前項申請終止維護之審查作業期間為自申請文件完整交付之次日起二個月;必要時得予延長。 經本會審查未獲同意者,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應繼續維護管理。 前項申請讓與審查作業期間為自申請文件完整交付之次日起二個月;必要時,得予延長。 經本會審查獲同意者,應於讓與後報本會備查;未獲同意者,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應繼續維護管理。 第 九 條 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知悉研發成果創作人或簽辦、審議或核決研發成果管理或運用案件之人員,有第六條或前條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未迴避者,應命其迴避。 二、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以下簡稱研發成果):指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執行本會補助、委託或出資之研究計畫所衍生之各項國內外專利權、商標權、營業秘密、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及成果。
一、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指執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補助、委託或出資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以下簡稱研究計畫)之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公營事業、法人或團體。 九、 經本中心同意補助之費用,應由經費執行單位於會議結束後一個月內,依照本中心相關核銷規定完成經費結案。 (一)申請人須具備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申請專題研究計畫申請資格,並應以其任職學校之院、系所、中心,或其任職研究機構為申請單位,向本中心提出申請。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機關地址
二、申請機構須為依本會受補助單位申請作業要點核定納為本會補助單位, 且核有出席國際學術會議補助類別者。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中心」以促進國內人文及社會科學學術發展為宗旨,致力於完善學術環境,提升學術能量,發揮人文及社會科學之價值。 第十四條 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就其研發成果之收入,於扣除前條應繳交資助機關之數額後,應將一定比率分配研發成果創作人;於扣除分配研發成果創作人之數額後,應將一定比率分配推廣有功人員。 前項研發成果之管理及運用,包括申請及確保國內外權利、授權、讓與、收益、迴避及其相關資訊之揭露、委任、信託、訴訟或其他一切與管理或運用研發成果有關之行為。 三、研發成果收入:指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因管理及運用研發成果所獲得之授權金、權利金、價金、股權或其他權益。
1.本(111)年度將補助國內11個研究團隊前往美國、日本、加拿大、波蘭、澳大利亞、法國等不同單位進行合作研究;名單請參閱附件。 一、配合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於一百零七年六月六日修正公布,業將「科學工業園區」修正為「科學園區」,爰配合修正旨揭要點。 1.研究人員分為全時研究人員及部分時間研究人員,其中全時研究人員依相關職級核給月酬勞及年終獎金(最高1.5 個月);部分時間研究人員依相關職級核給月酬勞,並應按其投入各該委託研究計畫之工作時間比例攤計人事費。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2)聯合申請件:須兩個(含)以上單位共同申請,不受跨校、跨單位的限制,每期至多申請五門本項課程,且課程須規劃於一至三天內開課完畢。 派兼委員8位,包含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經濟部部長、教育部部長、農業部部長、衛生福利部部長、文化部部長、數位發展部部長、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隨本職異動。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本會111年度「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博士後研究人員學術研究獎」申請案,自 111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受理申請。
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規定,建構完備之管理機制者,本會得同意於一定期間內,逕依第十六條或第十七條辦理讓與、終止維護後,再報本會備查。 前項研發成果作價投資所獲得之收入,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應連同創作人所獲得之部分,就其全額依第十三條規定比率一併繳交。 科技部長吳政忠表示,科技發展的能量,已不僅是國家目前與未來競爭力的指標,也是回應國內外社會挑戰與國家安全的關鍵。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2023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將肩負串接整合各部會的科技政策與資源、完善科技政策的執行與管理,以及累積技術與人才的責任。
(二)授權廠商之遴選以國內廠商為優先,在下列狀況下,方得授權國外廠商: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1.國內廠商無承接意願。 一、公開推廣研發成果:辦理成果發表會、技術移轉公開說明會,或利用其他方式將本會既有研發成果公開推廣。 面對全球環境、科技、時局的快速變遷,為人類生活帶來橫跨社會、經濟、環境層面等跨領域的挑戰,凸顯了科學技術的布局與發展在國家戰略上的重要性,因此,價值驅動、跨域協作、人文社會與科技的共融成為臺灣當前在科技上展現的新面貌。 (三)本要點所需年度經費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本會得依審議結果調減補助經費,並依預算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辦理。 (二)經本會補助者,主辦機構需在會場與印刷品(如海報、通告、手冊)中揭示、載明「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資助」,或「Sponsored by Nation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uncil」等字樣。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計畫徵求專區
須繳納維護費用之研發成果,經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依前條規定公告讓與後,逾三個月無人請求讓與時,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得循內部行政程序辦理終止維護相關評估後,備函檢具相關文件報本會同意終止繳納維護費用;文件不全或不符規定者,不予受理。 一、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支持國內人文及社會科學的學術研討會,以帶動相關學術研究,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一) 申請案經本會審查核定後得視實際出席國際學術會議所需,於核定經費限額內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之費用項目覈實報支。
違反學術倫理的行為:研究上的不當行為包含範圍甚廣,本規範主要涵蓋核心的違反學術倫理行為,即造假、變造、抄襲、研究成果重複發表或未適當引註、以違法或不當手段影響論文審查、不當作者列名等。 2.各項申請案補助項目與經費已另行核定函復至申請機構。 受補助人請依要點及參考「經費使用及報銷說明」(如下網址)辦理後續事宜。 其他費用如講員食宿費、往返申請單位與車站間計程車資、停車費等,由申請單位負擔。 (一)國外講員:生活費(含在臺期間食宿費、交通費)及國際機票費。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補助國內學術研討會_作業要點
行政院組織改造法案去年底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科技部正式啟動組織調整,轉型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組織法也在今年1月19日經總統蔡英文公布修正,成立8年多的科技部將走入歷史。 轉型後之國科會除承受科技部原有業務外,將連接上中下游的技術發展與產業應用,聚焦我國策略布局,並發揮跨域、跨部會協調功能,集中科技發展事務權責,並妥善分配科技經費、優化使用效率,確保政策有效執行。 第 六 條 研發成果創作人得參與研發成果之推廣及洽談。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中心」以促進國內人文及社會科學學術發展為宗旨,致力於完善學術環境,提升學術能量,發揮人文及社會科學之價值。
- 一、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促進各學門研究資源之整合,激發各學術單位研究能量及新進人員研究潛力,特訂定本要點。
- 科技部晚間發新聞稿,未來組織定位如同國家發展委員會,將以國家整體科技發展的高度,協調台灣數位發展與產業創新,攜手數位發展部、經濟部、衛福部、農委會、文化部等,以跨部會、跨產學研的型態,引領台灣軟體、硬體整合創新。
- 於第三人請求讓與時,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應備函檢具相關文件向本會申請讓與第三人;文件不全或不符規定者,不予受理。
- 2014年1月7日,立法院三讀通過《科技部組織法》和相關組織法[5];同年1月22日,總統令公布之[6]。
(三)特殊人力需求:本中心學術研習營既有課程,講員若需技術人員協助課程進行,得申請技術人員一名,補助其兼任助理費用以及國內差旅費。 這項需求須於開課兩週前提出,並具體說明該名技術人員協助的工作項目與內容,經本中心審核同意後增加此項人力支持。 三、申請資格:以學校之院、系、所、學位學程、研究中心,或具申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專題研究計畫資格之機構為單位,申請人以院長、系主任、所長、學程、中心主任或單位主管為限。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修訂「科學園區新設園區遴選作業須知」
二、分配發明人及推廣有功人員: 計畫執行機構就運用推廣研發成果所得收入扣除上繳之數額後,應將一定比率分配創作人或發明人,並將剩餘部分以一定比率分配推廣有功人員,而分配比率由各計畫執行機構自行訂定。 如有上繳減免之情形,計畫執行機構應待本會核定上繳減免比率後,再為上繳及分配。 研發成果經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推廣一定合理期間後,評估無授權使用或技術服務之效益者,基於符合公益之目的或為促進整體產業發展、提升研發成果運用效益等原則,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循內部行政程序辦理研發成果讓與相關評估後,應將得讓與內容公告周知。 於第三人請求讓與時,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應備函檢具相關文件向本會申請讓與第三人;文件不全或不符規定者,不予受理。 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高我國學術研究之國際地位,辦理補助國內專家學者出席國際學術會議,發表研究成果,特訂定本要點。
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應定期向本會提報研發成果之管理及運用情形,並提供相關資料,本會得查核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研發成果管理運用之績效、機制、程序及相關事宜,並列為本會獎補助審查指標,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應有配合查核義務。 如經查核未依規定切實辦理者,除依通知限期改善外,必要時,本會得於一定期間內不予全部或一部獎補助。 十、 本中心補助之學術研討會應於各式印刷品、出版品及宣傳品(含網路文宣)等,註明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中心」共同主辦或協辦,並於會議結束後一個月內將會議議程、論文集、成果報告之光碟一份送本中心備查。 為此,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中心委由「國立清華大學人文社會 AI 應用與發展研究中心」擴充更新,邀集十餘領域領先研究者規劃各領域探索AI的課程與經驗。 希望有助於台灣人社領域學者及系所掌握當前趨勢,並發展新時代的人文社會研究與實踐機會。 第二十條 簽辦、審議或核決研發成果管理或運用案件之人員,除涉及違法情事外,其循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所訂內部程序進行研發成果定價,符合本辦法規定辦理研發成果讓與或授權者,免除其於研發成果定價後,價格變化產生之執行職務責任。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鼓勵女性從事科學及技術研究專案計畫
申請單位在接獲本中心通知審核通過後,始得與講員接洽開課事宜。 3.申請方式:申請單位擬妥課程並與欲邀請之講員聯繫後,先至本中心網站填寫線上申請表,並下載自行研擬課程申請書,詳填課程規劃,後經所屬學校或研究單位發紙本公文函並檢附申請表及自行研擬申請書至本中心。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2023 2.課程擬訂:由各申請單位自行規劃學術研習營課程及講員,規劃內容需包括講題、議題內容簡介、講員經歷背景、課程節數。 內容由本中心送交課程規劃召集人或相關領域專家學者審議。 申請機構於每月十日或每季結束當月十日前彙整上月(季)已執行完畢且已上線繳交報告之出席國際會議案之收支報告表併同收據,函送本會歸墊。
此外,本中心與「國立清華大學人文社會 AI 應用與發展中心」合作錄製之「人社 AI 導論」系列影片,也對於進一步之跨領域 AI 技術協作有相當幫助,也歡迎收看。 九、獲補助之單位請提供海報或報名網址,本中心網站將公告各單位之開課訊息,供有意參與研習者,逕洽開課單位。 獲補助國內講員之開課單位亦須保留部份學員名額予自行報名者。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加拿大 Mitacs 人才培育平台邀請我大學生參與 「國際鏈結研習計畫(GRI)」,並於7月27日(週四)舉辦網路說明會,請踴躍報名參與。
(四)研發成果收入包含其他來源衍生收入時,計畫執行機構應以本會研發成果佔整體技術價值貢獻比率,乘以研發成果收入及前述比率上繳。 若整體技術價值所佔貢獻比率不明,則以本會所佔出資比率計算之。 (五)前述研發成果「所得收入」,為不含稅額且不得扣除成本(如申請專利費用、推廣費用等)之總收入。 (六)研發成果收入同時含有現金及股權者,應分別乘以前述之比率上繳。
- 若整體技術價值所佔貢獻比率不明,則以本會所佔出資比率計算之。
- 為此,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中心委由「國立清華大學人文社會 AI 應用與發展研究中心」擴充更新,邀集十餘領域領先研究者規劃各領域探索AI的課程與經驗。
- (2) 同一研究成果以不同語文發表,依領域特性或可解釋為針對不同讀者群而寫,但後發表之論文應註明前文。
- 三、函報本會:依繳交收入方式,以公文檢附現金匯款單據、無實體股票劃撥證明或股權、STRIKE系統列印之技轉合約明細表函報本會。
- (三) 獲補助案件報經本會同意註銷者,同一研究生得向申請機構再提出申請於同年度內出席其他國際學術會議。
- 計畫、成果報告通常不被視為正式發表,亦無自我引註之需要。
- 除報經本會另為同意外,變更執行內容,或得同意後三個月內未完成作價投資入股者,本會得廢止該同意,並溯及失其效力。
欲申請國外講員之申請單位,應邀請至少一個單位共同提出申請。 但因故無法搭乘本國籍班機者,應填具因公出國人員搭乘外國籍航空公司班機申請書,經申請機構首長或授權代簽人核定後,始得改搭乘外國籍班機。 (二) 申請案收件後,由本會相關學術處進行審查,自收件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完成審查,據以函復申請機構審查結果;必要時,得延長審查作業期間。 六、凡向本會申請補助赴大陸地區出席國際學術會議,該會議須為國際組織主辦或國際組織主辦大陸協辦者,始予受理。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公開徵求2024-2025法國國家科學研究院(NSTC-CNRS) 國際新興活動(IEA)雙邊人員交流計畫
研究生因身心障礙達重度以上,需隨行看護陪同出席國際學術會議者,經本會核准得補助一名隨行看護人員之往返經濟艙費。 (一) 研究生應先登入本會網站首頁「學術研發服務網」線上製作下列文件並依申請機構所訂定申請截止時間,確認送至申請機構,再由申請機構就其資格與文件審核通過後,線上彙整傳送本會: 1.線上註冊或更新個人基本資料。 未能檢具者,應註明補送,且至遲應於會議舉行首日四週前傳送至本會。 (三) 研究生除不可歸責於當事人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而未依本要點規定之期限完成繳交出席國際學術會議報告與經費結報作業者,不得於次一年度提出出席國際學術會議申請案。 (二) 研究生應於本會網站首頁「學術研發服務網」線上申請變更並繳交送出後,由申請機構審核通過相關資格與文件後,線上送出,經本會同意變更始完成變更程序,除註銷申請外,各項變更內容皆應於會議舉辦前提出申請。 二、申請機構須為依本會受補助單位申請作業要點核定納為本會補助單位之國內公私立大學校院,且核有出席國際學術會議補助類別者。
七、申請案由本會依會議地位與重要性、出席人員條件及對國內科技發展助益等三大類審核基準進行審查;必要時,得諮詢學門召集人意見。 A:計畫執行機構如屬本會核備技轉專責單位,且與本會簽訂完成「國科會研發成果授權推廣合約書」者,即可辦理歸屬於本會既有成果的技轉授權事宜。 (一)獲本會核定補助之案件,以結案時歸墊方式補助,所需費用由申請機構先行墊付,俟研討會執行完畢後,由申請機構函送本會辦理結報,並依實際可結報金額辦理費用歸墊。 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增進我國與國際學術界之交流,提高我國科技水準及國際學術地位,特訂定本要點。 對於是否應予揭露資訊或迴避有爭議或疑義時,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應召開審議會議審議,並應提供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補助國內研究生出席國際學術會議
科學園區設立的宗旨,在於塑造集高品質研發、生產、工作、生活與休閒於一區域的人性化環境,以引進高科技產業與科技人才,建立高科技產業發展基地,平衡區域發展,促進產業升級。 (三)研究計畫之構想、執行或成果呈現階段涉有違反學術倫理情事者,依本會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規定處理。 研究成果報告,應供立即公開查詢,但涉及專利、其他智慧財產權、論文尚未發表者,得延後公開,最長以計畫執行期滿日起算二年為限。 八、申請案由本中心邀請課程規劃召集人或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組成審核小組審議決之。 核准結果則依申請類型有所不同,原則上於申請後三個月內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