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責任方面,依著作權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楊力行如因洪教授之重製行為遭受財產上的損害,洪教授應對楊力行之損害,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但是,判斷是否「重製」他人著作,是一個「事實認定」的問題,如果發生著作權的爭議案件,只有負責審理該案件的法官,才有權利就該案件當事人所提供之證據,依據下列的認定標準,加以認定。 民眾與企業是否能盡其舉證責任,以證明其著作人身分、著作完成之時間及係出於獨立創作,乃是攸關其權益之存否,影響至為重大。 所稱「證明著作人身分」係指證明該著作確係主張權利人所創作,此涉及著作人是否有創作之能力、是否有充裕或合理而足以完成該著作之時間及支援人力、是否能提出創作過程文件等等。
其實自由/開放原始碼軟體與一般商用電腦軟體一樣,都是著作權法所保護的電腦程式著作,也一樣是透過授權的方式,提供被授權人(使用者)合法利用著作的法律依據,使用者必須遵守授權契約的規定利用軟體。 目前較具知名度的自由/開放原始碼軟體如:Linux(GNU GPL)、Apache(Apache 抄襲著作 license)、Firefox(Mozilla Public License)等。 引用他人著作是相當常見的情形,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至於什麼是「引用」?
抄襲著作: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又縱然已接觸著作之思想、概念或觀念等公共財產部分,且創作結果,表達方法相似,但只要未接觸他人著作表達之部分,亦符合獨立創作要件。 B、 論文製作必須符合著作原創性,原始獨立完成,非抄襲他人,必須具有最低程度的創意,著作權法保護的是著作的表達,並不是在保護思想。 (著作權法第10條)C、 著作權法規定所謂的「抄襲」,應該是指「重製」或「引用」、「編輯」等行為。 判斷構成抄襲的要件有二個(參照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 2314 號民事判決要旨):(1)接觸:所謂接觸,指依社會通常情況,可認為他人有合理機會或可能見聞自己之著作而言。 (2)實質近似:所謂實質相似,則由法院就爭執部分著作之質或量加以觀察,為價值判斷,認為二者相似程度頗高或屬著作之主要部分者而言。 一、著作權法所稱抄襲、剽竊,是同一概念(為簡略起見,以下統稱抄襲),指將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竊為己有。
沒有經過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對他人的著作加以重製,只要不符合合理使用的規定,就會侵害「重製權」。 我國著作權法第10條明文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因此,凡是符合著作權保護要件的作品,從創作完成時起即受保護,發表上網路上的文章,即使沒有具名,一樣還是都受保護。 因此,如果要轉載他人網路上的文章,除非是屬於合理使用的行為,否則,一樣都還是要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才能轉載,並不是只要作者把作品張貼在網路上,就是同意網友隨便轉載,也不是只要是非營利,就可以任意轉載。 著作權法並不要求創意是全世界獨一無二,有時確實會有平行的獨立創作的可能性,也就是不同的作者間偶然地創作出相類似的著作,這時候因為2個相類似的著作都個別符合著作權法保護的要件,2個著作會各自擁有獨立的著作權,彼此間也不會構成著作權的侵害。
抄襲著作: Q2:被「抄襲」就是很冤枉?
由於論文發表量影響大學排名,教大學者的抄襲行為被指是違反學術誠信,教大則不評論其高層及學者的抄襲行為[8],亦無任何處分或警告。 但台灣智慧財產法院在 104 年曾有個判決(104 年度民著上易字第 15 號),這個判決已經普遍被台灣法院所援引,大意是說:在「接觸」要件的判斷上,必須與兩個著作物間「相似」程度綜合考量。 如果相似程度極高,僅需證明依社會通常情況,雙方有合理接觸之機會或可能即可成立,而無需明確舉證雙方確實接觸之必要。
與本案之法律分析有關者,首先是著作財產權中的「重製權」,顧名思義,重製權是一項將著作的內容加以重複製作的權利,必須是有重製權的人,才可以將著作的內容加以重複製作,包括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以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而且不論是全部內容的重製,抑是部分內容的重製,都是屬於重製行為。 不法重製他人受著作權保護的著作,必須具備三個要件,一、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授與重製權或同意,二、有重製他人著作的行為,三、該重製行為不具備合理使用的情形。 要判斷一套作品是否抄襲,判斷的基本條件是: 一、證明被告有合理機會接觸原告著作; 二、兩者的相似程度,尤其是內容的實質部份相同之處的比率。
抄襲著作: 該如何判定「抄襲」?先認識何謂專利、商標和著作權
為了使專屬授權的被授權人行使權利更為容易,著作權法也明文規定專屬授權的被授權人,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的行為,就是說出版社如果在有人盜印的情形,可以不透過作者,自己向法院提起侵權的訴訟。 通常在被授權人有比較大的資源投入的情形,會要求著作權人以專屬的方式進行授權,為了避免專屬授權之後,被授權人沒有努力積極行使權利,著作權人也會相應地要求被授權人提供最低的權利金保證,或是保留在某些條件下終止授權的權利。 原則上改作他人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應該要取得改作權人的授權,不過,著作權法也有少數的合理使用規定,允許利用人在沒有取得授權時,仍可以進行改作。 抄襲他人著作,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至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可能構成著作財產權(重製、改作、編輯等權)之侵害,須負著作權法第6、7章之民、刑事責任。
此外,依據著作權法有關公開播送的定義,將他人播送的聲音或影像再透過廣播系統向公眾播送,這種一般稱為二次播送或再播送的行為,也是屬於公開播送權的範圍。 舉例來說,公共電視透過無線電波把錄製好的節目對外播送,這是一個公開播送的行為,因此,公共電視在製作節目時使用到的語文、音樂、視聽等著作,必須要取得公開播送權才能合法進行公開播送;而有線電視業者接收公共電視的節目,再透過有線電視的系統播送到消費者家中,這樣的行為也是屬於公開播送,必須要取得授權才能進行公開播送的行為。 因此,除非公共電視已經代為向著作權人付費,否則,有線電視業者不能主張公共電視已經付過公開播送的費用,不需要再支付一次,因為公共電視只是為了他自己的公開播送行為付費。
抄襲著作: 內容—
主要是因為表演人對於著作的普及、推廣扮演很重要的角色,沒有優秀、適當的表演人及其努力,許多好的作品可能會被埋沒在數以萬計的創作中不見天日。 我們在博物館或藝廊常會看見一些名家的書法、油畫、雕塑或照片的展覽,這些展出的書法、油畫、雕塑等作品屬於「美術著作」,照片則屬於「攝影著作」,如果這些作品沒有對外發行的話,著作權法就賦予著作權人享有「公開展示」這些未發行的美術或攝影著作的權利。 而所謂「發行」,是指散布能夠滿足公眾合理需要的著作重製物,因此,若是一張美術畫作,作者只有原稿,並沒有製作一定數量的複製畫銷售,或是攝影作者只有洗出幾張照片供朋友分享,並沒有發行成明信片或攝影集,將美術畫作或照片放在藝廊展示時,就需要取得作者有關「公開展示」的授權。
表演人另一個重要的權利,就是對於重製於錄音著作的表演,享有公開傳輸權、散布權、出租權,其中,公開傳輸權最為重要,如果公共電視希望將馬友友現場表演的聲音檔(如MP3檔案)透過網路提供網友下載,就必須要另外取得馬友友有關於「公開傳輸權」的授權才可以。 抄襲著作2023 此外,表演人對於其「表演」也享有改作權和編輯權,但這2個權利一般行使的機會比較少。 編輯權是指著作權人有權決定自己的著作,是否要被選擇或編排在他人的編輯著作中。 主要是因為當著作被收錄於他人的編輯著作中,可能影響著作權人自己著作的商業價值,可能是好的影響,例如:被收錄在文壇知名人士所編輯的新秀作品集中,可以增加作者的文學地位,並進而刺激作者著作的銷售;也可能是壞的影響,例如:出版社若出版張愛玲短篇小說精選集,因為消費者可能只要買一本,就可以把所有最好的作品都看完,可能會影響原本收錄這些短篇小說的書籍的銷售。 在著作可能因為他人進行編輯而受到影響時,自然應該給予著作權人決定是否同意他人編輯自己著作及後續利用的權利。 公開傳輸主要包括二種類型,一種是主動式的傳輸,另一種是被動式的傳輸。
抄襲著作: 學術抄襲的定義
這是因為人類精神創作活動成果的歸屬,就好像是工匠製作傢俱、建設公司蓋房子這類實體勞動一樣,誰購買原料、進行加工,原則上就應該由這個出錢、出力的人,在工作成果完成的時候,取得工作成果的所有權。 著作權雖然是無體財產權,但也和一般有體物的所有權一樣,是以誰付出心力從事創作,誰就是著作人為原則。 因此,雕刻大師朱銘在經過長期的構思,流著汗水把各種可供創作的材質敲打、切割、雕琢成藝術品,這些藝術品除了原件的所有權屬於朱銘大師之外,藝術品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權,也是朱銘大師的心血結晶,著作權也是屬於他的。 抄襲著作2023 有許多人常說,創作是一條孤獨的道路,不過,社會也存在許多集眾人之力共同創作的情形,例如:老師和研究生共同將實驗的結果撰寫成學術論文投稿、幾位好友一起分工合作完成一套電腦程式、二位大師合著一本專書等。
在學術界,除了抄襲別人的論文或著作外,抄襲及修改自身著作重新出版,亦被視為自我抄襲(Self-plagiarism)。 可是一般而言,大學均不會對相關教職員作紀律處分,又或謹施以內部警告作結。 這裡值得討論的倫理問題,反而是電影編導有沒有顧及、事先徵詢過被害人的意見,以及尊重當時在台南啟聰學校其他學生的感受? 避免為了向外界傳達特定社會議題的重要性,卻造成當時被害人的二次傷害。 例如:作者的其他作品授權給出版社是依據出版品定價的10%計算,作者可以主張這類的作品通常訂價是250元,出版社一刷至少是3000本,因此,作者受到的損害是75000元。 根據《Dispatch》報導,認真對比《Seven》與《Time of Mask》的樂譜,就可以明顯發現兩首歌完全不一樣,打臉製作人梁俊英的說法,梁俊英方面在得知HYBE方面否認以後,透露曾向HYBE製作人A寄送相關資料,並且說道「我並不是想要錢,只是因為有一樣的旋律,提出了異議」,不過,HYBE方面表示製作人A是外部製作人,公司沒有收到任何資料。
抄襲著作: 編輯部推薦
此外,各大學院校對於其教師違反著作權法之行為,在其教師評審相關辦法中,通常亦訂有懲處之規定,洪教授任教之學校亦得依其相關規定,給予洪教授適當之校規懲處。 依著作權法第五條之規定:「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一、 語文著作。二、音樂著作。三、戲劇、舞蹈著作。四、美術著作。五、攝影著作。六、圖形著作。七、視聽著作。八、錄音著作。九、建築著作。一○、電腦程式著作。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其中「語文著作」包括詩、詞、散文、小說、劇本、學術論著、演講及其他之語文著作。 為了改善這個問題,我們希望打造一個讓大家安心發表言論、交流想法的環境,讓網路上的理性討論成為可能,藉由觀點的激盪碰撞,更加理解彼此的想法,同時也創造更有價值的公共討論,所以我們推出TNL網路沙龍這項服務。
但台灣法院最後不採此說,根據該判決(智財法院 108 年度民商上字第 5 號民事判決)所述,法官認為 LG 的作法讓消費者對兩個品牌產生不當連結,不利於 LV 高價精品形象和市場定位,因此不在合理使用的範圍之內。 質言之,台灣法院目前並不承認戲謔仿作為合理使用之情狀,具體判斷仍需回歸《著作權法》第 65 條的 4 項原則。 根據《著作權法》第 92 條規定,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 75 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個要件「實質相似」,可以參考之前澄果為丹比喜餅設計金魚圖樣外包裝引發的侵權案例來說明。 台灣現行《著作權法》保障的著作物種類很多,依據《著作權法》第 5 條規定,著作物的種類包含:語文著作、音樂著作、戲劇和舞蹈著作、美術著作、攝影著作、圖形著作、視聽著作、錄音著作、建築著作、電腦程式著作。
抄襲著作: 音樂教父吸毒數次「達致死量」卻存活! 科學家研究:有強大基因護體
許多人常常把「製版權」和「出版權」混為一談,二者都和出版有關係,但是,並不相同。 著作權法第79條規定,對於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文字著述加以整理印刷,或是對於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著作原件加以製版後,首次發行並依法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登記,則製版人可就其版面,享有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的權利。 抄襲著作 因此,我們可以說,「製版權」是著作權法上對古籍、古畫首次製版發行的特殊保護,需要向專責機關登記才取得權利;出版權則是民法有關出版契約規定的用語,用以說明作者依契約授予出版人進行著作發行的權利,二者並不相同。 那是因為著作權法的立法目的,並不是只有保護著作權人的權益,為了要促進國家文化的發展,也必須在保護著作權人權益的同時,想辦法平衡社會上著作流通利用的公共利益,以避免過分保護著作權人,反而造成文化發展受到阻礙的不利結果。
舉例來說,我們在自己家裡看電視或DVD,因為並沒有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的公眾」播放視聽著作的情形,所以,就跟公開上映無關。 但是,如果是在家庭以外的特定多數人所在的場合,或是在不特定人可以進出的場所,甚至像是私人俱樂部、錄影帶或碟影片播映場所(MTV)、旅館房間、遊覽車、火車、捷運等供公眾使用的交通工具,播放視聽著作,這樣就是屬於對於公眾播放視聽著作的行為,即構成「公開上映」。 抄襲著作 因此,旅館裡或飛機上放映電影、在遊覽車上播放伴唱帶讓遊客唱卡拉OK等,都必須要取得視聽著作的公開上映的授權(一般常稱為「公播授權」)才能合法利用。
抄襲著作: 音樂抄襲
TRIPS要求各會員國必須保護其他所有會員國國民著作,因此,依據著作權法第4條但書規定,我國對WTO會員國國民的著作將依國民待遇原則保護之。 由於著作權法第10條對於著作權的保護,採取「創作主義」,只要創作完成就受到著作權法保護,不需要註冊或登記,在採取國民待遇原則的情形下,外國人的著作也不需要註冊或登記,只要創作完成即受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 著作權的世界和武俠小說一樣,總是令人有「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感覺。
但是,具有財產權性質的「著作財產權」,主要表彰的是著作所代表的財產價值,可以自由轉讓給其他人。 抄襲著作2023 舉例來說,金庸可以將他所寫的天龍八部的著作財產權,高價賣給出版社,但是,金庸仍然是天龍八部的著作人,出版社雖然是著作財產權人,但在出版的時候,作者仍然必須標示金庸的名字。 第一種情形,是利用該著作的人,獲得著作財產權人授與重製權, 或是利用人的重製行為,獲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 所謂「著作」,是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的創作,只要不是抄襲他人的著作,而是自己的創作,不論該創作在上述各該領域中,專業上的評價如何,皆是屬於著作權法上「著作」的範疇。 洪教授在撰寫該專書的過程中,除發表其多年的研究心得外,亦參考許多網路上的文獻資源,其中包括公開發表在「888人力資源」網站上,由楊力行於去年所主編的一份約40頁的「台灣高科技人力資源現況」報告。
抄襲著作: 創作
所以,在「質」和「量」上重製陳〇〇的期末報告文章內容,已「實質相似」。 「接觸」是指行為人有閱讀或聽聞他人著作的事實,包含直接或間接的接觸,或者是依據社會通常情形,有合理的機會或可能性接觸他人的著作(例如:直接從作者處取得作品,或是著作已經在市面公開販售[8])。 因此,如果是在創作的過程中,完全沒有接觸他人的著作而完成的獨立著作,即使與他人的著作相似,也不會有著作權侵害問題[9]。 原則上,只要我們知道所要利用的著作的名稱、作者姓名,我們就可以從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網站上所提供的著作管理清單或是會員名錄中,確認應該要向哪一家集體管理團體取得著作利用的授權。
這並沒有一個具體的量化標準,端看作品性質有所不同,例如,涉及抄襲的作品如果是寫實、紀實類的作品,由於場景或元素(人事時地物等)很容易重複,構成近似的要求就會更高,但如果抄襲的是科幻、奇幻類的作品,此類作品本身就具備更多的虛構、原創設計,就比較容易構成近似。 自由軟體來自於史托曼(Richard M. Stallman)所提出「Free Software」的概念,強調程式執行、研究、再散布及改進的四大自由(Free),而確保這四大自由的方式,就是知名的GNU GPL(通用公共授權),目前知名的Linux即採取GNU GPL的方式授權。 2.自然人的創作,如果生前沒有發表,死亡後才公開發表,保護期間一樣是到死亡後50年,但是,如果是死亡後40年至50年間才第一次公開發表的話,由第一次公開發表後起算10年。 1.自然人(著作人是一般的個人的情形)的創作,除了攝影、視聽、錄音和表演外,著作財產權保護的期間,是著作人的終身(生存的期間)到死亡後的50年(第50年當年的最後一天)。 最常見的編輯著作其實就是報章雜誌,報社或雜誌社的總編輯,由當天或當月眾多的新聞報導或文章中,選取適當的主題或分類,並編排成適當閱讀或銷售的版面,除了每一則新聞報導或文章具有獨立的著作權之外,報社或雜誌社就整體的報紙版面或雜誌會另外有一個編輯著作的著作權。 由於洪教授覺得該報告的內容深具價值,但在無法聯絡楊力行的情況下,洪教授選擇該報告主要內容約20頁,將原文的內容文字做了些許的潤釋後,節錄成為其專書內容的一部份,但是並未註明上述內容的出處及主編者姓名。
抄襲著作: 一、著作權法中有「抄襲」的概念嗎?(見圖1)
著作權人為了確保著作銷售或授權的收益,努力研究如何確保使用者付費原則的落實,像必須安裝硬體保護鎖、放入合法磁片(光碟片)、輸入軟體安裝序號或是附加光碟防拷程式等,然而,再怎麼厲害的技術,總是很快就被想辦法破解了。 為了加強數位及網路時代著作權的保護,各國開始嘗試把原來屬於「自力救濟」的技術保護措施,提昇到「法律層面」的保護,要求不得從事破解或破壞這類科技保護措施的行為,我國則採用「防盜拷措施」的用語,並且把「防盜拷措施」分成限制擅自進入(Access Control)及限制利用(Copy Control)二種。 如果報社或雜誌社的徵稿說明有記載「凡投稿經本社採用,作者同意著作財產權讓與本社所有。」或是「凡投稿經本社採用,作者同意授權本社無限次使用並得授權第三人使用。」這樣的約定是不是就是有效呢? 由於徵稿說明往往是報社或雜誌社單方撰擬,而且可能會有變動,因此,如果沒有辦法證明作者有同意這樣的投稿條件,有可能會是無效的。
- 而所謂「發行」,是指散布能夠滿足公眾合理需要的著作重製物,因此,若是一張美術畫作,作者只有原稿,並沒有製作一定數量的複製畫銷售,或是攝影作者只有洗出幾張照片供朋友分享,並沒有發行成明信片或攝影集,將美術畫作或照片放在藝廊展示時,就需要取得作者有關「公開展示」的授權。
- 舉例來說,將哈利波特原始的英文版,翻譯為中文版;把金庸的神鵰俠侶改寫成劇本再拍成電影等,都是所謂的「改作」行為。
- 有時抄袭的認定较难以做出客觀判斷,必須經過主觀判斷,例如模仿一个故事的情节是否属抄袭就有很大争议,一些人认为故事情节属于思想范围,而“抄袭思想”并不是侵權的行为,因为法律只保护思想的表现方式,而不是思想本身。
- 為幫助有意學習雲端的初學者深入認識,並從中找到職涯發展的機遇,AWS即將於9月07日下午舉辦完全免費的雲端入門課程「AWS線上雲端培訓日(AWSome day)」。
- 洪教授的專書發行後,楊力行發現該專書之部分內容,竟與他的報告主要內容相同,憤而去函洪教授任教的大學,指控洪教授「抄襲」他的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