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進一步說明,部分人士對於天然災害時之出勤規定,恐有以下的混淆:雇主如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法定原因,片面停止勞工於原定之例假、國定假日或已排定之特別休假,要求勞工務必出勤工作時,依《勞動基準法》第40條規定,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於事後給勞工補假休息,為《勞動基準法》新制施行前即已規定。 勞動部澄清:《勞動基準法》新制並未規定勞工於國定假日或天然災害發生時照常出勤,必須同時給付加班費及補休之規定。 A:天然災害發生時,停止辦公通報及起訖時間,應以事業單位所在地政府首長發布之通報為依據,如經宣佈停止工作或勞工確因居住地發生災害無法到工者,工資應如何發給,可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 但因天災,必須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者,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及32條規定,工資應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並應於事後補給勞工適當之休息。 上述有關事項,應列入工作規則中,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公開揭示之。
(3)其他非經常性薪資:係指非按月發放之工作(生產、績效、業績)獎金、年終獎金、員工紅利(含股票紅利及現金紅利)、端午、中秋或其他節慶獎金、差旅費、誤餐費、補發調薪差額等。 3、月底在職受僱員工全月實際工作總人時數:指本月底整體受僱員工在本月內實際工作時數總合,包含正常工作時數及加班工作時數。 B、解僱(資遣):指雇主因業務縮減、更換生產方法、裝置自動化設備、工作場所遷移或毀損、原料不足、季節工或臨時工屆期等原因,依規定對受僱員工終止勞動契約,而非故意損害員工權益者,包括資遣或優惠資遣。 A:勞工與雇主可以就加班補休的期限予以協商為原則性之約定,至於個別勞工加班後如欲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自可依已約定之補休期限補休,無須逐次再行協商補休期限。 若雇主無視上述規定,致使勞工過勞引起相關疾病,經認定為職業病或職業災害者,雇主須依勞基法第59條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規定負起相關補償責任。 發病前 1 個月之加班時數超過 100 小時,可依其加班產生之工作負荷與發病有極強之相關性作出判斷。
加班定義: 勞動基準法權益簡介
訴訟方面擅長處理家事及繼承案件,自107年獨立創設喆律法律事務所迄今,已辦理超過500件上述類型案件,成功協助當事人爭取法律上應有的權益及保障。 如果是希望勞工在國定假日回公司上班,必須要徵得勞工同意,或是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並經勞工或工會同意。 (二)曠工,係指勞工實際應為工作之日無故繼續不到工者而言。 又所謂「曠工」,應指於工作日之全日均未依約為雇主服勞務之情形,定義上與遲到、早退並不相同(最高法院81年台上字第127號判例意旨、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勞上字第24號民事判決)。
勞基法確實讓雇主經營企業變得更沒彈性,但我們要反過來思考,雇主經營企業的彈性,其實就是節省成本,雇主要求勞工多加班,也許就可以少請幾個人,藉此節省人力成本,但是犧牲的卻是勞工的生活與健康。 (三) 加班應給加班費,加班事實發生後,公務員如有需要選擇補休而放棄領取延長工資,方可選擇補休,惟補休應不設期限,或設期限屆期時未休,應再轉換為加班費,不應有設期限屆滿後消失之不平等規定。 行政院為使加班費之支給要件、支給標準及相關管制規定有所規範,並有效控制用人費的增長,爰訂定「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 加班定義2023 鑒於本項建議涉及層面廣泛,須考量公務員與勞工二者法規體系互相比照之合理性與後續影響,以及國家整體與各機關財務負擔事宜,本總處現階段將持續聽取各界對相關政策之聲音,蒐集相關利害關係人之意見,俾供規劃修正「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相關擬案參考。
加班定義: 加班
大家對加班費的印象通常是用「時薪」計算,這樣的說法並沒錯,卻不夠精準。 通勤職災的要件包含事件的發生應該在適當時間,而遲到時,是否就不具備此條件,不構成通勤職災? 實務見解認為,偶而遲到乃人之常情,所以當遲到的情況不是太過於誇張時,仍可構成適當時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98年勞訴字第158號民事判決)。 加班定義 美蘇冷戰期間,歐本海默反對核武擴張的言論,讓他被貼上共產黨的標籤,導致美國政府最終拔掉他的話語權,也失去了政治上的影響力。 難道,就在歐本海默力爭不成,國際核武管制就徹底失控了嗎?
- 如長官經充分考量後給予前述任何一種報酬,即不違《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
- 又所謂「曠工」,應指於工作日之全日均未依約為雇主服勞務之情形,定義上與遲到、早退並不相同(最高法院81年台上字第127號判例意旨、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勞上字第24號民事判決)。
- A遲到時,B公司認為遲到的時間不是工作時間,所以要求A應該要補足一天8小時的工作時間,否則除了遲到時間的工資不發給以外,還會扣除全勤獎金,A雖然認為這樣的處理不合理,但也只能無奈接受。
- (三)但要注意的是,按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6點之規定,如果勞工是因為天災情況而未準時提供勞務時,不可認定為曠工或遲到,雇主更不可因此對其進行不利益處分。
- 但要注意的是,一般情況的休息日是可以由勞資雙方協議出勤的,但如果是前述狀況,又使勞工在休息日出勤的話就會讓勞工連續出勤達7天以上,那麼還是會違反規定。
- 加班就是指在正常時間以外仍繼續工作、提供勞務,因此首先我們必須先知道「正常工作時間」的定義:在沒有約定責任制和變形工時的情況下,一般正常工作時間為每天不能超過8小時、每週不能超過40小時(勞基法第30條規定)。
- 不過,如果雇主真的跟勞工約定朝九晚五,是會違反勞基法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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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定義: 加班申請制 的介紹:
由於勞工從事輪班、夜間工作及長時間工作,容易引起過勞危害勞工身體健康之風險,預防勞工過勞,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明定「過勞預防條款」,要求雇主應妥為規劃並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並已公告「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指引」及「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之認定參考指引」,提供業界推動過勞預防之參考與運用。 值班時間:4小時都可以報加班,雇主必須依照勞基法第24條規定給付加班費(前2個小時給付時薪X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後2個小時給付時薪X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首要說明的是,例假日只有在遭遇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並且雇主認為有必要繼續工作的時候,才能夠要求員工回公司上班。 根據《勞基法第2條第4款》工資是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的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只要是「經常性給與」都算。 (三)另外,特定行業,比如運輸業,因為產業性質,所以針對準時的要求更嚴格,勞工遲到的情形,相對較容易被認定可以終止勞動契約(最高法院 102 年度 台上 字第 2322 號民事裁定)。
工作未滿六個月者,謂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 至於每月加班時數上限本為46小時,《勞動基準法》新制施行前後並未曾調整更動,部分人士認為每月加班時數上限從70小時調降為46小時,係對於法令有所誤解,特予澄明。 雖然超時工作帶來的健康的影響,在短期沒有明顯危害,但若長期不予理會,有可能加劇病情,影響健康和工作能力。 超時工作除了本身可增加壓力以外,部分人因為長時間工作,導致食無定時,加上缺乏運動,間接容易引致各類腸胃疾病及增加罹患心血管疾病,以及情緒或精神類疾病(如抑鬱症)的風險[7]。 對於有僱主視員工超時工作是理所當然,香港政府至今2015年亦未立法確立標準工或就無償加班問題加強規管。
加班定義: 勞動法解析 工時篇 – 從疫情談「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出勤
由於基本工資不應該包含加班費,因此該老闆發給員工的薪水扣除加班費是否合法,必須先了解當月加班費是多少。 所以如果真的要加班,勞基法第 32 條也規定,一天的正常上班時間加上加班時數,不能超過 12 加班定義 小時,而且一個月的加班總時數不能超過 46 小時。 上面講的是一般情況,但是如果遇到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有例外規定。 另外,如果雇主經過工會或勞雇雙方約定同意後,加班時間可以用3個月的總量下去管控,但1個月時數不能超過54小時,每3個月總時數不能超過138小時。 (一)遲到的時間,因為勞工沒有提供勞務,所以雇主就該段時間,可以不用核發工資。
致力於分享二十年來的人力資源管理實務經驗,不鑽研上網找就有的勞動法令條文,不談書本上複雜的管理理論,就談實務案例,希望能給從事人資管理相關工作的朋友夥伴們一些實務執行上的參考。 一位在大學任教的老師請託友人提供三個實習機會,說不必給薪,津貼就隨便給,公司不必打實習分數。 加班定義2023 友人礙於交情只好答應,且承諾會給每天150元的午餐和油資補貼。 結果來的學生所唸的科系根本和他公司經營項目完全無關,友人不知該如何安排工作,三個學生呆坐了一天,第二天三個都沒來,打電話去問,學生的回覆是:其他同學實習的補貼最少都有一天200元,所以他們不去了。 大家可能有發現到我上面一直用「工讀生」這個職稱,而沒有提到「實習生」吧! 很多公司主管常抱怨一些學生的工作態度和觀念偏差,不願意做打掃等工作,做沒幾天就落跑閃人,有的連一聲招呼都沒有,甚至越來越多工讀生去提出勞資爭議申訴,導致一些公司被勞檢…等。
加班定義: 怎樣算「加班」?
根據勞動部統計,2017年-2020年,平均每月多達2,200件勞資爭議,問題層出不窮。 對於勞資雙方來說,避免勞資糾紛的核心基礎就是掌握《勞基法》。 受雇者可能因為不瞭解法律內容導致自身權益受損,公司可能因為不諳法律產生不必要的爭議,甚至誤觸法規而遭主管機關開罰。 天地人邀請業師現任律師事務所法務長、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於勞資領域實戰多年,透過12小時有系統的課程,實際瞭解《勞基法》及其實例解析,保護雙方權益、避免日後糾紛。
加班費的議題是常常造成勞資不睦的原因之一,公司該如何規定核准加班條件才算合理? 發病前 1 個月之加班時數,及發病前 2 個月、前 3 個月、前 4 個月、前 5 個月、前 6 個月之月平均加班時數皆小於 45 小時,則加班與發病相關性薄弱;若超過45 小時,則其加班產生之工作負荷與發病之相關性,會隨著加班時數之增加而增強,應視個案情況進行評估。 發病前 2 至 6 個月內之前 2 個月、前 3個月、前 4 個月、前 5 個月、前 6 個月之任一期間的月平均加班時數1超過 80 小時,可依其加班產生之工作負荷與發病有極強之相關性作出判斷。 至於與工時有關的「長期工作過重」過勞樣態,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之認定參考指引定義為:評估發病前(不包含發病日)6 個月內,是否因長時間勞動造成明顯疲勞的累積。
加班定義: 加班費要怎麼計算?
復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1條規定,公務員有依法定時間辦公,不得遲到早退的義務。 原則上公務人員應於法定上班時間內執行職務,並完成其任務。 惟因種種事由,如未能於法定上班時間內達成目標或進度,即有加班之必要。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對工資下了一個定義,意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 而「工作時間」即是勞工在雇主的指揮監督之下,於雇主的設施內或指定場所,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的時間,但不包括不受雇主支配的休息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