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單純以勞基法第35條而言,勞工連續工作4小時須有30分鐘休息時間,因此,如果勞工下午工作時段是從1點到5點,則雇主於下班後30分鐘再起算加班,即得避免勞工有連續工作超過4小時之情形,就此而言,符合勞基法第35條之規定。 依據上開規定,若雇主規定勞工「早上8點上班,下午5點下班」,上開工作起訖時間雖間隔9小時,但如果中間明確規定有1小時之休息時間(例如中午12點至下午1點),則當天實際工作時間僅有8小時,此種情形即無延長工時,且亦符合勞基法第35條之規定。 另,事業單位常規定「下班後須隔30分鐘再起算加班」,大多法院見解並未直接認為此為違法,而會進一步檢視勞工於該30分鐘緩衝時段之休息情形:倘若勞工於該時段內確實無須工作,法院即多會尊重上開作法,肯認得於緩衝時段經過後再起算加班。 法定加班時數2023 黃維琛也提醒,許多公司可能會利用電腦軟體計算加班費,但如果參數調整錯誤,就可能沒有給足加班費,勞基法規定加班費要視加班費時數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3或2/3以上,但有的雇主計算加班費時會用1.33或1.66計算,雇主如果逕自將小數點後第3位以下部分捨去計算,一定會少算,就會違反法令,建議雇主可以用1.34或1.67作為乘數計算以避免觸法。
最後是「雇主未依法給付休息日加班費」,黃維琛說明,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則為休息日;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時,無論按日或按時計酬都應依法加給加班費;只是仍有部分雇主誤以為按日或按時計酬之勞工並無休息日加班費標準的適用,應特別留意。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今天表示,雇主如果讓勞工加班,就應依法給加班費,實務上仍有部分雇主不清楚相關規定而誤觸法令。 首要說明的是,例假日只有在遭遇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並且雇主認為有必要繼續工作的時候,才能夠要求員工回公司上班。 |其他規定:以下將詳細說明當國定假日撞到其他假日、國定假日與一般工作日對調、彈性放假當日需要出勤時的解決方式與規定。 這邊將介紹兩種不同的時薪制勞工的休息日加班費算法,一位是全職、一位是兼職,兩者的差異主要是因為出勤日上限的規定而影響到加班費的計算,其他皆相同。
法定加班時數: 工時(休息、休假、請假)
勞基法第 30 條就規定,除了每天不能工作超過 8 小時之外,每週的工作時數也不能超過 40 個小時。 所以如果真的要加班,勞基法第 32 條也規定,一天的正常上班時間加上加班時數,不能超過 12 小時,也就是一天不能加班超過 4 小時,而且一個月的加班總時數更不能超過 46 小時。 答:勞動基準法有關國定假日規定之意旨在保障有出勤義務之勞工當日免於出勤而雇主工資應照給之權益,至原約定無出勤義務者,自無工資請求權。 當天出勤者依現行法令本可取得加發一倍之工資,如一律折入現行12日國定假日後,將使無出勤義務者額外取得工資;國定假日當天出勤者卻無取得加倍工資,對勞工權益反有減損,有失衡平。 黃維琛表示,民眾經常詢問「公司可以規定加班只能換補休嗎?」是常見的違法樣態,勞工加班後,雇主原則上必須依法給付加班費,勞工如果有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才可以實施補休,因此雇主其實不得片面要求勞工僅能換取補休。 去年底前,雇主面對勞動事件法施行在即,應花了不少時間忙著修改勞動契約、工作規則(假勤管理辦法)或人資作業系統,明確加班申請制度,以備發生工時爭議時做為提出反證之用。
〔記者林宜樟/嘉義報導〕嘉義市政府何姓約僱人員於2021年4月27日至10月5日之間,填寫加班單,卻沒在辦公室辦公,而是回家處理私事,共計21小時,詐得3045元加班費,被法務部廉政署移送法辦,嘉義地檢署偵查終結,衡量被告無前科,一時失慮,坦承所為,犯罪情節輕微,予以緩起訴處分,期間為1年,並需向支付公庫1萬元。 針對部分學者認為抽蓄水力為舊工具,對供電無幫助的說法,台電今(25)日表示,其實這是錯誤認知,忽略了舊工具有新用法。 針對部分學者認為抽蓄水力為舊工具,對供電無幫助,台電表示,這是錯誤認知,忽略了舊工具有新用法。 對此,財信傳媒董事長謝金河在臉書上表示,一旦退場,石化、紡織、機械等產業將受影響,台塑四寶、亞德客、上銀、遠東新等股價衰退,就是一種警訊。 黃維琛舉例,過往曾有銀行主管要求行員提前到班,若銀行是早上9時開門就要求勞工8時45分到班先準備等9時迎接客戶,有的主管甚至會以做早操、撿垃圾等名目要求勞工提早到班。 家庭照顧假為常態假別,與一開始介紹的「防疫照顧假」不同;家庭照顧假可為廣泛的原因且不支薪、防疫照顧假則僅限於受到 covid-19 影響的勞工,且雇主可自由決定是否支薪。
法定加班時數: (三) 加班費試算
勞動部說明,勞工平日加班或休息日工作後,原則上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給付加班費,勞工有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才可依同法第32條之1規定實施補休,「雇主不能片面要求勞工只能換取補休」。 以下是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6號行政訴訟判決摘要(持否定見解): 原告之營業員每日上午8 :00上班至下午4:00下班,已完整工作8 小時,已達每日正常工作時間8小時之上限。 法定加班時數 勞動部今天說,不論勞工是在正常工作時間後加班,或在工作時間之前提前到班,只要是在雇主要求下、超過原來正常工作時間就算加班。 為使勞雇雙方能進一步瞭解工時制度,提供相關法令規定、數種工作時間安排型態,現行工時制度下產生之相關問題解釋,本部製作「工時制度及彈性措施手冊」,期盼對於事業單位及勞工朋友均有所助益。 根據 勞基法第30條第1項 法定加班時數2023 規定在非變形工時前提下,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 另一方面,仍有部分法院認為加班費不得僅以申請加班工時及申請單位計算,而應以實際加班工時及分鐘計算(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勞上字第110號判決、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勞簡字第55號判決);或是規定員工申請加班多久,實際加班時數就應該是多久,二者間不可以有出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738號判決)。
Kate 是就讀傳播學院的大四學生,他每週一到五的早上都會花 4 個小時到公關公司擔任媒體監測的工讀生,時薪為 176 元。 而 Eric 的時薪就是 38,000 ÷ 每月 30 日 ÷ 每日工作時數上限 8 小時=38,000 ÷ 240=158.33 元/時。 何姓男子接受廉政署廉政官及檢方調查時,坦承犯案,市府官員說詞及相關資料也證明此事;檢方認為,何男犯刑法詐欺取財罪,考量他無前科,一時失慮,有認錯,並繳回犯罪所得,行為危害非鉅,情節輕微,予以緩起訴處分。
法定加班時數: 加班可以換補休嗎?還是一定要給加班費?
加班費是以勞工的每小時平均工資為基準,而根據勞基法 §2 第 3 項,只要是「經常性給與」的薪水都算在工資的範圍內。 「經常性給與」指的是有明訂發放標準,每個月都領得到的錢(如:底薪、交通補助、午餐補助、全勤獎金、經常給予績效獎金等)。 近年來因產業變遷,經濟活動愈趨複雜多元,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從事工作之類型日益增加,與傳統或固定於雇主之設施內或指定場所提供勞務之型態不同,常有工作時間認定或出勤紀錄記載等爭議情事。 彈性工時的勞工:如果工時已經分配到其他工作日,又恰好在空班這天遇上國定假日,因為空班日的性質屬於免出勤日而非假日,所以雇主不需給予勞工補假。 除了採用 4 週彈性工時制度可安排連續出勤日多達 12 日,其他不管是固定工時或是 2 週彈性工時、8 週彈性工時的雇主都須每 7 日給予勞工 1 日的例假,僅可彈性調整休息日。
Amanda 準備在 2023 年的 7 月 17 日登記結婚,法律保障他可在 7/7(登記前 10 日)到 10/7 這段期間請 8 天的婚假,但在徵得老闆的同意下,Amanda 可自由選擇在 2023 年的 7/7 到 2024 年的 7/7 一年間視個人需求請完這 8 天的假。 舉例來說,Eric 是一名業務,他的底薪是 33,000 元,每個月有交通補助 3,000 元、全勤獎金 2,000 元,在勞基法中討論到工資時,他的月薪應為 38,000 元。 如果想知道 2023 又哪些值得令人期待的連假以及相應的補班措施,也可以 點這裡 立即查看。
法定加班時數: 勞工休息時間、加班開始時間,到底該如何計算?|法務長專欄
現行法律規定之最低基本時薪(自 2023 年 1 月 1 法定加班時數2023 日起調整為 176 元)已涵蓋休息日及例假日的本薪,將這兩個假日視為「有給薪休假」,因此時薪制勞工比照月薪制勞工,在休息日出勤時雇主不需要額外給付勞工日薪,而是同樣給予加班費。 法定加班時數 A:關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公營事業單位,「純勞工」之加班費應以該法第24條規定標準發給,計算加班費之工資應依該法第2條第3款工資定義辦理;「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之加班費,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後段但書規定,亦應依該法第24條規定標準發給。 進一步言,即便法院承認「以半小時計算加班時數」之作法,雇主針對未滿半小時之加班時數,是否即可以一律不予認定(即採無條件捨去法)? 就此疑義,於某案例中勞工逾時滯留時數僅有25分鐘而不足半小時,但法院依據該勞工之刷卡紀錄,發現該勞工當日亦提早10分鐘進辦公室,因而認為該25分鐘之逾時滯留時數得計為30分鐘,而核發加班費(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38號判決)。 然而,若勞工於所謂之「緩衝時間」仍須提供勞務或待命,法院即可能認定該緩衝時間之規定是形同具文,而認為加班應自下班時間結束後立即起算(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度簡字第7763號判決)。
勞動部說明,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國定假日工作時,工資應加倍發給,即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天工資。 依勞基法第32條第2項規定,目前單日加班上限為4小時(所以上面才說一日總工時最高12小時),單月累計加班時數上限則為46小時。 另外,自107年3月1日開始,事業單位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便可以彈性放寬加班時數上限,單月最高可加班至54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詳情可參考「|動態議題|你一定要知道的新制勞基法懶人Q&A」。 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經本部核定公告之工作者(如附件),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不受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規定之限制,勞雇雙方之勞動條件係依約辦理。
法定加班時數: 加班費時薪怎麼計算?一張圖表解決 6 大加班費計算問題
但由於值班和加班間的定義模糊,勞動部已從 2022 年的 1 月 1 日開始,只要勞工的工作時間超過正常工時,也就是我們上一段落中提到的「上班超過 8 小時」或「連續上班超過第 6 天」都在加班的範圍內,符合勞基法規範的行業雇主必須給予加班費,否則有可能被罰 萬元的金額。 採肯定見解之法院判決,有認為加班時數如何計算,得由勞雇雙方基於契約自由之原則自行約定。 且勞基法第24條第1項既規定加班費是以「小時」計,則若雇主若與勞工約定以「半小時」為加班申請及加班費計算單位,對勞工而言更是優於法定之標準,反而更有利於勞工,理論上應無不許之理(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勞簡上字第4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勞訴字第25號)。 大多數法院見解認為: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勞雇雙方得自由約定加班時數以「半小時」為單位,並據此核發加班費;少數法院見解則認為:加班時數應依勞工逾時工作時數核實認定,即便未滿半小時者,也應列入加班時數。 故理論上雇主若能按照實際加班工時、計算到分鐘來計給加班費,應能將風險降到最低。
而勞動部於 2022 年 5 月 16 日也宣布,COVID-19 確診個案同住家人已完成 3 劑疫苗接種者,可免居家隔離,改進行 7 天自主防疫,如需外出工作及採買生活必需品,需有 2 日內家用抗原快篩陰性證明。 因為先前 Ben 已經和老闆約定好這四天要上班,是所謂的「工作日」,若他不能出勤,應該按照正常的請假程序辦理,老闆也可依照 勞基法第 43 條 以及勞工請假規則相關規定,減發 Ben 未出勤的工資。 前面在介紹休息日的加班費計算時,曾提到現行法律規定之最低基本時薪(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調整為 176 元)已涵蓋休息日及例假日的本薪,因此時薪制的勞工在休息日出勤雇主不需要額外給付勞工日薪,而是同樣給予加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