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維琛解釋,勞工出勤第1、第2小時,薪水計算方式為:時薪 X 1又3分之1;第3到第8小時,薪水計算方式為:時薪 X 1又3分之2;第8小時之後的計算方式一律為:時薪 X 2又3分之2。 1月11日是總統、副總統及立委選舉投票日,依勞基法規定,當天屬「放假日」,對於已排定或臨時被要求出勤的上班族、打工族來說,最想知道的,莫過於薪資和加班費計算方式;對此,勞動部以2個情境舉例說明,透過簡單公式計算,就可清楚了解自身權益。 勞動部高層透露,原資方只同意「1+1倍」給加班出勤工資,但資方在意的7天假若能取消,資方不排除在休息日出勤發給「加倍」工資,計算上可以再協商,因此,行政立法協調會昨晚指派勞動部及經濟部立即與工商團體協商,若能取得共識,將提本周四院會拍板定案。 行政院29日將排審勞工周休二日配套《勞基法》修正案,原則上以行政立法協調會報版本為基調,即周休二日以「一例一休」方式為主。
而集體同意是法定程序,此程序完成,表示公司可以實施這些項目的變更,但是,涉及到個人工作時間改變、要員工加班等等,這些若是有變動到原本勞動契約,還是需要員工個人同意的。 A3:勞基法裡面,對於「集體同意」與「個人同意」是不一樣的概念。 基本上,有鑑於個別勞工力量微薄,所以勞基法有些事項律定要由工會,或無工會需要勞資會議同意,例如要實施變形工時、加班、女性夜間工作,新修法增加了加班時數由46小時放寬到54小時、輪班換班間隔時間由11小時可縮為8小時、7休1放寬這三件事,都需要集體同意。 所以,在第32-1條第二項最後一段:「未發給工資者,依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論處。」這裡指的不只是補休期限到期,沒依照原來的費率給予加班費,也包含了雇主片面要求更換補休,其實是無效行為,所以會以沒給加班費來裁罰。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加班費1.33: 工作日 (平日) 加班
在國定假日與特休假上班出勤必須要經過勞工的同意,除了出勤當日的工資以外,與例假日相同,雇主必須額外發8小時的工資(即使指出勤1分鐘,也需以8小時計算),不一樣的是,雇主在這個狀況下無須多給一天的假。 現行勞基法第24條,只有規範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加給給並標準(列於後面)。 然而,雇主為了節省成本,長要求勞工換補休而不給加班費,甚至補休只能1比1換取(假日加班還是只能換一日平日補休),此舉對勞工完全不公平。 2、然,本人認,前揭函釋有抵觸法律之虞,蓋因勞動基準法第1條已明文該法係勞動條件最低標準,勞資所定勞動條件不得低於該法所定之最低標準,勞資雙方如約定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於元以下採4捨5入,即已抵觸該法第1條所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之規定而無效。 勞雇雙方雖可自行協商以補休方式替代發給延長工作時間工資,惟為保障勞工權益,雇主應於延長工作時間事實發生後,向勞工個別逐次徵求同意是否選擇補休,而放棄領取延長工作時間工資,且勞雇雙方如就延長工時工資請求權是否經勞工拋棄有所爭議,應由雇主舉證。
而且在例假日被要求出勤,雇主必須額外發放8個小時的工資(即使只出勤1分鐘,也需以8小時計算),另外還要再補給一天的假。 國定假日、特休假加班》8小時內應發1日工資若勞工於國定假日或特休假申請加班,加班8小時內,都要發給1日工資。 但在國定假日或特休假第9∼10小時加班,必須給予1又1/3的加班費,第11∼12個小時加班,要給予1又2/3的加班費。 勞基法第 30 條就規定,除了每天不能工作超過 8 小時之外,每週的工作時數也不能超過 40 個小時。 所以如果真的要加班,勞基法第 32 條也規定,一天的正常上班時間加上加班時數,不能超過 12 小時,而且一個月的加班總時數不能超過 加班費1.332023 46 小時。 從勞動部違反勞動法令雇主查詢系統觀之,「加班費給付」是雇主違反法規最常見之情形,也經常聽聞勞資雙方對加班費的計算與認知落差,進而產生爭議。
加班費1.33: 時間魔術
想知道自己可以領多少加班費其實不困難,只要分清楚是屬於平日加班,休息日、例假日或休假日加班,根據標準就可以簡單估算,根據上圖的劃分也可以一目瞭然。 第三,備受外界關注的輪班制勞工休息問題,前年底「一例一休」修法通過時雖明定,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11小時」休息時間,不過行政院遲未公布施行日期。 這次修法則改為「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經主管機關報請勞動部公告者」,如果經過勞資協議或工會同意,得變更輪班間隔休息時間為「至少連續8小時」。 原本休息日加班費在勞動部版本中,若加班前2個小時,薪資要加倍發給,也就是「1+1」,但昨天的會報協商過程中有立委批評,休息日的加倍費計算,反而較平常日出勤加班費更低,因此草案又進行修改,決定比照平常日計算。 勞基法第40條: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 三、第36條所定之例假、第37條所定之休假及第38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 這些「責任制」的勞工,只是在工時、例假等規定上與一般勞工不同,但雇主仍應遵守基本工資及加班費等相關規定[3]。
- 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 第三,備受外界關注的輪班制勞工休息問題,前年底「一例一休」修法通過時雖明定,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11小時」休息時間,不過行政院遲未公布施行日期。
- 以下幾條都是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
- 國定假日一旦出勤工作的話,即便工作時間未滿 8 小時,雇主仍須給予一整天的工資。
訴願人對勞工高君確有於107年2月24日、3月3日及3月10日休息日出勤之事實並不否認,但訴願人並無提出具體事證以證明高君於休息日出勤非為實際提供勞務從事工作,訴願人即應依規定給付勞工休息日出勤工資,並不得以勞工事先未申請為由,拒絕給付。 加班費是以勞工的每小時平均工資為基準,而根據勞基法 §2 第 3 項,只要是「經常性給與」的薪水都算在工資的範圍內。 「經常性給與」指的是有明訂發放標準,每個月都領得到的錢(如:底薪、交通補助、午餐補助、全勤獎金、經常給予績效獎金等)。
加班費1.33: 加班費要怎麼計算?
上述有關事項,應列入工作規則中,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公開揭示之。 勞基法第24條: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另外,如果雇主經過工會或勞雇雙方約定同意後,加班時間可以用3個月的總量下去管控,但1個月時數不能超過54小時,每3個月總時數不能超過138小時。 例假日加班》除了加班費,還有1天補休鍾文雄說,例假日是政府強制勞工每週一定要休息的日子,因此對加班的定義及限制較嚴格,僅限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特殊原因,雇主才可使勞工外出工作,但須經勞工同意,且事業單位必須在24小時內報請主管機關(如各縣市勞動局)核備。 若雇主用「1.33」或「1.66」來計算加班費,恐會被勞檢認為低於法定標準而開罰,勞工也要注意加班費是否少算。 此外,雇主其他因短付加班費致違反本條規定的情形尚有:加班費給付一固定金額卻較法定標準計算金額為低;計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未將其他屬於工資性質的獎金或津貼計算在內。 第二,此次修法明定,未來雇主若在「休息日」要求勞工加班,不再像去年採未滿4小時都算4小時、未滿8小時都算8小時的「以價制量」計算方式,未來工時、工資都將採「核實計算」,做多少算多少。 A6:勞基法第32-1條第2項中段:「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
加班費1.33: 上班族薪資、加班費怎麼算?
依據勞基法第24條,寫法是三分之一以上、三分之二以上,而換算成數字,若以0.33或0.66計算,會低於三分之一、三分之二,就屬違法,所以必須是0.34、0.67以上。 為了減少人資夥伴的行政負擔,Apollo 人資系統將出勤模組、表單簽核、薪資模組整合在一起,唯有如此才能快速解決問題,並且將薪資計算正確。 加班前 2 小時 (上班第 9、10 個小時),加發原本時薪 1/3 的薪水,也就是原本時薪乘以 1.34。 加班第 3 個小時 (上班第 11 個小時) 之後,加發原本時間 2/3 的薪水,也就是原本時薪乘以 1.67。 有些人覺得社交很重要,有些人覺得休息很重要,不過有些人想要多賺一點錢,這都因人而異,但是想加班多賺錢的人,一定了解最基本的法規,保護自己,也保護公司。
勞委會101年11月6日解釋函,旨在闡明時薪工作者之時薪109元內含例假日之工資;爰此,時薪工作者例假日休息,當天工資可以不給。 但勞基法規定的休假日不包括在109元內,亦即時薪工作者之時薪不含休假日之工資;爰此,時薪工作者休假日當天雇主應給付工資,且雇主徵得時薪工作者於休假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 至於平日之延長工作時間前2小時應加發三分之ㄧ,不是1.33倍;如有再延長工作時間2小時應加發三分之二,不是1.67倍,併此敘明。 談加班費以前,我們先有個簡單的概念:加班費在法令上叫做【延長工時工資】,也就是說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的延長工時,需要額外加成的工資。 而所謂的工作日或平日,並不是一般人想像的週一到週五,而是勞資雙方約定應要出勤的時間。
加班費1.33: 加班費的時薪怎麼算?加班費的計算基礎「每小時平均工資」這樣算
要跟大家說明的是,「加倍發給」並不是指如果你如果原本一天領800元,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去上班就可以領1,600元。 因為你原本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在家睡覺也領800元,因此去上班是再多領800元。 (一)彰顯雇主生意興隆,勞工需要加班才能消解手上的工作量(此也可能歸因於雇主人力短缺致使現有勞工工作量暴增的情形)。 過去就曾發生過勞動檢查員因為洩漏申訴來源,被廉政署移送到地檢署以刑法第132條洩漏國防以外機密罪偵辦[8],雖然檢察官依職權做出不起訴處分,但仍然是被認定具有犯罪嫌疑的[9]。 所以從上面的案例可以清楚看出,受理申訴的承辦人是不能違法洩密的。 加班費1.33 我國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就是勞動部[1],如遇有勞動權益受損情形都可以向勞動部申訴反映。
而加班換補休期限則分為兩案,甲案比照特休假約定期限;乙案一律以當年度12月31日為最後期限。 勞動部勞動法務司代理司長王尚志今天表示,近年因基本工資變動頻繁,月薪、時薪調整時間也不同,導致許多飲料店、小吃攤經常忘記幫員工調薪,而違反勞基法第21條第1項,依法可罰新台幣2萬至30萬元,呼籲雇主配合基本工資進行調整。 勞動部版加班費計算為「1+1」,前2小時計算方式為「1+0.33」,後6小時為「1+0.66」,但勞團及綠委批,比平日(周一至五)加班費更少。 新政府遂再加碼,前2小時以「1+1.33」計算、第3小時起為「1+1.66」,且增訂「以價制量條款」,未滿4小時以4小時計,逾4小時以8小時計。
加班費1.33: 休假日(國定假日、特休)的加班費怎麼計算?
這種方式的優點除了和勞動部的1995專線一樣,可以有服務人員詢問及申訴外;相較之下,更能縮減不同機關間公文往返的時間。 因為不管向哪個單位反映,最後承辦案件的人員幾乎都是工作所在地縣市政府的承辦人員,所以直接向縣市政府反映的話,可以縮減不同機關的公文往返時間,增加案件處理的效率。 看了以上的說明後,不知道各位企業老闆跟人資對於加班費的計算有沒有更清楚了呢? 如果沒有也沒關係,顧問直接幫各位整理一張圖,只要看這張圖,基本上就沒有問題了。 A9:方式很多,若是人數較多,建議可以採用系統會比較好計算,同時,系統也可以按月設計提醒員工與主管,尚累積多少特休與加班補休時數,以方便人力調度。 若是要控制折算工資發放數額,可以盡量採取發放加班費方式,避免計算繁複。
這是因為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未發給工資者,依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論處。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其延長工時工資應依同法24條規定之標準加給,即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1以上;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2以上。 是依上開規定標準計算延長工時工資時,雖亦可換算成小數點方式計算,然仍不得低於上開法定標準。 訴願人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之標準加給勞工許君之延長工時工資應不得低於3,434元,惟訴願人僅按1.33及1.66倍之標準發給3,424元,自有不足,是訴願人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之違規事實足堪認定。 以保全業為例,勞動部發布的「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第4條[4],明訂工時安排應合理化。 保全人員每日正常工時不得超過10小時,加上延長工時(即加班),不得超過12小時,出勤日之間隔至少應有11小時。
加班費1.33: 雇主:
這裡,其實還是要還原回去,若是沒有實施該月加班時數變更(單月54小時、每三個月138小時),則加班當月時數在46小時之內,基本上都還是免稅的。 我們拿基本工資來舉例,106年基本工資為21,009元,107年為22,000元,若是公司原本的薪資是21,009元,配合法令調整到22,000元,或是更高的25,000元,都是沒問題的,只要高於基本工資就不違法。 倘若責任制保全人員平日某天另有加班至12小時,則加班部分應以100×4/3=133.33元計算,也就是平日加班2小時以內的加班費,每小時不可以低於134元。 至於屬一例一休「例假」的1月26日(星期日),黄維琛說,在一般情況下「不得出勤」,若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要求勞工出勤,須依勞基法40條,「多給1天的錢,還要補假1天」,以月薪3萬6000元為例,勞工會多拿到1200元,並得到1天補假。
- 保全人員每日正常工時不得超過10小時,加上延長工時(即加班),不得超過12小時,出勤日之間隔至少應有11小時。
- 民國100年考取律師資格後,在臺灣、北京、上海、新加坡及香港從事法律實務工作,主要處理公司組織架構、勞僱關係及仲裁程序,執業以來經手超過百間上市、未上市公司之相關爭議。
- 至於外界更關注可納入七休一鬆綁、輪班間隔八小時例外放寬的行業別,勞動部本次尚未公告。
- 不過基本工資變動也連帶影響健保、勞保、就保,以及勞工最為關心的加班費調漲。
- 目前特休的年度終結,一共有五種方式,目前最多的是採取依到職日計算的「週年制」或一律年底結清的「曆年制」。
- 即原月薪給付總額為240小時者,除勞資雙方重行約定者外,仍得視為給付240小時之工資,其「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據原公式推算,並無不可;惟勞資雙方已就工資總額及計算內涵重行約定者,應依新約定之內容推算之。
- 依上開規定標準計算延長工時工資時,雖亦可換算成小數點方式計算,然仍不得低於上開法定標準。
這確實符合文化大學邱駿彥教授先前提出的意見,但限制兩個月內即要補休完畢的建言並未被採納。 您的製表與我第一時間於人資社群分享的自製表格幾乎相同,包含編排與內容表達方式,但我未受任何知會此圖轉用於專欄發表。 抱歉,事實上我大概花了兩天彙整與參考相關資料,還是花了一些時間去消化與整理,主要是希望多讓人清楚與了解。
加班費1.33: 請問Excel,加班費計算方式,謝謝!
勞動部試算版本為1倍到底,主要是用合法的部分去計算、另可用違法的試算。 不過雖然都叫做【加班費】,事實上仍有至少四種不同的加班費計算,以下用一張圖表快速說明:工作日 (平日) 加班、休息日加班、例假日加班、國定假日加班。 並且除了出勤當日的工資以外,雇主須給付勞工每小時不等的加班費(參考以上圖片)。 休息日通常是星期六,但如同例假日,只要由勞資雙方共同約定,它也可以是一個星期中的任何一天,且不能與例假日重疊。 例假日是《勞基法》規定強制雇主必須讓勞工在每7個工作天中休息1天,通常是星期日,但也可以是別的日子,應產業而異,只要勞資雙方共同約定即可。
在「正常工時」以外的工作時間,就是延長工時(加班),雇主必須依法支付加班費。 以上將補休相關之法令規定及實務上之處理方式做一完整介紹,希望有意實施補休制度之企業,都能依法來進行各項補休條件之約定,以免侵害勞工權益,衍生無謂之爭議。 這裡講得很清楚,因為平常日的前二小時、後二小時、休息日的加班費,在不同時間的加班費率不同,所以在補休時,是採取「先進先出」的方式,從最早發生的加班時段扣抵掉。 之後剩下還沒補休到的,再依各個不同日期時段的加班費率計算,這裡要注意,若是員工的薪資有調整,則計算加班費基礎的「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也會不一樣。 加班費1.33 因為勞資協議,基本上涉及到工時、假日、上下班時間等等勞動條件的改變,都會變動到勞動契約,契約是雇主與勞工個別協議的結果。
加班費1.33: 勞工申訴可以保密嗎?——勞資爭議的各種申訴管道
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例假日加班費計算】在例假日若沒有突發事變、天災,原則上雇主不得使勞工於「例假」出勤。 但如果受這些原因影響,需使勞工出勤,雇主該日應加倍給薪,並事後提供勞工補假休息。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副司長黄維琛表示,在雇主已徵得勞工同意,且不妨礙勞工投票的情況下,勞工於投票日出勤工作,可就以下2種情況,計算當日工資和加班費。 而若公司叫員工例假日來加班,非天災事變等,就是違法加班,但還是要給加班費,加班費前8小時1倍,第9~10小時1又1/3、第11~12小時1又2/3,且無補休。
所以如果是2月加班,他的補休期限長達快一年;但若是1月底加的班,等於是才剛加班沒幾天,就碰到年度終結要進行結算了。 雇主違反第30條、第32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得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A4:如果,公司的制度一直都是貼齊法令,比照法令調整是比較沒有爭議的,但是,這次的勞基法修正案,等於是把勞動條件向下修改,這部分建議要小心處理。 至於此次修法新增的第32條之1,雖將加班換補休明文化,卻未明訂補休期限,逕自交由勞資協商,備受外界抨擊。
加班費1.33: 對照上圖「國定假日加班」薪水算法:加班8小時以內薪水 = 時薪 x 2,第 9-10 小時薪水 = 時薪 x 1.34、第 11-12 小時加班 = 時薪 x 1.67。
畢竟假日的時間,或晚上與家人相聚的時光是珍貴的,只能1比1換到平日根本不等值。 雇主透過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假勤管理辦法)規範勞工請領加班費的申請程序,做為勞雇雙方就下班後的延長工時是否有意思表示合致的證明方法,惟勞檢機關的認定卻是不利於雇主。 (二)雇主認為勞工手上的工作量理應於正常上班時間內完成,勞工不能將自己的無效率或低產值,透過下班後的加班來消化。 勞基法第 36 條中規定,勞工七天內應該要有一天的例假日,一天的休息日,所以常見的作法是每週六當作休息日,每週日是例假日。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7日邀請勞動部,報告縮減勞工工時、落實周休二日等問題,對此勞動部長郭芳煜指出,經過評估後,目前決定朝「1例假、1休息日」的方向修法,如此才是比較務實的做法。
A7:這部分目前條文上並無如同特休的寫法,清楚說明排假權在員工。 勞基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所以,理論上當加班後選擇補休,補休的日期就不是勞工單方說了算。 A2:即使是尚未新增此條文,在以往的函釋中,都有強調不能由雇主單方面要求勞工加班後都換補休,同時,也不能直接在契約中約定,一次性的向後拋棄加班費的請求權。
雖然行政機關受理陳情或申訴的方式有很多種,如傳真、電子郵件、當面言詞、書面、電話……等,不過目前較為方便、也較多人選用的方式,是用電子郵件及電話的方式申訴,故本文也以這二種方式為主,簡單說明他們的內容以及各自的優點。 A於5/2加班4小時,可用補休時數4小時,經勞資會議同意補休時限為申請日次月月底,故該員至7/31前須休完4小時。 特別要留意,若是原本特休採取週年制的公司,3月1日起,立刻就要針對加班期限進行處理,因為陸續有員工的年度到期。 我們以「週年制」舉例,若某員工的到職日是2月1日,那麼他的特休年度終結日是隔年1月31日,同時該員工不管何時加的班,都要在1月31日之後進行結算。
加班費1.33: 加班費計算一次就搞懂!2022勞基法、計算薪資基礎總整理
不過這樣一來,就可能會出現先前外界設想的極端狀況,4月跟9月都加班30小時,5、6、7、8月皆可加班至54小時,雖全年度可延長工時仍與二修勞基法前一致,但經挪移延長工時後,連續4個月的加班時數便可從184小時增加至216小時。 舉例來說,一名時薪115元的工讀生加班2小時,若以「3分之1」計算為153.3元,時薪應給154元,但若以1.33計算則為153元。 班表部分還有解釋空間,不過調整補休挪移,這就務必要勞資雙方協商了,而不是雇主片面決定,除非雇主在雇用契約上有先載明。 若是以七天為一週期,前後調動,那七天內仍有一例一休即可(或休息日給加班費);另一說法是任七天都要有一例一休,這部分例假就不好挪動了。
這些「責任制」的勞工,只是在工時、例假等規定上與一般勞工不同,但雇主仍應遵守基本工資及加班費等相關規定[3]。 為改善台灣勞工工時過長,行政院與勞動部推動周休二日修法,擬採「一例一休」方式,也就是1天為例假日、1天為休息日,與2天都為例假日的差別在於,例假日僅有在天災、突發事變等才可要求勞工上班,且必須發給加倍工資與補假。 國定假日一旦出勤工作的話,即便工作時間未滿 8 小時,雇主仍須給予一整天的工資。 如果超過 8 小時的話,則依照工作日 (平日) 加班的費率計算。 《勞基法第32條》則提到,如果雇主有需要讓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持續工作,經過工會或勞雇雙方約定同意,可以把時間延長,但每日延長時間加上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