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勞基法2023詳細介紹!(震驚真相)

Posted by Eric on November 2, 2022

加班勞基法

依此,勞動部特別製作《勞動基準法》及其相關法規之常見疑問集,透過情境式帶入勞資雙方可能遇之爭議,更加清楚明瞭的解釋法律規定。 加班勞基法 Q:事業單位因停電致雇主宣佈停工休息,工資如何發給疑義A:勞工赴事業單位工作,因台電公司停電致雇主宣布停工休息,該日停工因不可歸責於勞資雙方,故工資如何發給,可由勞資雙方協商。 Q:提供外勞之膳宿可否約定為工資給付項目疑義A:勞動基準法第22條規定,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

  • Q:奉派至國外或大陸之子公司工作,發生資方積欠勞工工資情事,國內之行政機關管轄權疑義A:查勞動契約為諾成契約,勞資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即成立,其契約內容(薪資給付方式、工作地點、勞務提供對象等)可由雙方約定之。
  • 他也坦言,由於在五專高級護理實習期間尚未有資格考取護理師證照,所以沒有條件和醫院議價。
  • 若採此見解,以上例「早上8點上班,下午5點下班」之情形而言,即便雇主未明確規定中間休息時間,然而法院在認定一日工時,仍會自行加入休息時間,故上例並不會構成延長工時。
  • 大多數國家都有加班勞動法,旨在勸阻或防止雇主強迫其僱員工作時間過長(例如1920年代紡織廠的情況)。
  • 例如,非豁免工人每週工作超過40小時時,必須獲得至少一倍半的正常小時工資。
  • 理大社會政策研究中心主任鍾劍指,這是香港環境競爭大,以致社會風氣不健康。
  • 李小美不服裁决,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公司支付其延时加班费、休息日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等合计40万元。

而實施辦法中也提到,紀念節日和例休日撞期時應予補假,因此,如果是比照政府機關上班的公司行號,今年因兒童節為星期六,應提前到4月2日星期五補假;清明節則因為碰到星期日,延後至4月5日星期一補假;而排班制的企業國定假日可選擇事先調移或仍出勤發給加班費。 如勞工因健康因素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者,雇主也不得強制其工作;違反將處 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加班勞基法2023 另外,如果雇主經工會同意,或是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加班時間得採3個月總量管控,但1個月不得超過54小時,每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

加班勞基法: (二)伙食津貼通常屬於「工資」:

勞動部表示,為齊一《勞動基準法》新制,將採取「宣導」、「輔導」、「檢查」及「檢查後協助改善」4大措施,並結合各地方政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資源,持續以宣導、輔導等多元措施協助事業單位調適及落實法令,以達到落實週休二日、縮減勞工工時之立法目的。 勞基法中無「工讀生」一詞,而是相對全時工時,以「部分工時」計算,包括工讀生時薪計算制或月薪計算制皆可。 而根據2023年基本工資行情,基本時薪不得低於每小時176元;月薪則不得低於每月26,400元。 舉例:每月固定領30,000元,團體獎金5,000元,沒有加班情況,則平均時薪為「(工資30,000元 + 獎金5,000元)÷ 每月30日 ÷ 每日8小時=1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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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48小時(勞基法第30條第3項參照)。 此時勞工每7 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例假,每8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16日。 若單純以勞基法第35條而言,勞工連續工作4小時須有30分鐘休息時間,因此,如果勞工下午工作時段是從1點到5點,則雇主於下班後30分鐘再起算加班,即得避免勞工有連續工作超過4小時之情形,就此而言,符合勞基法第35條之規定。 若採此見解,以上例「早上8點上班,下午5點下班」之情形而言,即便雇主未明確規定中間休息時間,然而法院在認定一日工時,仍會自行加入休息時間,故上例並不會構成延長工時。 帶領學員瞭解工時的四大核心關鍵:(1)瞭解正常、延長、彈性工作時間的定義,以及實際算法;(2)例假日以及例外情況薪資給付要點;(3)同意以及非同意加班差異,掌握正確流程;(4)責任制規範及施行方式。 透過課程,協助你掌握勞基法工時條文,並瞭解實際執行方式,以免後續處罰。

加班勞基法: 老闆說「這行業不給加班費」合法嗎?一篇文搞懂加班規定、薪水計算,別再傻傻被坑了

上述實習生所遭受的不合理待遇,只是部分實習生的縮影,但學校所擬定的實習條款,卻可能影響著他們是否向實習單位爭取自身權益。 他舉例,歐陸各國於1970年代便全面將實習護生與醫生納入勞動法保護範疇中,在法學上稱為「準用」。 然而,台灣實習醫護生至今未能享有勞動權益上的保障,更遑論其他同樣具有勞動事實的實習生。 目前的法令並無規範,只得由勞雇雙方協議之,但不得低於前述的計算方式。 因為每間公司都有不同的績效、業績獎金發放標準,造成在認定上有不同的見解,須回過頭檢視獎金的發放標準和「員工提供勞務」或「公司獲利」何者較有相關,就能夠清楚判斷了。

事業單位發給之夜點費如係雇主為體恤夜間輪班工作之勞工,給與購買點心之費用,誤餐費如係因耽誤勞工用餐所提供之餐費,則非屬該法所稱之工資。 根據《勞基法》第32-1條第2項規定,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未發給工資者,依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論處。 A:關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公營事業單位,「純勞工」之加班費應以該法第24條規定標準發給,計算加班費之工資應依該法第2條第3款工資定義辦理;「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之加班費,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後段但書規定,亦應依該法第24條規定標準發給。 惟計算加班費之工資,應依該法第84條前段規定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薪資定義辦理。

加班勞基法: 修法結果5: 每月最多可加班54小時,3個月總時數不得超過138小時

而《勞基法第32條》提到:雇主如果有需要讓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經過工會或勞雇雙方約定同意,可以把時間延長,但每日延長時間加上正常工作時間不可以超過12小時。 延續我們一開始說的,一天的工作時間不超過 12 小時,因此以一天正常上班 8 小時來說,加班的時數就不可以超過 4 小時。 加班勞基法 加班勞基法2023 而平日、休息日、例假日或休假日(國定假日與特休)加班,則分別有不同的加班費計算方式。 (一)茲以公務員與國家間係屬「公法上職務關係」,與勞工與雇主間之私法上勞雇關係不同,爰適用法規及其所訂各該權利義務規範亦有所差異。 但另一方面,以上颱風假情況適用於居家辦公的條件是勞資雙方事前就已經約定好。 如果公司早已恢復到公司上班的正常模式,雇主是不能臨時、片面變更勞工提供勞務的方式,必須經過勞工本人同意,勞工若不願意也可提出異議,拒絕接受變更。

依前開銓敘部106年3月28日函略以,為改善公務員過度加班之情形,宜由各機關落實機關人力及組織員額評鑑,簡化行政作業及提升行政效能等方面加以著手,輔以增強人文及環境關懷,適時給予專業性之輔導建議與協助,藉以型塑優質之組織文化。 凍漲理由包括亞洲金融風暴、產業外移,或因「經濟不景氣」而遭行政院否決,總歸一句話,就是政府說了算。 經濟能力要能自主,生小孩前,最好有「我自己一個人也可以養育這個孩子」的經濟能力。 職場會有什麼際遇,有時候也是機運和緣分,再好的公司隨時會裁員、會倒閉、好不容易遇到的好老闆突然就換人。 另一半在孩子出生後,會不會失業、不願意分擔照顧責任、健康突然出問題。 所以只要勞雇雙方事先約定,其實例假日並不止於是星期日而已,這是很多人資常常會忽略的一點,要特別的注意才行。

加班勞基法: 加班未滿半小時該怎麼計算?

故凡適用該法之各事業單位受僱勞工,不論是否屬於計件或計日工人,均應享有上開法定權利。 又第36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37條所定之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為該法第39條所明定,故事業單位應依法發給其所僱計件工例假、休息日及休假日之工資。 加班勞基法2023 A:查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至於勞工應否於休假日工作及該假日須工作多久,均由雇主決定,應屬於事業單位內部管理事宜。 勞基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勞工之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 勞動部澄清:《勞動基準法》新制並未規定勞工於國定假日或天然災害發生時照常出勤,必須同時給付加班費及補休之規定。 現行基本工資每月為新臺幣26,400元,上開基本工資係以法定正常工作時間每週40小時之上限為計算基礎。 雇主與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約定並經核備之正常工作時間如超過前開法定正常工時,則該等之基本工資應按時數比例增計,並非仍以每月基本工資數額為限。 雇主如使勞工於約定之正常工時外延時工作(加班),即應依該法24條規定給付延時工資(加班費)。

加班勞基法: (一) 平日加班費計算

很多工作都有淡旺季,在必要情況下公司請員工支援工作並給予加班費應是合理的。 而如果你確實因為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無法配合加班是可以拒絕的,老闆沒有權力強迫你加班,然而可能會對您的績效表現給予打折(勞基法第42條規定)。 此外,週休二日新制實施後,勞資雙方均有適度調整例假之需要,為衡平勞資雙方權益、強化勞資對話與協商機制,定明除實施四週彈性工時的事業單位外,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例假得於每7日之週期內調整,以上3項規定,30人以上的事業單位,需完成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加班勞基法2023 面試上新工作,公司卻在一開始就要求簽署「加班無條件選擇補休」等約定,公司此舉是否違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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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雇主有事先若已取得勞工概括同意,如於勞動契約中明載必要時配合公司需求加班的話,雇主要求勞工加班就不違法。 另依勞委會101年5月30日函之釋示,勞雇雙方縱有約定延時工作需事先申請者,因工作場所係雇主指揮監督之範圍,仍應就員工出勤及延時工作等情形善盡管理之責,訴願人自不得以自行訂定之加班管理要點及勞工未於加班系統申請等理由,主張排除法律規定之適用。 是劉君等人超出正常工時仍提供勞務,應屬延長工作時間,訴願人即應於當期工資發放日給付其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所稱「加倍發給」,係指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日工資,此乃因勞工於假日工作,即使未滿8小時,亦已無法充分運用假日之故,與同法第32條延長每日工時應依第24條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成或加倍發給工資,係於正常工作時間後再繼續工作,其精神、體力之負荷有所不同。 至於勞工應否延長工時或於休假日工作及該假日須工作多久,均由雇主決定,應屬於事業單位內部管理事宜,尚難謂有不合理之處。 故勞工假日出勤工作於8小時內,應依前開規定辦理;超過8小時部分,應依同法第24條規定辦理。

加班勞基法: 男醫輕生!生前曾「加班207小時」 日本政府判過勞導致抑鬱

舉例:每月固定領30,000元,個人業績獎金3,000元,都在正常工時內售出,則平均時薪為「(工資30,000元 + 獎金3,000元)÷ 每月30日 ÷ 每日8小時=138元」。 每週必須要有1日例假日,總計每8週內要有8日例假日與8日休息日。 雇主可將勞工8週內的正常工作時數分配至其他工作日,但維持單日最多工作8小時,且協調後每週工時最高48小時。 每2週必須要有2日例假日,總計每4週內要有4日例假日與4日休息日。 情境:可樂終於撐過了第一個月,發薪日當天他和朋友約好慶祝一番,但刷了銀行存褶卻發現薪資和上個月的工時有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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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時勞工每2週內至少應有2日之例假,每4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8日。 加班勞基法2023 簡言之,如勞工超過雙方約定的補休期限而未休完,這些「未休完時數」雇主就必須依法照原加班事實發生時間的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加班費。 由於加班後是否補休,以及補休制度與否是要勞資雙方共同協商的,所以如果事業單位一律給付加班費,是沒有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的。 然而,亦有法院持不同見解,認為倘若雇主未明確安排休息時間,即無法舉證勞工一日中間有休息之事實,即應認定勞工是連續工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73號判決)。

加班勞基法: 休息日加班的加班費怎麼計算?

三、另有行政法院判決認為,加班申請制度只是輔助記錄出勤之手段,縱勞工未申請加班,但有於正常工時外提供勞務之事實,雇主仍應認定為加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7號判決)。 於勞動事件法第38條規定施行後,逾時簽退的出勤紀錄本身,固然有推定加班之效力,然而,倘若雇主得提出加班申請制之相關資料,並證明加班申請制確實運作,依民事法院見解,仍有機會可以依勞工有無申請而認定加班。 這時候雇主就需要根據勞基法第24條第1項第1、2款規定的延長工時倍率來計算薪資,分為延長工時2小時以內的「 1 又 ⅓  倍」(約為1.33333倍,無條件進入至1.34倍才不會有勞資爭議哦!),以及延長工時第 3 到 4 小時的「 1 又 ⅔ 倍」(1.67倍)。 【例假日加班費計算】在例假日若沒有突發事變、天災,原則上雇主不得使勞工於「例假」出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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