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通訊傳播法5大優勢2023!內含數位通訊傳播法絕密資料

Posted by Tim on October 29, 2021

數位通訊傳播法

【大紀元2022年05月16日訊】(大紀元記者林紫馨台灣台北報導)立法院交通委員會16日邀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主委陳耀祥備詢,多位立委關注NCC正在研擬的「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法(數通法)」草案進度,陳耀祥表示,這是網路立法重要進程,已積極跟其他部會、業者溝通,預計今年6月底會提出草案向外界徵詢意見。 然而,從NCC公布的草案架構中,規範業者的責任與規範,並訂有相關罰則,本法的定位似乎已經是作用法的性質,而非是基本法的性質。 然而做為第一部網路內容的法律,其根本立法原則上尚未確定,未來就各管制議題,可能就會出現立法原則的衝突。 我國目前尚無網路相關的專責法令,主要是期待NCC制定「數位通訊傳播法」或「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法」。 NCC終於在2021年12月29日委員會議中審議「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法」,然而迄今仍未見該草案的具體條文,為何NCC遲未公布?

  • 然而,美國Trump總統反對以網路中立性行政管制約束寬頻服務業者,因此其於2017年1月間任命素來反對進行網路中立性管制之Ajit Pai 為新任美國聯邦通信委員會(「FCC」)主席。
  • 因此關鍵在於如何「環保」的從油轉電,減少整體碳足跡並維持環保價值,其中電池的生產、製造與回收過程,不僅需達到碳中和,並要減少對土地、空氣甚至海洋的污染。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昨(29)日公布「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法」(數通法)草案架構,以規範網路中介服務提供者為主,擬將 YouTube、Dcard、Meta(臉書)等大型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納入規範,要求業者須做到廣告揭露、說明移除貼文和停權的理由、提供異議機制,業者也有將資訊「限制登載」在共同資料庫的資訊透明義務。
  • 立委林俊憲指出,「數通法」提出已久,這幾年網路世界變化快速,根據統計,2020年數位廣告規模已超越傳統媒體,大部分廣告已投射在數位網路上,甚至根據估計,到2025年佔比將近七成,也就是以後幾乎所有關注度都在網路平台,現在網路世界無法無天,受害者已不計其數。
  • 但修法理由竟然寫了「…爰參考馬尼拉中介者責任原則之精神及德國電子媒體法之規定訂定本條。」。

姑不論網路內容管制此一重大爭議議題,即使是中介服務者的責任範疇與相關義務等,仍是重大爭議議題,也難想像立法院有辦法在一個會期內即完成三讀程序。 更何況,若是NCC在制定本草案的時程持續遲延,只要錯過第7會期,實質上就已經不可能完成立法。 草案規定,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提供者對於第三人為供他人使用而儲存之資訊,於知悉行為或資訊為違法後,立即移除資訊或使他人無法接取時,不負賠償責任。 舉例來說,對於提供寬頻上網服務的業者(如中華電信),因為資訊傳輸是由使用者發動,或完全經自動化處理,業者無法進行任何篩選、修改,因此其對使用者侵權行為不必負擔賠償責任。 近期網路世界的自由卻帶來許多問題,其中最受矚目的莫過於假訊息的嚴重流竄,日前我國駐大阪經濟文化處處長蘇啟誠輕生事件就是慘痛案例。 行政院長賴清德指示針對「假訊息」盤點法規,確立修法方向,日前傳出擬再修正「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引發社群網站平台業者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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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作為高度重視言論自由保護傳統的國家,就誹謗議題上,不可能採取「通知取下」模式,一定要由法院認定內容違法,才可能由法院判決救濟。 甚至,法院一般對誹謗言論提供的救濟,原則上僅提供事後的金錢賠償,而盡量不提供法院禁令救濟。 因為,法院禁令救濟,被看作是一種「言論事前限制」,是美國法院一般不傾向採用的救濟方式。 立委范雲表示,針對網路錯假訊息亂象,2017年德國《網路執行法》規定,當地註冊使用者人數超過兩百萬的社交網路,必須在接獲移除申訴後24小時內,禁止「明顯違法」內容在德國當地顯示;社交網路必須每兩年發布處理申訴的公開報告。

數位通訊傳播法

另外,因先前經濟部根據兩岸關係條例,公告禁止中國OTT業者在臺經營,因此此次新版OTT TV法草案管理對象不包括中國OTT業者。 NCC最後說明,該會經長期政策規劃及意見徵詢,於本(106)年4月擬具「電信管理法」草案及「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陳報行政院審查,經行政院第3576次院會於今(16)日討論通過,將送立法院審議。 高虹安也說,針對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最有疑義的是第五條,提到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法讓服務提供者、也就是社群平台管理者,若有下列幾項時,必須配合政府措施來辦理,裡面第一個就是「國家安全」,當今天政府覺得這言論、這人對國家安全有疑慮時,可以要求數位網路提供者必須配合政府所有措施,這非常不合理。

數位通訊傳播法: 數位通傳法架構出爐!網路服務分5大類 小規模業者之外NCC都管

日前三立電視台代表、民進黨不分區立委,做賊喊捉賊,在立法院質詢蘇貞昌時提及國內外研究顯示,中國官媒自己做「中央廚房」,應用「融媒體」模式「大外宣」,遍及交友網站、通訊軟體等,隱藏在網路各角落,大搞統戰洗腦工作,宣傳無所不在。 詎料,中天電視的Youtube訂閱數不過短短兩天就已突破200萬大關並且「抖內」不斷,原以為沒NCC的約束,中天反而更能放飛自我,沒想到民進黨政府食髓知味、變本加厲,現又傳出NCC打算嚴管網路,捲土重來出台「數位通訊傳播法」,非得趕盡殺絕。 通傳會就網路中立性問題之處理立場與川普政權相似 有趣的是,我國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會」)在2015年便近乎採取近乎川普政權的立場,但迄今未受到國內輿論之注意。 民進黨立委李昆澤也詢問《數位通傳法》和《OTT 專法》的研擬進度,並指出《數位通傳法》一直沒有通過,是因為數位發展部還未成立、運作,但產業發展快速,「數位經濟向前起跑 50 公尺,法令還在起跑線等待」。 NCC組改後規劃新設網際網路傳播治理處(網傳處),不過中介法草案退回,媒體關注後續網傳處業務與法律依據。 新版草案也加入處罰手段,若OTT業者對外提供侵害著作權的內容,經法院判定違反著作權法,因違法所產生營業行為不當,主管機關NCC處以罰鍰、限期改正,情重嚴重者,主管機關可勘酌情形採取必要、最終的手段,要求電信業者或ISP拒絕提供必要電信服務及通信傳遞,或為必要之處置。

只是,網路世界是真實世界的延伸,真實世界已有法律規範,若要再立新法管理網路世界,未免給人疊床架屋之感。 為防制假訊息危害,提供數位通訊傳播法修法建議,行政院會13日提出「防制假訊息危害專案」報告。 對此,國民黨立法院黨團總召江啟臣等人召開「修法開罰假新聞 蔡政府狗急跳牆」記者會,江啟臣批評,如果這樣不經深思熟慮的條文通過的話,到時候人人成為檢舉者,並預言最常檢舉的就會是行政院。

數位通訊傳播法: 煩人的商業電子訊息 「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加以規範

高虹安呼籲,若要做這種立法,不能再以落後的傳統媒體思維去做管理,而是應要好好推進,看現存法規有哪些就適用的,一定要更多做社會、產業溝通,目前的草案,民眾黨團是極力反對的,不希望這麼草率的草案,在這麼敏感時間點去貿然推出。 賴香伶說,而中天新聞台不久前才從52頻道下架,到底誰要進入52頻道,都可以看見政府介入鑿鑿,一開始就傳出公廣集團有機會,這就是民進黨政府。 而中天新聞台轉戰YouTube,短時間就200多萬訂閱人數,讓政府一驚,就傳出要用新的法「數位通訊傳播法」管制。 她抨擊,台灣研議法案,從來都是政治優於保護的初衷,都是為了打擊政敵,做出超越原來理想的法案,這也是台灣修法荒腔走板之處。 為了打擊假訊息,行政院長賴清德針對「防制假訊息危害專案」報告裁示,請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負責「人民對媒體信任度」民調,讓部會能依調查結果進行後續政策擬定;對此,行政院發言人Kolas Yotaka趕緊解釋這未來並非做為查核換照的依據,不是檢查現在媒體的排名。 而台灣內部也因為中天關台後轉入YouTube,導致謠傳《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在立法院卡關兩年後,卻又「剛好」在此時悄悄捲土重來。

然而,或許是本草案的制定過程充滿艱難,也或許是本草案的內容震古鑠今,草案內容可能尚有問題而不適合對外公布,但是陳主委的「送出去」卻已經到了最後通牒的時限。 因此,NCC便獨創一格的,有意的在2021年最後一次委員會議中,取巧的做成本次決議,將「草案架構」送出去,而草案內容不送出去。 未來,若立法委員再次質詢陳主委,為何未將草案內容公布,陳主委仍可大方回應,NCC已把「草案架構」送出來,已經達成過去在立法院質詢的承諾,立法委員縱使嘆息萬千,實難對抗陳主委的「智慧」。

數位通訊傳播法: 媒體連結

對於如何認定和我國有實質關聯,NCC參照歐盟法規,判斷的標準包括該OTT業者在我國境內有顯著的使用者數量,或是以我國為其商業活動的主要目標等等。 針對暖世代民眾最關心的「氣候行動」議題,透過能源種類與驅動方式的轉換,汽車或許可減少石化能源的使用,車輛行駛時也能減少廢氣排放問題,針對碳排放抑制有所助益,減緩溫室效應的嚴重度。 但當環保足跡擴大範圍審視,電動車搭載的電池元件因為高度使用稀有金屬,所牽涉到的電池原料開發與舊電池回收,成為了新的環保議題。 如此一來,讓從油轉電所達成的減碳效應,卻因電池問題而拉低了此波汽車工業革命對於地球的環保價值。 因此《數位通訊傳播法》的最後一哩路,其實不在於政治意識型態,而關乎政府是否了解數位行銷的趨勢,以及是否敢於動財團的蛋糕。

對此,「亞洲互聯網聯盟」(AIC)還發出公開信,質疑政府此舉背離「馬尼拉中介者」原則(中間人應免於第三方內容承擔責任、沒有司法機關命令不得要求對內容進行限制、內容限制請求必須清晰、明確且依照正當程序等),要求政院撤回此法。 有關各種數位通訊傳播行為,如近年衍生的網路犯罪、個資隱私、散播不實資訊(誹謗、爭議訊息等)、網路直播節目、使用者自行創作內容(User Generated Content)、侵犯智財權等議題,NCC表示,各類行為仍須回歸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該行為適用的法律處理,依本草案架構並予釐清適用。 NCC今天通過新版網際網路視聽管理法草案架構,採用數通法(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法草案)精神,對不同大小規模的OTT TV業者設計層級化的應盡義務,主管機關公告的OTT業者需辦理登記。 至於提供侵權視聽內容者,嚴重者可要求電信業者拒絕提供違法OTT業者必要之通訊服務。

數位通訊傳播法: 黎明重劃卡住 經濟效益損失達千億 提出憲法訴訟|行動法庭 第159集 完整版| 2023.01.18

「亞洲互聯網聯盟」(Asia 數位通訊傳播法2023 Internet Coalition,簡稱AIC)昨天發出公開信給賴清德,要求行政院向立法院撤回原案,重新審議,並事先透過充分且具實質意義的多方溝通,避免任意侵犯言論自由。 然而,美國Trump總統反對以網路中立性行政管制約束寬頻服務業者,因此其於2017年1月間任命素來反對進行網路中立性管制之Ajit Pai 為新任美國聯邦通信委員會(「FCC」)主席。 Pai主席主張網路流量管理應由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與網路使用者自行協商或透過業者自律的方式處理,故上任沒多久便宣稱將逐步廢除網路中立性管制,試圖將網路中立性問題的解決從行政管制方式變更為市場機制,惟其主張亦引起軒然大波,反對聲浪不斷。 面對後匯流時代,可預見新的商業模式將蓬勃發展,NCC表示,「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為基本規範,但除了法制規範的調整,無論是政府、產業或民眾,都需要因應環境變化調整治理思維,進一步帶動我國數位經濟的轉型與發展。 行動寬頻時代來臨,透過網際網路經營的新創產業如同雨後春筍般出現,學界甚至已有與網際網路密切相關的網路經濟做為研究對象的「網路經濟學」。 面對網路經濟盛行,外界開始出現立法管理聲音,甚至還點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應該負責。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4日公布「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具體內容,總共有六章三十條。 對於不堪其擾的商業電子訊息,草案中明訂,發送方必須在訊息中提供接收方可選擇「拒絕接收」的免費回傳機制和聯絡方式,違反的發送方,必須負起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去年底公布「電信管理法」和「數位通訊傳播法」兩項草案,經過公開徵詢、四場公聽會和兩場機關協調會後,NCC6日宣布,近日將依法制作業程序,提報到行政院進行審查,之後再由行政院送交立法院審理。

數位通訊傳播法: 內容—

不僅如此,為了對抗溫室效應、減少碳排應運而生的電動車,因關鍵組件電動馬達與電池的搭載,讓其對於鋰、鈷與稀土的依賴更勝過往。 數位通訊傳播法 為了減少對於當前稀土主要開採供應國家—中國的高度依賴,許多國家更將開採目標轉移至擁有豐富礦藏的海洋。 以大平洋的克利珀頓斷裂帶而論,光是鎳含量就預估為陸地含量的3倍,讓許多電池製造商磨刀霍霍,期望能進行深海採礦。 按交通部規畫,該頻段的專用技術目前比較確定的是全球指標廠商積極發展的長距離低功率無線感測技術RoLA、長距離低資料量特性的sig fox、以及iEEE指定的802.11ah技術,國際上多應用來發展水電瓦斯抄表、火災與煙霧感應的感測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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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NCC第996次委員會議紀錄中,即可窺知為何NCC不公布草案條文,而且NCC是有意識、取巧的決議不公布「草案條文」。 數位通訊傳播法2023 如果是你剛出社會的年輕人,希望能擁有美好幸福的職涯與人生,可以將根據上述三個原則作為找工作的參考,並且一定要記得,你有大把的青春可以揮霍,可以嘗試,不要當一個眼高手低的人,應該積極的去探索各種可能性,在做中學,勇敢去累積自己的能力、人脈與視野。 因此,崴爺也鼓勵年輕人,如果你的個性樂於接受挑戰,其實可以試著嘗試業務工作,因為這份工作不只有推銷,還要具備邏輯、說服、組織力,可以帶給人很多的成長,不必急著排斥。 「很多有成就的大老闆都是業務出生,可以說是必要的磨練。」同時,他也建議看待工作要看長遠,有些人喜歡平穩的工作,像公務人員,他們的人生的確很平穩,但長遠來看並沒有爆發力,天花板就在那裡;有些工作一開始可能薪水比較低,或是比較辛苦,但天花板是高到看不見的。

數位通訊傳播法: 數位敘事

▲NCC29日公布《數位通訊傳播法》架構,將數位通訊傳播中介服務區分為5大類,涵蓋不同類型服務業者,例如臉書、YT屬於線上平台服務提供 。 (圖/NCC) 記者陳世昌/台北報導 NCC29日審議通過我國首部網路監理法令《數位通訊傳播法》(數通法)架構,定義網路數位通訊傳播中介服務區分為5大類,排除小規模業者之外,其他所有網路服務類型都需負擔各種義務。 立法院28日完成NCC組織法修正案,增加網際網路傳播相關業務,而《數通法》則是NCC執行該項業務的重要法源依據。 數位通訊傳播法2023 發言人翁柏宗表示,網路數位通訊傳播中介服務不是特許行業,不需事先申請或審議,而是由NCC定期公告那些業者是納管對象,需遵循法令所規範的不同程度義務。 其中承擔義務最多的是「指定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是指對社會更有影響力的業者,以歐盟為例是指有效使用人口達10%,但台灣的標準會是多少? ▲NCC29日公布《數位通訊傳播法》架構,將數位通訊傳播中介服務區分為5大類,訂定各有不同法律義務 。

數位通訊傳播法

然以NCC目前公布的草案架構,記者會中的背板圖片第2張,明確揭示其立法目標在於維護網路言論自由、資訊流通、平台問責,實際上,殊難想像NCC的監理或管制能夠維護言論自由與促進資訊流通(除非是弱勢族群的網路進用權),因此,實際上的立法目標,大概只會是平台問責。 但是從NCC的新聞稿中,卻只談維護網路言論自由與促進資訊流通,隻字不見最重要的「平台問責」,NCC的新聞稿巧妙的忽略不提「平台問責」,似乎是有意為之。 縱使立法委員高度關心本草案內容,各辦公室向NCC索取草案條文時,承辦的處室同仁也只能委婉拒絕,也是立法院各委員諸公,完全無法了解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法草案究竟有哪些內容。 行政院版本的草案運作流程,雖然表明業者原則上不用對使用者的傳輸或儲存負擔審查責任,但如果網路平台發生侵權情形,平台卻不進行相應的措施,仍有可能負擔賠償責任。 草案明文規定,業者(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提供者)應公開揭露營業相關資訊,例如自然人、團體、營業所名稱等。

數位通訊傳播法: 數位中介服務法爭議事件

陳耀祥指出,《數通法》是大量參考歐盟《數位服務法》(DSA),草案有跟各部會、業者溝通,其他部會和業者也確實提出不同意見。 陳耀祥表示,2016年NCC就已提過《數通法》1.0版本,但因為網路世界變化快速,經過更新後提出數通法2.0版本,預計6月底會公布,目前草案已經大致完成,只有細節需要調整。 陳耀祥表示,NCC針對2個草案都開過多次工作小組也跟外界召開公聽會等,也都有提出相關草案,坦言因為數位發展部組改議題,讓法案進度較難前進。

針對立委洪孟楷提問,台灣未來是否會追尋澳洲、歐盟腳步,實施媒體分潤制,社群媒體需要分潤給出產內容的媒體? 還望行政院官員或立法委員,能夠理解亞洲互聯網聯盟為何強烈反彈,亦瞭解該法案真的錯誤擴張了外國法所無的規定,若通過錯誤條文,真的會嚴重傷害言論自由,而貽笑全球。 但是,亞洲互聯網聯盟(Asia Internet Coalition,簡稱AIC)對此草案內容提出高度關切,認為可能侵害言論自由。 筆者認為,此草案所採取的設計,一方面確實違背言論自由精神;二方面本法所謂參考的國外原則與國外法案,都有嚴重誤解。 陳耀祥指出,這部數通法草案是大量參考歐盟數位服務法(DSA),相關草案有跟各部會、業者再三溝通,不過其他部會、業者確實也有不同看法。 東吳大學法學院系教授盧文祥則建議,從現行法律,平台業者無須賠償,但監督部分他建議短期內可先用「數位通訊傳播法」做適時補強,讓平台業者獲商標權利人通知後,有權力將有仿冒疑慮的商品下架。

數位通訊傳播法: LINE、臉書等業者逼撤回假訊息修法 行政院:絕無傷害言論自由

而所謂的「草案架構」,也僅止於新聞稿的內容,對外宣稱本草案內容總共11章,包括基本權利維護、免責要件、營業義務等內容,但實際上規範為何,實難探知。 許多國家為了管制網路假訊息流竄的問題,也制定了許多法律,如德、法兩國的《社群網路執行強化法》、德國《電子媒體法》等。 畢竟各國歷史背景不同,也經歷了不同的民主化歷程,對於言論自由的保障自然會有各自的門檻要求。

數位通訊傳播法

否則,在屆期不連續與NCC的行政效率下,我國網路相關的立法時程,恐怕要再等待十年。 相較於美國各界對於川普政權上述倡議之激烈反應與批評聲浪,我國輿論及公民社會似乎沒有意識到: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第六條之立法不但不是管制,反而更像是正式宣告解除網路中立性管制。 蓋原本電信法第21條可作為網路中立性行政管制的基礎,但如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第6條照案通過,將網路中立性問題定性為民事責任性質,本於法律體系解釋方法,電信法第21條即可能傾向被認定應做限縮解釋,排除網路通訊協定及流量限制為電信法第21條所指「差別處理」行為。 綜合參照通傳會對於電信法第21條的執法態度,及2015年以來通傳會制訂上述草案之內容,顯然通傳會對於網路中立性問題的立場,係打算全然放任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透過契約與網路使用者自行約定相關限制內容,希冀透過市場機制及業者自律的方式處理此問題,如有爭議,由民事法院個案解決。 準此,通傳會就網路中立性之立場與目前歐盟、美國及多數國家採取行政管制之主流方式顯然不同,而更偏向於川普政權以市場機制解決之立場。

數位通訊傳播法: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立法院日前三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 》後,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擴權,掌管網際網路傳播相關業務,NCC昨天也公布《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將規範大型網路平台。 陳耀祥表示,數通法草案基本上是分成2部分,一個是數位科技平台的責任,一個是網路執行面,兩者都會牽涉跟其他部會的作用法互相連結,同時在網路治理部分,很多社群媒體對相關法規確實也有疑慮,畢竟過去很少有相關規範,但從國際立法趨勢可以看出來,包括歐盟、先進國家都陸續對於網路行為提出相關規範。 民進黨立委李昆澤、民眾黨立委邱臣遠詢問數位通訊傳播法以及網際網路視聽服務法草案(俗稱OTT TV專法)進度,擔心法規跟不上產業發展速度,希望NCC加快立法進度。 AIC表示,不論是透過資源的分享、相互的理解或經驗的交流,台灣政府與產業間保持暢通且合作的溝通,對於網際網路健全發展至關重要,「但行政院目前仍擔任為立法院蒐集資訊的角色」,準備對該案進行根本性的修改。 【沃草記者賴昀報導】博弈、運彩廣告在電視播放違法,在線上影音平台播放卻無法可管。

數位通訊傳播法

自NCC公告之草案架構可知,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法著重於「中介者」管制,而中介者之定義與範圍,目前尚未可知,筆者推測或許與既有之「平台」定義部分接近。 然而,各中介者之營業行為態樣不同,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法欲涵蓋所有中介者的營業行為產生的法律問題,並非易事;若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法未區分網路行為態樣而制定不同管制規範,管制效果可能不如預期。 條文的規定是基於政府有意針對假新聞訊息事件進行管制,但實際操作可能會產生侵害言論自由疑慮。

數位通訊傳播法: CPI年增1.88% 服務類漲幅近27年新高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 去年底公開,攸關將臉書、IG等社群納管的「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法」草案後,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14日)再度邀請NCC備詢期間,民進黨立委劉世芳關切法案進度。 NCC表示,網際網路改變了全球產業秩序與社會溝通模式,已成為現今主要傳播媒介,網路傳播需要透過一連串「中介者」以傳遞及接收資訊,網路中介者在內容匯聚、散布及獲取上扮演的關鍵角色,使其成為近來世界各國法制研議規管的焦點。 《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法》(數通法)草案進度受到外界關注,國家通訊委員會(NCC)主委陳耀祥表示,數通法2.0已經大致完成,預計6月底公布草案。 因而,行政院本來送出的「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採取的「通知取下」模式,已經比歐盟、德國採取的「知悉取下」模式,走得太遠;若比起美國,更是差之千里。

數位通訊傳播法: 「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擬給網路平台有侵權免責條款和義務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天審查「行政院函送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提名名單,王正嘉、王怡惠及陳崇樹均為委員,請同意案」,陳耀祥以及被提名的3名委員王正嘉、王怡惠及陳崇樹皆出席會議。 數位通訊傳播法2023 在民主國家當中,用政治力強行關閉新聞台是對言論自由最大的戕害,NCC執法的標準是依照政黨利益與意識型態為依歸,過去選擇性執法的紀錄斑斑可考,現在要進一步監管數位通訊,就像一個素行不良的機構給他更大的屠刀對準網路世界,是福? 賴士葆表示,NCC將透過《數位通訊傳播法》要來監管網路社群的惡夢就要成真,這幾年蔡政府修國安法箝制人權,無限上綱用《社會制度維護法》打假信息,老百姓如坐針氈,動輒被檢調約談,比過去刑法一百條的「白色恐怖」時代更甚。

減少電池對環境的影響,成為全球車廠目前全力發展的重點,而謹守VOLVO For Life價值的VOLVO車廠,更擴及電池從生產至回收的整體生命週期的環保價值,從生產階段,就期望達到「電池生產0剝削」目標。 因此關鍵在於如何「環保」的從油轉電,減少整體碳足跡並維持環保價值,其中電池的生產、製造與回收過程,不僅需達到碳中和,並要減少對土地、空氣甚至海洋的污染。 為達成此目標,各大車廠目前正積極投入電動車發展,北歐國家代表的VOLVO汽車,更將自身「VOLVO For Life」品牌價值,擴大定義為地球環境生生不息的「永續」出發,從過往著重車內駕乘客的安全,拓展到車外生態與生物的安全,讓VOLVO For Life成為與時俱進的永續真諦。 日新月異的科技發展,讓全球對於如鋰、鈷、甚至稀土的依賴與日俱增,各種馬達、超導化合物、電池、陰極管、雷射等領域皆少不了上述金屬的使用,美國能源部甚至於2008年將稀土材料列為「關鍵材料戰略」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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