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七日鑑賞期的規定,不但適用於商品買賣,對於服務交易亦有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9-1條定有明文。 網路購物鑑賞期2023 不過,「七日鑑賞期」的規定,因為產業環境及商業模式的變遷,適用上逐漸有些待釐清的地方。 首先是在交易標的為服務之情形,由於服務為無形給付,因此收受服務後七日鑑賞期起算時點,往往不像收到商品一般容易認定。 雖然有判決實務認定為「自消費者已收受商品而得使用或得接受業者提供服務之狀態」開始起算,而非「消費者實際接受業者提供服務之時」,其理由是因為消費者何時使用或何時要求業者提供服務,只要是在契約期限內,均為消費者之自由,企業經營者無法催促或勉強,故若將解除契約之猶豫期間起算點定為後者,將使起算時點遙遙無期,但目前並無定見。 綜上,不論是「七日鑑賞期」的起算時點,以及「七日鑑賞期」適用對象範圍,目前相關單位已著手研議如何修正法規,俾使規範與產業現狀相符,中小企業宜密切注意法制動態,及早準備因應,以免不慎觸法。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公布了「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明文排除七天鑑賞期適用的狀況,按準則第2條: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消保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解除權之適用者,屬排除7日解除權之合理例外情事:1、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
因此,為了避免此類情況發生,而影響消費者權益,消保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特別規定,賣家應將解約的行使期限及方式,以清楚易懂之文句記載於「書面」,提供給消費者。 此外,消保法第19條第4項規定,只要在7日內退回商品或發出書面解約通知,契約即視為解除,換句話說,不以賣家收到貨品或解約通知,才生解約效力,因此,一定要保留相關解約通知之紀錄,以證明自己確實有在7日內行使解約權。 郭力菁透過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呼籲,消費者打算要購買的網路商品如果屬於上面這7種類型,網購下單時就須格外謹慎,因為可能就無法享有「7天鑑賞期」或無條件退換貨的保障。 綜上,消費者在7日鑑賞期內,因檢查必要而拆封試用商品,不影響其退貨權利,惟為避免爭議,試用程度頂多跟實體店面能做的一樣,烤箱可以打開來看看烤盤、烤架,但把麵包放進去熱一下就太超過了。 且退貨時雙方依《民法》第259條規定,互負回復原狀之義務,商品如有毀損,消費者應依同條第6款規定,就商品毀損而減少之價值,按比例償還其價額。 網購7天鑑賞期已成全民普遍認知,但看似明確的規定,往往在消費者實際退貨時,就變得不那麼明確了,賣家常以鑑賞期並非試用期(完全不能試用或拆封)為由拒絕退貨。
網路購物鑑賞期: 網購不見得適用7天無條件退貨!7大例外商品根本不能退,下單前多想幾遍吧
例如:消費者解除契約之行使期限及方式,並應包含消費者得迅速有效聯絡之通訊資料(如商家名稱、電話或電子郵件等聯絡方式)。 ※ 如經由網際網路所為之通訊交易,提供之資訊應以可供消費者完整查閱、儲存之電子方式為之。 雖然法令這樣規定,但消費者有時瀏覽購物網站或網拍時,還是會看到部分網路購物平台或網路賣家在網頁中註明「商品售出不可退換貨」字樣,擺明了就是不給「7天鑑賞期」,這樣的標註是否有效?
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0款規定,「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故在網路上進行的電子商務交易,屬於「郵購買賣」的一種。 而如果賣家刻意不提供上開資訊,依消保法第19條第3項規定,解約的7日將自賣家提供相關資訊時,才開始起算,除非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已超過4個月,解除權始歸於消滅。 2⃣ 若商家未補行提供,但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已逾「四個月」→ 解除權消滅,消費者不得再主張無條件退貨。 如果賣家遇到買家退貨商品,有使用痕跡或需酌收費用才可還原的情形時,賣家可與買家協調商品整新費用等必要支出,不受限無條件退貨之規範;主管機關甚至認為,如果試用或拆封,店家是有權利在合理範圍內收取「整新費」的。 然而,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及部分法院實務認為「代購服務」是依照消費者要求而提供的購買商品服務,而屬「客製化給付」,但業者應事先在賣場公告、商品介紹、交易過程上明確標示其係提供「代購商品」之服務,意即業者不得在消費者要求退換貨時方以代購為由拒絕。 而所謂「訪問交易」,則是指賣家未經消費者邀約,而主動拜訪、接洽消費者,於消費者的住居所、工作場所、公共場所或其他場所訂立契約的交易類型。
網路購物鑑賞期: 一、什麼是「網購七日鑑賞期」?
網購盛行,愈來愈多人喜歡在網路上購物,消費紛爭也接踵而來。 網路購物鑑賞期2023 最常遇賣家要求「開箱前記得錄影」,否則後果自負的條件。 網路購物鑑賞期2023 網路購物鑑賞期2023 對此,「巴毛律師」陳宇安表示,根據消保法規定,只要是網路上購物,收到貨的7天之內,都可「無理由」直接退費。
以有形媒介提供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經拆封後,處於可複製之狀態,性質上不易返還。 如:電子書等(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線上掃毒、轉帳或匯兌等(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6、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因衛生考量而密封之商品(例如:內衣、內褲或刮鬍刀等),商品如拆封檢查試穿(用)後再次出售,有影響衛生之虞。 根據上述說明,如為檢查之故而拆開商品,而不是明知商品無損還故意使用後退貨的話,還是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 只是店家如有理由,並且主張收取整新費用,還是要依個案條件處理,所以必要時,整新費用還是消費者該負擔的(亦即不一定能全額退款)。 「郵購買賣之消費者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得行使解除權,消費者於收受商品後,若因檢查之必要而拆開包裝或使用商品者,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消費者因檢查之必要或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所受領之商品有毀損、滅失或變更者,本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之解除權不消滅」。 上面這些類型的商品,因為消費者要求解除契約後,性質上無法再銷售或利用,所以法律特別明文,雖然消費者有行使猶豫期的權利,但在某些商品類型予以排除。
網路購物鑑賞期: 網購發生的糾紛怎麼解決?
本網站結合我們所徵選的榮譽諮詢律師、一系列淺顯易懂及生活化筆觸的法規個案手冊、固定推出的法律專欄、培訓課程等訊息,一一在網站上找到您所需要的答案。 陳宇安指出,法律根本沒規定開箱時需要錄影,會有這個情況出現,單純是賣家想省麻煩,自己額外添加的條件,但條件已經逾越法律,效果就是無效。 因此,當買家只要打開物品覺得不喜歡,就可以依照消保法在7天之內申請退費。 陳宇安表示,只要是在網路上購物,7天內都可無理由退費,即所謂7天鑑賞期。 她說,「無理由」包括,單純不喜歡、顏色不好看,或者跟想像中不一樣等,都可以申請退費。
5、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 網路購物鑑賞期 ;第3條:通訊交易,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公告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者,適用該事項關於解除契約之規定。 蓋藝文票券、公路旅客運送、國內線航空乘客運送、旅遊、旅客訂房等契約,主管機關已公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其中有關解除契約之權利、義務規定,已施行多年,上述的狀況,被視為消保法第19條第1項但書之合理例外情事。 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網路購物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7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網路購物鑑賞期: 原則:自「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次日」起算
若消費者於7日內不滿意商品,依消保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應透過「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等方式向賣家行使解約權,故打電話跟賣家說要解約退貨,是不符合消保法解約的規定的;又消費者在行使解約權時,並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 即使商品符合上述的「客製化」要件,賣方仍應事先說明該商品排除七天鑑賞期的適用,以避免消費者遭受突襲,否則消費者仍得依法主張退貨。 在代購的情形,賣方除了盡到標示義務外,也應該提供列有訂單明細、商品價格及訂購日期等資訊之購買憑證給消費者,以證明該商品確實是在消費者下訂後始向國外廠商訂購,較能避免後續紛爭。 如:現做餐盒或蔬果(易於腐敗)、蛋糕或鮮奶(保存期限較短)2、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 如:依消費者提供相片印製之商品、依消費者指示刻製之印章或依消費者身材特別縫製之服裝。 ※ 消費者依現有顏色或規格中加以指定或選擇者,「非」屬本款所稱之客製化給付。
應注意的是,並非所有商品都能享有7日鑑賞期,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但書:「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所謂合理例外情事,依《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定有7類型商品排除7日鑑賞期之適用,例如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依消費者要求之客製化商品、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等。 網路購物鑑賞期2023 非實體店面的購物模式日漸興盛,許多實體店家同時也有開設非實體店面為網路行銷,消費者不用出門即可購物,商品還可以幫客人送到指定的地點,對於買家而言真的非常便利。 但是正是因為節省出門選購的時間,所以無法看到實體物品,而產生收到商品「與期待不符」,進而要求賣家「退貨」的情事屢屢發生。
網路購物鑑賞期: 食品賣家與鑑賞期
否則,即使已事先告知,也可能事後被認為是無效的告知,仍須適用七日鑑賞期之規定。 網路交易屬於消費者保護法所稱之「通訊交易」,消費者享有7日解除權(鑑賞期、猶豫期),白話而言,就是在七日內消費者可以「不附理由」要求退貨解約,網路賣家則必須「無條件」接受退貨。 電商透過網路銷售商品或服務,要記得在銷售網站或契約書上明確提供七日鑑賞期內的退貨資訊,若未提供,消費者可以主張將原本猶豫期從「七日」延長為「四個月」,只要在四個月內都可以不附理由、不負擔費用,隨時要求退貨,對商家而言形同是潛在經營成本的增加。
而此種交易類型消費者或可親自檢視商品或體驗服務,但因這種交易的賣家是「不請自來」的,故消費者可能對商品並無充分認識,而在賣家三寸不爛之舌的半逼迫下倉促購買,因此,消保法對於此種交易類型,也特別賦予消費者享有此一權利。 所謂「通訊交易」,其涵蓋範圍包括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而因此交易類型,消費者未能親自檢視商品或體驗服務,故特別賦予消費者享有此一權利。 1⃣ 若商家「事後補行提供」解除契約相關資訊→ 自提供次日起算七日, 七日內消費者仍可主張無條件退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