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以維護自身權益。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每7日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並應由雇主照給例假及休息日工資(亦即雖無出勤義務,惟雇主仍應給付原約定之報酬),按日或按時計酬之勞工,依法亦有上開規定之適用;也就是說,雇主仍應給付部分工時(如時薪制)勞工例假及休息日工資。 此外,勞動部在今年10月底發布一則新函釋「3人以下企業不需開勞資會議」(原先規定即使勞工人數3人以下仍要舉辦),也就是說3人以下微型企業只要徵得個別勞工的同意就能實施變形工時,但僱用4名員工以上的公司,仍然得召開勞資會議和員工協議調整工時。 這週六因為客戶受到國際事件影響,急需公關公司協助處理,主管在徵得 Kate 的同意下安排他週六進公司幫忙,比照平日一樣出勤 4 小時。 雖然 Kate 平常的工作時數每週只有 20 小時,但因為他已連續上班五日,週六出勤對他而言已是額外利用休息日上班,所以以加班辦理,Kate 的週六出勤將可獲得 176 x 2 x 1.34+176 x 2 x 1.67=約 1060 元。 因為這次1月30日小年夜恰逢行事曆上的星期日,因此,不像以往可按照「農曆除夕前一日為上班日者,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的規定;而是要比照正常的「週六休息日、週日例假日」的出勤模式。
- 若當天經勞資雙方協議,將國定假日調至其餘工作日放假,則無須支付雙倍薪水,否則應比照辦理。
- 1.小兔固定週六為休息日,因10月10日當天為國定假日(國慶日),雇主須另外給予補假一天,雇主可以和小兔協商某一工作日(例如:10月7日或10月16日等)補假一天。
- 今年春節連假長達10天,無論公司是當月或發上個月薪水,因約定好的發薪日、工資計算方式、發薪次數都屬於「勞動契約」的一部分,雇主應按發薪日將薪水準時轉帳入戶,不應拖延以免發生爭議。
- 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其工作時數不受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 如果公司習慣按月排休,對於比對循環不斷變形工時週期有困難的夥伴,可利用宇恒自製工具:「變形工時週期查詢」快速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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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月薪新臺幣36,000元的勞工(以36,000元÷30日÷8小時,推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出勤8小時,各日出勤工資給付規定如下:一、6月22日(四):性質為國定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加倍發給工資。 二、6月23日(五)、6月24日(六):因調休補班,兩者的性質均為休息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計算。 試算:150元×1⅓×2小時+150元×1⅔×6小時=1,900元。 三、6月25日(日):性質為例假,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出勤工作。 接著,需要了解公司約定之休息日、例假日及休假日,勞動基準法§36 中規定,勞工七日內應有一日例假,一日休息日(變形工時除外)。 但例休假日可以依勞資雙方同意後調整,只要符合七日內有一例一休,且勞工不得連續工作超過六天兩大原則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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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也提醒,由於各事業單位營運方式及排班態樣多元,例假或休息日不見得都排定於星期六及星期日,國定假日補假日期亦有所不同,個案上仍有差異,雇主應就各該假別的期日,與勞工明確約定,以利釐清勞工出勤工資給付標準,減少爭議發生。 除夕加班費 勞動部提醒,今年春節期間的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 雇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以維權益。 另外要注意的是,如果公司是比照公務機關行事曆調整連假,那麼就得依法定程序召開勞資會議約定8週變形工時制度,或是勞資雙方協商同意在1月19日採休息日加班補休,並在2月8日排定補休假,才能調整成為連假。 勞動部並舉例,勞工若同意在春節連假加班,以月薪36000元為例,推算出勤8小時,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各日出勤及工資給付規定如下。
勞動部表示,農曆除夕至大年初三為內政部指定的應放國定假日,雇主若徵得勞工同意在這段期間出勤,不論上班幾小時,必須給加倍工資,舉例來說,這名勞工日薪是1400元,加倍工資就是需再另加給1400元,或是補休就要給予兩天。 A:天然災害發生時,停止辦公通報及起訖時間,應以事業單位所在地政府首長發布之通報為依據,如經宣佈停止工作或勞工確因居住地發生災害無法到工者,工資應如何發給,可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 但因天災,必須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者,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及32條規定,工資應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並應於事後補給勞工適當之休息。 上述有關事項,應列入工作規則中,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公開揭示之。 勞動部在新聞稿內提到,農曆除夕、春節(大年初一至初三)均為國定假日,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假並給薪。 該等假日如適逢勞工之例假或休息日,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擇日補假,雇主如徵得勞工於國定假日(補假日)或休息日出勤工作,應依法給付出勤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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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是比照政府機關行事曆上班(週六、日休息)的公司,因6月14日端午節這一天為國定假日,依勞基法§37規定雇主應讓員工放假,就會形成6月12日(六)至6月14日(一)三天端午連假。 (一)1月31日至2月3日(星期一至星期四):性質為國定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休假日出勤加倍發給工資。 雖特休之排定以勞工決定為主,但為避免導致雇主重大損害,依據勞動基準法第40條規範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36條至第38條所定勞工之假期。
- 我國「例假」屬強制性規定,俾以適當地中斷勞工連續多日之工作,保護其身心健康,雇主不得任意剝奪勞工此項基本權益。
- 在說明四週變形工時制度之前,建議夥伴們先瀏覽「變形工時簡介」(排休制算變形工時嗎?照人事行政總處行事曆,就沒有變形工時的問題了嗎?一文搞懂 )、以及「二週變形怎麼變?」(「二週變形工時」概念搞清楚,排班時不再觸法! )兩篇文章,可更有利了解四週變形工時制度的變化。
- 2023年過年上班族雖能放長達10天連假,但春假前、放完假後仍有2天周六(1月7日、2月4日)得補班,公司若比照「政府行事曆」直接要求員工補班,就不用給加班費嗎?
- 2.勞動部也曾發布解釋令(註1),說明國定假日(不包含選舉罷免投票日)如果剛好遇到勞工的例假日或休息日,應在其他工作日補休,而補休日期由勞資雙方協商。
- 故2023年總放假天數為116天,其中包含了8個連假,並有6個星期六需要進行補班。
- 舉例來說,你在休息日加班了 3 小時,加班的計算時數要算足 8 小時;加班 9 小時,要算足 12 小時。
基本上各事業單位的發薪日大多數為每月5號,餐飲業與服務業等為每月10號,當然少部分也有月底發薪的。 勞動基準法第39條:第36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37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勞動部強調,109年春節期間之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 勞動部強調,110年春節期間之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 勞動部也同步提醒事業單位,請注意春節連假若適逢企業的發薪日(如常見的每月5日),呼籲雇主應在可能範圍內,儘量在假期開始前就提前發放薪資,如確定要按照原定日期發放,也務必注意準時轉帳入戶,避免違反相關法令規定,也能讓勞資雙方都能好好過年。 勞動部指出,自除夕至初三的放假性質均為國定假日,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若在這4天出勤出勤應加倍發給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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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補充說明,民間企業如欲比照本年度「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調整為7天春節連假,可依照「8週彈性工時」規定,於「有工會者,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之程序後,將109年2月15日的休息日與1月23日的工作日調整互換。 由於調整之後,1月23日已成為休息日,雇主屆時如再有需要勞工於該日出勤,則應給付休息日加班費。 勞動部補充說明,民間企業如欲比照本年度「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調整為7天春節連假,可依照「8週彈性工時」規定,於完備「有工會者,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程序後,將110年2月20日的休息日與2月10日的工作日調整互換。 調整後的2月10日已成為休息日,雇主屆時如再有需要勞工於該日出勤,應給付休息日加班費。 勞動部表示,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農曆除夕至大年初三(本(105)年度為2月7日至2月10日)為應放假之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如徵得勞工同意於前開休假日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前開休假日如適逢勞工例假或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 意思是,當雇主已排定好班表,而法定休假日(國定假日)當天遇到員工排休息日、例假日,都必須另外在「工作日」安排員工補假一天,不論「全職人員」或「兼職、工讀生」都適用,而補休的日期沒有硬性規定何時才要休,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決定,但必須明確約定好補假日期。
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同時應於事後24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月薪制勞工的「休息日」與「例假日」是有給薪的(有薪假的概念)因此「休息日」出勤不需另給本薪,只要給加班費。 除夕加班費2023 工作超過 8 小時,除了加班費外,雇主需補給勞工 4 小時的本薪。 勞動部提醒,今年的春節連假,可能適逢部分事業單位的發薪日 (例如 2 月 5 日),呼籲雇主在可能的範圍內,儘量在假期前提前發放薪資,讓勞工可以歡喜過年;至少也要按照原定的日期,準時轉帳入戶,才符合法令規定。 在2013年底國務院最新修訂的《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中規定,春節放假三天,即農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這三天屬於法定節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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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若符合《勞動基準法》第40條所列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A:新制工時實施後,以「月薪制」計酬之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時,其延時工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辦理。 至所稱「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如何計算,應視勞動契約之內容而定。
但實際直擊飲料店員工因為「排班」變得認命,根本不知道他們還是可以多領一日薪資。 勞動部表示,農曆除夕、春節(農曆初一至初三)這4天均為國定假日,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假並給薪,如適逢勞工休息日及例假者,則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擇日補假;至於雇主徵得勞工於國定假日(補假日)或休息日出勤工作者,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出勤工資。 勞動部表示,農曆除夕、春節(農曆初一至初三)這4天均為國定假日,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假並給薪,如適逢勞工休息日及例假者,則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擇日補假;雇主如徵得勞工於國定假日(補假日)或休息日出勤工作者,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出勤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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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如屬周一至周五為工作日、周六為休息日、周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欲比照政府機關出勤,以形成本次春節期間之10天連假,可透過實施8周彈性工時,將1月7日的原定休息日與1月20日的原定工作日對調,2月4日的原定休息日再與1月27日的原定工作日對調。 至於1月21日(星期六) 農曆除夕與1月22日(星期日)大年初一,由於適逢原本的休息日及例假,依法應行補假,補假日期為1月25日及1月26日。 農曆春節9天連假即將到來,許多民眾都有出國趴趴走的計畫,不過依然也有不少勞工需要堅守崗位,不過薪資究竟怎麼算才合理? 勞動部表示,2月4日(除夕)至2月7日(大年初三)共4天屬於國定假日,若勞工出勤,雇主必須依法加倍給薪資;不過這段期間恰逢勞工休息日,則可以另外擇天補休。 勞動部說,即使是排班制,但除夕到初三,就算是國定假日上班依法得給兩倍薪水,只要勞工申訴,雇主最高會被開罰100萬。
雇主應依勞動法規給假、給薪,如逢勞工休息日及例假者,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擇日補假,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在國定假日、補假日或休息日出勤,則應依照假別性質發給工資。 勞動部表示,如果勞工在31日至2月3日出勤,這幾天的性質為國定假日,勞工出勤應加倍發給工資,得出一日為1200元;若是在2月4日及2月5日出勤,性質為休息日,出勤加給規定為前2小時是1又1/3,後6小時為1又2/3的方式給薪,得出一日加給為1900元。 除夕加班費2023 (中央社記者吳欣紜台北14日電)農曆春節腳步近,今年連假多達9天,勞動部今天說,除夕至初三是國定假日,雇主應給假、給薪,若要勞工出勤,必須給加倍工資,也籲若發薪日適逢春節,雇主可以提前發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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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提醒企業雇主,6月23日、24日的性質均為休息日(特別6/23雖然是週五,但因與前一週六調換工作日,使當日的性質等同一般的「休息日」),若當天真的有需求要勞工於當天出勤,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有關休息日出勤加給之規定計算工資,給予休息日加班費。 至於農曆除夕至大年初三這4天恰好遇上勞工的休息日,若當天出勤的話,薪資必須以休息日標準給加班費,同時老闆也需另外補休假。 換句話說,勞工在國定假日出勤,要加倍發給一天的加班費,若是當天是勞工的例假或休息日,必須另外給予一日補休。 再次提醒,如勞工同意配合於農曆除夕至大年初三這幾個國定假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亦即除原本約定照給之工資外,需再加發一日工資。 農曆春節腳步近,2022年之除夕、農曆初一至初三共4天為國定假日(農曆除夕(即公元1月31日)及春節(大年初一至初三,即公元2月1日至3日)為應放假之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 其次,若勞雇雙方約定在2月15日(星期一,農曆初四)及16日(星期二,農曆初五)補假者(以形成6天春節連假),因補假當天性質為國定假日,因此雇主如果讓勞工在2月15日及16日出勤,應加倍發給工資,如果在2月13日出勤者(星期六,農曆初二),則應給付休息日加班費。
農曆春節9天連假倒數,根據《勞動基準法》規定,農曆除夕(1/31)及春節(大年初一至初三,2/1-3)為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若需要勞工出勤,則工資必須加倍給薪。 答:工作日遇勞動基準法第37條所定之休假日(俗稱國定假日)時,仍應依現行規定,原排定出勤者照給工資(月薪制勞工已內含於月薪中)放假一日,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出勤者加倍給付工資(原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倍工資)。 農曆春節腳步近,勞動部表示,除夕至初三是國定假日,雇主應給假給薪,若遇到勞工休息日或例假日必須擇日補假,雇主若徵得勞工出勤,根據當日特性,薪資計算方式也不同。 因端午節為《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中所規範的國定假日,民間企業如屬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在端午節當天若需員工緊急排班出勤,經勞資協商取得共識後,出勤者應加倍發給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24條: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除夕加班費: 國定假日、休息日、例假日的調移?
勞動部說明,民間企業如屬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今(109)年1月25日及26日(農曆初一、初二)適逢休息日與例假,應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擇日補假。 又勞雇雙方如約定於1月28日及29日(農曆初四、初五)補假,以形成6天春節連假,因為補假當天性質為國定假日,因此,勞工如於1月28日及29日出勤者,雇主應加倍發給工資。 除夕加班費 勞動部說明,民間企業如屬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今(110)年2月13日及14日(農曆初二、初三)適逢休息日與例假,應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擇日補假。
農曆春節是我國傳統且重要的節日,具感恩及全家團圓的重要意義,大部分的民眾多利用此假期返鄉與家人、朋友團聚及聯繫感情。 惟近年來,產業結構變遷,部分事業單位或因行業特性,需員工於休假日出勤,如勞工同意配合於農曆除夕至大年初三這幾個國定假日出勤,經勞資雙方協商合意後不無不可,惟在薪資計算時應特別留意。 勞動部進一步指出,民間企業多有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之情形。 企業如屬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之出勤模式,欲比照政府機關出勤,以形成本次春節期間之10天連假,可透過8週彈性工時之實施,將1月7日之原定休息日與1月20日之原定工作日對調,2月4日之原定休息日再與1月27日之原定工作日對調。
除夕加班費: 春節出勤加班薪水怎麼算?
而有關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之依據及放假日期,可至原住民族委員會「歲時祭儀專區」查詢。 根據此前行政院人事總處表示,依「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第4點及第5點規定,如果放假的紀念日及節日有遇到星期二或星期四將一律調整放假。 目前的法令並無規範,只得由勞雇雙方協議之,但不得低於前述的計算方式。 依勞基法第24條第2項規定給加班費,為150元×1⅓×2小時+150元×1⅔×6小時=1900元。 (2)二週變形的單週正常工時最多48小時,所以如果同時採用「日變形」和「時變形」,就無法將工作日集中於同一週;而四週變形同樣無此限制,集中工作日或積假均為可行。
據勞動部統計,去年1,883件違反加班費規定的案件,合計裁罰金額高達6,200萬元。 勞動部整理雇主5大NG態樣,其中最常見迷思就是「公司可以規定加班只能換補休」。 因為許多企業會跟著政府機關行事曆從2月10日小年夜開始放年假,若有企業發薪日剛好卡是在過年期間,誠心建議雇主應該提前把薪水給勞工,讓勞工好過年,達成勞資雙贏局面,大家努力為來年再創企業佳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