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外話:如果銀行不知道帳戶所有人已經去世(繼承人沒有跟銀行說,銀行可能不會知道已經去世),確實有可能可以用存摺印章或提款卡領走錢,但是這時候領錢已經涉犯偽造文書罪,不可不慎。 這時候完全不建議繼承人自行拿去世的人的提款卡(如果知道密碼)或存摺印章去領錢,因為死後才去領錢會構成偽造文書罪和侵占罪,尤其在繼承人內部已經有紛爭的情況下,更萬萬不可。 另外,法律上遺產在還沒有分割前,是屬於「公同共有」狀態,所有人都有一份權利,這個公同共有權利是均勻的在每一個遺產上面,因此不能直接認定每個人具體的份額是多少,銀行怕被告,多半不會自作主張讓人直接領走各自的份。 另一種常見情況是繼承人之一不知去向,可能因為欠錢跑路或是人就是失蹤了(例如失蹤人口,沒做過死亡宣告),什麼方法都聯絡不上,自然無法隨同辦理繼承手續。 不同順位繼承人亦可於同份聲請狀中聲明拋棄繼承,不必分別聲請,但於該份聲請狀中之前順位繼承人若未全部聲明拋棄繼承,則後順位繼承人即非當然繼承人,法院將會駁回後順位繼承人之聲請。 遺產清冊查詢2023 7.補申報之案件應檢附補申報部分之相關資料,並檢附原核定之證明文件影本(如核定通知書、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或註明以前各次申報年度及收案編號;核准延期申報者,應檢附核准延期申報函影本。
最近市場先生開了一堂的「用美股ETF創造穩定現金流」教學課程,這堂課程會從基礎入門、資料查詢到實際操作,教你學會建立一個穩定的全球ETF投資組合,目前累積已經有將近1100位同學上課。 因此若是有海外的資產,最好一定要告知家人,建議連開戶的銀行名稱、券商名稱、 保險公司名稱都要告知,不然萬一突然離世了家人根本無從查起, 可以的話最好在生前就準備好個人的資產負債表,才不會給在世的家人造成困擾。 約1個月左右後會收到徵信報告的信及國稅局寄來的金融遺產參考清單,此時取得的應是最新資料,可能跟國稅局的遺產清單有出入,要比對確認。 舉例:死者遺產100萬,負債250萬,但去世前一年贈與了一間市價1000萬的房子給兒子(當時有繳納贈與稅)。
遺產清冊查詢: 遺產查詢的4種方式與完整步驟!實例遺產申報流程與財產清冊的作用
※貼心提醒: 1.請洽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印鑑證明。 2.欲辦理分割繼承者需加附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但有下列情事者,免至戶政事務所申請印鑑證明: (1) 未申請印鑑證明之繼承人於申請登記時親自到場,提出身分證正本,供登記機關人員查驗核符身分。 (2) 分割協議書經依法公證、認證者或地政士簽證。 (1)如係委託國內人士代為辦理申報者,應檢附僑居地之我國使領館或經政府指定之合法僑團簽證委託辦理遺產稅申報及繼承登記等事項之授權書,並檢附華僑身分證明或請領遷居國外以前之戶籍資料。 此外,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中申報。 楊薪頻提醒,繼承的程序都具有時效性,因此,自親屬離世起,家人除了須打起精神處理後事,對於逝者遺留的財產及債務,亦須把握時間進行相關法律及稅務程序。
為避免前述超過聲請時間才知道不能聲請限定繼承的狀況發生,民法於是在民國98年5月22日增訂第1148條第2項,明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的債務只要用繼承的遺產償還就好,不用再另外負擔沒有償還的部分。 遺產清冊查詢 為了因應早期台灣的社會風氣,台灣民法繼承篇自從民國19年公布施行後,到民國98年修正前一直都是採行沒有拋棄繼承就是概括繼承的原則。 在不一定每個人都知道有法定聲請期間的情況下,這樣的立法方式確實導致不少問題,也因此讓立法院在當年度修法將法定概括繼承改為法定限定繼承,不讓子女因為上一輩的債務問題造成負擔。 其實這樣的理解不完全正確,確實自從民國98年修法後台灣改以限定繼承為原則。 但要注意的是因為法律有規定在未辦理拋棄繼承的情況下仍有需要走的程序,因此即便放著不管到最後讓它變成限定繼承,也要踐行陳報遺產清冊等法定事項,才能夠最大保障自己的利益。 該所進一步說明,國稅局提供的資料不動產因有地政機關之登記資料可稽核,一般而言較為明確;而動產及投資、銀行存款部分,可由綜合所得稅所得資料中之營利所得及利息所得,供繼承人參考被繼承人生前可能投資的公司、或金融機構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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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果今天沒有陳報遺產清冊,阿明誤以為90萬的債務只有兩個債權人會發生什麼事呢? 他可能會以每筆45萬的金額償還,此時第3名債權人跳出來的話就得自掏腰包償還,並且還需考慮是否要另外花時間與精力去跟前兩位債權人拿回共30萬,傷財又傷身。 繼承人如果辦理「拋棄繼承」,必須在知道自己可以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繼承人如不辦理拋棄繼承,可以採「法院清算」方式,於知道自己可以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6.再轉繼承案件,主張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或死亡前6年至9年內繼承之遺產者,應檢附稽徵機關發給之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影本。
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第一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 查詢內容包括:存款、基金、上市(櫃)、興櫃有價證券、短期票券、人身保險、期貨、保管箱、金融機構貸款及信用卡債務、電子支付帳戶、記名式儲值卡、投資理財帳戶、信用合作社之社員股金等。 金融遺產的種類包括存款、股票、基金、期貨、保險、貸款、卡債等, 每一種金融遺產對應的查詢單位皆不同,但好在政府已經統合六大查詢單位, 讓民眾可以單一窗口查詢所有金融遺產。 專長於遺產繼承相關案件、民刑事訴訟及家事婚姻案件。 李律師希望透過網路文章推廣正確的繼承法律知識,幫助在繼承路上彷徨的民眾能順利繼承,避免糾紛。 3.繼承人未踐行清算程序,亦未依比例清償,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得就應受清償而未受償之部分,對該繼承人行使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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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要留意綜所稅,親屬過世時如果在死亡年度所得低於免稅額與扣除額情況則免申報綜所稅,若超過課稅門檻,則需由配偶隔年合併申報綜所稅,或是由繼承人在個人過世後3個月內申報綜所稅。 金融遺產範圍包括過世者的存款、保管箱、投資理財帳戶、上市櫃及興櫃股票、短期票券、期貨部位、壽險保單、基金及信用報告、金融機構貸款及信用卡債務,還有死亡前兩年贈與情形,若親屬生前在金融機構或信託公司租用保管箱,則一併通知國稅局派員點驗。 由於試辦反應不錯,財政部與金管會23日召開聯合記者會,宣布7月1日起,不僅限於台北國稅局,民眾可到全台各轄區國稅局,一次申請查詢過世親人的各類金融遺產,如存款、上市櫃股票、壽險保單、基金及信用報告等,可大幅提升民眾查詢金融遺產的效率性及方便性。
如委託代理人申請,應另檢附委託書、代理人的身分證正本和印章,就近向國稅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申請列印被繼承人財產清單及最近年度所得清單。 最後該所特別呼籲,稽徵機關提供前揭資料僅供參考,納稅義務人倘發現有其他應併計之遺產,務必自行列入遺產總額中申報,以免因漏報而受罰。 如果耀輝決定要聲請拋棄繼承,一旦法院經過形式審查,認為所備文件均無誤後,法院就會核發「准予備查函文」予拋棄繼承人,聲明其繼承權於繼承開始時即失去效力,也就是耀輝父親過世時,耀輝即拋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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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僅須填具一份申請書,並視需求勾選相關查詢機構,各地區國稅局將轉送申請資料予勾選之受理查詢機構,再由各受理查詢機構或其會員金融機構,原則於10個工作天內,將查詢結果直接回覆予申請人。 親人過世時若未留下財產清單,遺屬通常得自行到各金融機構查詢,但未來不用再如此麻煩,只要前往國稅局,就能一站查詢過世親人的存款、上市櫃股票、壽險保單、基金、信用報告等金融遺產資訊。 總而言之,遺產繼承與申報遺產稅的第一步就是了解被繼承人名下有多少財產與債務,才能進行後續的作業程序。 為利於繼承人之間對於遺產如何分割進行協議,實有必要搜尋被繼承人有哪些財產與債務,才能合理協商如何分割遺產,以完成財產過戶與債務清償。 銀行存款繼承並沒有期限,就算放30年還是可以繼承。
如果有陳報遺產清冊知道整筆債務一共有3個債權人,那麼就會以每筆30萬的金額償還。 8.遺產捐贈與政府、公有事業及已依法登記設立之財團法人,應檢附受贈單位同意書、財團法人登記證明書影本、受贈單位經主管機關核發辦理具有成績證明(財團法人設立未滿一年者免附)、受贈機關團體之組織章程影本等。 5.由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申報或債權人代位申報者,應檢附遺囑或經法院選定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或債權人身分證明等,債權人代位申報者尚須檢附經法院裁定債權確定判決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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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律師陳佑寰提醒,由於非金融機構的債務無法透過國稅局查找,因此要特別做一件事,才能避免日後債主突然上門、卻來不及拋棄繼承的風險。 至於繼承人如果沒有在民法第1156條所定的3個月期間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並不是理所當然的喪失「限定繼承」的利益。 只要日後法院依民法第1156條之1規定,因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命令繼承人向陳報遺產清冊時,繼承人仍有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以取得「限定繼承」的利益。 事實上立法者也有想到這樣的狀況,為了避免被繼承人在知道自己即將死亡以前用這樣的方式造成債權人的不利益,便增訂民法第1148-1條: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2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遺產清冊查詢2023 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法律並沒有強制要求一定要請代書或律師來辦理繼承,然而大多數人還是會委任專業人士來協助辦理,理由在於繼承的過程中需要注意的事情比較多,自己辦理未必都會注意到這些眉角。
許多人在悲愴又不明瞭法制情況下,常會因此犧牲繼承權益。 案例中的耀輝如果完成上述程序,取得國稅局回覆資料,接下來就要向法院遞件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以開啟概括繼承的有限責任制,或者是向法院遞交「拋棄繼承」聲明,這樣才能合法且兼顧繼承人的權益。 國稅局的單一窗口受理申辦作業後,會通報金融機構,讓各家金融機構查詢被繼承人所有金融遺產,包括存款、基金、上市櫃及興櫃有價證券、短期票券、人身保險、期貨、保管箱以及貸款與信用卡債務等資料。 國稅局會交付一份「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予申請者,該清單載明被繼承人的財產(不動產、公司資產等)、稅務及贈與資料。 可是,過世者若沒有配偶,則必須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在過世者死亡日起3個月內辦理綜所稅結算申報,最遲不得超過遺產稅的申報期限(即死亡日起6個月)。 惟過世者的免稅額和標準扣除額只能依照死亡以前的天數占全年天數比例換算減除。
遺產清冊查詢: 第2站 地方稅稽徵機關
通常情況是因為不確定死者的負債情況,但又怕被不知來路的債權人討債(例如私人借貸、地下錢莊、資產管理公司、欠繳各種費用等)。 很多人以為現在是全面限定繼承,有繼承遺產才要還錢,所以沒有必要辦拋棄繼承或是辦限定繼承(又稱陳報遺產清冊)。 上面1148條第1項就是概括繼承的規定,也是父債子償的法律依據,不過第2項接著就規定了「限定繼承」(這條就是有名的「概括繼承,有限責任」)。 然而,很多人只看到第1148條第2項就以為現在全面限定繼承了,然而民法後面還有很多條文沒看到,因此產生了很多遺憾。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 您使用的是已經不支援的過時作業系統,將無法瀏覽本網站,請更新您使用的作業系統以確保瀏覽的流暢與安全。
- 民眾僅須填具一份申請書,並視需求勾選相關查詢機構,各地區國稅局將轉送申請資料予勾選之受理查詢機構,再由各受理查詢機構或其會員金融機構,原則於10個工作天內,將查詢結果直接回覆予申請人。
- 【遺產稅申報】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遺產稅申報,必要時可以申請延長3個月。
- 不同順位繼承人亦可於同份聲請狀中聲明拋棄繼承,不必分別聲請,但於該份聲請狀中之前順位繼承人若未全部聲明拋棄繼承,則後順位繼承人即非當然繼承人,法院將會駁回後順位繼承人之聲請。
「遺產分割」讀起來文謅謅,白話就是「遺產分配」的意思。 而遺產分割的方式有兩種:(1)協議分割、(2)裁判分割。 遺產清冊查詢 遺產清冊查詢2023 4.申報未上市、未上櫃公司股票(權),應檢附繼承日之持股餘額證明(如股東名冊)及繼承日當期公司損益表、資產負債表、股東往來科目明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