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2023詳解!(震驚真相)

Posted by Tommy on July 28, 2020

勞基法

主要是希望能讓勞工在接到資遣預告的時候,能有一段時間為找下一份工作做準備。 爰雇主依法資遣勞工時,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之期間預告勞工,但是如雇主於告知當天即資遣勞工者,則須加給預告期間工資。 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適用該法前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給與標準,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雇雙方之協商計算之。 勞基法2023 94年7月1日以後,勞工退休金條例(勞退新制)施行,雇主應為適用該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不低於勞工每月工資6%之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勞工退休金個人帳戶,勞工亦得在每月工資6%範圍內,個人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至勞工年滿60歲時,可向勞保局請領退休金。 雇主資遣勞工時,如勞工符合該條例第12條第1項給付資遣費規定,雇主應給付適用該條例工作年資之資遣費(每滿1年發給2分之1個月平均工資,未滿一年以比例計給,最高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勞工保留勞退舊制工作年資選擇適用勞退新制者,勞工遭資遣時,如已符合勞基法第53條、第54條退休條件時,雇主應依第55條及第84條之2規定,以契約終止時之平均工資,計給該保留年資之退休金。

  • 如果雇主要求勞工於勞基法第37條所定國定假日及勞基法第38 條所定特別休假日上班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勞基法第39條後段參照)。
  • 雇主資遣勞工時,如勞工符合該條例第12條第1項給付資遣費規定,雇主應給付適用該條例工作年資之資遣費(每滿1年發給2分之1個月平均工資,未滿一年以比例計給,最高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 郭斐然醫師指出,國健署為了要開放加熱菸,無論是菸害防制法中菸品定義的問題,或健康風險評估的設計,都只是加熱菸上市的掩護,讓民間團體或民眾接受的障眼法。
  • 基本上,時薪制勞工的特休假相關規定與月薪制勞工無異,但是雇主可以根據勞動部所制定的 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依照時薪制勞工的工作時數按比例計算特休。
  • 哺乳假:受僱者如有子女未滿一歲需親自哺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三十分鐘。
  • 勞工請假規則第2條:「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8日,工資照給」,而這8日並不包含例假日,且要注意的是,民國97年5月23日起,《民法》第982條規定修正結婚採「登記」制度,所以結婚的效力是從當事人辦理登記後就開始了,婚假也依此為準。
  •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

法律規定的假別中,對於育嬰假以外的留職停薪,並未強制雇主有准許的義務,而應依據公司的工作規則、勞動契約、團體協約的規定。 一般公司如果惜才多會核准,只是世事難料,倘若發生人事變遷或組織結構改變,難以期望公司不會另僱定期員工來暫代其職務。 安胎假:懷孕期間若需安胎休養,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兩年內最長可請一年。 生理假:依性平法規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雇主不得拒絕。 依性平法施行細則,受僱者申請生理假無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而生理假的薪資無論是否併入病假,均減半發給。

勞基法: 「例假、休息日」、「國定假日」、「特別休假」,可要求勞工上班嗎?

5.如果從勞動法學角度探討,勞動部以上三個函釋不無可能有機會被最高法院認定超越勞基法以致無效。 因為大法官會議第726號解釋中明白提到「除勞基法有特別規定外,自不容勞雇雙方以契約自由為由規避之」,既然勞基法只明確規定雇主使勞工加班後一定要給與加班費,而未規定可以加班換補休,因此勞雇雙方自然不得約定雇主不用給加班費改採補休,勞動部更不宜做出前揭三個函釋。 所以勞動部的可以加班換補休函釋,其實一直走在綱索中,隨時都有可能會被最高法院判決宣告無效。 工資是勞工因工作獲得的報酬,包含用現金或實務方式給付的獎金、津貼或其他任何名義的經常性給予,為了避免不清楚的薪資名目引發後續勞資爭議,建議在到職時先和員工說明清楚薪資結構。 另外申報勞保投保薪資時,也須將所有的工資項目加總計算,因此雇主必須清楚區分工資和非工資的項目,像是加班費、全勤獎金、績效獎金、年終獎金等,以免申報錯誤或申報不實而有相關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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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但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用本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並經本部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不適用之。 本區提供勞動基準法簡介與適用原則、各行業(工作者)適用勞動基準法時間、勞工身分認定與工作年資疑義,使勞雇雙方得以瞭解自身之權利與義務。 Q:外籍勞工是否另訂基本工資A:查外籍勞工來華工作,應遵守我國法令,亦受我國法令保障。 勞動基準法對於外籍勞工並無另訂基本工資之規定,凡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之勞工,不論本國勞工或外籍勞工,其工資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關於建議對外籍勞工參酌該國當地工資與生活指數另行訂定最低工資乙節,其他國家無類似作法,故未便同意。

勞基法: 勞基法規定「加班換補休」,以後還拿得到加班費嗎?勞工法專家10點解析告訴你

明年元旦起年資滿6個月以上至少享有特休假3天、國定假日全國休假一致,不過勞工抗爭的問題,仍考驗民進黨。 席開820桌,台新金歡喜辦尾牙,董事長吳東亮、彭雪芬伉儷和員工大玩自拍笑得很開心,因為今年金融業年終依舊蟬聯第一,不只台新金平均獎金4個月以上,一銀、華銀、兆豐也都傳出有5個月年終,但不是每個行業都那麼理想。 陳一二要計算加班費,則要以「底薪」、「午餐補助」與「全勤獎金」這三項加總計算,他的工資就是 43,000 元。 只要是勞工,都適用勞基法的加班規定,除非是遇到天災或突發事件而不得已要加班,這樣的加班情形勞基法第 勞基法2023 32 勞基法 條中也有另外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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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本部指定為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2項(2週)、第30條第3項(8週)、第30條之1(4週)規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依各該規定實施彈性工時。 Q:事業單位因停電致雇主宣佈停工休息,工資如何發給疑義A:勞工赴事業單位工作,因台電公司停電致雇主宣布停工休息,該日停工因不可歸責於勞資雙方,故工資如何發給,可由勞資雙方協商。 《勞基法》第16條規定了關於離職預告期的期間:工作3個月到一年之間的員工,需要在離職前10天預告離職;工作1~3年之間的員工,需要在離職前20天預告離職;工作超過3年的員工,需要在離職前30天預告離職。 不過,因為是試用期,有些公司還是會和員工協議在薪水上打點折扣,然而不論如何,都還是得遵守幾個原則:經過雙方同意、將協議化為書面契約、並且符合最低工資的標準。 根據勞動部公告,最低工資從2021年1月1號開始調漲為月薪24,000元、時薪160元,不論試用期薪資以何種方式計算,都得符合此標準。

勞基法: 資遣通報與資遣預告有什麼差別?

若是月薪制員工,因薪水已包含空班時間(休息時間),就不須另發薪水,而時薪制員工則不計薪。 雇主除了現僱領基本工資的員工必須配合基本工資調漲規定調漲薪資,如果跨年度有徵才需求,也要留意職缺薪資是否已修改為調升後的基本工資,以免涉及廣告刊登不實受罰。 台灣在1970至80年代藉由對外出口擴張,對美國享有鉅額貿易順差。 台灣在美國工會對美國國會施壓,要求以301條款迫使台灣提升勞動條件的背景下,制訂施行勞動基準法。 除了基本工資,加班費也在《勞基法》當中有明確的規定,在第24和39條當中,分別有關於延長工時、和加班日的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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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若主管機關無法訂定有效的監管政策,不僅無法及時識別和回應健康問題,更有可能使加熱菸成為菸害防制的漏洞,導致消費者的健康受到損傷,並使青少年和其他脆弱群體處於風險之中。 因此,WHO特別呼籲世界各國,對於加熱菸品的審查務必更加謹慎,WHO亦提供 TobLabNet 標準測量模式供各國政府主動審查參考。 攸關勞工權益的新制將於明年1月1日實施,勞動部說,新制除了落實勞工週休二日及國定假日全國一致外,勞工可享有更多的休假日與特別休假,對勞工權益的保障更進一步。 (中央社) 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勞基法部分條文,未來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2日休息,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刪除7天國定假日,全國放假一致,及勞工工作滿半年即有3天特休假。

勞基法: 勞工因「優退」而離職,可否申請失業給付?要辦理資遣通報嗎?

另外,體貼懷孕期間可能需要休養安胎,性平法也增訂「安胎假」相關條文,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凡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請假及薪資,可依勞工請假規則辦理,勞工請假規則亦於第4條明定,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給予半薪。 許多職場女性每個月會經歷生理期不適的困擾,也因此,現今勞動法規《性別工作平等法》規範關於「生理假」的規定,讓有需要的女性可以安心請假在家休息。 勞基法2023 勞基法2023 究竟哪些屬於合法公假,則散布在各法令中,較常見的有:接受教召、勤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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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及給付日期與方法有關事項可由勞雇雙方自行約定。 按月計酬者,勞雇雙方可就每日工資額以及到(離)職當月未足月之工資,究應以當月實際日數或一律以30日推計,以及究係以當月在職日數或以月工資扣除未在職日數後核給工資等事項,自行約定。 離職證明文件是指由雇主(投保單位)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之證明。 依就保法第27條規定,申請人應於就服機構推介就業之日起7  日內,將就業與否回覆卡以自行送達或掛號郵寄方式檢送就服機構。

勞基法: 月薪制勞工 — 例假日加班費計算方式(非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

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經本部核定公告之工作者(如附件),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不受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規定之限制,勞雇雙方之勞動條件係依約辦理。 為使勞雇雙方能進一步瞭解工時制度,提供相關法令規定、數種工作時間安排型態,現行工時制度下產生之相關問題解釋,本部製作「工時制度及彈性措施手冊」,期盼對於事業單位及勞工朋友均有所助益。 Q:事業單位以品質扣款、盤損等名目扣發績效獎金作為賠償之用,是否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疑義A: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同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所稱「預扣勞工工資」,係指在違約、賠償等事實未發生或其事實已發生,但責任歸屬、範圍大小、金額多寡等未確定前,雇主預先扣發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工作未滿六個月者,指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 「工資」的部分主要規定在勞基法第2條,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勞基法: 勞動基準法權益簡介

Q:全勤獎金是否屬工資疑義A: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工資定義,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故全勤獎金若係以勞工出勤狀況而發給,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則屬工資範疇。 Q:依工作地點遠近支給之交通補助費是否屬工資疑義A:事業單位依勞工居住地距上班地點遠近支給之交通補助費,如非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並經與勞工協商同意,則非屬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工資,於計算延長工時工資時無庸計入。 根據勞動部於 2021 年 11 月 10 日說明,未感染新型冠狀肺炎但是有接觸疑慮、經防疫單位要求進行「自主健康管理」的勞工,可請「普通傷病假、事假、特別休假」,或是與雇主協調工作時間。 而勞動部於 2022 年 5 月 16 日也宣布,COVID-19 確診個案同住家人已完成 3 劑疫苗接種者,可免居家隔離,改進行 7 天自主防疫,如需外出工作及採買生活必需品,需有 2 日內家用抗原快篩陰性證明。

另查國民法官法將於112年1月1日施行,依該法第39條規定:「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執行職務期間,或候選國民法官受通知到庭期間,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給予公假;並不得以其現任或曾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為由,予以任何職務上不利之處分。」。 Q:曠工應以扣發當日工資為限A:勞工曠工當日工資得不發給,惟應以扣發當日工資為限。 1958年內政部成立「勞工法規整理委員會」研擬「勞工法草案」時,即將其中第二編定名為「勞動基準」。 嗣後,經20餘年的研議,始於1984年7月30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後制定公布,並自次月1日起生效。 不論在職場資歷深淺,只要換工作,都有很高機率要面對「試用期」的考驗,搞清楚遊戲規則,對勞工和雇主來說都是保障自己、有益無害。 對此,雖然兩種解釋方法存在些微差異,有一派認為試用期屬於「正式勞動契約前的試驗、審查階段」,不完全等同一般的正式員工;另一派認為試用期所簽訂的契約,和一般的勞動契約具有等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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