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加班費算法2023詳盡懶人包!(小編貼心推薦)

Posted by Dave on January 3, 2020

勞基法加班費算法

問:某勞工和雇主約定的每天工作時間是 7 小時,如果某天有需要請該勞工額外加班 1 小時,是否適用於加班費的時薪計算標準呢? 因為當天工作總時間沒有超過8小時,因此,依照該勞工平常上班的每小時工資計算即可。 根據《勞基法》第30條第1項: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 而第32條第1、2項補充道:雇主如果有需要讓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經過工會或勞雇雙方約定同意,可以把時間延長,但每日延長時間加上正常工作時間不可以超過12小時,每月延長時間總長不超過46小時。

為因應各行各業不同之營運型態,另訂有2週、8週及4週彈性工時規定。 經本部指定為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2項(2週)、第30條第3項(8週)、第30條之1(4週)規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依各該規定實施彈性工時。 不過雖然都叫做【加班費】,事實上仍有至少四種不同的加班費計算,以下用一張圖表快速說明:工作日 (平日) 加班、休息日加班、例假日加班、國定假日加班。 除此之外,工讀生也應符合勞工例休假規定:勞工每7日應有2日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例假日必須休息,休息日則可以上班,但以加班費計算。 【國定假日、特休加班費計算】若雇主經勞工同意於國定假日、特休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意旨勞工除可領得原本該國定/特休假日工資,可額外再獲得1日薪水。

勞基法加班費算法: 計算加班費時,哪些薪資科目要納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中來計算呢?

經常看到的招募訊息錯誤,例如限男/女性、男/女性尤佳、未婚尤佳、限幾歲以下、五官端正等等。 招募當然要有篩選的資格條件,例如學歷、經歷、技能、證照等,但千萬不能有就業服務法第五條規定的歧視條件。 (狀況二)分職位高低給付,也沒距離限制,就算住在公司旁邊一樣有固定津貼,月不論出勤狀況,這些都屬於固定經常性給與,這種情形會被認定屬於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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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加班費的計算不是用底薪31,000元換成時薪,而是用總月薪36,000元下去換算。 陳一二要計算加班費,則要以「底薪」、「午餐補助」與「全勤獎金」這三項加總計算,他的工資就是 43,000 元。 Kate 是就讀傳播學院的大四學生,他每週一到五的早上都會花 4 個小時到公關公司擔任媒體監測的工讀生,時薪為 176 元。 而 Eric 的時薪就是 38,000 ÷ 每月 30 日 ÷ 每日工作時數上限 8 小時=38,000 ÷ 240=158.33 元/時。 家庭照顧假為常態假別,與一開始介紹的「防疫照顧假」不同;家庭照顧假可為廣泛的原因且不支薪、防疫照顧假則僅限於受到 covid-19 影響的勞工,且雇主可自由決定是否支薪。

勞基法加班費算法: (三) 國定假日加班費計算、特休加班費計算

如果勞工在「國定假日」加班,則可領原本工資再加一倍,未滿8小時也一律以一天的工資計算。 而「例假日」原則上是不能加班的,如果因為遇到突發狀況、天災人禍等因素而不得不在例假日加班的情況,則當天上班工資則和休息日一樣,要加發一倍,未滿8小時同樣以一天計算,而且還要再補休一天。 ▼ 未來雇主若沒有按照新法規定給加班費,將可被開罰2萬到100萬元。 勞動部官員表示,勞工可以自己決定,如果雇主沒有經過勞工同意,擅自將加班費換成補休就是「違法」,只要勞工拒絕,雇主就必須要發給加班費,且雇主發放薪水時,應提供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 而未來打工族也因應新制計算薪資,如果在7天內有打工第6天,則時薪要同「休息日」以1又1/3倍和1又2/3倍計算。 也就是說明年打工族基本時薪133元,7天內打工第6天屬休息日,前2小時時薪要以1又1/3倍計算,約178元,第3小時起時薪約222元,而工作4小時或未滿4小時則一樣要以4小時計算,約可領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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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著,需要了解公司約定之休息日、例假日及休假日,勞動基準法§36 勞基法加班費算法2023 中規定,勞工七日內應有一日例假,一日休息日(變形工時除外)。 但例休假日可以依勞資雙方同意後調整,只要符合七日內有一例一休,且勞工不得連續工作超過六天兩大原則即可。 一般勞工的工作時數規範在《勞基法第30條》: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天不能超過8小時,每週不能超過40小時。 而《勞基法第32條》提到:雇主如果有需要讓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經過工會或勞雇雙方約定同意,可以把時間延長,但每日延長時間加上正常工作時間不可以超過12小時。 根據 勞基法第 39 條,雇主須徵得勞工同意才可要求在國定假日出勤,如果勞工不同意,雇主也不可扣全勤或是國定假日當日的工資。 雇主除了支付國定假日出勤的加班費以外,也可在勞資雙方協調同意後,將國定假日與一般工作日對調,以下規定不限於月薪制或是時薪制的勞工。

勞基法加班費算法: 工作日(延長工時)加班費計算方式

立法院院會(6日)三讀通過勞基法修正案,條文包括勞工每7天享有「一例一休」、刪除7天國定假日、新增特休假及相關規定,以及提高加班費,其中加班費的計算方式,將分為「四種」不同的算法,如果業主少算、造成勞工損失,恐被開罰2萬到100萬元。 預計明年元旦上路的《勞基法》修法,因為推出新制「一例一休」,勞工每7天中,應有一天為休息日和一天例假日,加班費大幅加碼,所以平日、休息日、例假日、國定假日,四種日子的加班費算法都不同。 根據《勞基法》新規定,「平常日」加班,前2小時,每小時增加原本時薪的1/3薪水,2小時之後,每小時要加發原本時薪的2/3薪水。 而在「休息日」加班,除了要給原本一天的薪資之外,明年起新增規定,前2小時再加發1/3,2小時之後也要加發2/3,而且休息日加班不滿4小時也要以4小時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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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按月計酬者如每月工資為26,400元,則其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可按26,400元每月除以30日除以8小時為基礎,並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計算延時工資。 答:按月計酬者所約定月薪給付總額,除勞資雙方另有約定者外,仍得視為已給付相當於240小時之工資,並據為計算延時工資(加班費)時之「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勞資權益並未變動。 為提供事業單位就在外工作勞工工作時間認定及出勤紀錄記載之參考,勞動部訂定「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及「居家照顧服務員轉場工時紀錄指導原則」供各界參考。

勞基法加班費算法: 【勞動檢查】「加班換補休」,可行嗎?怎樣做才不違法?|樂誠勞資顧問

目前加班費計算的行政命令規定,加班費時薪核計是月薪除"30日"再除8小時,等於在計算加班費時,是假設1個月工作30天。 從2021年1月1日起,基本工資是月薪最少24,000元,時薪最少160元。 這個基本工資是指全薪,不論你分幾個薪資結構名稱,只要全薪低於基本工資就是違法。 Q: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按件計酬之勞工」疑義A: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按件計酬之勞工」係指勞工之工資中包含依完成工作量所獲致之工資,而此項工資之多寡,足以影響其生活可否維持者而言。 上開情形之勞工,其雇主如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而影響其生活之維持時,自有該款之適用。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 以保全業為例,勞動部發布的「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第4條[4],明訂工時安排應合理化。 保全人員每日正常工時不得超過10小時,加上延長工時(即加班),不得超過12小時,出勤日之間隔至少應有11小時。 另每月正常工時上限為240小時,加計延長工時不得超過288小時。 勞基法加班費算法 除此之外,雇主原則上每7日至少應給予1天例假,倘若經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可改為每14日給予2天例假。 加班費的計算標準,按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即以所謂的「平日每小時工資」當作計算基準,實務對於「平日每小時工資」其實判斷標準其實算是統一,原則按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7年7月15日台勞動二字第14007號函的見解,即為勞工在每日正常工作時間內每小時所得之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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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法令並沒有規定發給全勤獎金之標準,因此如何發給或發放條件應由勞資雙方自行議定,勞工如果到職時發現工資結構有此項目,建議一定要問清楚發放標準,而對雇主而言,最好也把發放辦法訂定在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內,避免未來發生不必要的爭議。 為了避免員工遲到或常請假,這應該是另一項常見的薪資項目了,由於全勤獎金的發給與勞工的出勤情形或提供勞務的程度具有高度相關,因此當然就符合「因工作所獲得的報酬」定義,本項目也是多屬於工資的範疇。 但勞工是人畢竟不是機器,無法24小時不停運轉,在經過長時間連續工作之後,會需要適度休息以恢復體力,始能保持一定的工作效率與生產力。 此所以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而此一「休息時間」也須明訂於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以資明確。 上述規定,理解起來應無問題,可是實務上卻常見雇主被勞動檢查後受罰的案例。 《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雇主使勞工於第36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2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 萬不得已如有需要繼續工作,或是雇主與勞工額外另作約定,應依《勞動基準法》第40條規定,當日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於事後需給予補假休息,因此計算薪資方式需比照前文的「雙倍薪水」支付。
  • 家庭照顧假為常態假別,與一開始介紹的「防疫照顧假」不同;家庭照顧假可為廣泛的原因且不支薪、防疫照顧假則僅限於受到 covid-19 影響的勞工,且雇主可自由決定是否支薪。
  • 因兩週合計工時達到法定上限 80 小時,週五的工時已挪移到週一至週四完成,因此週五成為免出勤日。
  • 在一般的狀況下,勞基法規定每 7 日應有 1 日的例假日加上 1 日的休息日,且勞工連續出勤應以 6 日為限。
  • 【一例一休修法版本】 為了讓勞工休息日能真的休息,休息日工資從優計算:做1~4小時,以4小時計算;做4~8小時,以8小時計算。
  • 以下為某企業的實操設置分享,透過Workstem的薪酬項目設置及其中的「自定義公式」功能,即可自動辨別加班時間和工作日、休息日、休假日等不同的加班類型,並自動計算加班時長及加班津貼。

以上將補休相關之法令規定及實務上之處理方式做一完整介紹,希望有意實施補休制度之企業,都能依法來進行各項補休條件之約定,以免侵害勞工權益,衍生無謂之爭議。 |一、平日延長工時 勞基法加班費算法2023 這邊所說的「平日」並不一定代表是星期一到五的意思,而是勞資雙方約定應該要出勤的正常工作時間。 2、然,本人認,前揭函釋有抵觸法律之虞,蓋因勞動基準法第1條已明文該法係勞動條件最低標準,勞資所定勞動條件不得低於該法所定之最低標準,勞資雙方如約定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於元以下採4捨5入,即已抵觸該法第1條所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之規定而無效。 查「事業單位自行僱用之警衛人員」前於98年6月26日經核定為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該等工作者主要工作內容係負責事業單位門禁、人員及車輛之管制與登記。

勞基法加班費算法: 工時(休息、休假、請假)

當孩子感染腸病毒時,父母最好多陪伴、多觀察,一旦出現重症徵兆,應盡快就醫。 《勞基法》及其他勞動法令非常多,上網查就有一大堆看法和見解,但一旦決定從上班打工族變成創業者時,經常在面臨到實際經營問題時,換了位置就換了腦袋,即使你創業初期業績不好,還在虧錢,有成本的壓力,不管是裝傻或無意而誤觸法令,都還是要回歸到合法的人資管理作為。 這裡強烈建議:即使員工人數不滿5人,甚至只有1人,公司也可以成立勞保單位,替員工投保提繳完整的勞保、健保和勞退,這才是創業者應有的經營風範和格局。 員工人數滿5人,公司就要強制成立勞保投保單位,替員工投保提繳這三種保險。 只要是勞工,都適用勞基法的加班規定,除非是遇到天災或突發事件而不得已要加班,這樣的加班情形勞基法第 32 條中也有另外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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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P客運駕駛員請求加班費案(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勞上字第19號)為例,駕駛員甲主張之每日工作時間應以公司所製作「仕業表」(即班次表)上所記載之全部時間(即第1班出車至最後1班到站)計算,亦即行車班次與班次間之間隔待命期間,均應計入工時。 薪資計算系統自動獲取員工出勤/休假/基本薪資等相關數據,藉助靈活強大的AI引擎,僅需數秒即可快速完成加班費計算。 問:按照約定,雇主會按照當年業績在年末給勞工派發一份分紅,這份收入是否應被納入平均時薪的計算呢?

勞基法加班費算法: 工讀生有年終獎金嗎?

過去函釋規定2個例假應間隔6個工作日,但修法後,將可挪移例假,恐將造成連續上班12日的慘況。 【一例一休修法版本】 為了讓勞工休息日能真的休息,休息日工資從優計算:做1~4小時,以4小時計算;做4~8小時,以8小時計算。 我個人會建議每50分鐘休息15分至20分鐘,若零碎的時間不易計算,則可選擇1小時休息15至20分鐘,雖然整體休息時間會增加,但相對來說可提高工作效率。 以實際工作時間為準,包含熱車時間、駕駛時間、驗票時間、等班時間、洗車時間、加油時間、保養時間、待命時間、上下貨時間或其他在雇主指揮監督下從事相關工作之時間。 同理,因為休息日的第9小時以後,已經沒有1倍的本薪了,所以休息日的第9~12小時才會是0本薪+2.67的加班費率。

休息日的加班時數,是以4小時為1計算基數,工作1小時要給4小時加班費,工作5小時則給8小時加班費,最高至12小時。 註:12/22更新,目前對例假日第9~12小時加班費,有一些不同解釋,目前大致上比較正確的,是要區分為兩塊,一是合法加班,只有天災事變才算合法加班,加班費1倍+一天補休。 勞基法加班費計算方式改變,讓大家傷透腦筋,勞基法修正案已三讀通過,105年12月23日起1例1休、休息日加班新制提前上路,勞基法加班費的4種計算方式不懂不行! 倘若責任制保全人員平日某天另有加班至12小時,則加班部分應以100×4/3=133.33元計算,也就是平日加班2小時以內的加班費,每小時不可以低於134元。 1HR薪資系統串連薪資與差勤資料,自動計算本薪、獎金、加班費、各項福利津貼、勞健保費、所得稅、遲到及請假各項扣款,支援每月固定、非固定薪資發放,簡化計薪作業。

勞基法加班費算法: 獎金

根據名單,新北客運因為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令規定,且沒有在勞工輪班班次間給予11小時的休息時間,遭罰120萬元;光華巴士同樣因勞工在輪班班次間沒有適當休息時間遭罰80萬元。 Q:依工作地點遠近支給之交通補助費是否屬工資疑義A:事業單位依勞工居住地距上班地點遠近支給之交通補助費,如非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並經與勞工協商同意,則非屬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工資,於計算延長工時工資時無庸計入。 Q:久任獎金之認定疑義A:事業單位發給勞工之久任獎金,若非一次發給而係雇主按月發給並構成勞工工作報酬之一部分者,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應屬工資,於計算平均工資時應列入計算。

基上,雇主提供勞工之膳宿、水電費用等均得約定為工資之一部分,連同以法定通用貨幣給付之部分,若不低於基本工資,應屬合法。 Q:有關雇主發給之夜點費及誤餐費是否為工資,應依勞基法第2條第3款規定個案認定。 A: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勞基法加班費算法: (一) 正常工時計算規定

A: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第37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故凡適用該法之各事業單位受僱勞工,不論是否屬於計件或計日工人,均應享有上開法定權利。 又第36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37條所定之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為該法第39條所明定,故事業單位應依法發給其所僱計件工例假、休息日及休假日之工資。 A:查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至於勞工應否於休假日工作及該假日須工作多久,均由雇主決定,應屬於事業單位內部管理事宜。 要特別提醒的是「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已在2022年 1 月 1 日廢止 ,只要勞工工作時間超過正常工時,也就是「每日工作超過 8 小時」或「連續上班超過第6天」,符合勞基法規範的行業,雇主都必須給予加班費,否則有可能被開罰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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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排班時需注意是否碰到國定假日,如國定假日當天遇到休息日、例假,應讓勞工另擇其他工作日補休,若國定假日當天為免出勤日(空班),則不用補假。 換句話說,1月29日員工上班,雇主只需要給付休息日加班費即可;但須留意的是,1月30日當天因為是例假日,原則上是不可以要求員工出勤上班的,除非遇到「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才能合法加班。 答:勞動基準法有關國定假日規定之意旨在保障有出勤義務之勞工當日免於出勤而雇主工資應照給之權益,至原約定無出勤義務者,自無工資請求權。

勞基法加班費算法: 想3分鐘完成「薪資結算」並省下46%薪資作業嗎?

白話來說,就是扣除其他延長工時(包含平日、休息日及例假日加班)所給付之工資。 另依勞委會101年5月30日函之釋示,勞雇雙方縱有約定延時工作需事先申請者,因工作場所係雇主指揮監督之範圍,仍應就員工出勤及延時工作等情形善盡管理之責,訴願人自不得以自行訂定之加班管理要點及勞工未於加班系統申請等理由,主張排除法律規定之適用。 是劉君等人超出正常工時仍提供勞務,應屬延長工作時間,訴願人即應於當期工資發放日給付其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近年因爲考量讓適逢週二、週四的國定假日能夠與週休二日配合,設計了「彈性放假」的制度,讓原屬工作日的週一或是週五提前或是事後在休息日補班,讓國定假日能與週休二日形成連假。 舉例來說,假設某年的元旦為星期二,對於 比照政府行政機關放假和補班 的企業來說,應該於元旦前一週的週六,也就是 12/29 先補班,讓原本是工作日的 12/31 能夠放假,因而有 12/30 (日) 到 1/1 (二) 的三天連假。 根據 勞基法第 2 條,勞工的工資是指所有因為工作所獲得的「經常性報酬」,包括工資、薪金,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支付的獎金、津貼、任何其他名義的報酬。 如果勞工有家庭成員需要自主健康管理,且需要勞工請假照顧的話,勞工可請「家庭照顧假、事假、特別休假」,家庭照顧假的請假日數與事假合併,一年可請 7 日。 雇主不得拒絕勞工因照顧自主健康管理的家庭成員所需的請假,也不能扣發全勤獎金、影響考績、解僱或執行其他不利於勞工的處分。 但這一季因為目標達成,老闆特別給予分紅 $20,000,那麼此時阿明的加班費計算基礎為「底薪」+「全勤獎金」+「伙食津貼」+「交通補助」四項加總計算,$39,000 ÷ 每月 30 天 ÷ 每天 8 小時 = $163(四捨五入),也就是他的加班費時薪。

勞基法加班費算法: (一) 加班費計算基礎

國定假日與例假日,則是即使出勤1小時,也要給8小時,超出8小時的部分則比照原24條。 依照勞基法第40條規定:只有在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才能依法要求勞工配合出勤。 工作,對部分的人來說是夢想的實踐,但對更多人來說,是家庭的支柱。 勞基法加班費算法2023 許多人大半人生時間都如同在勞動市場的一葉扁舟,對於法令,你怎麼能不在乎? Workforce,我們是一群有人力資源、職業訓練及勞動檢查員經驗的團體,希望透過以往的實務經驗,用文字與圖解試著摒除複雜的勞動法令所致生之迷霧,讓勞資雙方都能了解這份國家制定的說明書。

勞基法加班費算法: 休假日(國定假日、特休)的加班費怎麼計算?

「國定假日」及「特休」出勤即使未滿8小時,也要給足8小時的加班費,這點是需要特別留意的,因為勞工原本可以充分的運用一整天的假期,所以就算只是出勤30分鐘,也要給足1天的加班費。 如果延長至第9~10小時加班倍率為1.34,延長至第11~12小時加班倍率為1.67。 為什麼我們要用1.34、1.67下去計算加班費,而不是使用1.33、1.66呢? 依照勞基法第24條規定,要按平日每小時工資的三分之一以上、三分之二以上,因此要直接進位使用1.34、1.67計算,才能符合法規。

勞基法加班費算法: 補充說明:哪些產業「沒有」勞動節可休假?

再者,由於農曆春節前,上班族需於1月22日星期六事先補班一天,並和2月4日進行調移,才能達成過年放9天連假的權益。 因此,按法規來說,這天的休假性質就屬於「休息日」,加班費也是依照週六出勤的加班費率計算即可。 由於這次過年比較早,2022年的農曆春節假期中,除了既有國定假日、例假日、休假日以外,又有補班日實施彈性放假的情況,因此也讓整體排班狀況顯得較為複雜,即便你是按照政府行事曆出勤的上班族,2月排班表也都隱藏不少細節要留意。 勞動局長高寶華透過新聞稿表示,各事業單位應注意每月工時上限及勞工班次間的間隔時間,並應積極補充人力、適當調度,以保障勞工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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