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此,勞動部特別製作《勞動基準法》及其相關法規之常見疑問集,透過情境式帶入勞資雙方可能遇之爭議,更加清楚明瞭的解釋法律規定。 例假2023 勞動基準法於民國73年7月30日公布施行,已歷經數十年,不斷調整與修正,為勞工權益增添更周全的保障,使勞資雙方都能獲得該有權利與完善職場及勞動環境,共創雙贏局面。 勞基法第36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而前述的變形工時彈性中,僅有適用四週變形工時的行業不受「七日一定要有一例假」之規範,每兩週內至少有兩日例假即可。 ※註:(1)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84條規定,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有關任(派)免、薪資、獎懲、退休、撫卹及保險(含職業災害)等事項,應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
三、甲方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0條之1規定實施4週彈性工時,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以8小時計(不含用餐與休息時間),月休8~10天,工作時段之起迄時間得因班別而有所不同。 若是工作日不固定的時薪制工作者,將國定假日與沒有出勤義務的日子對調,則對調後之國定假日既未出勤,自不會發放當日工資(蓋時薪制計薪乃以出勤為前提),屬無意義的對調,故建議針對時薪制工作者,就不要再操作國定假日調移,凡國定假日出勤即計給雙倍工資。 勞資雙方可另外約定一天補放國定假日;若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行事曆出勤,則會在例假/休息日的後一天或前一天補假。 勞動部表示,為齊一《勞動基準法》新制,將採取「宣導」、「輔導」、「檢查」及「檢查後協助改善」4大措施,並結合各地方政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資源,持續以宣導、輔導等多元措施協助事業單位調適及落實法令,以達到落實週休二日、縮減勞工工時之立法目的。 勞動部進一步解釋,當週日為勞工例假,如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法定原因,雇主使勞工於例假出勤工作時,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即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天工資,並於事後補假休息。 勞動部說明,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6條規定,勞工每7日當中,須有2日作為休息,其中1天為「例假」、1天為「休息日」。
例假: 「彈性工時」比較整理表
◎「時變形」基本概念:(口訣:一日正常工時10小時、一週正常工時48小時) 1. ◎「日變形」基本概念:(口訣:二週內2例2休、最多連續工作6天) 1. 每七天要有一個例假(例假只能在每七天內調移)、每二週要有二個休息日(休息日可在每二週內調移),例假和休息的總數不變,若數量不足,則必有休息日加班費產生(例假不可輕易加班)。 據中央社及自由報導解釋,《勞基法》中原規定勞工每週應有一天例假,不過1986年的函釋允許勞工將該例假日安排於七日中的任一日。 以兩週來看,若某勞工的假分別被排在週首與週尾,則可能造成勞工連續工作12日的狀況。
同樣的,八月排休時已知B循環也少1天、B1~B2少1個例假,在A3~A4已難再調撥之前提下,除只能從B3週調撥1天至B1或B2週以補例假之外,可在B1~B3週指定工作日變更為休息日加班(最遲於九月份指定於B4週),如此則九月排班至少要在B4週排休3天。 勞工可以不懂變形工時,而只顧每月排休天數,但若過於集中排休,違法受罰的卻是雇主。 為了能從排班階段就符合法令規定,主管/人資/排班人員不可不了解變形工時。 勞動部補充,「七休一」令釋規定可直接簽訂在勞動契約中,不必每次挪移例假時詢問勞工一次,符合特殊工作情況的勞工也可主動提出挪移例假的要求,即可藉此累積假期。
例假: 國定假日遇到員工休假日該怎麼處理?3個重點告訴你
2017年4月27日,辛炳隆說,民眾對一例一休的不滿意度主要來自企業藉口實施一例一休惡性漲價,這波物價上漲反應較明顯的是在民生消費品上,因此家庭主婦最反對一例一休;一例一休影響民生物價上漲,有如強迫因低薪而陷入經濟貧困的受雇者接受「斷食療法」[138]。 2017年3月22日,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本年1月薪資與生產力統計:受廠商發放年終及績效獎金影響,1月含固定月薪、獎金、紅利及加班費等薪資,平均每位受雇員工可領到新台幣93144元。 外界批評,主計總處公布薪資「平均數」,無法完全反映真實情況[68]。
- 簡言之,勞工正常工作時間若為上午8時至下午6時,縱使勞工請假1小時,其下班時間仍應維持在下午6時,倘雇主使勞工工作至7時,則仍會產生1小時之延長工時,並應按《勞基法》第24條給付延長工時工資(加班費)。
- 但不管是補假還是調移,國定假日最終都會落在「工作日」上,換句話說,如果是月薪制勞工,已經有一倍的工作日工資會隨著月薪發給。
- 因此,如勞工請病假期間跨越前開約定年度,則於新年度即應重新計算前開規定之天數。
- 2015年8月28日,勞動部預告修正《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預計2016年上路,法定工時縮短為每周40小時[24]。
- 郭芳煜一卸任即直言,接下一例一休這個燙手山芋,就註定他會卸任[66]。
然而要制定請假流程前,仍應該先釐清勞工請假的相關規範與權益,否則雇主制定的請假流程非但可能無效,還可能成為違法的證據喔。 一例一休實施未滿一年,勞動部即預告將再次大幅修訂,並於2017年10月31日釋出主要修法方向,對一例一休之諸多項目大幅鬆綁,勞工團體認為該修法方向將造成勞權大幅倒退[50]。 2018年8月4日,和欣客運總經理辦公室主任王祖明說,一例一休實施後,汽車客運業者必須增加駕駛和票務、站務等人力及加班費,人事成本提高[144]。
例假: 企業內訓
一例一休規定於勞動基準法第36條,在於適當阻隔勞工連續工作多日,雇主不得任意剝奪勞工此一例假休息的基本權益。 除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法定原因,縱經勞工同意,仍不得使勞工在例假日工作。 勞基法第37條「休假日(國定假日)規定」,依照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將全國休假日統一。 但若遇到休假日碰上例假及休息日,勞動部解釋令表示國定假日應擇日補修休。 提醒企業雇主,如以上述約定4月29日屬性為休息日(星期六),若當天真的有需求要勞工於當天出勤,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有關休息日出勤加給之規定計算工資,給予休息日加班費。 勞動節屬「國定假日」,若逼不得已在勞動節當天勞資雙方約定出勤,薪酬計算與平日有異、經勞資協商取得共識後,出勤者應加倍發給工資,意指「除原有工資,當日工資不論工時多久,均統一多給一日工資」。
2017年11月27日,一例一休再修法前夕,台灣勞工陣線系統的勞動部政務次長廖蕙芳請辭獲准,前臺北市政府秘書長蘇麗瓊接任勞動部政務次長。 例假 2.表二:出勤時數不固定的時薪制勞工,因為「一日」的工時並不固定,因此直接按「實際」出勤時數加倍發給工資。 2017年4月24日,行政院主計總處國勢普查處副處長潘寧馨說,較難從就業市場與失業率看出一例一休對勞動市場的影響,但本年1至2月加班工時僅較2016年同期微增2.6%,本年1至2月加班費增幅12.5%為七年來最高,顯然加班工時、加班費、受雇員工人數會有影響[71]。 雖然條例說明,年假須在一段不間斷的時間去放,但如僱員要求,而年假日數又不超過10天的話,僱主是可讓僱員將不多於3天的假期分開放;如果年假日數超過10天,只要其中7天是連續放,餘下的就可由僱員隨意安排。 今年冬節為12月22日星期日,如僱主選擇以冬節為法定假日,而某員工的休息日是星期日,適逢冬節,僱主就應讓員工於翌日(即12月23日)補假。
例假: 例假及休息日可徵得勞工同意更動,另每7日的週期起迄是否能任意調動?
[34]同日,公民監督國會聯盟批評,民進黨過去以「委員會中心」為國會改革的核心,但民進黨此舉顯然與此核心背道而馳[35]。 二、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事前徵得勞工同意後(同意書範例可上本府勞工處網站-便民服務-勞動條件科下載),限於二週期內適當調整原定之例假,其間隔至多12日: 1、年節、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即放假之日,屠宰業或承載旅客之運輸業,為因應公眾之生活便利,致有使勞工連續工作逾6日之必要。 2、因勞工從事工作之地點具特殊性(如海上、高山或偏遠地區等),其交通相當耗時,致有連續工作逾6日之必要。 3、因勞工於國外、船艦、航空器、闈場或電廠歲修執行職務,致有連續工作逾6日之必要。 這種制度適用之事業單位每日正常工時上限並無改變,還是8小時,但勞資雙方可以協議,將8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讓調整後單週工作總時數最高達到48小時,但必須要有1個例假,而且每8週要有8天例假日與8天休息日。 (二)問題二: 勞工如於當年度內曾請休病假再恢復出勤者,其後仍須請假一次連續超過三十日以上,則三十日之後之期間,如遇例休假日始得計入無薪請假期間內。
2.二週變形分成兩種變形方式,一種是「彈性分配例假和休息日」(底下簡稱「日變形」)、另一種則是「彈性分配工作日的正常工作時間」(底下簡稱「時變形」)。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例假旨在合理中斷勞工連續多日工作以避免過勞,對於例假之安排,應以每1週期內至少應有1日例假,但不得連續工作逾6日為原則,勞動部早已於105年9月10日令釋明定。 媒體報導勞動部於105年12月28日函文關於例假及休息日排定原則,係應地方政府之詢問,進一步明確申明「不得使勞工連續工作逾6日」令釋之意旨,並非發布新函釋。 3.調移除了必須經勞工「個人」同意之外(建議不要用一次性概括性同意取代),還須讓勞工或主管機關能夠檢視國定假日的天數並未減少,因此在班表或行事曆上必須可以明確看到國定假日調移後的放假日期。 關於國定假日出勤、關於國定假日出勤、調移,還有加班費計算,你都清楚嗎?
例假: 釐清「公眾假期」與「法定假期」
第36條例假規定之修正,堅持「週休二日」原則不變,絕非全面放寬讓所有事業單位均得調整例假,僅允許部分特殊情形之例外,於經過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個別事業單位再經工會,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之法定程序後,例假始得於每7日週期內彈性調整。 為確實保障勞工權益,勞動部研議以「例假審查機制」之「雙重作為」進行把關。 (一)問題一: 勞工一次請休連續病假達三十日以上者,第一日至第三十日均僅能以「工作天」計算病假,而不得將例休假日計入,仍須照給例休假日之工資。 至於此連續病假期間中超過三十日以上的天數,依上開函釋見解,超過部分天數(即從第三十一天起算)如遇例休假日,即得一併計入請假期間內,換言之,第三十一天之後的天數如遇到例休假日,毋庸照給工資。 行為時勞動基準法第36條所定「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性質上屬強制規定,雇主自應遵守,除有同法第40條規定所列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法定原因,縱經勞工同意,仍不得使勞工在例假日工作,訴願人既從事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自應受上開規定之拘束,若有違反,即應受罰。 當工作日的正常工時和工資都調移開了,當天無約定工時(無須出勤)、也沒有工資,形成俗稱的「空班」。
但林昶佐說,蔡英文政府能推動年金改革、轉型正義等議題,勞動政策追隨馬英九政府的真正原因是「勇氣不夠」[83]。 2017年4月20日,桃園市政府勞動局在桃園市議會發表工作報告,接受議員黃婉如質詢時承認,一例一休實施後,桃園市政府社會局、桃園市政府衛生局、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桃園市各區公所、甚至桃園市政府勞動局本身都因超時工作被開罰,目前也有單位提出訴願[70]。 例假2023 2018年12月17日,民進黨全國黨代表陳筱諭投入2019年臺南市第二選舉區立法委員缺額補選黨內初選,在台北市五院附近高掛廣告看板「還我七天假」直批一例一休,認為一例一休修法失當使勞工與年輕人對民進黨失去信心[56]。 2019年1月9日,陳筱諭抨擊民進黨黑箱作業護航前勞動部次長郭國文贏得黨內初選,宣布退黨、以無黨籍參選[57][58]。
例假: 勞資必看!國定假日出勤、薪資這樣算!
勞工排完想休的日子,先鎖定單週完全未休者,檢查其所屬的二週內(四週週期的前二週或後二週),是否排休二天以上? 以附表來說,B1週沒有排休、B2週僅有排休1天,顯然例假不足,必須要求從其他密集排休的天數調至B1或B2週。 三、企業排休的名稱相當混亂,但例假、休息日、休假日(指國定假日與特別休假),均為法律的專有名詞,且高低位階不同,排班時需要區分重要性,故請務必統一名詞並了解其中差異。 雇主若違反上述相關規定,勞工需要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和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如: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 若查證屬實,不論是強制出勤、未依法支付加班費,可開罰2萬至100萬元,千萬要留意。 A:依新修正之勞動基準法第23條新規定,雇主給付工資的同時,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即薪資單)。
- 根據新函釋,原則上只要勞資雙方都同意,例假、休息日是可以挪移的調動,但必須符合「沒有連續上班超過6天」的規定。
- 原條文規定,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假。
- 2017年11月27日,一例一休再修法前夕,台灣勞工陣線系統的勞動部政務次長廖蕙芳請辭獲准,前臺北市政府秘書長蘇麗瓊接任勞動部政務次長。
- 2017年3月3日,民進黨立委吳玉琴與台灣社會福利總盟召開記者會指出,社福產業長期與《勞動基準法》衝突,工時限定過於嚴格,讓社福團體在人力應用上面臨困境。
- 1.每七天要有一個例假(例假只能在每七天內調移)、每二週要有二個休息日(休息日可在每二週內調移),例假和休息的總數不變,若數量不足,則必有休息日加班費產生(例假不可輕易加班)。
勞動部強調,依現行規定,例假及休息日之安排,仍然必須以每7日為1週期,除彈性工時之情況外,每1週期內應有1日例假、1日休息日。 例假2023 各該「例假」及「休息日」,本得由勞雇雙方於不違反該法相關規定情形下,依照事業單位營運特性及勞工之需求自行約定,非僅限於星期六、日實施,如果事業單位有輪班的情形,全體勞工之例假或休息期日未必一致。 至於「每一週期」之起訖(例如星期一至星期日或星期日至星期六),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並依曆日連續計算,不因跨月而重新起算。
例假: 國定假日當天休
請注意「勞動節」屬國定假日,依法出勤應給兩倍薪,其他包括排班制、薪水試算,甚至是「哪些產業才可以放勞動節?」等相關資訊,請參考《104職場力》的整理資訊。 例假2023 2017年3月3日,民進黨立委吳玉琴與台灣社會福利總盟召開記者會指出,社福產業長期與《勞動基準法》衝突,工時限定過於嚴格,讓社福團體在人力應用上面臨困境。 台灣老人福利機構協會理事長賴添福說,一例一休導致社福機構人事成本增加,原本「配備比」(照護人力與照護人數的比例)符合標準的部分社福機構必須增加人力,但市場上人力已經不足,社福機構只能讓服務萎縮,可能導致很多人被排除在照顧範圍外。 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行政處處長曾孟儀說,勵馨提供的兒童及少年安置服務是「類家庭式照顧」,工時上限12小時破壞了「類家庭式兒少安置機構的核心價值」。
只是一旦有調移的需求,則「交代變形週期的起訖」就是必要條件(才能檢視調移結果有無符合變形工時的規範)。 換句話說,如果公司平時都遵循週休二日、不操作變形,僅因偶發狀況才有變形的需求(前後兩次變形需求至少間隔一個變形週期以上),可以等有變形需求時再畫變形週期班表;反之,若經常有變形的需要,則應畫出循環不斷的變形週期班表。 二週變形分成兩種變形方式,一種是「彈性分配例假和休息日」(底下簡稱「日變形」)、另一種則是「彈性分配工作日的正常工作時間」(底下簡稱「時變形」)。 一例一休上路至今,企業、勞工都有不少抱怨,關鍵在於勞動部去年10月實施的函釋,取消一般情況例假可挪移的規定,讓勞工有需求時無法挪移例假。
例假: 勞工請休連續住院普通傷病假期間,適逢例假、休息日或國定假日,是否仍應給予全薪?
第34條輪班制更換班次休息時間,所規範的是採取「輪班制」且限於「工作班次更換」時,如上一班次為早班、下一班次更換為中班,班次之銜接點。 至於「非輪班制」(如:固定「朝9晚5」工作者),或「屬於輪班制但班次沒有變動者」,則非本條規定之對象。 A1:按照《僱傭條例》,但凡以連續性合約受聘用的僱員,僱主必定要讓員工每工作7日,享有不少於1天的假期;在休息日當天,僱員是有權在24小時不工作。 因此,本文主張,休息日部分,並非以任意連續六天工作,即認定第六天為工作日,仍因回歸法條意旨,只要每七天內有一個休息日即屬適法。 目前法條裡並沒有針對休息日有提到是否能挪移,也沒有如同第4項所提到的調整規定,所以我們若回到第36條第1項來看,休息日在每七日的區間內挪移應屬合理範圍。 可在七月發現排班過少時,就先在七月份指定一個工作日,變更為休息日加班;最遲可等八月排班時,發現難以在8/10前排滿5天再行指定。
勞動基準法特別休假,是為了提供勞工休憩之用,休假日期由勞工依照自己意願決定。 雇主可提醒或促請勞工排定休假,但不可以限制勞工僅得一次預先排定或在特定期日前休假。 譬如今(112)年春節10天連假狀況,透過8週彈性工時,將1月7日之原定休息日與1月20日之原定工作日對調、2月4日之原定休息日再與1月27日之原定工作日對調。 而除夕(1月21日)及初一(1月22日)適逢原本的休息日及例假,依法應行補假,補假日期為1月25日及1月26日。 三種彈性工時制度中,以2週彈性工時適用範圍最廣,所有事業單位都能採行,但得分配正常工作時數的區間最短。 所以調整為6小時的那兩天如果又因為加班的關係,而工作超過6小時,雇主就要依照加班費給付規定,加給1/3或2/3。
例假: 工時與休假
白正憲說,沒有人會反對勞動部所說的「國定假日全國一致」,問題是要公務員加七天假、還是勞工少七天假;公務員加七天假是錦上添花,也沒有聽到有公務員出來喊要加七天假,他認為倒不如趁這次機會訴求勞工所有的假日都比照公務員(例如特別休假跟公務員趨於一致)。 勞動人權協會理事長王娟萍大聲質問白正憲,「所以你支持砍七天假?」白正憲沒有當場回應,下台後向其他勞工團體代表說明自己的立場;但其他勞團代表認為白正憲背叛勞工,台灣國際勞工協會理事長陳素香上台發言時點名批評「白正憲,你當了民進黨的樣板傀儡」。 台灣電子電機資訊產業工會秘書長林名哲痛批,如果一例一休砍七天假的方案通過,雇主日後開出「月休五天,月薪不到新台幣26000元」的勞動條件將完全合法[117]。
如採「排班制」或「變形工時」,要注意必須依照勞工與雇主約定的工作日、休息日和例假出勤與休假,在4月的30天內需要排入4 個例假日與 4 個休假日,以及本次勞動節國定假日。 國民黨立委顏寬恆說,政府必須在勞資雙方出現糾紛時居間協調,蔡英文卻不知道這一點,「什麼事都想倚靠人民,那人民還能倚靠誰」[89]。 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例假,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於每七日之週期內調整之。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依前項規定調整勞工之例假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2016年11月14日,國民黨文傳會副主任委員胡文琦說,蔡英文推動《勞動基準法》修法,推的是一例一休,卻謊稱推的是“兩例”,然後宣稱一例一休比公務員的兩例條件更優,人民當然想上街掀桌抗議[101]。
例假: 一例一休排班有解 勞動部新函釋:例假、休息日可混搭挪移
因此,WHO特別呼籲世界各國,對於加熱菸品的審查務必更加謹慎,WHO亦提供 TobLabNet 標準測量模式供各國政府主動審查參考。 針對勞工每週應有至少一日例假的「七休一」議題,勞動部在9月1日公布《勞基法》第36條令釋草案,對相關原則與可豁免之工作類型作出規範,於10日正式發布,確立勞工不得連續上班超過六日的原則。 本月10日通過的《勞基法》令釋內容中,確立勞工不得連續上班超過六日的原則;並規定僅有在三種狀況下,且先經勞工同意後,才可連續安排超過六天班,上限為12天。 台灣在2017年開始實施一例一休,同時也刪除了7天的國定假日,回歸內政部訂定的「紀念日與節日實施辦法」,將原有的元旦節隔日(1月2日)、青年節(3月29日)、教師節(9月28日)、光復節(10月25日)、蔣公誕辰(10月31日)、國父誕辰(11月12日)以及行憲紀念日(12月25日)都改為「只紀念不放假」。 1.在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3-1條第1項有提到:「本法第三十七條所定休假遇本法第三十六條所定例假及休息日者,應予補假」。
● 班表I的違法狀況比較容易被忽略,也就是二週變形的每週正常工時,並不能超過48小時。 ● 班表J、班表K是「做一休一」、「做二休二」(俗稱四班二輪)的班表,為二週變形的再變化,雙週工時會因為起迄始日是工作日或排休日,致使總正常工時在60至80小時之間遊走,但都在法定標準80小時之內,故可能會有優於法令的免出勤日。 至於例假日只有在必要時(例如天災、事變或是突發事件),雇主才能要求勞工加班,其中勞工在「一例」的例假日加班後,雇主依規定應予勞工擇日補假及加班費[4][5]。 加班費計算上,工作日加班之加班費計算基準在此次修法當中並未更動;休息日加班之加班費基準,提升為至少加給「平日每小時工資」之一又三分之一 ,以達成工作日加班與休息日加班之法制衡平;例假日之加班費基準同樣未更動。
另一方面,如屬超過法定請假天數之優給病假,因法無明文規定,即無前開限制之適用。 由於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項所稱「一年」係指勞雇雙方約定年度。 因此,如勞工請病假期間跨越前開約定年度,則於新年度即應重新計算前開規定之天數。 準此,即便請假連續天數已達三十日以上,如中間已跨越不同約定年度,則翌年首日仍應重新計算請假天數,再依前開各問題解析方式判斷是否可併計例休假日,注意不可將前後約定年度的病假合併看待。 例假 三、律師叮嚀: 綜上所述,就普通傷病假而言,在法定請假天數內,一次連續請病假達三十日以上(中間如跨越年度或請休其他假別時,將阻斷此連續計算),第一至第三十日僅能請休於工作日,例休假日工資仍應照給;自第三十一日起,即可併計例休假日,毋庸照給工資。 (五)問題五: 由於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項所稱「一年」係指勞雇雙方約定年度。
勞工每日工作時間、例假及休假等事宜,應由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中約定之。 惟倘勞雇雙方約定係將勞動節調移至其他工作日實施放假,則尚無補假問題。 意思是,當雇主已排定好班表,而法定休假日(國定假日)當天遇到員工排休息日、例假日,都必須另外在「工作日」安排員工補假一天,不論「全職人員」或「兼職、工讀生」都適用,而補休的日期沒有硬性規定何時才要休,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決定,但必須明確約定好補假日期。 當然如果最後因為人力因素,原本訂好該補假的那天最後無法讓員工休息仍要上班,加班費要用「國定假日加班」情況計算,依法要加倍給薪。 ● 班表A和班表B都是未利用二週變形的班表,每七天都有一例一休、不連續工作七天。 只是要注意班表B的休息日不可加班,否則會連續工作超過六天,違反「七休一」。
例假: 適用「8週彈性工時」產業
許多小商行像是飲料店、小吃店在每月排班時,容易忽略還有國定假日休假規定,如果要求出勤上班(少給假)又沒有發給加班費,恐挨罰2-100萬! 因此,雇主應在班表上註記好例假日、休息日、國定假日,才不會少給假或算錯薪資。 小編劃重點:請注意,時薪制勞工在國定假日出勤,當天的工資應為「出勤時數 × 兩倍工資」。 如將國定假日與工作日事先對調,就無需另計加班費,但重點是需要事先和員工協商取得共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