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青峰遭前經紀人林暐哲提告後,檢方依違反著作權法起訴,一審台北地方法院6月間判青峰無罪。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王心妤台北1日電)藝人青峰遭前經紀人林暐哲提告後,檢方依違反著作權法起訴,一審台北地方法院6月間判青峰無罪。 法院表示,雙方協調合約終止同意書時,林暐哲表示要「完全」終止雙方的合作關係,並要求青峰研擬聲明稿對外發表;以及林暐哲傳送訊息內容也明確提及「12/31之前,這些轉移的對象都會知道你即將自己做」,由此可證雙方就詞曲版權授權合約達成自108年1月1日起不再續約的協議。 檢方起訴指出,吳青峰(青峰本名)於民國97年8月間與林暐哲音樂社簽訂「詞曲版權授權合約」,約定自97年10月1日至103年12月31日止的合約期間,吳青峰所創作的詞曲等音樂著作均專屬授權林暐哲音樂社,如果未於合約屆滿前3個月前以書面方式提出反對,合約自動繼續延長1年。 智慧財產法院審理原告林暐哲音樂社有限公司(下稱原告)與被告吳青峰、哈里坤的狂歡有限公司及廖碧珍等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民事事件(108年度民著訴第134號),已於民國109年4月16日下午2時28分宣判,判決原告之起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藝人青峰於2018年間,與恩師林暐哲公開發表分家聲明,本以為好聚好散,不料林暐哲卻於2019年時,主張2人經紀合約仍存續,翻臉控訴青峰公開演唱專輯《太空人》、及另12首歌曲侵權,台北法院11日傳林暐哲出庭,他現身法院時身形暴瘦,與先前差異極大,而青峰不久後也抵達法院,這也是2人翻臉後,首度在公開場合見面,一場師徒對決即將上演。
- 1989年因參與黑名單工作室《抓狂歌》專輯而進入台灣的流行樂壇,推動新臺語歌運動。
- 判決書指出,吳青峰提出與林暐哲LINE對話截圖證據,顯示爭議的合約所涉及詞曲著作權授權,已經終止且已移轉,並證實雙方有意於107年12月31日終止合約。
- 被告廖碧珍為該公司負責人對被告公司違法發行侵害著作財產權行為應連帶負責。
- 另外,蘇打綠就連原本的團名也無法使用,團員們在2017年進入3年的休團期後,只能以蘇打綠的拆字詞「魚丁糸」重新回歸樂壇。
- 被告吳青峰於108年4月至12月間,未經原告同意分別公開演唱、發行「歌頌者」、「作為怪物」、「巴別塔慶典」、「太空」、「太空人」、「傷風」、「譯夢機」、「回音收集員」、「失憶鎮」、「水仙花之死」、「男孩莊周」、「太空船」、「線的記憶」、「Outsider」、(其中「線的記憶」、「Outsider」非吳青峰作曲)。
- 原告於108年2月間寄發存證信函通知吳青峰、環球音樂公司、環球唱片公司,堅稱原告仍為被告吳青峰詞曲之專屬授權人,推翻先前口頭承諾。
- 法院指出,合約終止同意書由律師黃秀蘭提出草稿,雙方當時的意思都已經決定不再續約,包含詞曲版權授權合約在內的3份合約都要終止,林暐哲當時沒有意見及反對,有把存證信函的意思放進合約終止同意書內(寫進備註)。
青峰與恩師林暐哲翻臉興訟後,雙方首度於11日在法庭攻防,林暐哲表示,雙方從未合意終止詞曲授權合約,更爆料青峰於調解時,飆罵他與律師「設局」害自己被告;青峰反擊稱林暐哲不擇手段,只為搶奪他詞曲創作的版權,痛心表示「他不再是我認識的那個人」;青峰母親痛訴林暐哲可惡,更當庭崩潰落淚自捶胸口,讓一旁的青峰趕忙安撫,母子倆在庭外相擁而泣。 青峰林暐哲2023 青峰律師認為,當初在分家協議裡,青峰表明解除一切合作,而林暐哲也在合約上表示「遂其所願」,顯然已是同意青峰的請求,而林暐哲聲稱無償轉讓合約的背後,其實是怕他當初背著青峰跟騰訊所簽的合約,在失去青峰信任後會違約,才讓青峰承接替他自己解圍,且合約內3年創作35首歌的條件,也相當不合理,並指出林暐哲提告的目的,就是要搶下蘇打綠「過去、未來所有的歌」。 據起訴書,青峰在1998年8月就簽了3份合約,其中「詞曲版權授權合約」明訂,到2014年12月31日為止,詞曲創作等音樂著作都專屬林暐哲所有,授權區域為全世界,如果想終止契約,須在屆滿前3個月以書面表示反對,否則合約自動延長1年。
青峰林暐哲: 違反著作權的場合與歌曲:
除了青峰與林暐哲的官司之外,林暐哲還提吿蘇打綠團員馨儀「妨害電腦使用」,不過確切原因並未公開。 另外,蘇打綠就連原本的團名也無法使用,團員們在2017年進入3年的休團期後,只能以蘇打綠的拆字詞「魚丁糸」重新回歸樂壇。 青峰說,這件事發展成這樣,他感到無奈、疑惑、遺憾,最感到遺憾的是浪費好多時間,如果這些時間拿去創作寫作多好;提及感到難過的部分,青峰哽咽說「是想到媽媽還要擔心這件事情,這是他最難過的」。 蘇打綠在2004年5月30日推出成團以來的首張單曲「空氣中的視聽與幻覺」正式出道,自此林暐哲音樂社將每年的5月30日稱為「蘇打綠日」,藉以慶祝蘇打綠出道。
我也希望每個要興訟的人多想想自己的家人、孩子,你怎麼忍心讓他們查詢自己的家人,都是這些新聞。 我從未想過會遭逢如此巨變,也驚覺有時法律保護的,並非對的人或善良的人,而是「懂得怎麼利用法律的人」。 我沒想到,創作有時變成一種原罪,為了自己的作品不被奪走,需要浪費這麼多生命、花這麼多心力。 我也從未想過,其實有時律師會力挺的,不是法律、不是真相,也不是正義,而是付錢給他的客戶,如此而已。 我哭,是因為我一切都為他著想,但最後換來了什麼,而這一切,竟然是由當時的「對方律師」替我見證的,真是諷刺。 上一次開庭時,我沒有想到我會哭出來,在證人的證詞中,勾起太多我早已不願回想的往事細節,包括「林先生很擔心我不願意承接騰訊這份合約,他會違約」;但連證人都很訝異我「全盤接受林先生要我承接的」;我曾詢問林先生「是否能聘請你當製作人」卻被林先生拒絕「要斷就斷得乾乾淨淨」;協議結束後我甚至「挽著林先生的手,告訴他:『你不願意一起工作沒關係,我們還可以是家人』」⋯⋯這種種,實在讓我一時沒忍住情緒。
青峰林暐哲: 蘇打綠休團他逼的!青峰出庭爆內幕與母相擁痛哭 林暐哲稱被羞辱
樂團「蘇打綠」休團後單飛的吳青峰,遭林暐哲控告違反著作權法,智財法院今天下午駁回林暐哲的起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青峰林暐哲2023 但律師說:「你是第一個唱自己寫的歌被告的,沒有前例。如果你不力爭到底,你會害到以後有一樣遭遇的創作者。」正因如此,我一直在為了未來我不認識,但可能面對一樣事情的創作者,拼命面對著。 同時,一旦看清蘇打綠的歌曲是被搶奪的目標,我也必須為了蘇打綠六個人十多年的心血奮戰。 當對方提出假處分,要求法院令我四年四個月內不能使用自己作品,他們說凍結我的作品「影響不大」。 為了抗辯,我們提出《太空人》的銷售,以及過往歌曲紀錄,這時對方回應「辯稱因為銷售量大所以就應該容忍其侵權云云⋯⋯然還以此沾沾自喜⋯⋯豈非財大氣粗者就可以任意侵權而可以不負法律責任」、「小情歌歌曲並非著名,亦未與『吳青峰』有密不可分的連結。小情歌歌曲僅有1619萬次之觀看次數⋯⋯實難謂其非過於膨脹自身之評價」、「無與倫比的美麗僅有1019萬次之觀看次數」等等辯稱凍結我的作品,對一個創作歌手影響不大。 2018年的9月20日,我跟林先生約在他家開會,我向他表示,覺得自己快40歲了,一直以來感受到人生無常,我擔心自己要是突然死掉,家人什麼都沒有,希望詞曲版權拿回來自己處理,他也同意。
- 另綜合判斷被告吳青峰提出其與林暐哲LINE對話截圖證據,顯示系爭合約所涉及之詞曲著作權授權,已經終止並業已移轉,可證雙方有於107年12月31日終止系爭合約之意思,而原告不爭執該證據形式上之真實性。
- 林暐哲痛訴,他先前與青峰簽約,約定5年50首歌,青峰只寫了5首,而他為創作音樂的資金需求,向大陸騰訊簽了3年35首的合約,以獲取大量的預付金,他在青峰決定自立後,不僅一毛錢不拿,更協助合約轉移,讓青峰可在3年內取得1億資金,不明白為何將最大利益都給了青峰,還要被嫌成這樣;提告後唯一一次調解,更讓他有種被羞辱的感覺,青峰不僅言談充滿情緒,更怒罵他與律師「設局」,本說好3項合約都終止、卻只終止2項。
- 據起訴書,青峰在1998年8月就簽了3份合約,其中「詞曲版權授權合約」明訂,到2014年12月31日為止,詞曲創作等音樂著作都專屬林暐哲所有,授權區域為全世界,如果想終止契約,須在屆滿前3個月以書面表示反對,否則合約自動延長1年。
- 雙方於約定期限屆滿後,未依據上開約定以書面提出反對,系爭合約皆因自動延長而有效存續。
- 1987年組織 Bones & Teeth 樂團,任主唱,參與水晶唱片舉辦的第一屆台北新音樂節。
- 林暐哲唯一勝訴的只有跟魚丁糸互告商標權,智財法院認為,兩造曾簽訂的合約、續約中,皆未出現「註冊商標」,顯見合約與商標無關,且商標註冊十餘年來,確實為林暐哲公司所維護使用,是實質權利人,二審駁回魚丁糸阿福、青峰、小威、家凱、馨儀跟阿龔6位成員的上訴,但魚丁糸表示奮戰到底。
原告於108年2月間寄發存證信函通知吳青峰、環球音樂公司、環球唱片公司,堅稱原告仍為被告吳青峰詞曲之專屬授權人,推翻先前口頭承諾。 由於被告吳青峰於108年4月12日要於大陸電視節目中演唱「歌頌者」,請原告出示同意授權文件,但原告於108年4月11日回覆表示「在我正式同意授權『歌頌者』之前,有一些問題要釐清…一旦權利清楚,我會立刻處理,希望來得及讓你在歌手唱『歌頌者』」顯示原告同意被告演唱「歌頌者」但被告吳青峰或其他利用人仍然未收到原告開立授權文件。 林暐哲於108年2月間寄發存證信函通知吳青峰、環球音樂公司、環球唱片公司,堅稱林暐哲仍為吳青峰詞曲之專屬被授權人,推翻先前口頭承諾。 由於吳青峰於108年4月12日要在大陸電視節目演唱「歌頌者」,請林暐哲出示同意授權文件,但林暐哲於108年4月11日回覆表示「在我正式同意授權『歌頌者』之前,有一些問題要釐清…一旦權利清楚,我會立刻處理,希望來得及讓你在歌手唱『歌頌者』」,顯示林暐哲同意吳青峰演唱「歌頌者」,但吳青峰或其他利用人仍未收到林暐哲開立授權文件。 原告罔顧過往合作情誼,陸續以措詞強硬文字寄發存證信函,雙方合作基礎蕩然無存。 青峰林暐哲2023 系爭合約於林暐哲與被告吳青峰於107年12月31日發表共同聲明合意終止後,原依系爭合約專屬授權或歸屬原告之吳青峰所創作詞曲著作財產權,即全部回歸被告吳青峰所有;而原告所列被告侵害其著作財產權之行為時間,均在108年1月1日之後,因而被告於該時間點後之公開演出、發行等均係行使自己之著作財產權,皆未侵害原告之著作財產權,且無違反系爭合約約定,亦非屬不當得利。
青峰林暐哲: 蘇打綠「團名搶不回來」32字無奈發聲
金曲歌王吳青峰前年公開演唱自己創作的歌曲,卻遭視為父親的昔日恩師林暐哲指控他演唱包括〈小情歌〉等270首歌曲違反《著作權法》,提告求償800萬元,刑事部分則是另由台北地院審理。 智慧財產法院一審認定雙方已終止合約,判林暐哲敗訴,林再度提出上訴後,今(1)日二審仍判林敗訴,吳青峰免賠,可上訴。 2021年,林暐哲提告歌手吳青峰和蘇打綠的貝斯手謝馨儀,指吳在結束合作後違反版權合約公開演唱為蘇打綠創作的歌曲,指謝未經同意即擅自更改蘇打綠官方網站的網域帳號密碼。 台北地檢則認定謝馨儀罪證不足不起訴,但林暐哲向高檢署聲請再議後發回北檢續查。 [3][4][5]2022年5月30日,林暐哲發布聲明宣布放棄蘇打綠商標[6]。
青峰的母親由於擔任青峰新創公司的負責人,也被列為本案被告,日前出庭痛訴林暐哲欺騙他們母子,更一度在庭上激動落淚、自捶胸口,讓一旁的青峰趕緊安撫,母子倆更在庭外相擁而泣。 林暐哲更進一步痛訴,他當初為籌措創作資源,與大陸騰訊簽約獲得大量預付金,在分家後他分毫不取、直接轉讓,使青峰可在3年內取得1億元資金,不解為何淨身出戶的他,要被嫌成這樣,更爆料青峰在調解時,痛罵他與律師設局才會有現在的官司。 青峰在出庭前2天、28日,才在臉書發文坦言最近「負能量爆棚」,稱不敢說自己善良,但「對我好的人從來就是加倍付出真心無愧於心」、「真的希望這世界能發生一些公義,讓人還能有相信的力量,希望有一天能快樂地醒來,醒來能看見光明」,似乎在訴說著眼前一片黑暗,不知是否與訴訟纏身有關。 我是一個創作者,還在努力創作著,我深知,音樂一旦失去靈魂,就只剩下技巧;而法律一旦忽略人心,產生漏洞,就只是文字罷了。 我相信我今天一番話,一定會再被對方以各種曲解和利用法律刁難,畢竟對方連我私人臉書的發文都要自行對號入座、要求我登報道歉。 我也知道這件事還有一段很長的路得走,我相信對方會不斷想辦法繼續纏訟,而閉上眼睛寫寫書狀就有錢領的好差事,亦有很多律師趨之若鶩。
青峰林暐哲: 蘇打綠敗訴!商標權要不回續當魚丁糸
我10月26日寄發存證信函提及此事,怕嚇到他,我也先用LINE知會他,他也表示沒問題。 我和林先生在2008年有簽署一份詞曲授權合約,原訂2014年底結束,而因我信任對方,一直自動延續到2018年底。 不過青峰過後也透過臉書表示:「謝謝大家的鼓勵,對方民事也才剛提起三審上訴,也不期待刑事會就此告一段落。對方若不斷上訴,而我也只能配合繼續出庭,總之,還有一段長路要走」,但他也強調:「我要做的,從來只有『說實話』這一件事而已。只是遺憾所有人時間不斷被訴訟消耗」,對持續不斷的訴訟感到相當無奈。 林暐哲(英語:Will Lin,1965年6月6日—),台灣流行音樂製作人、詞曲創作人、編曲家、歌手,Bones & Teeth樂團的主唱,Baboo樂團的主唱兼吉他手,黑名單工作室前成員。 青峰的母親由於被登記為新公司負責人,11日也以被告身分出庭,她痛訴林暐哲搶奪青峰心血,被告2年多來十分痛苦,「騙我們10幾年,太可惡了!」,講到激動處甚至落淚自捶胸口,讓一旁的青峰趕緊安撫,庭外母子倆更相擁而泣,經旁人安慰才稍微緩和;本案將於6月15日宣判。
根據中央社,全案緣於,青峰前經紀人林暐哲不滿青峰違反「詞曲版權授權合約」,公開演唱已授權的音樂著作,到台北地檢署提告。 北檢於去年(109年) 2月間認定青峰違反著作權法,將他及所屬「哈里坤的狂歡公司」起訴。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5日電)藝人青峰遭前經紀人林暐哲提告後,檢方依違反著作權法起訴。 台北地方法院今天認定雙方「詞曲版權授權合約」已在107年12月31日終止,檢方舉證不足,判青峰無罪,可上訴。 全案緣於,青峰前經紀人林暐哲不滿青峰違反「詞曲版權授權合約」,公開演唱已授權的音樂著作,到台北地檢署提告。
青峰林暐哲: 魚丁糸拿回「蘇打綠」!律師親曝好消息「名字是重要的啊」
吳青峰於97年8月間與林暐哲簽訂之系爭合約,已經雙方於107年12月31日合意終止,108年1月1日起雙方已無上述音樂著作之授權關係,吳青峰並無違約及侵害上訴人著作財產權之行為。 案經上訴二審,智財法院今天指出,二審合議庭見解維持原審結果,認為吳青峰與林暐哲之間,在107年12月31日便已合意終止版權合約,吳青峰並未侵害林暐哲的著作財產權,上午9時25分宣判駁回林暐哲的上訴。 另綜合判斷被告吳青峰提出其與林暐哲LINE對話截圖證據,顯示系爭合約所涉及之詞曲著作權授權,已經終止並業已移轉,可證雙方有於107年12月31日終止系爭合約之意思,而原告不爭執該證據形式上之真實性。 依系爭合約第8條後段「(甲方林暐哲)同意應乙方(指被告吳青峰)要求以相同條件另簽署新合約」約定文字,原告公司取得系爭合約權利義務應另簽署新合約,而林暐哲音樂社已於99年10月13日歇業撤銷商號登記,該音樂社已不存在,被告吳青峰與原告林暐哲音樂社有限公司未「另簽署新合約」,故無原告所稱由其已概括承受林暐哲音樂社在系爭合約所享有著作財產權利之情事。 青峰林暐哲 原先我想讓一切靜靜落幕,而林先生要求我擬稿,必須在12月31日公開聲明,對外表示以後我將自己處理自己的工作。 我記得他一直告訴我要「妥善處理、好聚好散」,並且希望我們能「樹立典範」,告訴大家,不是每一個藝人跟經紀公司結束都要撕破臉。
林暐哲與被告吳青峰於107年9月20日已經當面合意所有吳青峰創作之詞曲版權將由吳青峰自行處理,107年10月26日吳青峰亦寄發存證信函再次通知原告,並表示系爭合約權利將移轉予訴外人環球音樂出版公司,有雙方於107年12月7日Line對話截圖可證。 惟原告自108年1月後即未再收到被告吳青峰創作歌曲相關資料,於108年4月9日、4月22日、5月6日分別發函請被告吳青峰儘速提供相關歌曲資料,但被告吳青峰均不予理會。 系爭合約期間內其所創作之「FLY」音樂著作,原告竟接獲第三人來函請求授權始知為被告吳青峰之最近創作,其有隱匿創作歌曲之行為;甚而其於108年4月12日參加中國大陸湖南衛視「歌手2019」節目總決賽、同年7月7日參與「高雄啤酒音樂節」活動中演唱已將詞曲音樂著作專屬授權予原告之「歌頌者」、「巴別塔慶典」歌曲,侵害原告該詞曲音樂著作之公開演出權、公開播送權等權利。 智慧財產法院一審認為,雙方2018年間公開的聲明,就已是用書面形式表達終止合約,詞曲著作財產權已全歸青峰所有,自然無侵權行為,而林暐哲求償的800萬元中,有300萬是主張青峰於糾紛中,在臉書批評他、毀損商譽,法官認為,批評他個人和批評公司是兩回事,本件以公司名義提告,此部分求償無理,判林暐哲敗訴,1日二審維持原判,駁回林暐哲上訴。 藝人青峰於2018年間,與恩師林暐哲公開發表分家聲明,原以為雙方好聚好散,不料林暐哲卻於2019年間,主張2人經紀合約仍存續,控青峰公開演唱專輯《太空人》、及另外12首歌曲侵權,除提告求償800萬元外,也加告刑事違反《著作權法》,智慧財產法院一審,認定2人合約已終止,判青峰勝訴,1日二審維持原見解,再判林暐哲敗訴。
青峰林暐哲: 蘇打綠告恩師敗訴 討不回原團名
台北地院今天開庭,傳喚黃姓律師作證時,她回憶107年12月見證青峰、林暐哲解約的過程,她說,當時青峰與林暐哲談完後,兩人還手挽著手搭電梯,青峰對林暐哲說:「希望你還能來我們哈里坤當製作人。」但林暐哲回覆:「不。要斷得乾乾淨淨。」青峰再說:「好。不能合作,還可以當家人」。 林暐哲唯一勝訴的只有跟魚丁糸互告商標權,智財法院認為,兩造曾簽訂的合約、續約中,皆未出現「註冊商標」,顯見合約與商標無關,且商標註冊十餘年來,確實為林暐哲公司所維護使用,是實質權利人,二審駁回魚丁糸阿福、青峰、小威、家凱、馨儀跟阿龔6位成員的上訴,但魚丁糸表示奮戰到底。 老闆兼經紀人林暐哲跟魚丁糸(前名蘇打綠)鬧翻,彼此互搶「蘇打綠」商標權,魚丁糸得知二審敗訴後決定繼續上訴,今天林暐哲無預警發表放棄商標聲明,對此魚丁糸尚未回應,但5月30日對他們而言其實意義深遠,正是歌迷口中所謂的「蘇打綠日」。 又林暐哲音樂社於99年6月21日改組為「林暐哲音樂社有限公司」依系爭合約第8條概括承受約定,由新成立之林暐哲音樂社有限公司即原告概括承受原林暐哲音樂社在系爭合約之權利義務。
青峰律師再爆料,指林暐哲於偵查中曾提及,他要青峰過去、未來所有寫給蘇打綠的歌,如此過分的請求,就連檢察官也不敢認同,認為林暐哲提告,就是為搶奪青峰的版權,另外,林暐哲聲稱轉移騰訊合約,讓青峰有錢拿,其實是他怕瞞著青峰跟騰訊簽的約,會在失去青峰信任後違約,才拜託青峰承接合約,根本不是甚麼「給出最大利益」。 林暐哲痛訴,他先前與青峰簽約,約定5年50首歌,青峰只寫了5首,而他為創作音樂的資金需求,向大陸騰訊簽了3年35首的合約,以獲取大量的預付金,他在青峰決定自立後,不僅一毛錢不拿,更協助合約轉移,讓青峰可在3年內取得1億資金,不明白為何將最大利益都給了青峰,還要被嫌成這樣;提告後唯一一次調解,更讓他有種被羞辱的感覺,青峰不僅言談充滿情緒,更怒罵他與律師「設局」,本說好3項合約都終止、卻只終止2項。 青峰在庭上更是氣憤,指他獨力完成的500多首創作,都願意與林暐哲分享,不明白對方為何要執意提告,且林暐哲聲稱「給出最大利益」,卻對歌手與廠商洽談最重要的「歌曲授權」緊抓不放,痛訴「訴訟2年多來承擔林暐哲的惡意中傷,我可能永遠無法理解,他不再是我認識的那個人,不希望再有任何創作者,碰到跟我一樣的事」。 今日黃秀蘭、田振慶兩位見證律師作證,皆表明當時雙方已談妥終止所有合約,甚至在林暐哲提告前,黃律師也不解為何他會改變心意,更表明不願幫林發存證信函,田律師也證稱當時已認定雙方合約終止。
青峰林暐哲: 演唱會製作
接著在12月6日,我們簽署「合約終止協議書」在雙方律師見證下,確認詞曲合作終止,也將10月26日的存證信函寫進終止書,以「全部遂其所願」表示同意。 林先生也親自在電話裡跟環球版權總經理確認以後我會自己處理版權,也發訊息給我「12月31日前這些轉移的對象都會知道你即將自己做」。 案經上訴二審,智財法院今天(4月1日) 指出,二審合議庭見解維持原審結果,認為吳青峰與林暐哲之間,在107年12月31日便已合意終止版權合約,吳青峰並未侵害林暐哲的著作財產權,上午9時25分宣判駁回林暐哲的上訴。
樂團「蘇打綠」成員青峰(本名:吳青峰)遭前經紀人林暐哲控告涉違反「詞曲版權授權合約」,於民國108年4月至9月間公開演唱已授權的音樂著作「歌頌者」等並發行(單曲),林暐哲提刑事訴訟主張青峰涉違反著作權,台北地檢署調查後起訴,案件由台北地方法院審理。 樂團「蘇打綠」成員青峰(原名:吳青峰)遭前經紀人林暐哲控告違反「詞曲版權授權合約」,於民國108年4月至9月間公開演唱已授權的音樂著作「歌頌者」等並發行(單曲),林暐哲提刑事訴訟主張青峰違反著作權,台北地檢署調查後起訴,案件由台北地方法院審理。 系爭合約第2條雖有未於合約期限屆滿前三個月以書面提出反對即視同本合約繼續有效自動延長一年之約定。 雙方於約定期限屆滿後,未依據上開約定以書面提出反對,系爭合約皆因自動延長而有效存續。 系爭合約於107年12月31日雙方發表共同聲明合意終止後,原依系爭合約專屬授權林暐哲而由吳青峰所創作詞曲著作財產權,即全部回歸吳青峰所有;林暐哲所列吳青峰等人侵害其著作財產權之行為時間,均在108年1月1日之後,吳青峰於該時間點後之公開演出、發行等行為,均係行使自己之著作財產權,自無違反系爭合約約定,亦非屬不當得利。 林暐哲罔顧過往合作情誼,陸續以措詞強硬文字寄發存證信函,雙方合作基礎蕩然無存。
青峰林暐哲: 音樂主理人票選熱烈進行中
108年4月間林暐哲認為詞曲版權授權有問題,請黃秀蘭幫忙發存證信函給青峰,遭到黃秀蘭拒絕。 (中央社記者沈佩瑤新北1日電)藝人青峰遭前經紀人林暐哲提告違反著作權法,求償800萬元,一審智財法院認為雙方合約已在107年底終止,判林暐哲敗訴;全案上訴二審改求償500萬元,今天遭駁回。 只是林暐哲、吳青峰在2019年反目成仇,林暐哲先對吳青峰提出民事假處分聲請,經二法院駁回,後控告吳青峰及吳媽媽擔任董事的「哈里坤的狂歡」公司違反著作權法求償800萬元,刑事一審判青峰無罪,林暐哲放棄上訴,接著林暐哲在民事一、二審都敗訴;提告蘇打綠侵害名譽權一案,林暐哲一審敗訴,對於控告謝馨儀妨害電腦使用的部分也選擇撤告。 被告吳青峰答辯:被告吳青峰於97年8月間與林暐哲音樂社所簽訂之系爭合約,已因雙方於107年12月31日合意終止,自108年1月1日以後雙方已無上述音樂著作之授權關係,吳青峰無違約及侵害原告著作財產權之行為。 藝人青峰與恩師林暐哲於2018年底公開分家,原以為是樁好聚好散的美談,不料青峰於2019年在演唱會上唱自己的歌,竟遭林暐哲主張一部分合約未解,依「侵害著作權」提告,民事部分求償800萬元一、二審皆敗訴;刑事部分,台北法院15日判青峰無罪。 金曲歌王青峰遭昔日恩師林暐哲依違反《著作權法》提告,台北地院今(30日)再開庭,傳喚當時見證雙方簽署合約終止協議的律師,青峰則以證人身份出庭,憶起當年2人的師徒情,青峰更是忍不住落淚,受訪時也哽咽地表示他以為雙方當時好聚好散,不料曾被他視為父親般的恩師,竟不做任何溝通就提告,讓他直呼:「我感到非常無奈、疑惑,遺憾。」模樣令人心疼。
歌手吳青峰遭前經紀人林暐哲提告違反《著作權法》,今(11)日台北地院傳喚林暐哲出庭應訊,這也是師徒倆經歷官司以來,首度在庭上碰頭。 當時吳青峰說著內心憤怒,其母還因為心疼兒子當眾落淚,更要法院還她們清白,後來雙方仍是不歡而散。 稍早,吳青峰透過近4千字長文首度發聲,認為自己在此事件上於理、於情都毫無虧欠,更是合理合法、仁至義盡。 法院認為,青峰雖未於詞曲版權授權合約期滿前3個月前以書面提出反對,但詞曲版權授權合約第12條後段有約定「本合約任何條款之修改,均須由甲乙雙方共同以書面為之」等語,由此可知可以簽署新約取代,合約終止同意書即屬新約。 法院指出,合約終止同意書由律師黃秀蘭提出草稿,雙方當時的意思都已經決定不再續約,包含詞曲版權授權合約在內的3份合約都要終止,林暐哲當時沒有意見及反對,有把存證信函的意思放進合約終止同意書內(寫進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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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暐哲主張其為上開音樂著作之專屬被授權人,吳青峰未經其同意違約公開演唱及發行,侵害其已取得專屬授權之音樂著作,依系爭合約約定及著作權法第88條、第89條、公司法第23 條第2項暨民法不當得利、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吳青峰、哈里坤公司與廖碧珍連帶賠償財產上損害新台幣(下同)50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並主張商譽受損請求將判決書之當事人、案由及主文內容在蘋果日報全國版第一版下半頁以電腦標楷體10號字體刊載1日。 青峰在2018年10月26日宣布與原本的唱片公司「林暐哲音樂社」解約,不過雙方當初簽訂合約時曾規定,若要解約必須於每年年底合約到期前3個月,也就是9月30日前提出,而青峰在這個時間之後才提出解約,因此林暐哲認為青峰在2019年的創作授權仍然歸自己所有,而青峰在2019年未經同意公開演唱這些歌曲已違反《著作權法》,因此對他提告。 樂團「蘇打綠」成員青峰,遭前經紀人林暐哲控告違反「詞曲版權授權合約」,公開演唱已授權的音樂著作,林暐哲提刑事訴訟主張青峰違反著作權,台北地檢署調查後起訴,案件由台北地方法院審理,今天開庭長達4小時,檢辯雙方詰問林暐哲,審判長庭末諭知全案辯論終結,訂於6月15日宣判。
事實上,蘇打綠只能以魚丁糸的名義活動,是因為「蘇打綠」的正名商標權還在林暐哲手上,蘇打綠6名團員曾聯名遞狀對林暐哲提告,強調原本蘇打綠的logo是由青峰親自手寫,而且6人早在學生時期未簽經紀約就叫「蘇打綠」,已經握有著作權和人格權。 如果你合作的「長輩」是正直的,就不會因為你「合理」地詢問自己的權益而惱羞成怒。 我希望有所有創作者一定要保護好自己,不要像我一樣遭受這樣的打擊,讓生命如此虛擲。 沒多久,林先生開始對我提起假處分、民事訴訟、甚至到刑事,還把我所創作的歌名搶註商標。 一直到2019年4月,我突然收到他的存證信函,我非常錯愕,何況中間我多次在節目上演唱自己創作,他從未有任何反應。 收到存函後我不斷跟他聯絡,好幾天他不接電話、我用各種通訊軟體訊息他也不回,最後用email,他才回覆宣稱詞曲授權還在他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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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直不懂為何會發生這樣的事,一直希望是一場誤會,也一直覺得或許不談論,是對心中那位曾視為父親的人,最後的尊重、寬容與一點保護。 但事實上,這樣的盼望落空了,一次又一次,我終究心死了,也覺得必須好好對關心我的你們交代一次這些事。 2004年,我創作〈小情歌〉,寫下這句歌詞:「我想我很適合/當一個歌頌者」,2019年,我引申創作了〈歌頌者〉這首歌,「歌頌者」三個字我自引〈小情歌〉歌詞。
青峰當時在庭後受訪,表示不解為何曾視為父親的林暐哲,會突然翻臉提告,刑事部分將於5月11日續審,預計傳林暐哲到庭說明。 系爭合約原由林暐哲音樂社與吳青峰於97年8月間簽訂,林暐哲於99年6月21日經核准設立林暐哲音樂公司,依系爭合約第8條約定,林暐哲音樂公司自成立日起概括承受原林暐哲音樂社就系爭合約之權利義務。 青峰再爆料,稱蘇打綠2017年休團,是被林暐哲逼迫的,根本不是他要休假,而林暐哲一度要他脫團單飛,被他斷然拒絕,且林暐哲與他簽5年50首合約時,哄他只是合約形式、不會強迫,提告時卻又拿出來講。 青峰林暐哲2023 事件開始時,我正面臨《歌手2019》決賽演唱〈歌頌者〉的掙扎,我沒有告訴周遭的人發生什麼事,自己每天回到飯店默默流淚。 這樣的言語已歷時兩年,在此所提也只是冰山一角,我真的分不清,到底是寫書狀的林佳瑩律師、張志朋律師的言語,還是林先生本人的意思,但無論如何,就算是律師的意思,肯定也經過林先生同意;就算是林先生的意思,也是律師下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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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暐哲與吳青峰於107年9月20日已當面合意所有吳青峰創作之詞曲版權將由吳青峰自行處理,107年10月26日吳青峰亦寄發存證信函再次通知林暐哲,表示系爭合約權利將移轉予訴外人環球音樂出版公司,有雙方107年12月7日Line對話截圖可證。 吳青峰於108年4月至12月間,未經林暐哲同意而公開演唱、發行「歌頌者」、「作為怪物」、「巴別塔慶典」、「太空」、「太空人」、「傷風」、「譯夢機」、「回音收集員」、「失憶鎮」、「水仙花之死」、「男孩莊周」、「太空船」、「線的記憶」、「Outsider」、(其中「線的記憶」、「Outsider」非吳青峰作曲)。 吳青峰更經由其經營之被上訴人哈里坤的狂歡有限公司(下稱哈里坤公司)在Spotify、Youtube等各大音樂平臺數位發行歌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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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部分,智慧財產法院一審認為,吳青峰與林暐哲於107年12月6日簽訂「合約終止同意書」,並在同年12月31日發表的共同聲明中,已明確合意表示吳青峰將自主獨立決定行使著作財產權,不是林暐哲主張的「討論」而已。 又吳青峰雖在電子郵件承認「的確是有詞曲這份合約是寫三個月前」但這只是敘述契約之內容,同一電子郵件另外又寫了否定系爭合約存在的想法。 原告乃主張被告吳青峰等侵害原告已取得專屬授權音樂著作,依系爭合約及著作權法第88條、第89條、公司法第23 條第2項及民法不當得利、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三人連帶賠償財產上損害新台幣(下同)50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並主張原告之商譽受損請求賠償非財產損害賠償30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及請求將判決書之當事人、案由及主文內容在蘋果日報全國版第一版下半頁以電腦標楷體十號字體刊載一日。 (中央社記者黃旭昇新北16日電)藝人青峰遭前經紀人林暐哲控告違反著作權法,智慧財產法院審理認為,雙方合約已在民國107年底終止,且以商譽受損請求賠償無理由,今天判決林暐哲敗訴。 青峰律師表示,青峰於2018年10月的存證信函中,早就提到要終止3項合約,當時林暐哲不僅沒反對,甚至在12月簽的合約裡,還對青峰分家的請求載明「遂其所願」,顯見雙方早已合意終止合約,且若林暐哲真認為詞曲創作續約,為何於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都沒表示意見,卻於之後突然提告,這並不是一個「授權人」的合理行徑。 因此,雙方之公開聲明有終止系爭合約之意思表示合致,自可認定兩造終止之合約除經紀合約及唱片合約外,解釋上應包含系爭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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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起訴書所載,林暐哲音樂社認為吳青峰違反著作權的場合和歌曲,分別是在中國大陸湖南衛視、7-11高雄啤酒音樂節、澳門金夏遇見愛演唱會、師大附中、新北市貢寮2019國際海洋音樂祭、中國大陸四川成都潮音節,分別演唱「歌頌者」、「巴別塔慶典」、「太空」、「太空人」、「傷風」等歌曲。 青峰接受媒體聯訪時表示,在民國107年12月31日發共同聲明開始,他一直記得前經紀人林暐哲所說的「要好聚好散,希望可以樹立典範,不是所有藝人跟經紀公司結束,非得要撕破臉」,因此至今不能理解,這位當初視為父親的人,為何變成這樣,如果是因為不甘心,也不應不溝通不聯絡而直接提告。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30日電)藝人青峰遭檢方起訴涉違反著作權法,台北地院今開庭,青峰庭上一度哭泣,庭外受訪哽咽說「想到媽媽還要擔心這件事情,這是他最難過的」,且不能理解前經紀人林暐哲為何提告。
被告吳青峰於108年4月至12月間,未經原告同意分別公開演唱、發行「歌頌者」、「作為怪物」、「巴別塔慶典」、「太空」、「太空人」、「傷風」、「譯夢機」、「回音收集員」、「失憶鎮」、「水仙花之死」、「男孩莊周」、「太空船」、「線的記憶」、「Outsider」、(其中「線的記憶」、「Outsider」非吳青峰作曲)。 被告吳青峰更經由其經營之被告哈里坤的狂歡公司在Sportify、Youtube等各大音樂平臺數位發行歌曲。 被告廖碧珍為該公司負責人對被告公司違法發行侵害著作財產權行為應連帶負責。 刑事審理期間,當初協助雙方分家的律師出庭作證,紛紛證稱雙方已「解除所有合作」,但林暐哲日前出庭表示,2018年與青峰談分家時,雙方僅合意解除歌手、經紀合約,但「詞曲授權合約」部分,當時青峰要求分家時,與合約到期僅剩2個月左右,不符合解約條件的「須於到期前3個月內以書面終止」、視為自動續約,青峰在演唱會上的表演,也構成侵權行為。 青峰林暐哲2023 藝人青峰與恩師林暐哲分家後,曾發表共同聲明另立門戶,本以為好聚好散,不料因青峰未終止對林的授權,於2019年公開演唱專輯《太空人》,及另外12首歌曲,被林暐哲依違反《著作權法》提告,繼2020年7月首度開庭後,北院30日傳當時見證2人分家的律師作證。 系爭合約第2條雖約定「未於合約期限屆滿前三個月以書面提出反對即視同本合約繼續有效自動延長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