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曉玲說,有觀點認為讓人擁有更多生活經驗再享有選舉、被選舉權,不見得是壞事,就像總統、副總統參選年齡訂為40歲。 換言之,以《民法》成年年齡下修18歲為由,去主張《憲法》公民權也要下修,不見得有絕對關聯。 2020年12年2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民法修正案,確定將民法成年年齡從原本的 20歲下修至18歲,並訂於 2023 年1年1日施行。 以我所在的大學教育現場為例,我不知道以後各大學科系究竟還有什麼理由,要為「成年人」舉辦「新生家長親師座談會」?
行政院今(13)日通過法務部等14部會擬具的「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38項涉及青年權益下修18歲法案。 行政院長蘇貞昌指出,18歲公民權已是國人高度共識,修憲的提議也正在進行。 在蔡英文總統領導下,政府有鑑於相關38項法案,尤其是91年前開始實施的民法所訂的年齡等,已和現實社會情況大相逕庭,整體人民成熟度、教育程度及相關運作也已不同於往昔。
民法下修18歲缺點: 民法成年年齡下修至十八歲 是好是壞?
二、齊一男女結(訂)婚年齡:鑑於未成年人結婚生育對其健康可能造成不利影響,同時妨礙其學業、就業、能力發展與獨立性。 故為保障兒童權益及男女平等,以符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15條、第16條等規定,爰修正民法第973條、第980條規定,將男女最低訂婚及結婚年齡調整為一致,分別修正為17歲及18歲,並增修相關配套規定,俾落實婚姻性別平權及符合國際公約。 由於成年年齡下修後可能造成衝擊,院會也三讀通過修正「民法總則施行法」、「民法親屬編施行法」,明定自2023年1月1日施行,而屆時未滿20歲者,可享有權利,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仍繼續享用權利到20歲。
立法院於2020年12月間三讀通過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並於2023年元旦起開始施行,滿18歲的民眾可以不需要經過父母的同意,即可自行決定是否要結婚。 修法新聞曝光後,引發了熱烈兩極派的討論,有部分的人認為下修至18歲太過草率,會讓一些未經歷過社會歷練的孩子隨意決定自己的未來,最後可能會以離婚收場,讓國內離婚率再次攀升,當然也有人認為,不論有沒有獲得父母同意結婚,私下會偷偷來的人也會有相同的問題和結果。 此次修法將人民團體之發起人、工業團體及商業團體之會員代表、教育會之個人會員,其年齡限制由「年滿20歲」修改為「成年」,可促進18歲至20歲間青年結社權,鼓勵我國青年積極參與公共事務。 至於適用期間,則是配合民法本次部分條文修正上路,將自112年1月1日起施行。 調降民法成年年齡涉及社會重要制度之變革,無論對於人民或政府機關均有所 影響,參酌日本於二○一八年六月十三日修正民法調降成年年齡,為減緩對社會之影響與衝擊,乃訂於二○二二年四月一日始施行,即設有將近四年之緩衝期。 民法下修18歲缺點 鑑此,本次調降成年年齡,允宜設有緩衝期間二年,以利政府機關及社會大眾因應新制之實施;並配合所得稅採年度申報制,將其施行日期訂於一月一日,俾利稅捐稽徵作業,爰增訂第一項,將施行日期訂為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
民法下修18歲缺點: 成年年齡18歲於2023年元旦起正式施行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及第5款規定,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或被繼承人遺有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50萬元。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12年5月30日死亡,僅遺有子女乙君(98年12月1日出生)1人,其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之加扣年數為5年(乙君98年12月1日出生,於116年12月1日滿18歲,距被繼承人死亡日,尚有5年始成年),甲君遺產稅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為300萬元〔50萬元(1+5)〕。 民法下修18歲缺點 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合於民法規定之其他親屬或家屬,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可由納稅義務人列報為受扶養親屬。 如子女於112年度中滿19歲(18歲成年當年度仍可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若未符合在校就學或無謀生能力等條件,納稅義務人113年5月份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不得申報扶養該子女。 法務部的用意在於,目前世界大國們立定的法律,都是18歲為成年年齡,因此可以行使投票、考取駕照、負擔刑事責任、財務自由等。 再加上現下台灣社會各界都提倡應該將成年年齡修至18歲,法務部表示為了要和國際接軌,再加上現在的青少年心智成長快速,能夠承擔更多社會責任,才決定修改民法。
且基於男女平等,男女訂婚年齡皆為17歲,結婚年齡也都調整為18歲。 另外,現行法律以民法成年為年齡門檻的規定,在民法成年年齡調降為18歲後,除另有特殊考量外,一併修正,自2023年元旦起施行。 (一)有關本處全國性人民團體(社會團體、職業團體)籌組申請案,承辦人針對人民團體發起人之年齡進行審查,檢視是否符合「民法」及「社會團體許可立案作業規定」(所有發起人應檢具其身分證影本作為證明)。 (二)有關本處合作社籌組申請案,承辦人亦針對發起人之年齡及章程社員資格進行審查,檢視其是否符合「民法」及「合作社法」規定(所有發起人應檢具其身分證影本作為證明)。 (三)中華民國儲蓄互助協會配合已分別於110年9月6日及110年7月30日完成「儲蓄互助社設立輔導管理與監督辦法」第4條及「儲蓄互助社選舉罷免辦法」第6條規定之修訂。 民法下修18歲缺點 18歲公民權下修與否,有立委憂心將牽動《民法》成年年齡18歲上路後的法律空窗期。
民法下修18歲缺點: 立院三讀 民法成年下修為18歲112年施行
另外,修法前男女最低結婚年齡不一致,原本可結婚年齡女性為16歲,男性18歲,依照「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法律要有最低結婚年齡的規定,法務部因此也將民法980條的結婚年齡,統一修訂男女性結婚年齡為18歲;訂婚年齡則是17歲。 像是買手機、租房子、簽契約、開銀行帳戶、辦信用卡、貸款、申辦行動支付、電子支付等商業行為,過去以往限制行為能力人都需要經過法定代理人同意後才能進行。 據統計指出,台灣約有57.8萬名青少年介於18至20歲的年齡,因《民法》尚未修法前對於成年年齡的訂定為20歲,使得這群青少年做任何事都「綁手綁腳」。 「所得稅法」配合修法後,18歲至20歲且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者,仍可由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不符合者,則需自行辦理綜所稅申報,不能在被列為扶養節稅,但其年薪新台幣40.8萬以下者,無課稅問題。 「修民法挺青年陣線」成員認為,台灣法律並無統一的成年標準,造成法律規範混亂的情況,例如18歲可以買大樂透、買菸酒,但到20歲才能買運彩、在免稅店買菸酒。 刑法的成年年齡是18歲,應負擔完全的刑事責任,等於18歲生日那天,一旦犯罪就是自己的事,父母親沒有任何責任。
至於因目前合作社法僅有第11條規定有行為能力者得為合作社社員,並未針對社員年齡有進一步限制,因此配合本次民法修正,亦得適用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 蘇彥圖則表示,民法的年齡規定,雖與憲法年齡規定沒有直接關係,但實際上,這的確會是評量憲法怎麼設定投票年齡的座標。 就實體而論,在憲法不能牴觸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前提下,大法官有可能基於這個基礎,去審查原來憲法中,「因時空發展,過去認為合理,但現在不合理到不正義程度」的部分,去宣告違憲。 另外,上月31日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就此議題召開公聽會,會中中興大學法律系教授劉昭辰另也提出,《民法》年齡的規定,導致18歲至20歲青年沒辦法自主辦理學貸、開戶等等,「那你去找爸爸媽媽同意就好了」,如果父母的不同意決定,會對當事人造成不利的影響,法律也會介入。
民法下修18歲缺點: 民法下修成年年齡宣導專區
至於民眾反對原因,主要為「判斷能力仍不足,無法對自己之行為負責」、「考量侵權行為被害人的保障,未成年人的父母須連帶負責,對被害人較有保障」、「經濟上仍須依賴父母」,以及「民事法律關係較為複雜,仍宜給予保護」。 目前立法院相關提案共有4案,本屆立委任內,最早在2016年就有立委提案,要把《民法》成年年齡下修到18歲,不過4案都還卡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中,並未進行審查程序。 目前的規定是男性滿18歲,女性滿16歲,需要經過法定代理人同意,雙方就可以結婚。
而大一大二同學們想要休學,將完全不需要家長同意,不想念的同學也不能任由家長越俎代庖來代為註冊,以後學校勢必要面對許多憂心如焚、來拜託學校但我們愛莫能助的家長。 簡言之,社會及學校怎麼看待十八、十九歲的年輕人,以及怎麼看待他們的決定的「社會態度」,並不是 law in books 的問題,而是 law in action 的問題,前者只要把六法全書上的白紙黑字改一改就可以,後者卻是更為複雜且深遠的事情。 我們的社會各界及各機構行號,大家是否都知道該好好準備、必須要調整自己的態度及長久慣習了呢? 行政院院會於今(19)日審查通過本部擬具之「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以下簡稱本修正草案)。
民法下修18歲缺點: 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及其稅務影響
除此之外,修法通過後,能力充分的年輕人18歲就可以擔任公司之發起人、董事。 不過也有人憂心指出:「媽寶不分年齡」、「某些家長要把18歲的孩子視為獨立個體才難」、「現狀是,有些成年人(並且為人父母)是法盲」、「法律常識也要往下紮根才是!借問為人父母者準備好了嗎?」。 《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的提案會擱置至今,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在於,法務部2016年曾針對此議題,委託山水民調公司進行民調,結果顯示有超過6成民眾反對,僅有約3成民眾贊成。 一個現年19歲的台大學生接受訪問時表示,自己曾經要和同學一起參加三天兩夜的營隊,但因為自己未滿20歲,所以還得先簽過「家長同意書」,才能順利出遊;另外一位台科大的學生也指出,她觀察發現,許多選擇技職體系出身的同學,需要打工,卻受到20歲才能開戶的年齡限制,還得特別回家辦開戶,明顯增加不便。 除結婚之外,未來年滿18歲可獨立辦手機、租屋、簽契約、開戶、辦信用卡、貸款、申辦行動支付及電子支付,或擔任公司發起人或董事,另外也可提起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 林智群認為「父母在成長過程裡面(小五開始到高三),就要給予一定的法律教育,給是非觀念、讓他們知道一點人情世故,看到新聞給予機會教育,不是只要他們讀書就好了,如果沒有在成長過程裡面提早讓小孩對社會有點概念,可能會有小朋友還沒學會單飛,就摔死了!」。
陳明堂在報告中也就調降民法成年年齡提出影響評估,法務部指出,若將民法成年年齡調降為18歲,就整體法律規範而言,以「年滿20歲」、「是否成年」、「有無行為能力」作為相關法律中的資格門檻約有197部法律、424條規定,還需由各主管機關盤點受影響的法律,並加以評估是否配合調降民法成年年齡而調整及研擬配套措施,以維護人民權益及行政措施的安定性。 此外,為降低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的社會衝擊,這次也三讀修正通過民法親屬編施行法、民法總則施行法,增訂相關緩衝期條文,明定上述條文從112年1月1日施行,而屆時未滿20歲者,已享有至20歲或成年的權利、利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可以繼續享有到20歲。 該局提醒,所得稅法、遺產及贈與稅法有關成年之認定,已回歸民法規定,自112年起,滿18歲即成年,納稅義務人欲適用房地合一自住房地之租稅優惠、綜合所得稅列報未成年受扶養親屬免稅額、遺產稅親屬扣除額之計算,應留意民法修正造成相關規定變動之影響,以維自身權益。
民法下修18歲缺點: (影)賴清德接受彭博專訪:台海緊張根源在中國 國際紅線就是台灣紅線
再者,這會導致扶養權利義務關係有所改變,家長可以因為子女年滿18歲,就不願意再扶養子女。 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台灣青年民主協會及《今周刊》等單位組成「修民法挺青年陣線」,推動《民法》成年年齡從20歲降為18歲。 立法院日前舉行公聽會,反對意見認為,此舉將有負面影響,例如家長的監護權會受到損害,對青年來說也不一定全然無害。
- 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台灣青年民主協會及《今周刊》等單位組成「修民法挺青年陣線」,推動《民法》成年年齡從20歲降為18歲。
- 中研院法律學研究所副研究員蘇彥圖指出,不同法律體系,使用不同年齡規定的狀況一直存在,但這確實也讓反對公民權年齡下修者,總以《民法》成年年齡還沒調降當阻擋的理由;如今,隨著18歲成年於明年1月實施後,《憲法》公民權若再不下修,將很難再有說理的空間。
- 相對的,民法如果修法讓18歲為成年,就等於18歲是完全行為能力人,雖然可以自行締結契約,如房屋契約、買車等,如果涉及任何侵權與民法問題,通通都要自行負擔,父母並沒有責任。
- 陳明堂在報告中也就調降民法成年年齡提出影響評估,法務部指出,若將民法成年年齡調降為18歲,就整體法律規範而言,以「年滿20歲」、「是否成年」、「有無行為能力」作為相關法律中的資格門檻約有197部法律、424條規定,還需由各主管機關盤點受影響的法律,並加以評估是否配合調降民法成年年齡而調整及研擬配套措施,以維護人民權益及行政措施的安定性。
- 因個人是否成年係判斷其有無完全行為能力之標準,因此,與民法規範有關之私法關係都會受到影響,另立法院亦配合修正所得稅法、遺產及贈與稅法等法規,將各條文中原定之「20歲」改為「成年」,統一各法規中對於成年之規定。
- 再者,這會導致扶養權利義務關係有所改變,家長可以因為子女年滿18歲,就不願意再扶養子女。
而且自主思考的能力本來就應該在青少年時期逐漸培養起來,更何況其實很多青少年都遠比我們想像的更明白事理,應當能夠負責自己的人生了,所以筆者認為將民法的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並沒有不妥的地方。 至於結婚,我認為刑法規定的性自主權,與民法所預計修正的法條之間,確實有一點落差,這點仍然是需要修正和商榷的。 而民進黨立委鄭運鵬質詢時則指出,憲法公民權與民法成年年齡下修應分開處理,修憲下修公民權至18歲應該能通過,他建議應先修憲,再修正非民法的其他使用「未成年」的法律,最後再修正民法,以避免隨同調整而權益受損。
民法下修18歲缺點: 民法修正18歲成年,缺點為何?
合作社是基於共同所有並且民主管理的企業體,為滿足共同的經濟、社會、文化需求與願望,而自願結合的自治團體。 我國各類合作社依其業務性質,主要包括生產、運銷、供給、利用、勞動、消費、公用、運輸、信用、保險等10類業務,其中信用合作社於59年移由金融主管機關代管,82年單獨立法。 至於職業團體是以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促進社會經濟建設為目的,由同一行業之單位、團體或同一職業之從業人員組成之團體,包括工業、商業、自由職業、農民、漁民、勞工等團體。 蘇彥圖舉例,假設一位19歲的人登記參選縣市議員,資格審查時遭中選會以未滿23歲駁回,當事人若自認政治心智成熟卻被《憲法》限制參政,就可依行政處分提出行政訴訟,主張《憲法》「年滿23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有違憲之虞;當行政法院做出裁判,就可將結果聲請釋憲。 寰瀛擁有學識、經驗與能力均屬一流之法律專業團隊,多數律師顧問均有國內外研究所資格,在訴訟及非訟事務上均有相當豐富之經驗與實績。
法務部正準備推動《民法》修正案,將完全責任的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現已送行政院,待院會審查通過,將與司法院會銜送立法院審議完成修法程序。 本次民法修法將成年年齡調降為18歲,由於年齡調降本質上為放寬人民結社自由權,對我國青年投入公民社會發展自我有相當助益。 清大通識教育中心主任翁曉玲表示,就情感面,一位具有完全行為、責任能力的人,為何不能擁有選舉權? 民法下修18歲缺點2023 但法理上,《憲法》的公民權,與《民法》、《刑法》的權利位階完全不同;也就是說,《民法》成年年齡18歲上路後,與修憲結果如何並不相關,不能相提並論。
民法下修18歲缺點: 配合民法112年1月1日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 行政院院會通過「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讓人疑慮,屆時恐怕又衍生出其他社會問題(例如青少年並無資力,涉及侵權行為時,如何才能對被害人有所保障),並不見得合適。 劉昭辰也認為,若《民法》成年年齡從20歲降為18歲,將造成負面影響。 首先是家長會喪失監護權,年滿18歲的子女買菸、買樂透,家長都管不到他。
如果雙方都滿20歲,也就是民法規定裡的成年人了,結婚就不需要經過法定代理人同意。 民法的成年年齡是20歲,銀行郵局開戶、買保險、買賣金融商品(譬如股票)、買房買車,都是20歲才能自主行使的權利,未滿20歲的話都需要經過法定代理人同意,契約才能生效。 三讀通過條文重點,除規定民法滿18歲為成年,另也通過多項配套條文,例如原訂婚年齡為「男未滿17歲,女未滿15歲者,不得訂定婚約」,改為「男女未滿17歲者,不得訂定婚約」。 《民法》自1929年施行,規定滿20歲為成年,施行迄今逾91年,不少權利受阻,社會改革呼聲大,25日在朝野高度共識下順利修正為18歲,過去受限20歲法條的行為將鬆綁,包括申辦手機、開戶、半信用卡、買房買車等,未來滿18歲就可以自己辦理。 配合政府組織改造,本部自102年7月23日以後,原主管之全國社會福利業務劃歸衛生福利部權責,前本部社會司所屬社會團體科、職業團體科、合作行政管理科及合作事業輔導科,則整併成立「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掌理有關全國性人民團體及合作事業之規劃、推行、指導與監督等事項。 目前人民團體及合作社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地方則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之主管機關指導及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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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會昨(25日)三讀修正通過民法部分條文等案,將成年年齡20歲下修為18歲,並設有2年緩衝期,預計2023年元旦起實施。 不過,法律學者劉宏恩提供不同意見,更憂心法律修正後的社會衝擊恐怕會比想像中大。 民國109年,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成年年齡由20歲下修為18歲,而為了使民眾適應及相關機構得以配合,延緩至112年1月1日方開始施行。 我目前所見的反方說法,大多都是懷疑18歲是否真的擁有自主思考的能力? 民法下修18歲缺點2023 個人認為我們應該鼓勵青少年為自己的人生負責,18歲既然都能夠負擔刑事責任了,那麼民事責任又何嘗不可呢?
法務部表示,鑑於近年來許多國家陸續將青年公民權下修至18歲,為順應國際潮流,並強化青年權益保障,法務部等14部會爰擬具「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38項法案。 民法下修18歲缺點2023 本次修法以民法成年年齡調降至18歲為主,一併修正相關法案,以強化青年權益保障。 本次通過之民法等38項法案,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調降民法成年年齡:成年年齡制度,攸關自然人完全行為能力之取得,以獨立行使負擔民法上之權利及義務,對於社會生活影響深遠。
民法下修18歲缺點: 民法下修成年年齡至18歲 法務部建議需有3年緩衝期
所以國內認為民事與刑事方面,行為人的責任年齡應當要規定為18歲,可以負完全的責任。 經過了許多各方面的評估,且與國際接軌,才會決策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的決定。 且有關應負刑事責任及行政罰責任之完全責任年齡,亦均規定為 18 歲與民法成年年齡有異,使外界產生權責不相符之感,為符合當今社會青年身心發展現況,保障其權益,並與國際接軌,所以將成年年齡修正為18歲。 本次修正重點為將現行民法第12條之成年年齡由20歲修正為18歲,以符合當今社會青年身心發展現況,保障其權益,並與國際接軌,且修正後民法成年年齡將與刑法、行政法之完全責任年齡一致。
每一會員為一權;另會員的權利與義務應基於均等原則,會員依法應享之權利,不得於章程任意予以限制或剝奪。 民法下修18歲缺點 社會團體係指人民基於志趣、信仰、地緣或血緣之相同而組成之團體,其主要是以個人或團體會員的聚集為基礎,並以個人興趣之滿足或理想之實現為目的,性質較著重於社會層面,種類包括學術文化、醫療衛生、宗教、體育運動、社會服務及慈善、國際、經濟、環保、宗親會、同鄉會及同學校友會等,或其他以公益為目的之團體。 此外,法律事務司長鍾瑞蘭指出,由於觀察到參與商業活動的年輕人越來越多,下修後將有助於商業活動更蓬勃發展。 眾多網友紛紛表示贊同:「法學大意或法學緒論應該要變成國中或高中的一門課」、「沒有比打工更好的社會化訓練!可愛的導盲犬,也是要完成社會化訓練,才能有穩定的表現,才能真正上工的」、「我個人在類職業介紹單位幫人媒合工作,看了不少虛假的職業廣告,真心覺得應該要從小學就開始教授生活法律課程,讓孩子認知這個世界的正確運作觀念」。 林智群強調,「伴隨權利而來的是責任」、「法律是最低程度的道德連法律都不懂那就糟了」、「公民課比數學英文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