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商店營業登記5大分析2023!內含網路商店營業登記絕密資料

Posted by Jason on December 8, 2018

網路商店營業登記

答:財政部僅將以營利為目的之網路交易業者納入課稅範圍,主要就是考量如果此部分不課稅,對於銷售相同商品的實體商店會形成稅負上的不公平。 況且,我國營業稅是對於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課稅,尚不問其銷售通路為何,因此,對於實體通路業者及網路交易業者採取相同課稅標準,是符合租稅公平原則的。 網路商店營業登記 財政部於今日修正發布「稅籍登記規則」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營業人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台、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稅籍應登記項目新增「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且營業人應於網路銷售網頁及相關交易應用軟體或程式清楚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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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以無店面非傳統零售方式,運用郵件及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電子媒介方式經營零售商品之態樣,則應登記「F399040無店面零售業」;另依商業登記法第9條之立法意旨,商業登記所營業務可以「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之概括方式記載。 為利消費者辨識賣方營業人相關資訊,有必要將該等資訊納入營業人稅籍登記之應登記事項,並應於銷售網頁或軟體明顯位置清楚揭露其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以提升交易資訊透明度保障消費者權益,兼顧稅籍資料正確性及完整性,另鑑於平台營業人以電子形式保存所有必要交易紀錄等資訊,均係會計事項經過之證明,屬交易相關原始憑證範圍,應依規定保存及提示。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接獲民眾檢舉有人利用網路平台、Facebook、Line等,經營粉絲團,並提供商品銷售,從事銷售行為,卻未辦理營業登記。

網路商店營業登記: 網路交易Q & A

就營業稅而言,如甲營業人開設實體商店銷售A商品,均已依法報繳稅捐,而乙營業人透過網路銷售相同商品即可不必課稅,則勢必造成對甲營業人的不公平現象。 網路商店營業登記 所以,財政部主要就是為了維護租稅公平性及中立性才發布該項規範。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不論係新品或二手貨,均應於開始營業前向營業地址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申請營業登記。 辦理營業登記之場所,如以戶籍地為營業地址者,毋須檢附房屋稅繳款書或租賃契約書等文件。 由於網路交易行為越來越普遍,為避免網路詐騙行為並讓消費者能辨識賣方營業人資訊,網路賣家的「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如同實體營業人之營業地址,屬於重要資訊,因此財政部推動網路版稅籍登記,要求網路賣家將前述資訊納入營業人稅籍登記之應登記事項,並應於銷售網頁或銷售軟體明顯位置清楚揭露其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以提升交易資訊透明度保障消費者權益,兼顧稅籍資料正確性及完整性。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按營業稅法第30條規定,營業人申請稅籍登記之事項有變更,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國稅局申請變更稅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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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表示,賣家經營初期,若銷售貨物平均每月營業額未達8萬元,或銷售勞務平均每月營業額未達4萬元,可暫免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惟一旦銷售額超過上述標準,應即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並報繳稅款,否則一經查獲將依法補稅處罰。 如果在網路上拍賣的商品結標後買方棄標,或者因為買方討價還價而降價出售時,網路賣家必須對此部分舉證資料,例如:網頁上的評價資訊、拍賣網站出具證明或匯款資料...等均可,基於覈實課稅原則,只要營業人能提出證明,國稅局會扣除此部分的銷售額。 小規模營業人是指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新臺幣$20萬元的營業人,但根據不同行業別,起徵點需達標的每月銷售額不同,而網路銷售行業業者如上資料所述,網路銷售貨物的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為 8萬;網路銷售勞務的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為 4萬,也就是每月銷售額未達起徵點,則不需課徵營業稅。 2022年 12月31日以前已辦妥稅籍登記且有從事網路銷售之營業人,依修正後規定應於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月15日間辦理變更登記,增列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而2023年1月1日起新申請稅籍設立登記,且設立時或設立後有從事網路銷售的營業人,則須依新法規填列「營業人設立事項表」。

網路商店營業登記: 網路版稅籍登記網址填寫範例

「商業登記」是指,「行號」以營利為目的、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之事業,根據《商業登記法》登記成立的「營利事業(例如:網路開店平台、市集擺攤商家、路邊小吃攤、家庭代工、自由接案工作者等)」。 以個人的銀行帳戶做為電商帳戶你個不只會有資金轉入、筆數頻繁,而且因金融記錄完整,國稅局如果有必要向銀行追查很容易發現轉入業主個人帳戶的金額是否已超過每月應辦理稅籍登記的最低金額。 經營電商超過了應稅額而未報稅,未來會受到國稅局的追查並追加罰款,所以可以成立公司以公司銀行帳戶經營電子商務。 若以公司組織的經營型態,公司實收資本額若在新台幣1億元以上,必須向經濟部商業司申請辦理公司登記;公司實收資本額若未達到此標準,就在公司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公司登記。 不論您是正在從事網路銷售,或是即將開始經營網路事業,只要您有商業登記、稅籍登記的需求,都可以點選【免費取得報價】回答幾個簡單的問題,稍待片刻便有專業代辦事務所與您聯繫洽談,過程方便快速且完全免費! 依法完成稅籍登記,讓您在網拍世界中安心經營,成功拓展事業目標。

為趕搭電子商務熱潮,想成立一個網站販賣一些通訊用品,開設網路商店須具備哪些特別的申請手續? 開設網站做生意,和開設一般店面或營業場所情形相同,首先要注意企業名稱的選取、是否經營特雪~務、最低資本額限制等問題。 從事商業交易活動時,除了「攤販」、「家庭農、林、漁、牧業者」、「家庭手工業者」、「民宿經營者」以及「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不需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其餘業者皆需登記申請,若您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需求,可參考【商業登記申請懶人包】或直接點選【公司申請代辦】尋找經驗豐富的代辦事務所協助辦理。 三、財政部發布之「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對從事網路拍賣業者課徵營業稅是否公平? 答:財政部於94年5月5日發布「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的內容都是建構在現行租稅法律規範架構下,主要是為了維持營業人透過實體通路銷售行為與透過網路銷售行為間的租稅衡平,並未有創設或增加任何人民租稅負擔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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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屬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購買之電子勞務如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使用,免予繳納營業稅;但如該營業人為兼營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規定免稅貨物或勞務者 ,則應於申報該期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3)時,自行填入購買國外勞務欄項,依比例計算報繳營業稅,不必另外以408繳款書繳納。 網路商店營業登記2023 二、境內買家為境內自然人:依營業稅法第2條之1及第6條規定,該境外網站業者雖於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但仍為我國營業稅法規定之營業人及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如其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之年銷售額逾新臺幣48萬元者,應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境內自然人免予繳納。 十六、網路新興商業模式,幫買家找商品,幫賣家找買家,以第三方角色連結消費者與賣家的導購網站,該導購網站業者是否需課徵營業稅? 答:購物網站的規模愈大,商品愈多,消費者不易找到自己想要的商品,新興行業「導購網站」即因應而生。 導購網站本身並不提供商品販售,而是將有意購買的消費者引導至賣方網站,並提供比價機制,目的就是要促成交易,如有成交,導購網站業者再向賣家收取手續費(服務費)。

為使賣家有充分時間辦理,財政部也訂定自 112 年 1 月 1 日到 4 月 30 日止,有為期 4 個月的輔導期,輔導期間內未依規定辦理者免處行為罰,但輔導期屆滿後,營業人若仍未依規定申請變更登記者,將依法開罰。 財政部呼籲,消費者網路購物日益普及,為提供消費者充分之營業人資訊,兼顧稅籍資料完整,請營業人預為準備並依照規定辦理,共同為維護網路交易秩序及保障消費者權益盡一份心力。 財政部也提醒,自2023年(明年)1月1日起新申請設立稅籍登記之營業人,倘經查獲其於稅籍設立登記時即從事網路銷售而未向國稅局申請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者,應按同法第46條第2款有關申請營業登記事項不實之規定論處。 網路商店營業登記 至非屬應辦理商工登記之營業人,其依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時,如從事網路銷售即應主動填載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 財政部表示,今年12月31日以前已辦妥稅籍登記且有從事網路銷售之營業人,依修正後規定應於明年1月1日至同年月15日間辦理變更登記增列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

網路商店營業登記: 網路賣東西都一定要辦營業登記嗎?

鑑於本次修正新增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此類案件仍由國稅局依商工登記主管機關提供營業人登記基本資料核准稅籍登記,並於核准函提示營業人有從事網路銷售者,應自核准之日起15日內向國稅局申請補辦稅籍登記事項。 雖然設立登記採用線上繳交申請資料可以省較多規費,不過需要有讀卡機、自然人憑證或掃描文件的工具才能夠傳輸資料,且到時發放的核准函上不會有公司大小章。 需特別注意的是,完成商業登記後,依據《稅籍登記規則》第3條規定,稅籍登記會由主管稽徵機關依據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登記主管機關提供的登記基本資料辦理,否則營業人在開店營業前,應先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 想要以營利為目的開店做生意,除了《商業登記法》第5條所規定的小規模商業,皆需申請「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 若決定成立獨資或合夥的商業行號,需參照商業登記法辦理;若要成立有獨立法人格的公司,則根據《公司法》辦理公司登記。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保障消費者權益、提升交易資訊透明度,並健全稅籍資料正確性,自今(112)年1月1日起,營業人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下稱從事網路銷售)者,須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新增「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會員帳號」之應登記事項,並須於網路銷售頁面及相關應用軟體之明顯位置,清楚揭露稅籍登記「營利事業名稱」及「統一編號」。 網路商店營業登記 另個人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網路銷售者,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新臺幣(下同)8萬元、銷售勞務4萬元〕時,始應申請稅籍設立登記,並依新制規定辦理;至該個人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暫免申請稅籍登記,尚無新制規定之適用。 十五、網路購物盛行,店家在團購網站以極優惠的價格,限量推出特定商品或服務,吸引消費者下單購買,是否需要課徵營業稅? 消費者為獲取優惠的價格折扣,常透過團購網揪團購買商品,並以團購網交易平臺業者提供的團購憑證向店家預約取貨或訂位,因此,店家是透過團購網平臺銷售貨物或勞務,屬營業行為,依法必須辦理稅籍登記及課徵營業稅。 網路商店營業登記2023 如果該店家的銷售行為全部在網路上完成,每月銷售貨物的銷售額未達8萬元(銷售勞務為4萬元),可以暫時免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免徵營業稅,但應該記得要就經營網路交易的年度營利所得,併計個人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 如果該店家是部分網路銷售,部分於實體店面銷售,則應該依據一般營業人辦理稅籍登記規定,在開始營業前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及課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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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設立公司的創業家,與公家機關打交道時難免會因為不熟法規,或搞錯繳交文件而覺得勞心勞力,還沒完成營業登記就想打退堂鼓。 十方廣華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提供一條龍服務,擁有會計師、律師和專利分析師等專家組成的顧問團隊,協助新創辦理營業登記、記帳、報稅等相關服務,用25年以上的資深經歷為您省去大量時間成本。 設立營業登記時需要先開設公司籌備戶,提供負責人雙證件、負責人私人印章及公司名稱預查核定書。 開設籌備戶前可先參考各家銀行的文件、設立規定,有助於順利將公司籌備戶轉為正式帳戶,以便接續營業登記的接續流程。 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包含網路開店、APP 商店),應於開始營業前,填寫設立登記申請書並檢具相關附件,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營業登記)」以可供報繳營業稅之用。 當商家的經營方式為「全國性」、有貸款需求、有招標需求,或是您的商店是有「股東」、「投資人」、需要與其他公司合作往來,是以營利為目的的,就會需要進行辦理「公司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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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個人透過拍賣網站出售自己使用過後的二手商品,或買來尚未使用就因為不適用而透過拍賣網站出售,或他人贈送的物品,自己認為不實用透過拍賣網站出售,是否也需要課稅? 答:基於租稅公平性考量,財政部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必須依法課稅。 所以,如果網路賣家是透過拍賣網站出售自己使用過後的二手商品,或買來尚未使用就因為不適用而透過拍賣網站出售,或他人贈送的物品,自己認為不實用透過拍賣網站出售,均不屬於上面所述必須課稅的範圍。 財政部表示,因應營業人以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日漸普遍,網路賣家之「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如同實體營業人之營業地址,屬重要資訊。 為利消費者辨識賣方營業人相關資訊,有必要將該等資訊納入營業人稅籍登記之應登記事項,並應於銷售網頁或軟體明顯位置清楚揭露其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以提升交易資訊透明度保障消費者權益,兼顧稅籍資料正確性及完整性,另鑑於平臺營業人以電子形式保存所有必要交易紀錄等資訊,均係會計事項經過之證明,屬交易相關原始憑證範圍,應依規定保存及提示,爰修正前開相關法規。 另外因為境外購物網站的興起,衍生「代購代付」平臺業者替境內買家代買商品並代付貨款,該代購代付業者是否也需課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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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營業稅法規定,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如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不論是販賣物品的「貨物銷售」,或是網路接案設計師等以提供勞力、服務獲取報酬的「勞務銷售」,只要每月銷售額達標準(銷售貨物每月銷售額8萬;銷售勞務每月銷售額4萬),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十二、對於從事網路拍賣交易的賣家,財政部可否規定由拍賣網站業者代徵一定稅率的營業稅? 依據營業稅法第2條第1款規定,銷售貨物或勞務的營業人為納稅義務人,也就是說從事網路拍賣的營業人在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是營業稅法規定的納稅義務人,如果由拍賣網站業者(如Yahoo!拍賣或露天拍賣等)代扣稅款,因為現行營業稅法並無代扣稅款規定,於法不合。 財政部目前僅將以營利為目的之網路賣家納入課稅範圍,如果規定由拍賣網站業者代扣稅款,對於僅是為出售(清)自己或家人多餘日常用品的網路拍賣賣家而言,因為拍賣網站無法區分其拍賣貨物的目的,以致於必須被代扣稅款,將造成另一種不公平現象。 該部也提醒,自112年1月1日起新申請設立稅籍登記之營業人,倘經查獲其於稅籍設立登記時即從事網路銷售而未向國稅局申請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者,應按同法第46條第2款有關申請營業登記事項不實之規定論處。 十一、部分網路賣家反映他們銷售的貨物價格遠較實體商店為低,因此利潤較少,政府對於網路交易營業人與實體商店維持相同課稅標準,是否公平?

T客邦由台灣最大的出版集團「城邦媒體控股集團 / PChome電腦家庭集團」所經營,致力提供好懂、容易理解的科技資訊,幫助讀者掌握複雜的科技動向。 不管你是賣二手品,或是跟人批發去賣新品,都不是評量的標準,而是以你的營業額來判斷。 您使用的是已經不支援的過時作業系統,將無法瀏覽本網站,請更新您使用的作業系統以確保瀏覽的流暢與安全。 賣家可自行根據附件之檢核表,來檢視自己有達到月營業額20萬,開發票的標準,或是月營業額8萬,達到辦營業登記的標準了嗎? *註2:【銷售勞務】如裝潢業、廣告業、修理業、加工業、旅宿業、理髮業、沐浴業、勞務承攬業、倉庫業、租賃業、代辦業、行紀業、技術及設計業及公證業等。 「行號」不具有法人格,基本上以單一地區/在地經營為主,因此「行號名稱」只要同個縣/市不要重複即可。

網路商店營業登記: 網站導覽

因此,營業人自112年1月1日起辦妥稅籍設立登記後始從事網路銷售,或111年12月31日以前已辦妥稅籍登記且至112年1月1日仍有從事網路銷售,或111年12月31日以前已辦妥稅籍登記而於112年1月1日以後始從事網路銷售,均應申請變更登記增列前揭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 為利本項措施之推動,除將上開修正規定訂自112年1月1日施行外,該部亦責請各地區國稅局持續加強宣導。 十三、網路交易買受人向國外網站的網路賣家購買貨物,為何海關在貨物進口時要對其課徵進口貨物的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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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對於網路交易行為課徵稅負除了是基於維護租稅公平考量外,也是未來不可避免的趨勢。 答:依據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同法第6條第1款規定,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為營業人。 因此,網路賣家如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基於租稅公平考量,稽徵機關應依法對其課徵營業稅。 八、國稅局對於從事網路銷售的營業人,是如何核定銷售額及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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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那些有心想要經營,把網拍當成事業的人,才有可能需要辦理營業登記。 在進行營業登記(稅籍登記)之前,需要經過一系列的公司登記準備工作,再繳交相關文件,以下將各流程需要的文件整理成表格,以供參考。 一般業界所說的營業登記其實就是指申請「商業登記」和「營業登記」這2個登記項目,無論是申請公司或行號都需依法辦妥,以供報繳稅務之用。 不過對於剛起步/零售商家來說,進行「公司登記」/「商業登記」就必須被課徵「營業稅」,因此反而會對商家造成一些營運上的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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