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中介服務15大著數2023!內含數位中介服務絕密資料

Posted by Tommy on April 6, 2022

數位中介服務

而正是「數位中介服務法」針對「違法內容」及「平臺問責」的規定,讓諸多線上平台紛紛反對;而草案第17條中的「資料調取權」,與第18條中法規主管機關向法院聲請的「資訊限制令」規範,更讓許多人覺得這加深了政府對言論的管制權,影響「言論自由」。 數位中介服務2023 「數位中介服務法」可以往前追溯至2017年底提出的「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當時聚焦「維持數位基礎網路合理使用」、「建立安心可信賴數位網路環境」、「保障數位消費者權益」及「服務提供者責任與自律」等四個面向,以保障諸如個人資訊隱私、通訊秘密、智慧財產、資料安全、消費者保護等各項個人及社會法益。 在「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中,也將「數位通訊傳播」定義為「指以有線、無線、衛星或其他電子傳輸設施傳送數位格式之聲音、影像、文字、數據或其他訊息。」,大體上與「數位中介服務」的定義類似。 檢視《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共計11章,針對網路上的違法內容,草案要求業者必須建立通知及回應機制,以供任何人通報違法內容,如各該法規主管機關認定網路上有違法內容散布,為避免或減輕公共利益的危害,可向法院聲請資訊限制令,移除或限制該違法內容接取。 另外,草案也規範各該法規主管機關及業者需將資訊限制事項登載於共同資料庫,供公眾線上查詢,以強化資訊透明及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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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中介服務法能視為台灣版 DSA ,要增強數位中介服務規範,同時也要效仿國際要求中介服務都要具備「守門人」(gatekeeper)特性,針對數位中介服務加以規範,達到建立安全可信賴網際網路環境,同時也能符合平台問責概念。 據草案內容資訊提到,指定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若違反者處新台幣100萬元以上、最高100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 限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相對於GDPR最多可裁處2000萬歐元或前一會計年度總營業額4%的罰款,DSA進一步提高至前一會計年度總營業額6%(Art.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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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影響力的網紅(比如陳沂)也紛紛複製貼上,最後,連市長候選人黃珊珊也提到「不當言論」,網友們,就被帶風向了。

  • 數位部長唐鳳今天宣布,開放6GHz頻段供Wi-Fi 6E使用,頻寬傳輸量將提升2到3倍,受惠於更大頻寬與更快傳輸,有望升級AR、VR等娛樂裝備使用體驗,並促進智慧工廠等創新應用;後續待NCC完成器材審驗規定,即可受理網通廠商申請。
  • 〔記者楊綿傑/台北報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今公布數位中介服務法(原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法)草案,規範連線服務、快速存取服務、資訊儲存服務包括線上平台等業者,透過此法介接各部會認定違法範圍,並課予義務,亦規劃設立專責機構協調多方運作。
  • 為避免守門人偏厚自身利益、限制選擇自由,DMA設有多項積極及消極義務,主要如下表所列,另外包括:不得為阻礙使用者行使選擇權而提供條件或品質較差的核心平台服務(Art.11);有關收購計畫的結合申報義務(Art.12)等。
  • 經營項目主要是海外移民、海外投資、海外教育等,據稱連續八年辦理綠卡數量是全中國第一。
  • 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6月29日公布《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期盼藉此課予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義務,強化處理違法內容,打擊假訊息與認知作戰,但因規範對象定義不明、恐有箝制言論自由疑慮引發社會反彈。

對此,Google Cloud在人工智慧的協助下能針對幾乎所有任務提供定制化的AI體驗和助手,它能在搜尋並理解來自多個來源的大型內部資料集的訓練下,成為一個具備應對能力的機器客服人員,無論是訂房還是房務需求等疑難雜症,都能於第一時間協助解決,在不需要增加人力成本的情況下,為消費者帶來更高品質的服務體驗。 周冠汝指出,過去《社會秩序維護法》在謠言偵辦上,也可能讓執法機關擁有過大行政權力,恐對言論自由與社會信任產生重大衝擊,因此建議政府直接刪除相關機關加註警語權利。 「蘋果台灣」認為要業者揭露演算法與篩選機制等行為,已經觸及商業機密;「Dcard」認為原本以為不符合 230 數位中介服務2023 萬人標準,但 NCC又說個案管理,讓業者無所適從;「巴哈姆特」則說有人發文論文有抄、有人發文沒抄,業者沒有能力判斷哪方為假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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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外界對中介法第18條,主管機關機關對不實資訊、謠言得暫時加註警示有諸多疑慮,甚至擔心政府大力干涉網路言論自由,NCC在兩次的公開說明會都特別強調,加註警示的前提是,各主管機關基於主管的作用法,認為該訊息違法,且已向法院聲請資訊限制令,在法院裁定之前,先由行政處分要求業者協助暫時加註警示。 國家通訊委員會(NCC)日前公布《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引起各界關注,昨天(18日)舉辦第三場公開說明會,邀請線上服務平台等相關業者發表意見。 多數業者對該法表達了不安,認為法令制定不清,NCC可以用個案管理單方面「想管就管」。 PTT的法務部顧問許哲仁表示,若PTT在管理範圍內,「就跟逼我們關站並無不同」。 NCC 在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中,將網路服務提供者(ISP)區分為連線、快速存取、資訊儲存服務,其中資訊儲存服務再區分為線上平台服務,及指定線上平台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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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可以對數位中介法制定更嚴的義務,但業者願不願意遵守,如果業者不遵守要如何處理,這些還需要協商。 全國律師聯合會代表認為,中介法涉及言論自由等限制,對人權的影響缺乏完整的評估的報告. 其次,現在司法實務工作量大,例如近期的選舉,民眾跟業者檢舉或向主管機關檢舉,法院有沒有能量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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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這套法律,因為第17條、18條、第19條、第20條、第27條、第55條的規定,已經全部變質。 在立法設計上,《數位服務法》草案最大的特色在於其按屬性、規模,以及對網路環境的影響力等因素,將資訊社會服務(information society service)提供者區分為數種具有包含關係的類型,並採用「累加」的規範模式,對不同類型的服務提供者分別賦予程度不等的各種法律義務。 相較於DSA重視中介機構對第三方內容、線上使用者安全所負之責任,類似反托拉斯法[5]之DMA則是關注經濟上的失衡情況與不公正的商業行為。 DMA監管威力同樣不容小覷,如有違規,將面臨的制裁手段包括:高達前一會計年度總營業額10%的鉅額罰款(Art.26);針對5年內遭裁罰3次以上之「系統性違法」(systematic non-compliance),須適用業務剝離等結構性救濟措施(Art.16(1)-(3))。 NCC目前已開放網站蒐集各界的意見,同時透過公開說明會,蒐集各利害關係人的意見,接下來將在8月18日針對資訊儲存服務及線上平臺服務業者、公協會舉行第三場公開說明會,在8月25日再舉行公聽會,開放社會大眾參與。 對此,NCC綜合規畫處處長王德威坦言,數位中介法參考歐盟DSA,當時考量到歐盟的市場力量,如果跨國業者能遵守,台灣中介法參考DSA,跨國業者是否比較可能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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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今(29)日通過「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希望透過多方協力參與網路治理,保障數位基本人權、促進資訊自由流通,建立自由、安全及可信賴的數位環境。 大多業者人士都擔心,這套《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法令不夠完備,也不應該盲目跟從歐盟的數位服務法與數位市場法,就算有提供免責條款,平台業者也難以從隱私權、著作權、誹謗議題判斷是否為假消息,將對言論自由和社會信任產生重大衝擊,而 NCC 卻要針對某些平台必需「個案管理」,也讓不少業者無所適從。 NCC表示,針對中介服務提供者的違法行為,不會命令業者下架,而是由各該法規的主管機關,認定網路上有違法內容散布,為避免或減輕公共利益之危害,可向法院聲請資訊限制令,移除或限制該違法內容接取。 第六,如果網路平台使用者,超過230萬人,主管機關可以指定這個平台是「指定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升級以後,義務加重,主管機關甚至可以直接要求他們辦理稽核作業,提出相關證明。 網路平台提供者,以後每年都要定期發布透明度報告,格式要用主管機關的內容,不可以自己創造,而且要用正體中文,臉書的祖克伯以後應該會很煩惱。 數位中介服務2023 但這還不是重點,17條規範,網路平台以後要依照行政機關所為的行政處分,提供特定使用者資料,所以,網路匿名性,未來在行政機關的要求下,很可能會消失。

[8]參與《數位中介服務法》公開說明會討論的專家、民間團體、資訊儲存服務業者、線上平臺服務業者認為,該法恐傷害言論自由[9][10][11]。 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今(6/29)日,通過《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前身為《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法》,之所以改名,主要為了突顯該草案,是以提供數位中介服務者為規範對象,致力於透過多方協力參與網路治理,保障數位基本人權、促進資訊自由流通,建立自由、安全及可信賴的數位環境。 後續還有2場說明會、1場公聽會,通傳會將於8月16日、8月18日辦理「數位中介服務法」(簡稱中介法)草案2場分眾公開說明會,採邀請制,邀集相關利害關係人包括公民團體與學者專家場次、資訊儲存服務及線上平臺服務業者與公協會場次;8月25日公聽會才開放社會大眾報名參加,今天(11日)下午2點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官網開放報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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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大多數人都會誤認為《數位中介服務法》同等自由言論沒了意思,實際上中介法最終目的在於避免網路假訊息、假新聞或不實沒經過查證謠言事件持續發生,雖然民間也有不少闢謠或有公信力查證組織能夠求證,但是太多民眾多數不會進一步求證,容易因網路假訊息導致生活和情緒受到嚴重影響。 下週尚有公聽會開放社會大眾參與,該會希望不間斷地與各界對話,建立數位守門人之社會公共問責基礎,推動適合我國國情的治理框架,後續的回覆意見以及草案調整內容會再向外公開並持續討論。 以上只是根據 NCC 認定標準公告的指定線上平臺業者簡單舉例,目前中介法在草案階段,還尚未完全區分其他業者屬於什麼類型服務,還是有不少潛在業者會受到中介法規範。 數位中介服務是指透過有線、無線、衛星或其他電子傳輸設施傳送數位格式的聲音、影像、文字、數據或其他訊息提供的通訊傳播中介服務。 此外,業者不論為境內、或境外,凡於我國提供服務,經認定具實質關聯者,均須遵守相關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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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的義務,包括建立易於使用的通知機制,供檢舉違法內容者通知及回應,並建立資訊限制告知機制,通知使用者被移除或限制存取。 NCC副主委暨發言人翁柏宗表示,數位中介服務法為一般法,先以業者自律、布透明度報告,或是由其他監督團體的他律,業者如仍有違法內容,實際仍介接各個部會的實體作用法,依規定處理,政府主管機關如要對業者提出資訊限制,需取得法院核發的資訊限制令,才能要求業者移除違法內容或限制存取。 至於針對網路上違法內容,NCC官員解釋,如果有人向臉書檢舉疫情相關違法貼文,臉書透過自律機制檢視,或是不實訊息違反某部會規定,部會可以向法院申請資訊限制令,臉書若最後有移除資訊,要告知檢舉人和被檢舉人處理狀態及原因,移除資訊也要公告在共同資料庫,以強化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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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草案仍有諸多爭議須被解決,業者除了憂心把關內容還須承擔求償風險、PTT以及Dcard等小平台雖不符條件卻可被個案管理,讓業者無所適從。 杜奕瑾直言,「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或許不是完備的,但不也應該理盲,歐盟的數位服務法與數位市場法可以參考,但他看到現在評論的人應該很少真正看過內容法案,「批踢踢每到選舉都會有人說要關站,批踢踢是一個公益社群,並無法律實體,適法性待議,每個人都可以自由發表意見,但也就是一個意見」。 杜奕瑾指出,假新聞快經濟當道 也實質傷害真正做內容的新聞產業 當大家探討假新聞同時 這些數位平台又因假消息而理所當然地拿起這個大旗做起言論審查,弔詭的是,這些言論審查人員卻又是往往是中國相關團隊在回應,而我們發現,所謂的言論審查 更進一步傾向迎合極權國家的喜好,侵害民主社會的言論自由。 如同NCC強調,草案主要精神是建立自由、安全及可信賴的數位環境,引入多方利害關係人共同維護網路環境。 NCC不會認定哪些是違法內容,內容是否違法仍要回到實體主管部會做認定,像是疫情資訊可能是衛福部所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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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表示,平台業者知悉之後,只能直接刪文,因為平台業者無法判斷特定資訊是否違法,為了免責只有刪除文章這條路,今天若是公共危險或是國家安全,這點當然可判斷,也當然會刪除,但若針對私權、著作權、誹謗議題,業者無法第一時間判斷,可能會一律刪文以求免責,避免承擔遭到求償的風險。 「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預定納管連線服務、快速存取服務、資訊儲存服務、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指定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共五大類業者,尤其使用者超過230萬的業者將被列入指定線上平台服務業者,預期Meta、YouTube被列為指定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的可能性相當高。 廢除《通信端正法》第230條後,社群網路平台對於中介服務的第三者不當內容就不具有「免責權」,廢除此法被認為將會高度損害網路言論自由。 而「NUDGE」草案就是以提升使用者體驗作為利基點,鼓勵建立良好的數位中介服務環境,而非從裁罰的方向出發。 雖然「NUDGE」草案在美國國會尚處於審議的第一階段,但從立法初衷就可看出立法者對於言論自由的高度重視,而非僅從嚴格審視不當言論的方向著手。 不過,美國民眾對於言論自由的高度嚮往,讓立法者在建立數位內容管制的法治基礎也相當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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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規模較大之指定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該草案要求平臺必須每年進行風險評估管理,並於必要時接受外部獨立稽核,以確保潛在風險有效控制、法遵與自律機制之落實。 NCC表示,為更符合草案規範目的及範圍,經該會委員會議討論後,將原「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法」草案名稱修正為「數位中介服務法」,以突顯該草案係以提供數位中介服務者為規範對象。 NCC強調,不論境內、外業者,凡於我國提供服務,經認定具實質關聯者,均須遵守相關義務。 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之透明度與必要問責為促進網路環境正向運作之關鍵要素,營業資訊與服務使用條款之揭露係對使用者權益維護之基本保障,藉由發布透明度報告,除了明示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之政策運作模式,更要求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應於透明度報告納入依法律或其使用者條款所為之處置供公眾查閱,以昭公信。 此外,為完善安全港規範,透過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建立通知及回應機制,供任何人提出特定資訊為違法內容之通知,並強化通知機制之品質,加速防止違法內容流通;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亦應優先處理認證舉報者針對違法內容提出之通知。

通傳會將辦3場分眾說明會、1場公聽會,首場說明會今天(11日)登場,僅邀電信業者、有線電視業者代表出席,但僅2名代表登記發言,不到1小時就結束,與各界對中介法草案的熱烈討論形成反差。 無論如何,鑑於歐盟所挾帶之龐大經濟影響力,不難想像,歐盟極可能在此次立法變革之後成為全球數位監管的領航者,為未來數位服務塑造不一樣的風貌。 如今,在2019年至2024年優先事項中之「歐洲適應數位時代(A Europe fit for the digital age)」策略,再度推出DSA與DMA兩大法案[1],為歐洲數位監管工作揭開新的篇章。 相較於美國以反托拉斯法制衡科技巨頭,不僅因應緩慢而且成效不彰,歐盟透過該兩項立法,能夠積極規範而非直至損害發生才出手懲處[2];不過,DSA與DMA仍有待歐洲議會及各會員國完成立法批准,預估需數個月甚至數年才能生效。 網路平台Dcard則指出,雖然目前Dcard規模不符草案中的「指定平台」,但同時又說必要時可以「個案管理」,讓業者無所適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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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針對非營利的PTT等業者,NCC也能透過法規制定的一些特別義務的要求將其納管。 面對排山倒海的反對聲浪,原定8月25日開放社會大眾參與的「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公聽會,NCC表示因三場說明會所蒐集之各界意見所涉議題層面多元,尚需時間進行充分研析與討論,才能再行檢討以提升草案品質,續行對外溝通,因此決議暫緩辦理。 TiEA、DMA、DEAT等3大數位產業協會共同透過聲明表示,目前法令制定不明,且要規管多樣態的網路數位業者,納管對象定義又顯模糊,倉促上路恐使業者無所適從,憂心此法不僅限縮網路言論自由,未來恐衍生競業惡性檢舉,連同數位發展亦恐受限制,建請暫緩立法。 數位部成立後,立委也關注媒體議價立法進度,今年以來多位朝野立委就陸續提出多個版本的媒體議價法草案,卻獨缺數位部提出政院版草案。 今年五月間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邀集數位部等單位,針對新聞媒體議價機制進行專題報告,當時不分朝野,都對數位部進度遲緩砲聲隆隆。

元智大學資訊管理學系教授周韻采就認為,草案對資訊限制令的授權範圍和行使模式過於廣泛,包括加註警語的方式,可能產生寒蟬效應,且對緊急資訊限制令要件需嚴格限縮,比如限縮為重大事件,且需經過法院審核,避免政府假借緊急程序之名,行濫權之實。 根據《中央社》,巴哈姆特副執行長陳建仁指出,巴哈姆特作為台灣原生社群平台,草案中雖有免責條款,平台業者除了公共安全、國安議題可能容易判斷外,針對私權、著作權、誹謗議題,業者無法第一時間判斷,可能會一律刪文以求免責,並承擔遭到求償的風險。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針對「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引起爭議,PTT「創世神」、台灣人工智慧實驗室創辦人杜奕瑾認為,這是數位治理的一個起點,不應該是終點,應該避免濫情的選邊站,而是構思可執行的方法,該法草案「或許不是完備的,但不也應該理盲」。 數位發展部為強化中央與地方合作,數位部長唐鳳今(22)日率領數位部團隊拜訪澎湖縣政府,與縣長陳光復會面,分享數位部在資料治理、產業數位轉型、資通安全等相關政策與施政理念,期盼透過面對面溝通,深化與地方鏈結,攜手地方提升政府數位服務。

數位中介服務: 立院三讀通過 NCC新增掌管「網路傳播」相關業務

輝達(NVIDIA)第2季財報表現及第3季營運展望優於預期,產業專家表示,台積電等相關供應鏈接單可望增長,但多數應用需求... 但是,資通電軍的網軍與民間抹黑的「網軍」有所不同,資通電軍是對台灣關鍵資料訊統的重要防護單位,唐鳳把「中國的攻擊重點簡化為對網路伺服器的攻擊」,但最重要的其實是關鍵基礎設施的弱點,如太陽能發電上的華為設備。 數位中介服務2023 李忠憲指,「資訊戰爭沒有宣戰的問題,意思是國家一直在戰爭當中」,行政院下的資安處本來就會負責行政院資安防衛,涵蓋民間關鍵基礎設施在內,除了偵察敵人外,還有反制敵人,兩者應當關係密切,唐鳳說法應是政治宣傳考量,撇清網軍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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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範疇之「平臺問責」(platform accountability)概念隨之誕生。 通常線上平台服務業者,就需要遵守約21項義務(基本8項、資訊儲存服務2項、線上平台服務7項義務、4項特別義務),若平台沒有刪除假訊息,經調查有違反義務不處理,最高能開罰100萬至1000萬元罰款,期限不改得按次處罰。 數位中介服務2023 不過中介法草案也針對業者提供免責條款,要是平台上有違法內容遭用戶要求賠償,只要符合特定條件,就能免除刑事和民事責任。

數位中介服務: 數位部唐鳳:政府短碼簡訊「111」 9月底試辦

不過在實際個案中,照顧工作卻是全年無休、24小時不間斷,就算照顧者意識到自己能量減弱、甚至耗竭,也難以找到「補充性」或「替代性」的支援服務。 如此惡性循環,不只讓生活品質降低,甚至感覺前途黯淡,身心壓力與日俱增;另一方面,照顧者很容易下意識地忽略自身的身心健康,最終,只會形成照顧者與被照顧者各方面都缺乏支持的雙輸局面。 本文透過調查數據與實際案例,帶你看見雙老家庭中,那些局外人看不見、當事人說不出的艱難處境,並呼籲社會大眾和伊甸基金會一起「相挺無礙,陪你到老」,加入支持身障老後的行列。 環保署預估8月22日升格為環境部,但人事尚未公布,立委陳椒華與環團今召開記者會指出,超過75個公民團體連署要求環保署長張... 數位中介服務2023 林智群律師也補充「假訊息是怎麼發揮影響力的?」,一開始是一個號稱公益的匿名粉專整理了一個懶人包,無中生有一個名詞「不當言論」,還講了一堆不正確的事情。

  • 其次是安全港的免責規定,簡維克表示,如果業者對訊息具有編輯責任,就不能援引安全港主張免責,但什麼是有編輯責任?
  • 杜奕瑾認為,因應而生的就是現在世界各國的數位治理難題,對《數位中介法》議題的拋出,大家開始注意到數位治理的重要性,探討這個議題是一個起點,不應該是終點,應該避免濫情的選邊站,而是構思可執行的方法,並舉例出5點。
  • 數位發展部掛牌將滿1年,政治大學傳播學院兼任教授鄭自隆今天說重話,質疑數位部矮化為「數位局」,這1年來不是把工作委外發包...
  • [8]參與《數位中介服務法》公開說明會討論的專家、民間團體、資訊儲存服務業者、線上平臺服務業者認為,該法恐傷害言論自由[9][10][11]。

本篇文章透過彙整重大爭議的方式,希望協助讀者聚焦在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的幾項核心討論。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日前公布「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瞬間引發大批反彈聲浪,各界紛紛質疑是否將限制言論自由。 律師呂秋遠也對此發表看法,坦言「這套法律不全然是不好的,但因為6條法律規定已經全部變質。」「言論自由,比起其他自由來說,更為重要。」呂秋遠在臉書表示,如果要限制言論自由當然可以,但必須要符合相當嚴格的要件,才有機會符合憲法審查的合憲基準,但「數位中介服務法」是一套「有可能違憲」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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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限制令和資料調取規定,都是對政府公權力的擴充,也引起外界的擔憂,認為付出代價太高,可能會為政府機關大開方便之門,有濫用政府權力之虞。 數位中介服務2023 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廖元豪認為,各界對於網路言論市場確實不滿意,假訊息、歧視、仇恨言論多,但若不喜歡某些言論就希望政府來管,要政府直接介入更可怕。 有了可以幫企業在地圖上建構資訊的工具,還有完成各式行銷素材的好幫手,餐旅業者仍有一個潛在的挑戰:客服。 正因為面對到人力短缺的窘境,第一線服務人員該如何在前線協助解決顧客疑問的同時,兼顧線上需求?

數位中介服務: 業者憂心把關內容還須承擔求償風險

葉志良教授:「連線業者,一開始是指提供網路連接服務的,至於為什麼要把人際通訊服務(Interpersonal Communications Service)也納入,這跟歐盟制定規則的歷史脈絡有關。 《著作權法》有一個很典型的安全港(safe harbors)設計,業者只要有取下(編按:侵權內容),就可以有好處(編按:免除賠償責任)。 但美國《通訊端正法》第 230 節卻規定不需要取下,業者也可以享受免責,現在美國也正在檢討這樣的措施到底對不對。 如果該活動本身是可控的(controllable),當然就不太需要所謂的規範,但網路上有這麼多的不可事先預測的活動、行為,僅仰賴行為人的自律是難以期待的,也因此規範對象逐漸轉往提供網路服務的平台。 葉志良教授:「網際網路這個東西出來以後,節省了很多交易成本,資訊的傳遞變得物美價廉,甚至不用錢,這對於言論市場當然有很大的影響,但影響不見得都是負面的,反而我覺得正面應該多講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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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前令人擔憂限制網路言論自由的部分,NCC這次透過「回歸各部會,並交由法院判定」的機制,能避免「政府權力大過於法院」的情形,也就是透過司法的獨立性來打擊假訊息,避免政府管理網路平台出現濫權行為。 NCC副主委暨發言人翁柏宗表示,《數位中介服務法》的前身就是《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法》,委員們討論後,參考歐盟數位服務法(DSA)和國際管理趨勢,決定變更法令名稱,更為貼切管理中介服務內容。 NCC副主委暨發言人翁柏宗表示,數位中介服務法的前身就是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法,委員們討論後,參考歐盟數位服務法(DSA)和國際管理趨勢,決定變更法令名稱,更為貼切管理中介服務內容。 為更符合草案規範目的及範圍,經該會委員會議討論後,將原「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法」草案名稱修正為「數位中介服務法」,以突顯該草案係以提供數位中介服務者為規範對象。

此外,當社群媒體成了與消費者主要的溝通管道時,過去耗費大量人力製作的各種吸睛、花俏的行銷素材,如今只需要透過Google Workspace一鍵就可以完成。 Dcard表示,雖然Dcard不符合所謂的「指定平台」規模,但NCC卻說必要時「個案管理」,讓業者無所適從。 在政策資源部分,唐鳳與縣府分享產業署協助各行各業數位轉型的「台灣雲市集」平台、培育數位人才的「T大使」專案,以及智慧城鄉生活應用計畫等,中央與地方協力,推動數位創新普及應用。 數位部期望藉由此次拜訪交流,加深對彼此的理解、深入了解地方需求,希望在未來持續與地方政府攜手共進,為數位韌性注入新的動力。 (中央社記者蘇思云台北27日電)數位部推動低軌通訊衛星資安檢測,3階段建立衛星終端設備、地面站、衛星本體資安檢測標準或測試規範,預計今年底在高雄建置完成低軌衛星終端設備資安驗證實驗室,提高產品資安防護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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