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假休息日7大分析2023!(震驚真相)

Posted by Jack on May 14, 2022

例假休息日

但若遇到休假日碰上例假及休息日,勞動部解釋令表示國定假日應擇日補修休。 2017年1月14日,旺旺中時民調中心調查民眾對一例一休等五大民生法案的評價,結果顯示50.6%民眾將一例一休列為評價最低的修法[87]。 民進黨立委黃偉哲說,《勞動基準法》修法過程中民意要休息(周休二日),修法通過後民意卻又抱怨變相減薪,民進黨已經滿是傷痕,民進黨宛如父子騎驢,怎麼做怎麼錯。 民進黨立委趙天麟說,一例一休政策本意是避免勞工過勞、而非鼓勵勞工利用休息日出勤領「加倍薪資」,民進黨應自我檢討,行政單位應清楚說明[88]。 例假休息日 國民黨立委顏寬恆說,政府必須在勞資雙方出現糾紛時居間協調,蔡英文卻不知道這一點,「什麼事都想倚靠人民,那人民還能倚靠誰」[89]。 自2016年《勞動基準法》第36條修法,明定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俗稱「一例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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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可先看下方這個表,一定是要行業適用,接著公司內部要經過工會(無工會要勞資會議通過),才能真正適用,而不是自己說了算。 總統府已於105年12月21日正式公告《勞基法》修正條文,其中有關1例1休、休息日加班費加碼等條文,因為其中並未明定施行日期,因此,依《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這些條文自法令公布第3日起即發生效力,也就是從12月23日起實施。 為了配合降低法定工時從原本的「雙週 例假休息日 84 小時」改為「單週 40 小時」,政府砍掉七天國定假日做為降低工時的配套。 所以只要勞雇雙方事先約定,其實例假日並不止於是星期日而已,這是很多人資常常會忽略的一點,要特別的注意才行。

例假休息日: 變形工時是什麼,可以吃嗎?

答: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每7日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並應由雇主照給例假及休息日工資(亦即雖無出勤義務,惟雇主仍應給付原約定之報酬),按日或按時計酬之勞工,依法亦有上開規定之適用;也就是說,雇主仍應給付部分工時勞工例假及休息日工資。 有鑑於實務上,部分雇主並未另行給付部分工時勞工例假或休息日工資,時生爭議,所以將本來就應由雇主負擔的「例假」、「休息日」工資,折入基本工資「時薪」中(現行為176元),以後遇有例假或休息日,只須給勞工休息,不必外加計給例假及休息日工資,以減少紛爭。 至於按日計酬約定之日薪,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內,如不低於每小時基本工資數額乘以工作時數之金額,比照按時計酬者辦理。 如採「排班制」或「變形工時」,要注意必須依照勞工與雇主約定的工作日、休息日和例假出勤與休假,如國定假日當日出勤,工資應領兩倍,以8小時為例為「時薪 x 例假休息日2023 8小時 x2」。

依勞動部所訂定「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修正規定」,以部分工時勞工全年正常工作時間佔全時勞工全年正常工作時間之比例,乘以勞動基準法第38條所定特別休假日數計給。 但部分工時勞工每週工作日數與該事業單位之全時勞工相同,僅每日工作時數較短者,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給予休假日數。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4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致每日正常工時至多為10小時,每4週工時不得超過160小時;勞工每2週應有2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每4週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8日。 雇主如與勞工約定每日正常工時8小時,週一至週五為出勤日,週日為例假日的前提下,如雇主在取得勞工同意下,使勞工於週六(休息日)出勤,並不違法,惟雇主須依新修勞基法第24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加成給付加班費,且該日出勤時數應併入每月延長工時總時數計算。 現行基本工資每月為新臺幣26,400元,上開基本工資係以法定正常工作時間每週40小時之上限為計算基礎。 雇主與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約定並經核備之正常工作時間如超過前開法定正常工時,則該等之基本工資應按時數比例增計,並非仍以每月基本工資數額為限。

例假休息日: 工時(休息、休假、請假)

雇主如再有使勞工於調移後的休息日工作之必要,仍須經勞工同意並應按休息日出勤加成工資的標準給付。 接收了調移正常工時2小時的工作日,當日正常工時變成10小時,所以工作超過10小時才開始計算加班費;相對的,如果請假,也會按10小時計算。 所謂的一例一休,「例」指的是例假日、「休」指的是休息日,此次勞基法第 36 條修法,每 7 日應有 1 日例假以外,新增了 1 日的「休息日」,最大的差別在於,雇主不得要求勞工在例假加班,而休息日可協調勞工出勤,但雇主要多發給勞工加班費。 備註: 1.例假日為強制規定,非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即使勞工同意亦不得停止例假。 3.2週變形及8週變形行業,例假日為7休1,經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0條之一4週變形之行業,例假日可依該規定調整為14休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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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言之,不論當年度已請過幾天病假,之後仍須連續請假超過三十日,超過的部分才能併計例休假日。 因此,如勞工恢復出勤後,所請連續病假並未超過三十日,則均不得併計例休假日,假日工資仍應照給。 反之,若勞工恢復出勤後,再連續請病假期間超過三十日,超過三十日的天數部分才能將例休假日併計,即第二次連續病假從第三十一日起,如遇例休假日均一併計入無薪請假期間內,毋庸照給工資。 10月10日雙十國慶為國定假日,依法應放假一天(勞基法§37),然而這一天是星期六,許多比照政府機關行事曆的企業又都是週六、日放假,造成休假日和國定假日撞期,因此會在10月9日週五實施補假一天。

例假休息日: 勞資Q&A

換句話說,如果公司平時都遵循週休二日、不操作變形,僅因偶發狀況才有變形的需求(前後兩次變形需求至少間隔一個變形週期以上),可以等有變形需求時再畫變形週期班表;反之,若經常有變形的需要,則應畫出循環不斷的變形週期班表。 只是一旦有調移的需求,則「交代變形週期的起訖」就是必要條件(才能檢視調移結果有無符合變形工時的規範)。 中共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14日通報,江西省紀委監委對江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前黨組書記、廳長陳平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並決定給予陳平開除黨籍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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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如果是一例一休所謂的「例假日」,根據勞基法 40 條規定,沒有天災事故或突發事件,雇主是不得要求勞工在「例假日」出勤的,如果因為上述原因出勤,當日應該加倍給薪,並再予以補假一天。 而國定假日與特休假加班,與現行規定一樣,除了當日工資照給之外,需再加發 1 例假休息日2023 日工資。 勞工的工作內容、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例假、休息日等有關事項其實都屬於勞動契約範疇,為私法上契約,由當事人間彼此同意而成立,但勞動部也建議,勞工之例假及休息日,應在勞資雙方於契約訂定時或契約履行中,進一步詳細約定,以杜絕爭議。

例假休息日: 休息日、休假日、例假日差異大解析!國定假日補假到底是哪一種?

林全說,修正《勞動基準法》,目的是希望勞工勞動條件變好,雇主多僱用勞工,可解決失業率問題;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工時減少後要維持生產力不變,只好多僱用勞工、多付加班費,結果會漲價;企業員工分紅可能比以前少、調薪空間變小等,都是考慮市場現實、必須要做的局部改變[64][65]。 2016年12月2日,立法院會議中,民進黨立法院黨團一開始便提案將一例一休及砍除勞工七天國定假日的《勞動基準法》修正草案排入討論議程第一案,意圖挾人數優勢強行表決通過此案。 2016工鬥連線等勞工團體一早便在立法院外集結抗議,抨擊民進黨「左手拿勞工選票,右手拿資方的錢」。 中午休息時間,勞工團體聚集在立法院青島東路側門,民進黨立法院黨團總召集人柯建銘欲返回立法院,繞經人潮最多的青島東路側門,與勞工團體爆發激烈推擠衝突,一度被人潮推倒在地,後續在優勢警力的反制與戒護下才突破人牆、返回立法院。 柯建銘返回立法院後宣稱「台灣民主輓歌已經響起」,其他民進黨立委則給柯建銘英雄般的掌聲[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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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民國90年1月1日開始實施新的工時制度,從以前的兩週96小時到兩週84小時,中間所短少的12小時即為休息日。 例假休息日 除了天數的調整外,最重要的改動便是「年度終結或契約終結時,勞工特別休假未休完之天數,一律折發工資。前開『年度終結』,依勞工到職日而定」。 一例一休實施未滿一年,勞動部即預告將再次大幅修訂,並於2017年10月31日釋出主要修法方向,對一例一休之諸多項目大幅鬆綁,勞工團體認為該修法方向將造成勞權大幅倒退[50]。

例假休息日: 實施週休2日者:

桃園市產業總工會秘書長姚光祖說,根據經濟部中小企業處《2015中小企業白皮書》數據,平均每個中小企業聘用6.18人,中小企業勞工平均一天工資新臺幣1153元;保留勞工七天國定假日,如果勞工出勤,雇主須支付雙倍薪資,以此估算,每年七天國定假日成本為新臺幣49000多元,中小企業並非無法承擔。 世新大學社會發展研究所副教授兼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秘書長陳政亮諷刺,有些人批評保留勞工七天國定假日是紀念威權統治時代,依此思維,新臺幣十元硬幣、新臺幣一百元鈔票都應該丟掉[116]。 2017年2月21日,民進黨立委林俊憲說,2016年《勞動基準法》修法時,民進黨版的一例一休最溫和、理性;如果通過時代力量或國民黨要求的兩例假,造成休假不一致繼續存在,台灣經濟傷害更大,就完蛋了[92]。 例假通常都是星期日,不過就跟休息日一樣,只要勞雇雙方有協定、或是適用變形工時的公司也能另外安排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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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日即為一般俗稱的「元旦」,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為「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屬於內政部法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當天依法應給假並給薪。 〔記者吳柏緯、黃邦平/台北報導〕勞動部發出新函釋,強調只要遵照「七天週期內必須有一日例假」、「勞工不得連續工作超過六天」兩個原則,例假、休息日經過勞工同意,可以在週期內任意挪移,大幅增加排假的彈性。 是以,勞工如於一年內請普通傷病假之天數已達三十日者,其後仍須請假一次連續超過三十日以上(即之後)之期間,如遇前開例、休假日始計入請假期間內。 (4)勞工申請之「未住院普通傷病假與住院普通傷病假」於「約定之二年內」之第一年累計未滿一年,但未住院普通傷病假已達三十日者,其於「第一年」如又因未住院再請普通傷病假期間遇例假、休假或休息日者。 3.其次,勞工普通傷病假期間如遇例休假、休息日,應否計入請假期內,經整理中央主管機關發布之函釋可分成三種情形來說明: (一)原則上,勞工之普通傷病假全年(1年內)未超過30日部分,期間如遇例休假、休息日,應不計入請假期內。 A:依新修正之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自明(106)年1月1日起,勞工之國定假日回歸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及節日(含5月1日勞動節總共12日)。

例假休息日: 教召不一定都「公假」!遇勞工例假 勞動部:雇主可不給

一例一休上路後,許多工商團體、企業、公司行號認為法條過於僵化,造成(如遇淡、旺季時期)作業上無法調整,與實際情況脫節而反彈聲浪四起;有背景有財力的資本家等人,紛紛透過媒體或政治管道,向執政者喊話或甚至施壓[9][10][11][12][13]。 2017年9月8日,賴清德內閣上任第一週即定調修法給企業「彈性」的方向,隨即引來勞團激烈的反對及批評,以及民進黨內外正反爭執討論[14]。 後續行政院開始推動修法,並於2018年1月10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勞基法修正案,外界普遍視為一例一休修法之延續,二次修改「一例一休」與2016年「一例一休」修法後經常被混淆不清。 舉例而言,A的月薪為57600元,故A的每小時工資為240元[11],則A休息日加班前兩個小時各可得320元(240乘以1又1/3),工作第3小時起至第8小時每小時可得400元(240乘以1又2/3),工作第9小時起每小時可得640元(240乘以1又2/3再加上240元)[12]。 在大家耳熟能詳的一例一休紛擾之下,例假可說是對勞工身心健康恢復最重要的一個休息假日,猶如天條,雇主不得任意剝奪。 國定假日:對於國定假日的部分如同而外休息的日子,需補工時的時候,可以換日補休,在多一天假,在三者之間,彈性空間相對多。

另查國民法官法將於112年1月1日施行,依該法第39條規定:「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執行職務期間,或候選國民法官受通知到庭期間,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給予公假;並不得以其現任或曾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為由,予以任何職務上不利之處分。」。 舉例來說,你在休息日加班了 3 小時,加班的計算時數要算足 8 小時;加班 9 小時,要算足 12 小時。 1.在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3-1條第1項有提到:「本法第三十七條所定休假遇本法第三十六條所定例假及休息日者,應予補假」。 甚至有些工作在應徵時的勞動契約上,老闆訂有離職交接的規定,若未完成交接會有相關違約賠償責任,因此若要離職仍應清楚並遵守公司的相關規定。

例假休息日: 勞工離職不滿一個月,薪資怎麼給?看法律怎麼說

廢除七天假從明年元旦實施,所以別擔心,今年 12 月 25 日行憲紀念日還是有放假,另外,應廢除的 1 月 2 日假,因為明年剛好遇到元旦為禮拜天,根據勞基法 37 條,如果國定假日遇例假及休息日應予以補休,所以明年 1 月 2 日還是可以放到假。 而這七天假其實一般工時的人在週休二日實施後早已放不到了,當時被挪移來抵銷法定「雙週 84 小時」工時,每週多出來的 4 小時應工作時數,但勞團先前認為,台灣法定工時已調整為「單週 40 小時」就沒有每週多出應工作時數 4 小時的問題,所以在勞基法修法拍板前,一般工時的人短暫享受了這幾天假。 如果雇主要求勞工於勞基法第37條所定國定假日及勞基法第38 條所定特別休假日上班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勞基法第39條後段參照)。 舉例而言,若一名勞工本週的例假為1月10日、休息日為1月12日,按照原本大眾的認知,下一次的例假日與休息日分別為1月17日與1月19日。 但照新的函釋,只要經過勞工同意,就可以挪至該週期中的其他日期,但必須遵守前述兩個大原則。 簡單的判別依據,以整月168小時做依據,如果例假日工作時數是在168小時之內的話,那就不用算至一個月加班46小時的範圍內,如果有超過,就要計算在其範圍內。

  • 「一、勞工事假、婚假、喪假期間,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應不計入請假期內。
  • 例假通常都是星期日,不過就跟休息日一樣,只要勞雇雙方有協定、或是適用變形工時的公司也能另外安排日子。
  • 柯建銘返回立法院後宣稱「台灣民主輓歌已經響起」,其他民進黨立委則給柯建銘英雄般的掌聲[41]。
  • (3)勞工申請之「未住院普通傷病假與住院普通傷病假」於「約定之二年內」已合計滿一年,其於「該二年內」如又因普通傷病住院或未住院再請普通傷病假期間遇例假、休假或休息日者。
  • 日前高雄市勞工局更發函至勞動部,希望勞動部能夠解釋清楚,避免徒增困擾。
  • 此外實務見解指出,如果不符合勞動基準法第40條的要件,縱然取得勞工同意,仍不得使勞工在該例假日工作,如果違反規定使勞工出勤時,當日工資則必須加倍發給[7]。
  • 實務上的「元旦」薪資計算除應比照國定假日規定,若萬不得已雇主需要員工於當日(或補假日)出勤,該如何給付薪水?

雇主如要讓勞工於休息日工作,將付出高額加班費,且受加班上限之限制,各種變形工時仍須為主管機關指定之特殊行業,並須勞資會議同意才能施行。 而題示案例,該司機連續工作22天,以最彈性的14休2標準,也已違法,另加班超過12小時,也違反勞基法第32條第2項規定。 而民進黨主導的修法方向為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行業,雇主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例假日可在14天週期內調整,每2週內的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4日、每8週內的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16日[156][157]。 休息日加班的要件為何在勞動基準法上並無明文規定,對此主管機關指出,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3項規定,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8]所定之延長工作時間總數,所以休息日的出勤時數仍是延長工作時間的一種,雇主須遵守勞動基準法32條第1項之規定,在得到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以及個別勞工同意[9]後始得為之。

例假休息日: 例假與休息日之差別為何?

為了保障勞工健康,在勞動基準法修法前已規定原則上勞工每7日至少應有1日休息,修法後第36條則規定每7日至少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另1日為休息日。 如果要使勞工在例假日出勤,依照勞動基準法第40條[5]規定,只有遭遇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這三種情況,且雇主認為有繼續工作的必要時,才能要求勞工在例假日出勤。 例假休息日2023 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此屬於強制性規定,本條立法目的在於適當阻隔勞工連續工作多日,易造成其身心疲憊,故雇主不得任意剝奪勞工此一例假休息的基本權益,即使是勞動部指定適用四週彈性工時之行業,仍然需於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例假。 勞動部表示,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農曆除夕(1月31日)及春節(大年初一至初三,即2月1日至3日)為應放假之日(俗稱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如徵得勞工同意,在上述4個休假日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

一、排班表:必須要清楚註明哪一天是休息日、哪一天是休假日、哪一天是因為變形工時而產生的免出勤休息日。 2.二週變形分成兩種變形方式,一種是「彈性分配例假和休息日」(底下簡稱「日變形」)、另一種則是「彈性分配工作日的正常工作時間」(底下簡稱「時變形」)。 上述作法已違反勞基法第38條第2項特別休假應由勞工排定之規範意旨,依同法第71條規定,應屬無效,不能拘束個別勞工。 惟雇主對於勞工將特別休假排定於週五或週一等休息日或例假日前後實施的作法,如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得與個別勞工協商調整。

例假休息日: 「例假、休息日」、「國定假日」、「特別休假」,可要求勞工上班嗎?

白正憲說,在業界實際上休息日加發1倍工資都找不到人來加班了,根本不可能按照勞動部現行函釋多發0.58倍工資而已,實際上都會多給到1.5倍工資;勞動部現在推的一例一休,休息日加班一天大概是多給1.58倍工資,「跟業界現在給的加班費其實是差不多」。 白正憲說,沒有人會反對勞動部所說的「國定假日全國一致」,問題是要公務員加七天假、還是勞工少七天假;公務員加七天假是錦上添花,也沒有聽到有公務員出來喊要加七天假,他認為倒不如趁這次機會訴求勞工所有的假日都比照公務員(例如特別休假跟公務員趨於一致)。 勞動人權協會理事長王娟萍大聲質問白正憲,「所以你支持砍七天假?」白正憲沒有當場回應,下台後向其他勞工團體代表說明自己的立場;但其他勞團代表認為白正憲背叛勞工,台灣國際勞工協會理事長陳素香上台發言時點名批評「白正憲,你當了民進黨的樣板傀儡」。

雇主如使勞工於約定之正常工時外延時工作(加班),即應依該法24條規定給付延時工資(加班費)。 有關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之基本工資及延時工資相關規定,可連結本部網站/常見問答項下查詢。 行為時勞動基準法第36條所定「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性質上屬強制規定,雇主自應遵守,除有同法第40條規定所列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法定原因,縱經勞工同意,仍不得使勞工在例假日工作,訴願人既從事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自應受上開規定之拘束,若有違反,即應受罰。 勞動部解釋,民間企業如屬週1至週5為工作日、週6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如果比照政府部門的彈性調整上班,調整為9天春節連假,可依照「8週彈性工時」規定,在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將2022年1月22日的休息日與2月4日的工作日調整互換。 經此調整後,2月4日將成為休息日,雇主屆時若需要勞工於該日出勤,應給付休息日加班費。 (五)問題五: 由於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項所稱「一年」係指勞雇雙方約定年度。

例假休息日: 普通傷病假

上述依在職期間天數計薪之前提,是探討勞工到離職當月「未全月在職」之狀況;倘勞工已全月在職,則回歸「扣除法」,依約定每月工資扣除請假不計薪數額後發給。 不過享有的特別休假天數則需以比例計算,例如工讀生小鹿每週打工時數為 20 小時,已經在老闆那打工滿半年,依法享有 20/40 (二分之一)的特休假,也就是 1.5 天(12小時)。 因此如果老闆算月薪給你時,如上述案例每日只做4小時的話,依法來說(等同每日工時8小時為基準的一半比例),只要給付12,625元即可符合基本工資規定。 如雇主本有常態性的勞務需求,與勞工協商每月固定出勤時數,並給付固定工資的話,屬於按月計薪形式,依照 111年1月1日起實施之基本工資標準不得低於每月25,250元。 舉例而言,若一名勞工事前已排定本週例假為一月十日星期二、休息日為一月十四日星期六,按照原本大眾的認知,下一次的例假應該是下個星期二、一月十七日,但經過勞工同意,可以挪至該週期中的其他日期。 但若某公務員患重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經機關長官核准延長病假一年,則可自五月二十七日起計算,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共計七個月零五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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