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薪制」是普遍雇主和勞工約定的薪資發放方式,到職時談好的薪水,原則上就是勞動契約的一部分,後續有沒有依照約定發給,除了是基本誠信問題,更是會涉及違法疑慮。 現行法律規定之最低基本時薪(自 2021 年 1 月 1 未滿一個月薪資假日2023 日起調整為 160 元)已涵蓋休息日及例假日的本薪,將這兩個假日視為「有給薪休假」,因此時薪制勞工比照月薪制勞工,在休息日出勤時雇主不需要額外給付勞工日薪,而是同樣給予加班費。 時薪制勞工通常一週工作時數不會多達法定的 40 小時,但雇主仍須讓勞工每 7 天有 1 日的例假日+1 日的休息日,因此,若雇主要求勞工連續工作超過五天,在第六天(換句話說,就是要求勞工在他的休息日上班)時應以加班費計算,算法同月薪制勞工。
- 📍 舉例:小新領月薪30,000元,預計10月底離職,但在當月又請了10天事假,則10月份可領到薪水為20,000元。
- 若勞工在年度終結時尚未休完特休假,勞基法第 38 條 規定以折為工資發給勞工為優先,或是可在勞資雙方取得共識的前提下,延續到下一年實施。
- 一名準媽媽準備臨盆,沒想到向公司請產假準備待產時,卻遭到主管刁難,要她在生產期間親自到公司填妥產假單,讓網友的妹妹忍不住上網抱怨公司的行為。
- 舉例來說,假設某年的元旦為星期二,對於 比照政府行政機關放假和補班 的企業來說,應該於元旦前一週的週六,也就是 12/29 先補班,讓原本是工作日的 12/31 能夠放假,因而有 12/30 (日) 到 1/1 (二) 的三天連假。
- 又,如為三年以上定期契約勞工,自請離職須於30日前預告雇主;至於不定期契約勞工工作未滿3個月或契約期間為三年以內之定期契約勞工,其預告期間目前法無明文規定,須視勞雇雙方於事前有無曾就此節協商約定,如有約定者,該約定內容應符合比例原則,且不得有顯失公平之情形。
上述依在職期間天數計薪之前提,是探討勞工到離職當月「未全月在職」之狀況;倘勞工已全月在職,則回歸「扣除法」,依約定每月工資扣除請假不計薪數額後發給。 此外,變更為日薪制或時薪制之每小時工資,除不可低於時薪制基本工資外,亦應另行約定數額、不得逕由雇主片面按每月約定薪資除以240換算(視同規避例假、休息日工資,有損勞工權益)。 然而,實際上常有員工剛好在例假日、週休二日、國定例假日、因颱風宣布停班等放假日離職,或是在夜間(當天17點-24點)離職,又或者人資要辦理離職退保時碰到郵局未營業、勞保局未上班,因此勞動部放寬規定,雇主最遲可在下一個上班日辦理退保,則退保日期可以更改為離職當天。 破月是指不足一個月的薪資計算方式(未足月薪資),因為一年當中有大小月,大月為31日、小月為30日,而2月份會遇到28、29日,當新進員工月中「到職」,或是在職員工月中「離職」時,人資在計算薪水時都可能遇到這個問題。
未滿一個月薪資假日: 例假日(一例一休)
依照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條規定,公司只要僱用員工,就應該幫員工投保健保,並在員工「到職3天內」投保健保,健保是不可以重複投保的,一般會以員工「主要工作」作為投保單位,通常是以工時長短作為依據,如果工作時間相同,則會以收入多寡來判斷。 ‧舉例:小青到職時便和老闆談好薪資為「底薪為24,000元、交通津貼1,000元、職務津貼3,000元」,假設小青預計做到11月底離職,除了特休已休完,當月份沒有任何請休假,則小青離職後應能領到全薪28,000元,雇主不能只給底薪24,000元。 最後,小編也要提醒求職朋友們,當你提出離職預告、而雇主明確收到離職聲明時,就屬於約定生效,大家務必要特別留意。 另一方面,如果你當年度的特休假還沒有休完,也一定要記得要求雇主折算為工資給你,可別忘了爭取自己的薪資權益。
- 舉例:阿明在2021年5月5日到職,並持續工作未離職,因健保沒有退保轉出紀錄,則雇主應計繳阿明5月份健保費。
- 依《勞基法》第 37 條規定,清明節(民族掃墓節)和兒童節皆是國定假日,勞工朋友只要是在適用勞基法的公司行號上班,都有權利放假一天,且雇主必須照給當天薪資。
- 根據 勞基法第 2 條,勞工的工資是指所有因為工作所獲得的「經常性報酬」,包括工資、薪金,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支付的獎金、津貼、任何其他名義的報酬。
- 第14條規定,如果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每月可以請生理假1天。
- 上開情形之勞工,其雇主如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而影響其生活之維持時,自有該款之適用。
- 如果雇主要求員工在彈性放假的這天,也就是休息日 12/31 出勤,應該先徵得勞工的同意,並且比照休息日支付勞工加班費;若是勞工不同意出勤,雇主也不可扣全勤或是國定假日當日的工資。
倘勞工欲以全月在職認定,縱使礙於月初為例休假日無法辦理報到而約定於5/3辦理報到手續,也切記要特別事先約定以5/1為「勞動契約起始生效日」(當然,須勞資雙方都同意)。 舉例而言:倘勞資雙方未約定區分大小月計算、勞工於110/3/2到職(未全月在職)、並於3/4請事假1日,則月薪除以30算出一日工資後,當月在職30日、扣除1日事假不計薪,應計給29日薪資;與3/1到職(全月在職)但請1日事假之計算結果相同。 按實際出勤工作日數計薪(例假、休息日不給薪),即屬日薪制或時薪制。 既已非屬雙方原勞動契約所約定之月薪制,則涉及勞動條件變更,應經勞工個別同意。 惟特別注意,約定不足月在職之工資計算方式,於離職當月部份尚可於工作規則中訂定、經公開揭示生效後成為雙方契約內容一部分;然到職當月仍應於勞動契約締結時即先約定,否則較難認已事先約定。
未滿一個月薪資假日: Q: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應如何按日扣除俸(薪)給及計算?
勞動基準法資遣費不是每個情況被資遣皆能領,文末我們將分享具體可領的情況。 另外,資遣費發放依勞動基準法第78條規定雇主應該在終止勞動契約30日內發給勞工資遣費」,如果沒有依法定計算標準或期限發給,將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近日勞動部針對「勞工病假」提出說明:如勞工使用「同一事由」申請普通傷病假且天數超過30天該如何計算? 原則上以勞工假單的請假期間為據(可合併計算),前30天遇遇例假、休息日等都跳過不計,僅計算工作日,但從第31個工作日起,就不再跳過例休假日,請假期天數將直接以日曆日計算。 不過,假若雇主和你約定的每日工作時間本來就低於 8 小時,那麽只要加班時數沒有超過 8 小時的工時,就不適用於加班費的計算。
訴訟方面擅長處理家事及繼承案件,自107年獨立創設喆律法律事務所迄今,已辦理超過500件上述類型案件,成功協助當事人爭取法律上應有的權益及保障。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勞工1年內可以請的事假天數是「14天」(註:此為法定最低限制,勞資雙方當然可約定優於此規定的天數,例如:約定1年事假可以有20天)。 例如:A員工月薪3萬元,在工作日時請事假一天,那雇主可以扣1000元的薪水(3萬元/月 ÷ 30天= 1000元),不能規定員工請事假一天要扣2000元、3000元等。 機關得俟年度終了請假日數結算後,將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按日扣除俸(薪)給,所餘未滿1日之事 假,則無需扣除俸(薪)給;亦得於達規定日數之事假後,每超過1日即按日扣除俸(薪)給,所餘畸 零事假時數再與同年度嗣後月份所請之事假併計。 未滿一個月薪資假日2023 至於扣除之俸(薪)給,則均以扣俸(薪)當月之日 數為計算標準。 根據內政部74年5月13日(74)台內勞字第315047號行政函釋,如果勞工全年請事假日數超過規定日數,其超過部分可以以「特別休假」(特休)抵充。
未滿一個月薪資假日: 育嬰假如何申請?有薪水嗎?防疫新制加碼規定一次看! - 法律010
過了幾天我再問HR,因為我預定3/4到職,但3/1-3/3都是假日,所以薪資是領28天的薪資還是連3/4後面的假日還有8天都不計薪,也就是20天的薪資,結果HR回答我只能領20天。 我覺得這樣很不合理,所以想問這樣該公司是否府合勞基法的規範,如果違法的話,我就考慮不到職了。 勞保為在職保險,因此員工離職當天,雇主就應該在當日辦理退保,並檢附離職證明文件、退保申請表送到勞保局,最晚截止日為當天24時(勞保條例§11、勞保條例施行細則§14Ⅳ)。
為使勞雇雙方能進一步瞭解工時制度,提供相關法令規定、數種工作時間安排型態,現行工時制度下產生之相關問題解釋,本部製作「工時制度及彈性措施手冊」,期盼對於事業單位及勞工朋友均有所助益。 雇主應在員工離職當日3天,將健保轉出單填寫好送至健保署辦理退保(健保法§15Ⅵ)。 另外,健保收費方式和勞保不同,是以一整個月為單位來計算,也可以追溯補繳保費。 這是一個很小的問題,但也時常導致爭議,首先第一步請將《勞基法》第2條第3款烙印在腦子裡:「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勞動契約係屬於雙務契約,雙方皆有為對待給付之義務,即一方給付之同時,他方亦應進行給付。 最後,小編要提醒雇主們,請病假是員工的權利,若員工有依法規定請病假,則雇主就不能拒絕給假。 雇主也應在員工到職時就清楚說明請病假的程序及應檢附文件,讓員工有所依循,也是保障雙方的權益義務,當員工請假後未依程序辦理請假手續,才能算曠職(註7)。
未滿一個月薪資假日: Q7:遇上國定假日如何計算「病假」天數?
因此,當勞工已完成提供勞務時,雇主即負有給付工資之義務,不論該勞務為一分、一小時或一天;反之,當勞工遲到一分鐘,因未提供該一分鐘之勞務,故雇主亦當然毋庸給付該一分鐘之報酬。 因勞雇雙方已約定按曆年制來給假,小華在當年度1月1日到12月31日期間最多可請30天未住院病假。 為協助解決產業缺工問題,勞動部修正法規,調整四大產業雇主聘僱移工的規定,包括製造業、營造業、農業以及社福、長照機構等,法規將從6月17日開始生效。 答案:若員工在其配偶懷孕產檢期間都未申請陪產檢假,則仍有7天額度可申請陪產假。 未滿一個月薪資假日2023 可在配偶生產當日前後15天內任選7天工作日請陪產假,也就是從「開始請陪產假第一天」起算15日,但期間須包含生產當天,而最晚要在員工配偶生產日當天提出申請。 而有利於勞工所增加的2天產檢假或陪產檢及陪產假,雇主仍需負擔當日薪資,但可向勞保局申請這2天的薪資補助。
在勞資爭議中,常見勞工主張雇主應給付特別休假未休工資,而雇主在結算特休未休工資時,動輒為勞檢機關認定工資給付有不足額的違章情形,因而受到裁罰,問題爭議點都出在工資項目的認定上,本文選讀勞動部訴願決定一則,供讀者明瞭勞檢機關的認定方式。 為因應各行各業不同之營運型態,另訂有2週、8週及4週彈性工時規定。 經本部指定為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2項(2週)、第30條第3項(8週)、第30條之1(4週)規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依各該規定實施彈性工時。 勞工於變形工時週期內到職,目前僅只「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可完全照表出勤、並沒有因彈性調整休息日期間到職而有計給加班費的問題;除此特例之外,仍應從勞工到職後,方開始約定變形工時班表之調整事宜。 另外也要特別提醒雇主們,建議薪水用「加項計算」(依在職天數計算),因如果用「扣除法」(扣除不在職天數)來計算未足月薪資,恐怕會有少給的情形,而涉及違反《勞基法》第22條薪資應全額給付的規定,可罰2-100萬。 未滿一個月薪資假日2023 答:按月計酬者所約定月薪給付總額,除勞資雙方另有約定者外,仍得視為已給付相當於240小時之工資,並據為計算延時工資(加班費)時之「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勞資權益並未變動。
未滿一個月薪資假日: 勞工特別休假未休工資如何計算?|法務長專欄
勞基法為了保護勞工而有基本工資制度,但薪資畢竟是勞工為雇主提供勞務的對價,因此如果因為請事假沒有實際工作提供勞務,導致當月所領薪資低於每月的基本工資,並沒有違反勞基法的規定。 勞動部(前身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曾指出,如果是上班途中發生「不可歸責於勞工的事由」(如:自駕的汽車或機車故障、公車故障、火車誤點、捷運因故暫停行駛等)而導致勞工遲到,除非經雇主查明勞工是謊稱有故障情形,否則不能視為勞工遲到或曠職。 至於工資是否照給,依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規定;如果都沒有規定,那由勞資雙方自己協商。 其實與申請事假情形相當,因病假當下勞工並未提供勞務,而依照「實際工作時間」發給工資而低於基本工資,是沒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的。 未滿一個月薪資假日2023 ‧舉例:小馬在10月1日到職,老闆和他約定好每月薪水為36,000元,上班時間是週一到週五,休假日則為週六、日,且比照政府機關行事曆出勤見紅就休。 未滿一個月薪資假日2023 然而,小馬突然因為母親生重病須辭去工作返鄉照顧母親,提出想要做到10月20日離職,則小馬離職時共可領到2,4000元。
比方說,你和雇主約定的每天工作時間是 未滿一個月薪資假日2023 7 小時,老闆額外請你加班的 1 小時,還是會依照你平常上班的每小時工資計算,而不適用於加班費的時薪計算標準。 Q:工資可否包括膳宿等實物A:凡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之勞工,依該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至於工資之給付,該法第22條規定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
未滿一個月薪資假日: 員工月中到職、離職「勞保費」如何計算?
其實,職場婦女能夠懷胎十個月又一邊工作到順利生產,非常的辛苦,政府也為了保護女性,訂定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的規定,讓產婦能充分的休息,才能調養好身體復工,配偶也能分擔起照顧責任。 勞基法第28條定有「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制度,當遇到公司倒閉、宣告破產而有積欠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情況時,可以先向勞保局申請由該基金先行墊付,再請勞保局向雇主追償。 資遣費英文為Severance Pay,是被資遣時的一筆救助金,但是不是所有失去工作的情況皆能拿資遣費。 律師這篇將與你分享資遣費算法與資遣費計算的內容,如果對「資遣費怎麼算」還有疑惑,可以參考文末的免費法律諮詢服務。 對此台北市政府社會局有特別說明,如果受隔離或檢疫者正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並領有育嬰留職津貼,該津貼屬於就業保險給付項目(不屬薪資性質),因此仍可以申請防疫補償金。
Kate 是就讀傳播學院的大四學生,他每週一到五的早上都會花 4 個小時到公關公司擔任媒體監測的工讀生,時薪為 160 元。 樊啓明透露「真的有那份表!」可是不是正式的連署書,是「連署規畫單」,單子上寫「台灣阿銘連署規畫」,形同作業控管的單子,發給有心幫忙連署的支持者,請他們幫忙調查哪邊可以設置連署點、動用多少人等,是一個工作流程的控制表。 3.保險對象同月僅一單位非於當月最末日有轉出紀錄→不以該單位計收被保險人全月保險費。 保險對象轉出後,應改以其他適法身分投保,並請注意投(退)保日期之銜接,以該月最末日所屬之投保單位計收全月保險費。
未滿一個月薪資假日: 月薪制勞工是否還要給「國定假日」工資?如何計算?
Q:全勤獎金是否屬工資疑義A: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工資定義,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故全勤獎金若係以勞工出勤狀況而發給,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則屬工資範疇。 Q:久任獎金之認定疑義A:事業單位發給勞工之久任獎金,若非一次發給而係雇主按月發給並構成勞工工作報酬之一部分者,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應屬工資,於計算平均工資時應列入計算。 又,該款末句「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一詞,法令雖無明文解釋,但應指非臨時起意且非與工作無關之給與而言,立法原旨在於防止雇主對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不以工資之名而改用其他名義,故特於該法明定應屬工資,以資保護。 請問莫瑞斯,我日前有面試到一份工作,約定為3/4日到職,因HR有事先說明該公司適用期第一個月工作未足月的話,薪資會以實際出勤天數計算,也就是第一個月上班幾天就領幾天的薪水,假日不計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