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明宗表示,草案擬讓行政機關有寬鬆的解釋空間,由法院判定執行,但法院面對巨量案件判定請求,是否有對應的承載能力是個疑問。 多元的網路世界中,想單一法規通盤規範有一定難度,應聚焦「有緊急危害、且存在共識」的兒少保護領域優先立法,其它方面則待社會共識出現再納入法規。 此外,陳時中今天上午受訪也說,政府進行管理措施,要因應基本精神、社會需要兩個精神,NCC有構想提出立法建議,行政院認為對話要更多因此暫緩,這是正確的決定,社會要進步就需要社會的對話。 民視新聞/楊思敏、李奇 台北報導博客來深陷對清潔工假承攬真雇傭風波,引發各界撻伐,目前雙方已達成和解,將過去21年欠李阿姨的勞保、勞退和資遣費等算清楚,退休金領了上百萬,今天(25日)65歲的李阿姨透過錄音感謝大家和公司。 不過仍有網友嫌太少,因為按照阿姨的年紀和年資,如果有保勞保,還可領勞保年金約263萬多。 數位中介服務法反對2023 大陸歌手袁婭維23日原定在成都開演唱會,但因為確診聲音出問題決定當天演出取消,不過製作單位及她工作室,直到當天開唱前三小時才宣布,徹底惹火買了機票、花了飯店錢趕來的各地歌迷,隨後袁婭維危機處理,表示因活動取消產生的交通、住宿損失,工作室將全部承擔及補償。
蔡壁如強調,該法受期待能保障網路發展,但絕非是行政權的獨裁專斷,言論自由應被保障。 因此她呼籲NCC傾聽民意,退回《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與民眾充份溝通,不要網軍治國。 邱臣遠指,草案內容對「納管」行為定義不明,全數交由主管機關認定;以第18條內容為例,只要行政機關認為有人向公眾傳達不實訊息,就可以不經法院審理自行加註警語,已經抵觸「馬尼拉中介者責任原則」,且有侵害言論自由的可能。 民眾黨立委邱臣遠、蔡壁如、台北市松山信義區市議員參選人楊寶楨、台南市北中西區市議員參選人江明宗上午召開記者會,邱臣遠表示,《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賦予政府各部會對業務相關資訊的管轄權限,讓具有執政黨立場的行政權介入,與歐盟DSA執行須由「公正透明、不受政府機構或私人指揮的『數位服務協調者』的規定大相徑庭。
數位中介服務法反對: 相關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數位中介服務法」(簡稱中介法)草案,其中最受關注為預計捐助新台幣25億元成立「專責機構」規範網路假訊息、網路霸凌等不當或違法言論。 我們知道中介法通過後會發生什麼事,我們也害怕被列管後的巴哈姆特恐會失去多元討論的活水。 Aternis最喜歡拿鄭南榕出來訴諸悲情跟伸張言論自由的一票人, 現在力主通過數位中介法. 摘要據台媒報道,台灣地區領導人蔡英文昨天首度回應“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她表示目前要“歸零思考、加強溝通”。
以上只是根據 NCC 認定標準公告的指定線上平臺業者簡單舉例,目前中介法在草案階段,還尚未完全區分其他業者屬於什麼類型服務,還是有不少潛在業者會受到中介法規範。 數位中介服務是指透過有線、無線、衛星或其他電子傳輸設施傳送數位格式的聲音、影像、文字、數據或其他訊息提供的通訊傳播中介服務。 《中介法》第18條規定,相關主管機關經調查若認為平台內容有違反法律,同時在法院核發資訊限制令前,可要求平台針對不實訊息且違法內容暫時加註警語。 NCC強調,為保障使用者權益,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亦要求線上平臺業者對用戶施以停權或移除其貼文時,必須說明原因並提供方便的異議機制;另外,如提供線上商業交易服務時,必須取得並揭露賣方資訊,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針對規模較大之指定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該草案要求平臺必須每年進行風險評估管理,並於必要時接受外部獨立稽核,以確保潛在風險有效控制、法遵與自律機制之落實。 NCC日前公布《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打算納管網路平台,如臉書、LINE、YouTube外及網路論壇PTT、Dcard、巴哈姆特等平台,都可能在目標內,若張貼違法或假訊息,平台業者將連帶被開罰最高500萬元。
數位中介服務法反對: 數位中介法修訂 PTT直言:法令逼我們關站
中介法的設計需考量台灣與歐盟兩者的社會文化與經濟體量級差異,並在數位網路產業的跨國性議題及法規治理上與業者充分溝通,盼能以數位產業發展精神為主,法治監理為輔,漸進式逐步推進與動態修正,才能持續開放創新,鼓勵台灣新創與數位產業穩健發展。 蔡英文還在文中表示,一旦行政權力可以經由這些不明確的法律概念獨斷至此,那麼原本像是「反對媒體壟斷」這樣的社會改革運動,也可以視為「違反社會秩序」而被禁止在網路宣傳、討論,而從來就應該多元而充滿創造力的網路平台,也將因為行政權基於各種主觀喜惡,動輒戴上「違反善良風俗」的大帽子,而終究斷絕了這個社會活躍的動力。 近期因NCC即將推動《數位中介服務法》,恐有控制言論自由的疑慮,引發民眾大幅反彈。 數位中介服務法反對2023 對此,新北市長侯友宜表示,言論自由是人民最基本的權利,我們要站出來捍衛,我們反對侵害人民言論自由的相關法令。
2018 年,法國總統 Macron 在聯合國網路治理論壇前發表了《Paris Call For trust and security in cyberspace》,但其實他幾乎是把「Multilateralism」誤會成 「Multistakeholder Mechanism」。 當我讀到第 38 條時,這是令我眼睛一亮的法條,我從未在中華民國/台灣的法律裡看到導入「多方利害關係人機制」。 有些行為在現實世界裡有法可管,例如《兒童與青少年保護法》、《著作權法》、《智慧財產權保護法》、《專利法》、《營業秘密法》,但只要涉及「網際網路」,除非受害人願意挺身而出、有能力把證據保留下來,多少會因為這些法的主管機關認為,因為是在「網際網路」所以和他們一點關係都沒有,甚至受害者很難找到對應的主管機關。
數位中介服務法反對: 藍委:「數位中介法」根本網路戒嚴
數位中介法恐引起箝制言論自由疑慮,引發各界輿論發酵,行政院長蘇貞昌最終決定暫緩,甚至說沒有共識的法案不會推。 民進黨立委、桃園市長參選人鄭運鵬受訪表示,如果大家不喜歡政府的做法,可以再討論,但還是要讓網路受害者可以有方法求助。 數位中介服務之提供具有與實體社會相同之特性,其涉及政府各部會之職掌分工,包括衛生福利、文化、交通、經濟、法務、內政、警政、教育、金融、公平交易、農業、選務及數位發展等,為排除數位經濟發展障礙,應透過公私協力方式,成立專責機構,以促進數位中介服務者自律環境。 同時鼓勵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以自律為主之自我約束方針,訂定自律行為準則並加入協同自律機制,透過多方利害關係人溝通參與,以有效推動並落實在產業自律先行的條件下,輔以他律及法律三律共管監督,藉以維繫網路環境良好運作。
直指如果按照《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現行條文通過的話,等於宣告中華民國從民主國家走向專制極權的開始。 首先是中介法授權各法規主管機關調查平臺上的資訊,如認為有違法,為避免對公共利益造成損害,得向法院聲請資訊限制令,DSA則沒有資訊限制令,而是由其他作用法規定限制違法內容。 翁柏宗指出,中介服務業者與使用者間的互動屬於私契約關係,使用者需遵守與平臺間的服務條款、社群條款,中介服務業者多以違反服務或社群守則為由,貼黃標下架使用者在平臺的特定內容。 隨著中介平臺的發展,民眾交易、社交互動都在平臺上進行,逐漸成為一種準公共空間,因此需要對業者提出應遵守的義務,且可被公眾問責。 NCC昨天通過《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規劃規管5大類平台,其中如Meta(臉書)、YouTube等有效使用者230萬以上的平台,可能被納入指定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若違反單一義務,最高可開罰新台幣1000萬元。 行政院已請相關部會持續溝通,待大家都能夠接受相關做法後,才會繼續進行,NCC原預計下周舉辦的公聽會已暫緩,待各界意見討論釐清後才會再擇期辦理。
數位中介服務法反對: 言論自由倒退嚕?《中介法》一次搞懂
NCC說明,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共計11章,包含:總則、維護資訊流通之基本原則、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之責任及免責事由、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之一般義務、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之特別義務、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之特別義務、指定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之特別義務、公私協力合作、專責機構、罰則及附則。 6月29日NCC通過《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NCC說明,草案名稱原為「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法」,修正為《數位中介服務法》,以突顯是以提供數位中介服務者為規範對象,不論境內、外業者,凡於台灣提供服務,經認定具實質關聯者,均須遵守相關義務。 「數位中介服務法」是由國家通訊委員會(NCC)針對數位中介服務推出的中介法草案,主要是參考歐盟在7月獲歐洲議會通過的《數位服務法》(Digital Services Act,DSA)架構,主要是加強科技業者市場主導力和大型數位平台義務及責任。 在立法設計上,《數位服務法》草案最大的特色在於其按屬性、規模,以及對網路環境的影響力等因素,將資訊社會服務(information society service)提供者區分為數種具有包含關係的類型,並採用「累加」的規範模式,對不同類型的服務提供者分別賦予程度不等的各種法律義務。
- 而針對規模較大之指定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該草案要求平台必須每年進行風險評估管理,並於必要時接受外部獨立稽核,以確保潛在風險有效控制、法遵與自律機制之落實。
- 草案規劃納管5大類網路平台,有效使用者逾230萬的臉書、YouTube等單一業者,可能被納入指定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將負擔最多義務。
- 2022年6月29日,NCC委員會議通過《數位中介服務法》(數位中介法)草案[7],該法前身是《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法》(數通法)。
- 不僅如此,依據法案第3條,不當言論不需要由法院認定,行政院轄下的文化部、交通部、經濟部、法務部、教育部、農委會等各大部會都有直接認定權力,《己爸偶》表示基本就是霸王條款。
- 在數位中介服務基本的8項義務中,業者需遵守資訊限制令、緊急資訊限制令,資料調取義務,這3項義務擴大了政府對平臺上違法內容的限制權力,並可向中介業者索取用戶儲存資料的權力。
但這個法案對未來網路世界的發展有很大的影響,對巴哈姆特更是一記致命的大絕,所以最後還是決定「淌」了這個混水。 對於《數位中介法》的議題延燒,民進黨內的說法也不盡相同,桃園市長參選人鄭運鵬就表示,該法是有鑒於韓國N號房、我國深度偽造事件等,為了保護網路受霸凌者而生,不會影響言論自由。 高嘉瑜今天(20日)受訪時首先強調,「言論自由」一直以來都是民進黨所堅持的價值跟理念,所以最近網路上針對《數位中介法》的爭議,相信絕對不是民進黨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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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運鵬說,尊重這樣的想法,因為處理到言論有關的法案就會這樣,所以中介法現在暫停,但是希望大家可以到問題的本質來看,提供更有效的做法,行政機關怕被上綱到誰執政誰箝制,都會尊重。 同樣參與公聽會的 PTT 法務部顧問許哲仁則說得更加直接,他指出《數位中介服務法》目前對 PTT 來說有兩大問題:第一是 PTT 本身並非營利單位,因此是否該被新法納入列管,有很大的灰色地帶,第二則是《數位中介服務法》在許多條文上,皆與 PTT 保障使用者言論自由的核心價值互相違背,若通過相當於「逼 PTT 關站」。 除了在公聽會中,PTT、LINE、Facebook 等各大網路服務代表,皆表達出對新法的強烈疑慮外,知名遊戲論壇巴哈姆特站長陳建弘(sega),亦在其後公開表達立場,指出他完全反對政府通過《數位中介服務法》。 隨著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針對《數位中介服務法》舉辦第三場公聽會,來自各界的反對聲浪也開始在網路上發酵。 不少網友看了也膽戰心驚,大酸:「民主城牆」、「以後台灣人要翻牆才能罵政府惹」、「這就是台灣價值嗎」、「各位真的很幸運,能夠見證台灣最後的言論自由」、「台灣人民思想言論大審查」、「全民英檢開始囉」、「(您的言論違反數位中介服務法,已被刪除)」、「台灣言論自由末期了」。 「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的立法精神是,維護網路上的言論自由,建立自由、安全、可信賴的網路環境」,NCC副主委暨發言人翁柏宗今年6月公布數位中介服務法(簡稱中介法)草案時開宗明義點出草案的立法精神,NCC希望一方面迎合國際上對中介服務的監理趨勢,也滿足國內對中介平臺的實際監理需要,因此參考歐盟數位服務法(DSA)架構制定草案。
唐源駿說,尤有甚者,由於各平台經營皆以營利為目的,也因此幕後金主更能透過利益的推送,成為無法可管的藏鏡人,眾人可從台灣每兩年的中央級與地方級更迭的大型選舉,網路酸民與不實言論的盛況中可見一斑。 因此,如果不加以管理,勢必會造成最終網路環境的崩盤,進而影響台灣的各方面向,但該如何管理才能取得專業創意、言論自由與公共利益的三方平衡? 數位媒體近年於全球掀起驚天浪潮,透過網路下的訊息傳播,早已深入各行各業乃至各家門戶之中,從購物行為裡大把鈔票的流向,到票票都是兵家必爭的政治選戰;網路因此充斥著良莠不齊的各類訊息,該如何有效管理?
數位中介服務法反對: 快訊/「數位中介服務法」掀戰 高嘉瑜:一昧管制恐引起更大反彈
「巴哈姆特」成立的動機很單純,希望能把熱愛動漫、電玩的玩家聚在一起,提供一個玩家專屬的園地,這也是巴哈姆特的長遠目標。 難道還要繼續監督在野黨的國民黨不成,在野時罵執政黨,執政了還要繼續罵在野黨,那都牠們玩就好了啊,遇到這種的,根本不需要繼續和牠們爭辯,誰知道牠們是不是領錢的綠網軍,和他們爭論只是浪費口舌而已。 不過我認為現階段應該更著重在監督草案品質,看看這個「國、民兩黨都嘗試去立的法」能不能在公權力侵害和維護社會秩序之間取得平衡、共識,並確實發揮效用。 自從通傳會提出《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並召開公聽會後,幾乎被媒體打到體無完膚,搞得NCC只得公開表示這法案還只是在聽取各界意見的階段,甚至最後逼得民進黨政府出面宣布不支持續推此法,才平息「眾怒」。
依現行法令,無論主管機關開罰或追究刑責,最終裁決權都在法院,但《數位中介服務法》授權部會能自行要求平台業者加註警語,顯然賦予行政部門前所未有的權力。 確實,以NCC草案劃歸衛福部主管的兒少身心健康而言,《兒少福利法》明文規定,網路平台提供者若未採取防護措施而讓兒少接觸有害身心內容,可處罰鍰甚至勒令停業;若有人在選舉、罷免期間發布假訊息, 甚至能追究刑責。 「就算沒有《數位中介服務法》,還是有其他法律能罰!」太穎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謝穎青直言,草案中劃分的十五項機關權責,無論不當內容或不實訊息,幾乎都有相對應的法律可做出處置。
數位中介服務法反對: 「中介法」放任假訊息最高罰500萬 網路論壇憂衝擊言論自由
也許在選舉暫告段落的當下,再重看一次數位中介服務法的優點與缺陷,會有不同的感受與期待。 綜上所述,一再遭遇退件的台中捷運藍線以及台中市在前瞻預算僅分配到總預算的 4%更是僅有高雄的五分之一,再再顯示了前瞻預算分配之荒謬,然而身為 區域的立法委員如蔡其昌、林靜儀之流,沒有幫助其所該服務的台中爭取,反 而矛頭對內,更顯荒誕! 希冀前瞻計畫的預算分配必須更加合理地考慮各地區 的發展需求,特別是對於人口增長的城市,應該給予更多的支持和資源,以實現國家的均衡發展目標,同時也望台中捷運藍線能及早通過並開始動工,完善 台中市整體的交通,畢竟台中市民早已盼望很久了。
NCC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擬納管臉書,臉書母公司Meta 18日表達3點意見,強調公民社會是網路治理良方,希望法規架構中設立多方問責機制,相關規則應該清楚、合理,並謹慎斟酌是否要有強制性的法律義務。 蔡英文2013年6月17日在臉書發文,表示反對政府提出的《電信法》第9條修正草案,認為使用網路發表意見、接收資訊是人民的基本權利,這樣的權利不容剝奪,也呼籲行政院主動把此案退回,不予審議。 蔡英文指出,政府接二連三地試圖限制人民網路活動的舉措,已經引起社會相當的疑懼,擔心政府正一步步的剝奪人民的自由。 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運用大數據及人工智慧等技術,對使用者進行個人化推薦為現今廣泛運用之核心商業模式,然該機制易被濫用,且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之商業模式具有規模大者恆大之傾向,有提升系統性風險之可能。 在此基礎之上,並與既有規範相互配合,強調跨境、跨產業、跨政府部門之共同參與,使既有之實體規範得以有效適用。
數位中介服務法反對: 服務
Social 數位中介服務法反對2023 Lab社群實驗室使用全台最大社群口碑聆聽工具《OpView社群口碑資料庫》,分析全台鄉民網路話語文本,研究各種爆紅事件的數據指標,並經過資訊清洗、統計整理,產出趨勢、行銷見解。 關鍵特務為關鍵評論網與讀者溝通品牌形象及表達企業社會責任的內容專區,內容由BRAND STUDIO團隊製作。 我在今年其實讀了不少因為違反 GDPR 而被處罰的案例,不是只有 Google、Facebook,像是最近,法國的飯店集團也被處罰,羅馬尼亞的廣告商、希臘的約會服務,都是預設使用者同意的情況下寄送廣告行銷郵件、簡訊而受罰。 此外,部分網路論壇業者擔心,像是候選人論文是否涉抄襲的個人貼文,對業者來說難以第一時間判斷真偽,恐怕會「一律刪除」以免被罰最高新台幣500萬元罰鍰。
數位中介服務法 》草案中,至少沒有考量到歐盟推出《數位服務法》是基於對於美國網路霸權的對抗背景,以保護消費者為由對大型網路業者課予較高提升服務品質的責任,卻擬將台灣多數的中小型網路業者也一併納管,這絕對會造成反效果。 此外,《數位中介服務法》允許政府透過行政處分方式,跳過法院審判即對不實言論進行下架、管制,相當於「開後門」的行為,將產生行政部門過度擴權並衝擊民眾隱私的疑慮。 第六,如果網路平台使用者,超過230萬人,主管機關可以指定這個平台是「指定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升級以後,義務加重,主管機關甚至可以直接要求他們辦理稽核作業,提出相關證明。 「巴毛律師」認為,草案這些做法將間接管制人民的言論自由,更遑論草案還授權行政機關可以透過行政處分調取人民的資料,涉及人民個資隱私問題,她直言,這個草案問題真的非常多,一旦通過真的又是腥風血雨,希望相關單位要做好審慎的評估,不能貿然讓這樣的法律上路。 如今經過幾番討論後,NCC委員們取得共識,決定將《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全部退回內部工作小組,回到立法研究的原點,重新盤點、研究有關數位網路平台治理方式;至於何時再推修正後的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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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新聞網》報導,批踢踢實業坊(PTT BBS)法務部顧問許哲仁則指出,數位中介法的對象應該是商業大平台。 數位中介服務法反對2023 然而針對非營利的PTT等業者,NCC也能透過法規制定的一些特別義務的要求將其納管。 NCC指出,所有規管平台都必須負擔8大基本義務,包括資訊揭露、指定代理人、公告服務使用條款、透明度報告等,違反義務可開罰5萬元到50萬元。
蔡壁如表示,《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引發許多社會質疑,NCC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上進行的草案意見徵詢,截至昨天中午,有501位反對(占98%)、僅7位贊成,留言擔心言論自由受到限制, NCC卻無動於衷,強硬推行、實在是橫材入灶。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日前公布《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擬納管網路平台違法或假訊息,但草案條文受到各平台業者質疑,更在網路輿論掀起強烈反彈,怒斥恐形同「網路戒嚴」。 國民黨台北市長參選人蔣萬安競選辦公室副發言人田方倫今(19日)則提及,9年前共同連署提案《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法,主張保護言論自由的時任民進黨立委們此時應該出來面對。
數位中介服務法反對: (影) 說要用河北做北京「護城河」的書記涿州視察 民眾怒嗆:「水大的時候不來?」
對此,高20日上午受訪表示,她主張應該優先處理色情報復、詐騙、性私密影像等議題,「一昧的管制可能會引起更大的反彈跟反作用」,民進黨的態度就是以言論自由為優先。 然因法條內容不夠明確, 遭Ptt直回「跟逼我們關站並無不同」,LINE也表示「我們很遺憾」。 其中的資訊儲存服務,涵蓋多數人熟悉的論壇平台、應用程式、通訊連線服務,包括Dcard、巴哈姆特、LINE、YouTube、Facebook等。 數位中介服務法反對 若數位中介服務法上路,規管平台須遵守八大基本義務,包含資訊揭露、指定代理人、公告服務使用條款、透明度報告、資料調取、資訊限制令、緊急資訊限制令、登載義務,以促進網路環境正向運作。 數位中介服務法 自2000年《電子商務指令》頒布以來,新興的數位資訊服務相繼出現,觸角逐漸擴及通訊、消費、商務等各大領域,影響民眾日常生活甚鉅。
但面對網路層出不窮的紛爭,放下立不立法的爭辯後,政府是否應該先趕緊強制業者負起自律的責任? 亦即在暫緩立法決議後,NCC應立即要求網路業者仿效2019年提出「不實訊息防制業者自律實踐準則」一樣,在一定期限內研議出更具強制力與執行力的自律規章,作為自律規範的準則。 他表示,中介法草案的目的是希望建立數位中介服務的社會問責,並引入多方利害關係人共同維護網路環境及溝通平臺的專責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