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值班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期間應有短暫休息;連同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 輪班制 2.值班日:每次勤務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25小時,但期間應有短暫休息,連同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28小時。 4.每四週正常工作時間加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20小時,其中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283小時。
勞基法第34條在105年12月21日修正前的規定是:「勞工工作採晝夜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依前項更換班次時,應給予適當之休息時間。」。 依據勞動部所頒布的「住院醫師勞動權益保障及工作時間指引」,住院醫師所稱的工作時間,是指住院醫師在醫療機構指揮監督之下,於該機構設施內或指定之場所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醫療機構要求住院醫師從事或參與之所有臨床、教學及會議等活動,均應計入工作時間計算,但不包括不受醫療機構支配之休息時間。 護理人員是採取三班輪班制,休假日並非例休及國定假日,年節期間的假期己輪調至其它日因應,所以並無勞動部認定過年期間上班應加倍薪資的問題。 然而要制定請假流程前,仍應該先釐清勞工請假的相關規範與權益,否則雇主制定的請假流程非但可能無效,還可能成為違法的證據喔。 消防署在4月底時曾發布新聞稿,表示「外勤消防人員的勤務與休假安排,與工作時間的上限」等問題,均與地方政府有密切關係,消防署正協助各縣市消防局持續與地方政府及主計機關溝通爭取支持中。 一名消防員的妻子鄭雅菱今天在記者會表示,先生長期勤二休一,從原本活蹦亂跳,到現在體力和免疫力大幅下降,很容易感冒;但就算生病了也沒辦法請假休息,因為隊上人力不足,大家都是如此。
輪班制: 健康管理
可預期以「人力不足」為由拒絕給予護理人員輪班間隔連續11小時休息時間,會維持基層護理人員高離職意願的現狀,護理人員人力繼續短缺,形成惡性循環。 輪班制2023 「行政機關把一個人當兩個人使用!」盛世傑指出,消防署與內政部大開春節加班大門,僅是為了解套國定假日人力不足等問題,實際上並沒有顧及基層消防員的健康。 尤其目前消防員仍面臨加班費上限機制,行政院提出的加班費上限方案僅是從每月17,000元提高至19,000元,一旦加班時數超過加班費上限,最後也只能將加班時數換成嘉獎。 「行政機關把加班費折算為沒有意義的一張紙(嘉獎獎狀),形同國家漠視基層的付出。」盛表示協會也將持續爭取加班費加乘、實報實銷等需求。
至於拆班則是將每日工時拆成兩時段,安排員警一天上班兩次,此舉也會導致員警班表過於零碎,中間休息時段無法好好休息等問題。 勞動部強調,輪班制勞工更換班次間隔之休息時間仍以連續11小時為原則,但增訂但書,定明「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8小時。」。 讓最清楚企業運作之工會或勞資會議,透過內部自主協商,可以找出最適合勞雇雙方需求之班次、變更休息時間調整方案。 該條前段雖規定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事業單位基於工作連續性,若確已依同條後段但書規定於工作時間內調配其休息時間,則尚不違反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 三、又該法第三十五條所稱「工作時間」,依本會八十二年八月廿五日台八十二勞動二字第四九五九六號函示,係指工作開始至終止之時間,包括延長工作時間在內。 該法第三十條所稱「正常工作時間」,係指正常工作時間數,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
輪班制: 消防員工時新制上路後「一國多制」,消權會批政府做不到「韌性防災」只有「任性防災」
除了警消之外,輪班制公務員還包括獄政人員、法警、書記官等。 台灣獄政工會常務監事林文蔚指出,法務部矯正署將獄政人員的加班上限從每月60小時調高至每月80小時,此調整究竟是常態還是因應特殊節日,矯正署也未明確規定。 同時相關工時規範更導致獄政人員排班狀況大有問題,即便法規要求監所等單位必須讓夜間值勤人員(夜間10點到隔日上午8點)擁有4小時休息時間,實際上有些監所位置偏僻,監所甚至將休息時間安排在夜間12點到凌晨4點,導致獄政人員不僅無處休息更是無法休息。 林文蔚表示,關於獄政人員的工時狀況仍為過勞,呼籲矯正署等單位應與基層溝通並明確規範。 意思是,當雇主已排定好班表,而法定休假日(國定假日)當天遇到員工排休息日、例假日,都必須另外在「工作日」安排員工補假一天,不論「全職人員」或「兼職、工讀生」都適用,而補休的日期沒有硬性規定何時才要休,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決定,但必須明確約定好補假日期。
消促會秘書長陳彥凱指出,釋字公布至今,目前各行政機關提出的工時規範仍然過於血汗,無法完整保障公務員的健康與勞動成果。 4.若有經驗者,薪資另談,並於入公司服務後視工作經驗及技術層級再調整。 立法院已通過《勞基法》修正草案,針對輪班間隔之彈性,勞動部表示,只有輪班制勞工、且換班銜接點時,才有可能會適用8小時。 勞動部強調,為使勞雇雙方得以遵循,避免衍生爭議,研議於勞動部網頁併就「加班彈性調整」、「例假例外調整」及「休息時間例外調整」三事項建置「線上備查系統」,供地方勞工行政機關加強掌握。 當夜班工作滿12小時後,要在後天擔任日班,中間休息24小時。
輪班制: 人力資源管理課程/人資證照/企業內訓/主管培訓/一例一休
綜上,雇主如果要避免違反勞基法第35條之規定,最理想之作法為確實排定每位員工之休息時間,並且確保每位員工實際都有休息。 若未能做到上開地步,則建議雇主至少訂定明確之休息時間,使每位勞工知悉,並藉由人力配置及安排,使每位勞工實際上均有可能休息,及避免於休息時段內指派勞工工作。 這樣的兩難,其實透過第三項訴求「依法發放加班費並增加夜間津貼」就能解決。 依照勞基法規定,正常工時之外的延長工時除了給付「延長工時之薪資」之外,也要發放前兩小時加給1.33、後兩小時加給1.66的「加班費」3。
同時關於延長、挪用加班工時等情況,更應該設立相關規範,否則容易產生定義不清等問題。 尤其目前警察也有「加班換嘉獎」的問題,郭歷軒表示警工推將持續要求行政院研擬相關方案,確實計算加班費,避免基層員警過勞血汗,且加班狀況未被明確評價等狀況。 另外盛世傑提到,由於相關草案明訂消防員一日工時為12小時,因此協會針對消防員請假認定狀況向行政院發函詢問。 結果行政院消防署回應,由於消防員一日工時為12小時,因此請假時也必須以12小時折算一日為主。 盛世傑指出,一般公務員一日工時為8小時,相比之下消防員每日工時本來就比公務員多4小時,如今依照消防署的回應來看,形同消防員請假當天只能請假8小時、還必須回單位服勤,又或者消防員請假前必須先加班,才能用12小時折算請假一日。
輪班制: 公務員服務法
盛指出未來協會將要求行政院進行函釋,讓所有公務員的請假計算方式皆以「日」計算,而非以「工時」認定,避免產生上述荒謬局面。 因企業經營型態殊異,各行各業排班制度可能採「輪班制」或「非輪班制」。 輪班制 勞動部指,《勞基法》第34條有關休息時間間隔之規定,所規範的是「輪班制」之勞工,並且限於工作班次更換時;例如如上一班次為早班、下一班次更換為中班,班次之銜接點。 輪班制 而24小時營業的便利商店員工與客服專線人員亦是如此,通常日、小夜、大夜班各有一組人員固定輪值,偶有調動或每月換一次班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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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和家人朋友溝通你的作息表:讓家人朋友清楚你的睡眠時間,避免他們打擾影響你的睡眠品質。 即使作息時間顛倒,較難安排聚在一起的時間,依舊可以透過電話聯絡感情,或是在假日晚上安排朋友聚會、家庭時間、約會時間。 疲勞、嗜睡也會導致警覺性、反應力、記憶力、情緒調控力、訊息處理力、決策能力變差,對長期輪值夜班的醫護人員或駕駛,不管是處理緊急醫療狀況或操作機具,都很難保持高度專注力。 「光照」是生理時鐘最主要的調控因子,光線進入眼睛後,會對大腦下達指令,讓大腦停止分泌促進睡意的「褪黑激素」,到了夜晚,少了耀眼的強光,褪黑激素又再次分泌讓我們產生睡意,然而上夜班的人,不僅在夜晚工作時接受人工光照,白天回家途中又會再次接收到太陽光照,長期下來生理時鐘就容易紊亂。
常見於各公寓大廈的保全人員;有些製造業,例如半導體廠、電路板廠,由於需長時間在無塵室、化學產線操作機器,因此會有做二天休一天等排班。 晚班(夜班)的工資,比早班(日班)高,而大夜班(宵夜班)的工資,又比晚班(夜班)高。 輪班工作制下的僱員,往往要在非普遍的上班時間工作,有時亦須不固定時間工作,例如這個月清晨上班、晚上下班,下個月晚上上班、清晨下班等。 輪班制2023 而且即使是同一機構同一職位的僱員,彼此間的工作時間也會不同。 輪班或倒班(英文:Shift work),是一些行業須在假日、晚上、週末和朝九晚五以外等非主流上班時間運作及提供服務時實施的工作制度,常見於服務業、公共事業、醫藥業、製造業等。
輪班制: 健康小幫手
廖指出,司法院目前針對院方法警提供彈性調整工時等措施,反觀法務部至今未提出相對應的草案,對於檢方法警的輪班機制也規範的不清不楚。 輪班制更換班次的規定,在勞基法第34條: 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 但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八小時。 輪班制2023 雇主依前項但書規定變更休息時間者,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休息時間應否計入正常工作時間疑義,即依內政部七十五年六月廿五日台內勞字第四一六六七○號函所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休息。
反菸團體以及各方專家,強烈呼籲政府應該採取嚴謹、公開、透明的三大原則,對新興菸品進行更為周全的監管,蒐集本土國人健康衝擊證據,確保國民健康不受威脅。 期,台灣本土法學雜誌有限公司,2017,頁 11 至 34,經過共同作者林良榮老師同意後由筆者修改 部分內容而成。 陳玉鳳駁斥衛福部「人力不足」說法,認為縮短休息時間造成護理師家庭生活受到擠壓,出錯率提升,病人安全受到威脅,若產生醫療糾紛責任又加重在護理人員身上,會造成護理人員更不願意留在職場,離職率更高。 消促會理事盛世傑表示,目前內政部與消防署訂定的「各級消防機關輪班輪休人員勤休實施要點」草案仍有缺失。
輪班制: 健康
運務單位中的「車班」人員即車長與列車長,他們與機務單位中的司機員合稱「乘務人員」,乘務人員則依照列車路線與班次排班,有時列車下午由台北出發開至台東已值深夜,清晨又必須從台東開回台北,便只有深夜四五小時的休時。 鐵路局下有「運、工、機、鐵」四個單位,上段介紹的「日夜休」三班制,主要實施於「運務」單位中的「車站」人員,也稱「站務人員」。 站務人員負責在車站中賣收票、調度車輛候控、進行月台嚮導等工作,屬於定點24小時都需要人力的工作型態。
該判決認為:所謂「11小時休息時間」,仍應限縮適用於「輪班制」勞工;反之,如果只是臨時變換工作時段之非輪班情形,應注意的是每日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有無符合勞基法第32條及第35條之規定,至於如果雇主未採行輪班制,或雖採輪班制但班次沒有變動時,均無勞基法第34條規定之適用。 有些行業營業時間從早到晚超過至少12小時,但勞工正常上班時間為8小時,而需數班別讓員工分時段出勤。 如此「輪班制」的勞工工作型態,一定要「晝夜」輪替才算嗎? 對此問題,修正後的勞基法第34條已將「晝夜」二字刪除,只要分數個班別輪流作業即屬「輪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