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密貨幣課稅好唔好2023!內含加密貨幣課稅絕密資料

Posted by John on May 3, 2019

加密貨幣課稅

劉立恩接著舉例,如果一個公司ICO成功募得價值6億元新臺幣,但他的研發、管理、行銷團隊若都在臺灣本地,即便6億元都放在海外,難道不會有反避稅問題? 根據 CoinEx 加密貨幣課稅 官方公告,全球加密資產交易平臺 CoinEx 已於 2023 年 8 月 24 日支持經紀商業務,並啟動全球經紀商合作計劃。 這不僅標志著 CoinEx 在產品和服務重大更新的里程碑上又新添一筆,更意味著 CoinEx 在持續擁抱不同業態群體的道路上又邁進了一大步。 她也補充,雖台灣主管機關針對這部份尚未表態,但 KPMG 調閱資料發現,103 年會計準則制定單位下的研議小組,就曾做出一份決議,妙的是,這份決議是和 IFRIC 的決議有異曲同功之妙,所以主管機關應不會反對這樣的準則,「因過往也曾做過」。 今年三月初,立法院三讀通過了《數位發展部組織法》,確定行政院轄下將新增一個數位發展部以專責規劃國家的數位發展政策,最快將於7月時正式掛牌成立。 這不但是台灣行政部門組織上的一大變革,也代表了政府對於台灣數位發展政策的重視。

  • 國稅局其實是可以透過許多方法查到虛擬貨幣交易的,像是韓國在2022年11月就傳出政府將聯繫韓國五大加密貨幣交易平台和其他虛擬貨幣相關業者,建置虛擬貨幣徵稅系統。
  • 「買賣虛擬貨幣要繳稅嗎?」「虛擬貨幣交易要繳稅嗎?」這是大家在投資虛擬貨幣時心中常有的疑問,多數人對於虛擬貨幣課稅這個議題常認為要等到主管機關立法或修法後投資人才有繳稅義務,這其實是對於法律、法規常見的誤解。
  • 隨著新型態交易快速發展(如硬分叉 Hard Fork)、特定類型虛擬貨幣(如穩定幣 Stable Coin)以及近年高度討論的央行數位貨幣(Central Bank Digital Currency,CBDC),交易參與者對於課稅規範之期待也愈高。
  • 值得注意的是,我國金管會於2019年將證券型代幣(Security Token)定調為適用「證券交易法」之有價證券,而財政部隨後發布函令規定此類資產之交易須依據「證券交易條例」課徵千分之一證券交易稅,屬於少數針對證券型代幣提供明確指引的租稅管轄區,亦榜上有名。
  • 當然,如何在此去中心機制中確實掌握加密資產及其交易者之稅務資訊,實為關鍵。
  • 但上述辦法實名制目的,毋寧在防制利用虛擬通貨洗錢或資恐,基於目的拘束原則,如實名制欲轉作稅務用途,或宜另外增修訂於稅捐法規,且規範上應包含加密資產,不限於虛擬通貨。

本文以為加密資產轉換為非加密資產前,尤其是轉換為法定貨幣前,考慮加密資產市場新興不穩定,連帶使加密資產場中價值起伏甚大,故不應於場中交易即擬制所得實現。 否則,雖確保了徵稅權,但可能侵害財產權,亦可能影響境內加密資產市場發展。 因此,與其場中介入並計算所得核課稅捐,毋寧場中掌握加密資產及其交易者之稅務資訊,出場始結算所得並核課稅捐更為適宜,對徵納雙方均較友善。 當然,如何在此去中心機制中確實掌握加密資產及其交易者之稅務資訊,實為關鍵。

加密貨幣課稅: 虛擬貨幣稅務

倘虛擬通貨被歸類為電子勞務時,於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境外平台業者,若收取及轉付買賣雙方之交易價款,於向境內自然人收取價款(包含手續費)年逾新臺幣(下同)48萬元(註3)應辦理稅籍登記,並以收取之全部價款為銷售額報繳營業稅。 〔記者巫其倫/台北報導〕比特幣等加密貨幣投資夯,5月報稅季來臨,KPMG(安侯建業)提醒,若在境內交易,應歸類為個人綜所稅的財產交易所得;如果在境外交易,應可歸類為海外所得併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 朱財寶也為相關業者解釋,當ICO發行時,資產負債表就會產生一個價值,業者可能是拿到美金、比特幣、以太幣作為對價貨幣。 此時,首先要定義的是,ICO將來是否會換算成股東權益,若不能換算成股權,它在短期對業者來說就是個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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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藝人陳零九發行之NFT「YOLO Cat」為例,首先其NFT本身就是加入會員群的入場券,而抽中其中幾張可以分得部分的版稅,每張0.9ETH(乙太幣),總銷售額會相當於9,000萬元,據說獲得分配的版稅與經紀收入會直接轉入買家的乙太坊錢包。 進一步說,每顆比特幣可能都是一樣的,但每個NFT則有各自的專屬性,也就是說,著作權人可以在保有著作權的情況,授與一個「獨一無二」的虛擬複製品。 例如我想投資BTC、ETH、DOGE,我就去找BTC/USDT、ETH/USDT、還有DOGE/USDT即可。

加密貨幣課稅: 交易虛擬通貨如何課稅

經紀人須將表格發送給美國國稅局和數位資產持有人,協助他們進行繳稅作業。 財政部提議上述規定於 2025 年對經紀商生效,適用於 2026 年的報稅季。 與不動產的互易不同,虛擬貨幣交易無須登記;而與證券交易不同,沒辦法透過券商在每次交割時代徵(證券交易法第3條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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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目前的美國實務方式,加密貨幣則是比照資本交易,課徵資本利得稅(capital gains tax)20%,或比照收藏品分離課稅28%。 若納稅人已持有相當的虛擬貨幣(例如比特幣),除了交易其他虛擬貨幣或換回法定或幣以外,目前市場上的另一個可能是購買NFT。 隨著虛擬貨幣市場發展熱絡以及普及,「應否課稅」以及「如何課稅」,就成了無法回避的重大議題。 加密貨幣課稅2023 加密貨幣課稅2023 自烏俄戰爭爆發以來,俄羅斯盧布嚴重貶值,不少人便選擇持有比特幣或USDT,更可見虛擬貨幣交易在市場上之功能已然不可忽視。

加密貨幣課稅: 虛擬通貨與NFT的所得稅在台灣怎麼課?

外媒報導,美國財政部表示,為幫助納稅人確認自己是欠稅,可利用一份名為「1099-DA」的新稅收報告表格,這也將有助於加密貨幣用戶更簡單的來計算自己的收益,同時讓數位資產經紀人與債券和股票等其他金融工具經紀人一樣,遵守資訊公開透明的規則。 帳戶內會提供幾個「地址」(Address)供你使用(因為不同區塊鏈會需要不同「地址」)。 當用戶需要轉進加密貨幣時,可以透過轉入這些地址來入金;當用戶需要轉出加密貨幣時,則在帳戶中直接操作,填上外部地址即可。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金融產業服務執業會計師陳麗媛提到,調查顯示,現行針對加密資產最常見的處理方法係將其視為一種財產型態而非貨幣,這與我國央行目前見解一致。 陳麗媛進一步指出,加密資產的價值常常波動巨大,且可能同時間有多個報價、或因沒有活絡交易而無報價,且記錄不易保存,對於課稅稅基將是一大挑戰。

此外,業者如果是在境外發行ICO,但在臺灣有進行公開招募,而募集到的加密貨幣都不換成法幣,可能在公司境外註冊地發展新創事業,國稅局有辦法課稅或罰鍰嗎? 朱財寶提到,國稅局當然很想課稅,但要看誰提供給國稅局資訊,若是有人檢舉、告密,國稅局也較難對境外公司有追溯權與處罰權。 而針對獨立的個人或法人,透過礦工協力把區塊掛到區塊鏈取得獎勵,到底是收入還是資產? KPMG 稅務投資部執業會計師陳彩凰則表示,會計上結論是有兩種做法,一種是賣掉比特幣時才認列收入,另外則是作為業外收入,而這也是目前較多人採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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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受邀至鉅亨網、台大金融科技研究社、政大證券研習社等介紹加密貨幣產業與應用。 由於比特幣可以在世界各國的任意交易所進行買賣,但沒有人有權利定義當下的價格,這讓不同交易所的比特幣價格可能存在價差。 這個問題在過去比較嚴重,但現在只要主流的交易所深度都相當足夠,市場機制趨於完善,價差問題已經很不明顯。 2.現行大型交易所多無法支援台幣與加密貨幣交易,所以台灣的幣圈投資人多有2個帳戶,以支援台幣入金、兌幣、購買加密貨幣的需求。

第一種方式:台灣交易所(如:MAX 交易所)台幣買加密貨幣,轉到海外交易所投資,投資完後再把加密貨幣換到台灣交易所出金台幣,這也是部分人的加密貨幣投資方式,投資獵手也是用該方式。 另外,該規則將涵蓋比特幣與以太幣等加密資產還有NFT,而經紀人必須將表格發送至美國國稅局和數位資產持有人,以協助進行繳稅作業,美國財政部也表示,這項規定也將於2025年對經紀商生效,並適用於2026年的報稅季。 一個是能連結台灣的銀行帳戶,直接台幣入金買幣的台幣交易所帳號如Max或BitoPro(幣託),另一個則是功能與交易深度更完善的國際級大交易所帳號,如幣安或FTX等。 因為這些大型交易所無法支援台幣與加密貨幣的交易,許多人會先在台幣交易所買進與美元等值的加密貨幣USDT,再轉到大型交易所帳戶進行交易。 交易虛擬通貨者之稅務議題,首需區分為經常性或非經常性行為並視虛擬通貨之性質及出售者為營利事業或個人而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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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想成古董字畫,你只是把比特幣(A 古董)換成穩定幣(B 古董),不管怎說都不是拿著「現金」,所以不用考慮加密貨幣課稅問題,這是稅務署人員給的見解,這樣想法來看的確是有一番道理所在。 該位稅務人員說明,因為現在的做法是虛擬的就放在「虛擬世界」裡,所以就算你當年獲利兩千萬台幣,但是你可以繼續持有,只有等到加密貨幣換回台幣、美金時才要被扣稅,也就是「實現營利」時才須扣稅。 關於一些問題,地方稅務人員表示需要再研究,之後會通知投資獵手這邊,很快的稅務人員給了投資獵手一個電話,是財政部賦稅署的電話,說那些「疑難雜症」可以聯繫這邊做諮詢,感謝這位稅務人員陪投資獵手講了快 40 分鐘的電話,非常感謝。 當然這位地方人員非常有耐心,只是虛擬貨幣的監管主要還是看上級機關如何制定法規,地方稅務人員只是提供他的見解。 地方稅務人員說用所有權人的方式,也就是投資人在台灣,所以都算是國內所得,報綜所稅,先說,這個方式極可能是錯的,後面會說稅務署的解釋。 在隔天就接到地方稅務局的電話,應該是國稅局把相關資料轉給地方的稅務分局,要地方人員來做解釋,這邊這位分局人員給了解釋,需要事先說明,該稅務人員也建議投資獵手再向上層機關反映,他只是用他的稅務知識來解惑。

  • 根據報告,美國、日本與英國認定,「取得」就應認列所得並課稅,舉例來說,上述國家明文規定,凡是透過挖礦取得加密資產,將在取得時依其市場價值認列收入,並依法課稅。
  • 曾任錢包商Dapp Pocket、交易所CoinOMO(前 Cappuu) 研究實習生;現為區塊鏈產業週報The DeFier主編、經營自媒體YouTube頻道「腦哥Chill塊鏈」、交易所Binance幣安隊長、Pionex 派網城市經理人暨校園總代理等。
  • 她提醒,雖然目前國稅局尚無針對比特幣課稅案例,但主管機關根據現行稅法對比特幣的商品定性,與交易模式均有課稅的規定,因此,申報時須特別留意。
  • 今年三月初,立法院三讀通過了《數位發展部組織法》,確定行政院轄下將新增一個數位發展部以專責規劃國家的數位發展政策,最快將於7月時正式掛牌成立。

包括中央銀行與金管會目前都將比特幣定位為數位「虛擬商品」,並要求台灣虛擬幣交易平台做到,確認客戶身分、紀錄保存及可疑交易申報。 而且,在境外公司發幣獲得的錢,只要沒有立即付給最終受益人,其實看起來就如同IPO,公司與外部投資者募得一筆資金,用於公司運作。 朱財寶強調,只要把錢放在境外公司,沒有流入最終受益人帳戶,基本上國稅局都課不到稅,除非在金流上抓到,有流入最終受益人帳戶,就會以當年流入公司的金流,核課營業稅或是個人所得稅。 劉立恩也補充,ICO大部分的業者,其實幾乎都在境外公司發幣,瑞士、馬爾他都是流行的地點。 加密貨幣課稅2023 朱財寶表示,目前國稅局將加密貨幣定義為商品,所以加密貨幣的買賣,也被視為商品交易,就需要課徵營業稅。

加密貨幣課稅: 相關貼文

但如果在發行代幣當下,是明訂不用償還給認購代幣的投資者,未來此負債若轉換成公司營收也是有可能。 主要還是要看發行ICO的條件、定義,甚至是回購條件,才能將它定義為資產或是負債。 他表示,課稅要兩階段來看,第一,個人挖礦取得加密貨幣,有所得就要課稅,計算時可減除成本費用。 第二,個人拿挖到的加密貨幣去買咖啡,營業稅會含在售價中,由店家代為申報繳納。 近期出現許多虛擬貨幣,例如最近搭上魷魚遊戲影集而大紅的魷魚幣,上市大漲700倍,立委3日質詢財長蘇建榮時詢問,要如何納管虛擬貨幣? 蘇建榮表示,商品交易有所得就要繳稅,未來將針對虛擬通貨交易平台課稅,2020年及2021年合計已課徵新台幣500多萬元營業稅。

加密貨幣課稅

若係於交易所內完成的買賣來說,由於透過交易所可以掌握下單、最後成交的價格,但在臺灣運行的交易所並不多,對於這種「場外交易」的買家而言,稅局未必有辦法取得交易市價,甚至交易市價的紀錄並不對外公開。 如果我們把虛擬貨幣視同法定貨幣,則不同虛擬貨幣地交易則與貨幣間匯兌交易相似。 但另一方面,現行法院實務將虛擬貨幣(通貨)認定為商品,例如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金上訴字第83號判決認定:「數位虛擬商品之比特幣,與『加密資產』(crypto-assets)之定性較為接近,目前並非銀行法第5條之1、第29條之1所稱之款項或資金」 。 大多數加密貨幣交易所就像提供買賣股票的證券交易所一樣,有眾多不同的「幣」可供買賣。

加密貨幣課稅: 證券型虛擬通貨

惟後續如何確認虛擬通貨之公允價值、如何正確核算必要成本費用,如何將虛擬通貨之價值轉換為新台幣表達之淨利及如何突破跨地理疆域所衍生之稽徵技術,預期都是待解決之問題。 因政府在國際洗防機構FATF(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發布各國應遵循的洗錢防制建議, 台灣政府都有所掌握並跟上國際規範,落實合規性;有助於台灣未來在國際市場發展。 • 在一些國家中,加密貨幣會被視為一種貨幣;但在台灣或是美國,還是被視為一種數位資產或商品,因此加密貨幣投資者都有可能會被課稅。 目前財政部課稅資料來源是自平台業者所提交的資料中取得,因金管會對於交易平台要求實名制,財政部可藉此來掌握個人交易金額。 因此報告建議財政部,個人持有加密資產所產生的利息,應在取得時課稅,與國內所得稅法第8條第4款「利息收入」規定相符,應可參採,並可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的規定。 加密貨幣為透過分散式帳本技術與密碼學建構的虛擬商品,提供持有者不同的權利與功能。

加密貨幣課稅

財政部官員認為,加密貨幣課稅是「不做很難、要做不簡單」的事,未來勢必會碰上課稅資料掌握不易的難題,稽徵效率將是關鍵,也要考慮民眾是否會誠實報稅,而不是新訂稅法,只能擺在那邊好看,因此在政策制定要審慎評估。 財政部官員表示,有所得、有獲利,就要課稅,但首先會碰上「什麼時點,才算實現所得」的問題,目前較無爭議部分,就是出金、處分階段要課稅,後續應會透過報告建議,找出合理課稅時點。 朱財寶提到,目前發行ICO的公司,都不太會在臺灣發行,因為當初就有考慮到稅賦的可能性,所以一開始都會建議客戶到境外發幣,所募得的錢才拿回來投資臺灣相關的子公司,用於產品開發、商品運作所必要花費的成本費用。 對挖礦成本如何認定,財政部賦稅署長許慈美指出,為了挖礦所購買的電腦設備、電費都可以列舉作為費用,以所得扣除成本費用後來計算所得額,按所得稅規定,所得是以一整個年度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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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於2020年10月12日發布虛擬貨幣稅務報告,彙總OECD會員國目前針對虛擬貨幣之相關稅務規範。 PwC亦於日前發布《全球加密資產稅務調查報告》,對各國租稅管轄區在加密資產稅務議題上,提供最新發展與趨勢的全面性比較,同時提出「加密資產稅務指數(Crypto Tax Index)」做為參考。 倘所交易之虛擬通貨歸屬為一般數位商品(勞務),該交易所得於境內營利事業應合併申報課徵營所稅;如虛擬通貨被歸類為電子勞務時,境外事業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扣繳。

依照目前政府所發布的新聞稿及公告的法規,可以看出目前主管機關將虛擬貨幣定義為非貨幣、屬於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並提出對平台業者的規範並逐步落實洗錢防制的責任及機制。 基於虛擬資產迅速崛起,財政部賦稅署今年5月首度委外研究新興數位商品交易課稅可行方案,近期研究報告出爐,收集12國家虛擬資產課稅制度。 報告指出,各國大多先由金融主管機關對於加密資產定義及分類,再由稅務機關課徵稅額。 最後則是功能型代幣 ,類似百貨公司禮券,規範得很清楚,只能換取商品或勞務,持有人就是預付款,發行人就是預收款。 簡單來說,錢不用來研究使用或是開發使用,因此不符合有價證券定義,就純粹為功能型代幣,如 TurnKey Jet 航空代幣,讓消費者用代幣換取勞務(小飛機搭乘)。 黃海寧提醒,預收款科目當今已被取消,改為合約負債,也就是以前的預收款,KPMG 稅務投資部執業會計師陳彩凰則補充,目前稅務主管機關看法,傾向稅上不會有功能型代幣的存在,而是歸類到支付型代幣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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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外國人用就是海外所得,本國人使用就是國內所得,但是誰知道使用者是哪國人呢? 這邊投資獵手一共打了財政部賦稅署的三個分機,不得不說有一些人員的確有些推託,另外綜所稅的兩個分機打過去就要求投資獵手詢問其他分機,然而其他分機轉接不通,要再詢問原分機時,卻開始忙線中,政府部門確實有些問題。 之後投資獵手還有問財政部稅務署,所以請讀者務必看完整篇文章獲得完整資訊,因為該位地方人員不能保證其言論一定正確,讀者如果想直接看稅務署的言論也可以跳過本章節,往下閱讀賦稅署人員說明。 本次介紹將講述投資獵手的疑惑,相關稅務人員是如何解答,中間又有何需要注意的地方呢? 發言人表示,從 9 月 22 日起,該公司與幣安在阿根廷、巴西、哥倫比亞和巴林開展的 4 個試點幣安聯名萬事達卡項目「將不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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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金融產業服務副營運長郭柏如表示,訂定加密資產稅務指引是持續建立加密資產生態圈制度化的一環,各國監理機關對加密資產領域的關注日益增加,可看出該資產類別已於國際上受到重視。 惟本次調查顯示,許多稅務機關發布的指引恐難以因應市場快速變化,根據資誠的觀察,即使是國際上發展相對領先的租稅管轄區,對於金融機構、交易所、資產管理業者或跨國公司等更廣泛的市場參與者,也少有相關指引,然而該等業者在推動新興資產類別被市場廣泛採用的過程中,常扮演關鍵角色。 KPMG指出,央銀及金管會過去共同指出,「比特幣並非貨幣,接受者務請注意風險承擔問題」,強調比特幣並非央行所發行的貨幣,在我國境內不具法償效力,並將虛擬通貨定性為「數位虛擬商品」。 加密貨幣業者可能也會疑惑,明明是把自已發出的加密貨幣,換取以太幣或其他等價的貨幣,開發也要成本,並不是沒有付出,國稅局怎能以對價換取的貨幣來進行課稅? 劉立恩表示,在臺灣認定加密貨幣是做出來的商品,換取的貨幣當下是有其市場價值,國稅局會認定是業者銷售虛擬商品所獲得的營業收入,而這也是目前法律跟稅務上的最大問題。 朱財寶也補充,若業者不想被課太多稅,可向國稅局舉證營業成本,包括人事、技術、管銷、硬軟體設備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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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本文認同場中掌握加密資產及其交易者之稅務資訊,出場始結算所得並核課稅捐,而支持我國的出場結算制,然當出場結算制面對我國就個人所得之屬地主義及基本稅額起徵點便顯無力。 加密貨幣課稅2023 蓋屬地原則下,個人海外所得原則免稅,僅海外所得達100萬以上時應予申報,並於基本所得逾670萬時,始計課基本稅額。 這些就像是證交所開放公司IPO掛牌上市買賣的平台,透過這些交易平台,新創公司也能夠發行加密貨幣籌措資金。 如設備折舊、資源耗用等等,這部分目前相關討論較少,所以若持有挖到的幣來說,是否增值就要課,以目前來說,仍有待未來見解認定。

上述情況在國外也是如此,例如美國證管會(SEC)也需要釐清BTC、ETH是否屬於證券? ● 2018年3月:中央銀行表示,ICO若有類似首次公開發行證券(IPO)的行為,須受證券法規的規範,並給予警示。 ● 2013年12月:中央銀行、金管會共同表態,將比特幣等虛擬貨幣定位為具有高度投機性的數位「虛擬商品」。

KPMG 審計部執業會計師黃海寧出席「2019 區塊鏈應用法律高峰論壇」時表示,國際會計準則(IFRS)過往認為,不需給加密貨幣一個專門的準則,但同時也導致許多業者沒有遵循的方向,因而引發諸多問題,例如:持有加密貨幣時,財務報表如何認列? 上述規範中與虛擬貨幣交易所出金較相關的莫過於「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提到的監控態樣。 所謂交易監控態樣是指業者可以因應資產規模、地域分布、業務特點、客群性質及交易特徵,並參照政府發布的規範來訂定參數,用以監控客戶的交易是否有異常而有疑似洗錢的行為。 但上述辦法實名制目的,毋寧在防制利用虛擬通貨洗錢或資恐,基於目的拘束原則,如實名制欲轉作稅務用途,或宜另外增修訂於稅捐法規,且規範上應包含加密資產,不限於虛擬通貨。 縱使如此,因網路無國界,加上各國稅制規範不同,我國人民仍可使用未受我國法令規範之境外交易平台申請匿名帳號並進行加密資產之交易與持有,我國受限主權而無法強制境外交易平台配合辦理實名制。 有趣的是,相較於確保徵稅權,據報載仍有數國嘗試建立加密資產的稅捐天堂。

準此,我國交易者如於境外交易平台出場加密資產,再將該財產交易所得匯回境內,因劃歸海外所得,如未逾670萬的基本稅額起徵點,我國稅捐機關只能免稅處理,然此不可歸因出場結算制,毋寧我國長期以來的屬地原則與基本稅額起徵點數額之問題,宜早日修正,併此補充。 因為加密貨幣被認為是財產,所以投資人短期快速交易的行為,如果說要用「營業稅」的角度好像也可以,因為主管機關的認定是比特幣與一個貨物、財產差不多,當然這樣有很多困擾,所以投資獵手認為執法機關還是會算在綜所稅裡面。 美國財政部表示,一份名為「Form 1099-DA」的信稅收報告表格能幫助納稅人確認自己是欠稅,也有助加密貨幣用戶避免進行複雜的計算來確定自己的收益。 此外,該表格還能讓數位資產經紀人遵守與債券和股票等其他金融工具經紀人相同的訊息披露規則。 但這個為了簡易說明而舉的例子卻不太現實,首先,納稅人持有的比特幣若不是直接以法幣買入,則成本認定將會相當困難。 其次,其交易的貨幣若非主流貨幣,擇市場上價格波動相當大,事後難以查核交易當時相當於新臺幣的價值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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