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36條:前項所定例假之調整,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使得為之。 過年薪資雙倍 只要勞工國定假日有出勤,就算只有出勤1小時,雇主還是要發給1天的工資;出勤超過8小時,除了原本加倍的工資之外,還要再給加班費。 國定假日出勤,雇主就要發給雙倍工資,算式為150元×8小時=1200元。 過年薪資雙倍 勞工若同意休息日出勤,雇主就要依法給加班費,算式為150元×1⅓×2小時+150元×1⅔×6小時=1900元。
雇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以維護自身權益。 勞動部強調,2022年春節期間之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 雇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如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申訴,以維護自身權益。 若1月29日上班的話,雇主只需給付休息日加班費即可;不過,1月30日當天因為是例假日,原則上是不可以要求員工出勤上班的,除非遇到「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才能合法加班。 雇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以維權益。
過年薪資雙倍: 國定假日遇員工休息日或例假日:需另給補假一天
2023過年長達10天連假,你有計畫兼職打工幫自己賺紅包錢嗎? 在大缺工時代,不少店家都若面臨春節期間正職人手不足,需要請打工族、PT人員或工讀生來幫忙,尤其年貨大街、百貨賣場、餐廳、電影院這段時間更是忙碌。 各位可以很清楚看出來,輪班制是不同於正常的週休二日上班制,但仍要遵守每日工作時數、加班時數、例休等規範,只是不會在六、日休假。 小編劃重點:2/10(三)、2/13(六)為休息日,如上班需給付「休息日加班費」。
明天就要開始放春節連假了,不過有些民眾仍要堅守工作崗位,出勤該得到的薪資一定要算仔細! 由於除夕到初三是國定假日,依法雇主應給假、給薪,若這4天碰到例假或休息日,就要補假到別天;而如果勞工願意在休息日或國定假日出勤,薪資就要加倍發給。 「518職場熊報」整理兩種狀況,分別為「比照行政機關連續放假10天上班族」與諸如餐飲業、服務業類型的企業「其他排班制、變形工時勞工」。 「518職場熊報」指出,不少公司會用「國定假日調移」的方式來節省人力成本,這時必須先和員工協調,「經同意並明確指出對調工作天」,則對調後的國定假日就可不需支付加班費。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民間企業多有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之情形。 企業如屬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之出勤模式,欲比照政府機關出勤,以形成本次春節期間之10天連假,可透過8週彈性工時之實施,將1月7日之原定休息日與1月20日之原定工作日對調,2月4日之原定休息日再與1月27日之原定工作日對調。
過年薪資雙倍: 過年請短期打工族、臨時工讀生、計時人員,對照這張表計算薪水就行了!
該等假日如適逢勞工之例假或休息日,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擇日補假,雇主如徵得勞工於國定假日(補假日)或休息日出勤工作,應依法給付出勤工資。 根據《勞基法》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的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工資照給。 勞動部表示,農曆除夕至大年初三共4天為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給薪,若遇到勞工休息日及例假日,則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擇日補假;至於雇主若徵得勞工在國定假日(補假日)或休息日出勤工作者,也要依規定給付出勤工資。 勞動部指出,1月31日(除夕)、2月1日(初一)、2月2日(初二)、2月3日(初三)的放假性質均為國定假日,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若在這4天出勤應加倍發給工資。
- 農曆春節9天連假即將到來,許多民眾都有出國趴趴走的計畫,不過依然也有不少勞工需要堅守崗位,不過薪資究竟怎麼算才合理?
- 如有需要出勤工作,或是雇主與勞工額外另作約定,當日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於事後需給予補假休息,因此計算薪資方式需比照前文的「雙倍薪水」支付。
- [1] 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工資照給。
- 勞動部也提醒,由於各事業單位之營運方式及排班態樣多元,例假或休息日不見得均排定於星期六及星期日,國定假日補假日期亦有所不同,個案上仍有差異,雇主應就各假別與勞工明確約定,釐清出勤工資給付標準,減少爭議發生。
- 註2:雇主僱用短期臨時人力,應按照約定時薪及時數給雙倍薪,且國定假日不能調移(若是正職員工,國定假日及例假日上班,因員工已無法完整運用假日,即使上班1小時也要給發給8小時薪水)。
許多企業在19日(周六)比照公務員正常上班,把本周六與2月8日的工作日對調,勞工在春節期間能夠連放9天。 勞動部表示,勞工比照公務員的方式,將這周六的休息日與2月8日互換,屬於正常上班日,雇主不必額外給薪,不過若無對調,應照原休息日不用上班,若需加班者,則須按照休息日標準給加班費。 過年薪資雙倍2023 因為這次1月30日小年夜恰逢行事曆上的星期日,因此,不像以往可按照「農曆除夕前一日為上班日者,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的規定;而是要比照正常的「週六休息日、週日例假日」的出勤模式。 過年薪資雙倍 根據人事行政總處新修訂的要點指出,未來農曆春節都將從小年夜就開始放假,因此,2月10日(三)小年夜這天也將和年後的2月20日(六)進行調移,除了休完年假後的週六要補班,2月10日這天的休假性質就屬於休息日。
過年薪資雙倍: 過年想賺雙倍加班費?只有這4天才能拿到加倍薪水
年終歲末將近,依照公司經營型態的不同,春節假期總會有人力上的需求,如何才能在公司經營與體恤夥伴間取得平衡? 2020年1月勞動事件法第38條上路,俗稱工時推定條款,「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動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 候傳:勞工並未實際提供勞務,只要留下聯絡方式,以備雇主要求,期間也有很高機率不需要實際工作。 對此,台北市勞動局說明,備勤、待命時間是否屬於工作時間,以及工作時間如何計算,判斷要件在於,要釐清勞工在時段內「是否受雇主指揮監督」,且「得否自由利用該時間」,勞工受到僱主指揮監督,或被指派、授命要工作的等待時間,都應該算是工作時間。
接著,需要了解公司約定之休息日、例假日及休假日,勞動基準法§36 中規定,勞工七日內應有一日例假,一日休息日(變形工時除外)。 但例休假日可以依勞資雙方同意後調整,只要符合七日內有一例一休,且勞工不得連續工作超過六天兩大原則即可。 勞動部表示,內政部所定民俗節日「中秋節」(9月10日)為勞工應放假日(即俗稱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如徵得勞工同意於國定假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 國定假日如適逢勞工例假或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假,補假日期可由勞雇雙方協商約定。 過年薪資雙倍2023 勞動部在新聞稿內提到,農曆除夕、春節(大年初一至初三)均為國定假日,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假並給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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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說明,民間企業如屬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今(109)年1月25日及26日(農曆初一、初二)適逢休息日與例假,應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擇日補假。 又勞雇雙方如約定於1月28日及29日(農曆初四、初五)補假,以形成6天春節連假,因為補假當天性質為國定假日,因此,勞工如於1月28日及29日出勤者,雇主應加倍發給工資。 勞動部表示,農曆除夕、春節(大年初一至初三)均為國定假日,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假並給薪,雇主如徵得勞工於國定假日(補假日)或休息日出勤工作,應依法給付出勤工資。
國定假日雖然可以調移,但包括移假、補休日期,事先都須經過勞工同意。 勞動部強調,110年春節期間之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 勞動部指出,依規定投票日當天雇主須讓勞工放假一天,所謂放假「一日」指的是午前0時至午後12時的連續24小時。 過年薪資雙倍2023 再加上,由於投票權僅能在投票當日行使,性質與一般國定假日不同,因此,投票日不得再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 勞動部並舉例,勞工若同意在春節連假加班,以月薪36000元為例,推算出勤8小時,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各日出勤及工資給付規定如下。 勞動基準法第39條:第36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37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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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雇主徵得勞工的同意,使其於1月2日上班,出勤8小時內,均須「額外」給付:150 元 × 8 小時= 1200 元。 12月31日周六當日為休息日,勞工若需要於當天出勤,雇主應依《勞基法》第24條第2項規定給付「休息日加班費」。 一、2月10日(星期三)及2月13日(星期六):性質為休息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有關休息日出勤加給之規定計算。
勞動部也同步提醒事業單位,請注意春節連假若適逢企業的發薪日(如常見的每月5日),呼籲雇主應在可能範圍內,儘量在假期開始前就提前發放薪資,如確定要按照原定日期發放,也務必注意準時轉帳入戶,避免違反相關法令規定,也能讓勞資雙方都能好好過年。 首先企業應透過8週彈性工時之實施,將1月7日之原定休息日與1月20日之原定工作日對調,2月4日之原定休息日再與1月27日之原定工作日對調。 至於1月21日(星期六) 農曆除夕與1月22日(星期日)大年初一,由於適逢原本的休息日及例假,依法應行補假,補假日期為1月25日及1月26日。
過年薪資雙倍: 除夕至初三出勤工資須加倍 春節期間薪資算法一次看
人事行事總處表示,各界關注的農曆除夕及春節連續假期是否固定放假9天部分,經邀集相關機關討論後,並且在全年總放假日數不變的大前提下,於除夕前一天調整放假,再擇期補班,以適度舒緩年節交通。 勞動部表示,如果經過調整,2月4日將成為勞工休息日,雇主到時如再有需要勞工出勤,應給付休息日加班費。 勞動局進一步解釋,如事業單位與勞工約定1月1日為排定例假或休息日,可約定1月2日為補假日,形成3天連假,1月2日即屬勞工的「元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