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立紳2023詳解!(震驚真相)

Posted by Dave on October 21, 2021

戴立紳

報導指出,原水保局台中分局林姓前課長,與顧問公司女員工發生婚外情,分手後,分局主管接獲女方投訴,原以為將林姓課長調職處分即可息事寧人,未料女方不滿處罰過輕,於是再向廉政署檢舉。 三年後,終於傳來好消息─免刑,當戴立紳正想大肆慶祝一番,卻在農曆春節前夕,接到新竹縣政府發出的免職令,職業生涯被判死刑,令他難過得三天都吃不下飯。 台中市警局偵查佐吳治明在辦理屏東老農跨區檢舉郭烈成地下油廠一案時,就多製作了一份「匿名筆錄」,全看有所為、還是有所不為。 根據判決書紀錄,家畜所第五課同仁外出執行公務時,一度發生行車糾紛,因此採購四台行車紀錄器,以備不時之需;未料分發下去,林姓課長卻主張「持有」即為「所有」,將其中一台行車紀錄器侵占。

戴立紳

為了健全國家體制發展,打造更廉能的政府機關,國家有義務對勇於檢舉貪污行為的公務員,給予必要的保護,才能藉由體制內公務員吹哨,揭發內幕,制止違法行為繼續發生,並淘汰不適任、操守不佳的公務員。 時力黨團總召邱顯智指出,基於立院「屆期不連續」慣例,第九屆立院上會期提出之法案未獲三讀者,第十屆立院新會期皆需重新向立院提出,而公益揭發保護法草案功敗垂成,在大家關注李文亮醫師病逝之際,凸顯吹哨者在法律層面上缺乏保障的問題,亟須社會大眾給予聲援。 武漢肺炎「吹哨者」李文亮醫師病逝引發輿論關注,時代力量黨立院黨團上屆立院會期曾力推《公益揭發保護法草案》,進行到二讀後未能竟功,時力黨團今(11)日舉行記者會,宣布將於本會期續推本法案,並邀來新竹縣家畜防治所前官員、因揭弊失業的戴立紳前來與會,強調此法續推的必要性,籲各界支持。 戴立紳於民國94年至105年任職新竹縣家畜疾病防治所期間,發現長官要求他做假帳、公費私用,戴立紳在良心驅使下向廉政署自首,並提出有力的證據,協助檢警調查。 判決下來、遭受免職的戴立紳很快就找上民間司改會,張凱婷說一開始司改會研究的是公務人員考績法、懲戒法,但之後越看越不對了:為何真正貪污的人被判緩刑還可以繼續留在公門,出面揭發被判免刑的卻不行? 戴立紳 出面舉發長官貪污卻被曝光身份、歷經職場霸凌再丟掉工作──若是《公益揭弊者保護法》不過,或許公務員們就永遠都會記得「戴立紳」三字代表的悲劇人生、揭弊一事也將成為戴立紳自嘲的「頭殼壞去」。

戴立紳: 保護吹哨者 蘇貞昌:做對的事不應該受到欺負

經法官審理後,認為犯罪事證業已蒐證完成、證據也已獲得保全,因此裁定彭泰康和林姓課長分別以二十萬元、十五萬元交保,其餘五人訊後請回。 戴立紳 戴立紳起初並未警覺自己也已觸法,直到二○一一年某一天,縣府政風室顏姓科長找他,要他協助調查北埔一起雞肉採購案,他才驚覺,對方挪用採購服裝業務費採購雞肉,再分發給參與活動的鄉民,與家畜所手法如出一轍。 他是土生土長新竹市人,嘉義農專獸醫科畢業,考有專業證書,先在業界服務了一段時間,後轉至中央畜產會(前身為台灣肉品基金會),擔任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專門查緝家畜病害、有無業者將死廢畜或病變臟器對外販售。 當時才小六的兒子已經升上國二了,父親卻只能在家幫忙做家事、修繕,全家僅依賴妻子收入維生,戴立紳只能淡淡地說,「希望他(兒子)能以我為榮」。

戴立紳原本是相信司法的,他決定說自己在辦公室被欺負得很嚴重,卻換來一句:「你要忍耐。」他跟檢察官說有長官揚言要花30萬「修理」他,回應則是:「證據呢?」從揭發、起訴、到地方法院判決確定的3年間,戴立紳就只能忍耐、忍耐、再忍耐。 交通部一位溫姓公務員,二○一五年被控詐領差旅費上萬元,在主動自首後,同樣獲得免刑。 他拚老命上訴,一心想保住飯碗,最後更審法官改判他兩年徒刑、緩刑五年,讓他一償宿願。 彭泰康違法犯紀,卻向戴立紳下懲處令,「事由」寫著:「以電腦設備維護費購買資訊產品,以及雇用之臨時人員未到工卻給予薪資,違反會計核銷程序、公務員服務法等規定。」相當諷刺。 民進黨立委吳玉琴、鍾孔炤和時代力量送出的《公益通報者保護法》,著重揭密者身分的保密。 吳玉琴版規定,凡因業務或職務而知情者,不得洩漏足以識別吹哨人、配偶、直系血親或密切利害關係人的身分資料。

戴立紳: 「戴立紳條款」是否溯及既往 朝野協商無共識

如果有汙染、有食安、有奶粉的中毒事件,揭弊者出來可以拯救許多無辜的生命,避免很多傷害,所以我們一定要給揭弊者肯定。 因此,政府唯有雙管齊下,讓制定專法與漸進改革並進,才能展現政府反貪腐的決心。 本案15位大法官中,有謝銘洋及黃瑞明等4位大法官共同提出不同意見書,主張應憲法法庭應受理戴立紳的聲請案。 國內詐騙、洗錢等犯罪都早已科技化,但執法人員新的科技偵查手段卻常因欠缺法源而受挫,法務部研擬的「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已... 一二年戴立紳陪著政風室的科長去新竹北埔辦一個雞肉採購案,「我想說雞肉採購有什麼可以辦?看起來帳目核銷的方式跟我們所裡都一樣啊。」結果政風告訴他,這樣的核銷模式就算有貪瀆嫌疑。 二○二○年九月吹哨人再現,向《聯合報》踢爆農委會水保局台中分局官員喝花酒和集體收賄弊案。

戴立紳

彭泰康一走出地檢署,立刻請律師閱卷,很快查出戴立紳就是檢舉人,開始對他一路追殺。 「吹哨者哪有什麼保護?他們就大剌剌拿著影印本,逐字逐句看我的筆錄。」戴立紳有感而發。 重返工作崗位,他硬著頭皮拒絕長官指示辦理的採購事項,因此經常被罵。 對方尚未察覺自己已如甕中之鱉,直到兩個月後,廉政署兵分多路進行搜索,從家畜所和彭泰康等人住處帶走相關證物、傳喚七名相關當事人到案,他們才驚覺東窗事發。

戴立紳: 吹哨者仍失業中!時力黨團續推「公益揭發保護法」公私部門揭發皆予保護

就這樣,戴立紳在一片混亂中錯過上訴期限,成了法院認證的揭弊者與貪污共犯,這一紙有罪判決換來的一紙免職令,諷刺地成了國家給戴立紳的唯一「保護」。 根據判決書所載,彭泰康和另外三位課長,在二○○七年到二○一一年間,指示下屬挪用「電腦設備維護費」購買電子產品,將公物據為己用;或利用家畜所辦理各項業務計畫,需對外招募臨時人員機會,以「假人頭」方式,詐領搬運雇工和檢驗工資酬勞。 戴立紳 由於家畜所為「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在職者均為具法定職權的公務員,行為已經觸犯貪汙罪。

受到良心所驅使,他透過政風室向法務部廉政署自首,並提出有力的證據,協助檢警調查,讓貪腐的共犯結構有機會被揭露並受到司法追訴。 在時力的公益揭發保護法草案中,「鼓勵公務員揭弊免職後可再任公職」的戴立紳條款,時力認為應「溯及既往」讓戴立紳可恢復公職,但上會期立院討論時遭法務部提出意見而陷僵局,是上屆立院未能獲三讀的關鍵,本會期是否能突破此問題,值得後續觀察。 邱顯智表示,時力推出的公益揭發保護法草案有七大特色,包括以專法保護揭發人、公私部門揭發均受保護、不分身份內外部人士皆受保護、鼓勵公務員揭弊免職後可再任公職、可向公司審計單位、民意機關與媒體揭發、高倍數懲罰金及勞工終止契約權資遣費請求權、罰金或沒收財產總額至少一成為檢舉獎金等。 戴立紳在去年6月30日向憲法法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認為行政法院所適用之《公務人員任用法》未排除公務員吹哨者而一律予以適用,不符憲法第18條保障人民服公職權及應予制度性保障,有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及第23條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戴立紳: 戴立紳:有戴立紳條款卻不能保護我,硬是把我打成烈士叫我去犧牲

司改會執行長陳雨凡律師在記者會前說,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公務員只要被判決有罪確定,就不能再予任用,但她認為,罪分輕重,且法條未區分吹哨者是否具免行情況,一旦依規定辦例則一律不予任用,恐對部分人屬不公平,戴男即是一例,因而出面協助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審理後認為,相關規定究有如何侵害憲法所保障之服公職權,或未就公務員之有罪判決態樣予以區分,以及未排除公務員吹哨者一律予以適用,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上之比例原則或平等原則,戴立紳沒有具體敘明,裁定不受理。 民間司改會負責釋憲工作之律師張凱婷表示,戴立紳遭受狀況與人民對社會正義的實質期待有落差,目前司改會希望透過釋憲程序修正違憲法律,但目前也有《公益揭弊者保護法》,希望能並行修正不合理狀況。 民間司改會辦公室主任蕭逸民則提醒:通過一個鼓勵揭弊者的法案,才是好的揭弊立法。 距今7年前的前新竹縣家畜疾病防治所基層公務員戴立紳,因為出面舉發長官長年挪用公款買手機、買行車記錄器、請客吃飯,以「揭弊者」身份獲得免刑判決──然而「免刑」並不代表無罪,奉命行事的戴立紳成了貪污犯遭到免職,至今仍處於中年失業、找不到工作的狀態。

因為他的關係,有了這個法案,而這個法案裡也因為他的關係,有了除外的條文,鼓勵公部門的人不要怕喪失公務員的身分,能夠勇於揭弊。 戴立紳2023 結果這樣的條文沒有辦法用在他身上,我個人認為非常的不合哩,所以誠摯呼籲審議這個案子的時候,能夠提出一個適用期的過渡規定,讓真正應該受到保護的人能夠因為這個法案的通過而受到保護,鼓勵大眾能夠勇敢揭弊,以上謝謝。 戴立紳勇於揭弊卻反而喪失公務人員資格,司法有責任彌補國家對人民基本權利所造成的侵害。

戴立紳: 檢舉長官貪汙卻遭免職 吹哨人戴立紳的後來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陳雨凡、釋憲組召集人周宇修、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教授林志潔、戴立紳等人,今天下午到司法院聲請釋憲,請求大法官宣告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4款及第2項前段,對於公務員吹哨者保護範圍適用部分違憲,應立即失效。 前新竹縣家畜疾病防治所技士戴立紳,7年前主動向廉政署自首貪汙,並協助檢警調查,最後戴男獲得刑事免刑的確定判決,但縣政府依公務員任用法將他免職,他不服打行政官司救濟,敗訴定讞後聲請釋憲,憲法法庭認為他未充分說明服公職權受侵害等,裁定不受理。 林志潔提醒,一個揭弊者可以節省政府極多預算,甚至可能避免重大交通事故、食安問題,揭弊者的存在極其必要,問題是:若法案不周全、無法保障揭弊者,誰還願意再出來揭弊? 又因為揭弊者與《公務人員任用法》綁在一起,戴立紳雖然因為承認事實獲得免刑,卻也是所有共犯裡面第一個遭到免職的,其他被接弊的人因為繼續上訴,竟還可以繼續當公務員,而戴立紳案雖然衍生出《公益揭弊者保護法》,因為目前規範不溯及既往,戴立紳恐怕無法適用。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民間司改會今天(10日)與涉及貪汙但選擇自首的前公務員戴立紳,一同赴司法院聲請釋憲,希望大法官對於「公務人員任用法」之公務員吹哨者保護部分適用範圍宣告違憲。 戴男遞交聲請書前說,盼大法官與立法者能考量揭弊者的辛酸、困苦,趕緊做出有利並保護揭弊者的解釋,國立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副院長林志潔律師也到場力挺。

戴立紳

憲法法庭審理後指出,公務員任用法相關規定究有如何侵害憲法所保障之服公職權,或未就公務員之有罪判決態樣予以區分,以及未排除公務員吹哨者一律予以適用,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上之比例原則或平等原則,聲請人沒有具體敘明,裁定不受理。 新竹縣政府於105年間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相關規定,核定戴立紳免職。 戴立紳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於106年間判決戴立紳敗訴確定。 大概在三年前由民間司改會知道這個案子以後,我們就極力的幫忙,也感謝很多律師同道,到最後已經無路可走,在一年多前、將近兩年前,就提起了大法官的釋憲,不過到目前釋憲是沒有任何進度的,我們還沒有接到任何的回音。 還好在廉政署、法務部的幫忙之下,終於有了揭弊者保護法的草案,現在也在立法院審議,我個人對這點要給政府肯定。

戴立紳: 時力推揭發保護法草案 吹哨者遭解僱可要求賠償

那其實不會,因為已經統計了案件數根本就在十位數以下,是一個非常少的案例。 首先,我非常支持剛剛立紳講的,個人當時在整個法案的草擬過程中,一再建議應該要擴大關於揭弊的檢察官緩起訴處分的職權,我們在講揭弊者的時候一定要注意我們有「三保」:身分的保密、人身安全的保護跟工作的保障。 其實戴先生的案子充分暴露台灣的揭弊者「三保」根本連一保都沒有,他的身分立刻就被曝光了,工作馬上就沒有了,人身安全跟各方面的攻擊如潮水一般湧來。 曾於新竹縣家畜疾病防治所任職的揭弊者戴立紳自陳,若揭弊者都像自己一樣不受到保護,未來將不會有人敢站出來揭弊,呼籲蔡政府為揭弊者設想,儘速通過揭弊者保護法。 立委王婉諭提到,時代力量提出了「貪污治罪條例」的修正草案,增設了有關「不法餽贈罪」及「不法關說罪」的相關規定,卻沒有獲得積極處理。 王婉諭強調,無論是「揭弊者保護法」的立法,又或者是「不法餽贈罪」及「不法關說罪」等修法,不能再一年拖過一年,應儘速完成審議。

經廉政署兩年監控發現,涉案官員白吃、白喝、白嫖、還向廠商強索金錢,因此圖利工程標案多達數十件,若廠商拒絕配合,則無法取得標案。 柏克(Edmund Burke)有句經典名言:「壞人之所以得逞,是因為好人袖手旁觀!」吹哨人的悲哀,是公部門的集體共業。 當匿名、免刑、回復原職、行政救濟、吹哨者保護等五道「免死金牌」都失效,戴立紳吹哨的下場,是被打入十八層地獄。 經移送新竹地檢署漏夜複訊,檢察官以彭泰康涉嫌重大、有串證之虞,在清晨向法官聲請羈押禁見。

戴立紳: 揪不法竟勸調離  「國家有病」

戴立紳最後說,曾聽聞司法是維護社會正義的最後防線,因此,期盼大法官與立法者能夠考量到揭弊者的辛酸、困苦,加緊速度做出對揭弊者真正有利並保護的解釋。 劣油案後來更帶動政府《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法,將黑心廠商的罰金上修為20億元,此案更間接促成立院提《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算是眾多吹哨者中結局較為完美的案例。 「吹哨者」在媒體上有伸張正義的形象,但以台灣民間「江湖道義」的狹隘觀點,這些人都是「吃裡扒外」抓耙仔的負面評價,或許因為如此,不少揭弊者在曝光黑幕後吃盡各種暗箭苦頭,讓知情人士無不憤恨難平,也讓複雜又黑幕重重的社會角落充滿各種弊端。 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教授林志潔表示,日前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的國際審查會議過程中,審查委員雖肯定我國在民主治理及反貪腐上有很多的努力,但也有點出幾點必須改進之處,其中在第一次審查報告中已經指出應制定的「吹哨者保護法」,就被重複點出應儘速修正。 此外,參考法律學界專家意見,希望可以放入檢察官對揭弊人做「緩起訴」處分,也應避免調查過程讓揭弊人身份曝光、受到沉重心理壓力。

戴立紳

另一方面戴立紳也四處陳情、進而催生被稱為「戴立紳條款」之《公益揭弊者保護法》,卻因為法案無法溯及既往不適用於自己復職,也因黨團協商喬不攏在立法院卡關,如今民間司改會的努力方向,就是希望法案加入「緩衝期」一年,讓過去揭弊被免職的案例有機會申請復職。 民間司改會今上午開記者會,主張應在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戴立紳條款」中加入溯及既往規定,讓他能夠有機會再任公職。 陳玉珍收到陳情後,今在黨團協商時提出此問題,希望不要在法案通過後,使當初揭弊者保護法發起原因的人,反而無法受到保護。 交大科法所教授林志潔說,《公務人員任用法》沒有類型化,對於犯罪沒有考慮原因,一律免職,顯然有違比例原則,希望大法官做出有利揭弊者,有助《揭弊者保護法》推動的釋憲結果;此外,現行法律也越修越重,無法緩起訴,她認為緩起訴是最好的保護,讓揭弊者不必進入司法審判的程序。 戴立紳主張,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4款及第2項前段規定,未慮及吹哨者保護對公務員的身分保障,而將有吹哨行為的公務員不分情節輕重一律免職,已侵害其憲法保障服公職權的核心,當屬違憲;此外,該規定未就公務員的有罪判決態樣予以區分,以致涵蓋過廣,導致個案過苛,與比例原則有違,自屬違憲。 一、揭弊者若有到場作證且符合證人保護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則所涉罪名不受證人保護法第二條之罪名之限制,亦得享有刑責減免之寬典,參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十一條及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爰為第一項規定。

戴立紳: 相關留言

最後,最重要的,我在這邊真心誠意地要呼籲我們所有的立法委員們、我們國家政府各部門的長官還有黨團,能幫的忙就盡量幫,有困難或是有為難的話,起碼不要站出來反對,把十九條加列第二項作為過渡的條款,來幫助我們這些已經揭弊的人,這部分對我們非常重要,是救命的解藥。 既然揭弊者不應該被懲處,那已經揭弊者就更不應該被懲處,這條也不能說是溯及,我認為說,法案在通過之前都會有一個過渡的或是落日條款,我更認為這是旭日條款,這是一個陽光法案,這個陽光法案應該讓他更陽光一點,怎麼會感覺綁手綁腳扭扭捏捏,明明可以很圓滿可以很完美,結果硬是把它弄成有缺憾,這點我實在不能接受。 戴立紳上午表示,他任職新竹縣家畜疾病防治所期間,被長官要求作假帳、公費私用,他主動揭弊自首並協助調查,法官給予他免刑判決,但後來他卻被新竹縣政府核定免職,向保訓會申請復審,結果也被駁回。

  • 彭泰康違法犯紀,卻向戴立紳下懲處令,「事由」寫著:「以電腦設備維護費購買資訊產品,以及雇用之臨時人員未到工卻給予薪資,違反會計核銷程序、公務員服務法等規定。」相當諷刺。
  • 如今戴立紳仍在等待復職的一線希望,而躺在立院的《公益揭弊者保護法》,也在等待成為陽光、照亮公門各個黑暗角落的一天。
  • 這項條文被外界封為「戴立紳條款」,不過戴立紳本人,卻因法律無溯及既往原則而不適用,在司改會的協助下,已針對此法條能否溯及戴立紳本人,於2019年底向大法官聲請釋憲。
  • 尷尬的是,9月上旬,行政院才敲鑼打鼓通過《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強調鼓勵揭發弊案並保護揭露者,消息還燙著,永豐金隨即對揭弊者出手提告。
  • 這位被媒體稱為「銀行業最高層級吹哨者」在轉戰政壇之際挨告,金管會卻沉默以對。
  • 律師認為公務員任用法第28條規定,「只要曾服公務且有貪汙行為,經有罪判決,就應免職並不得再任用」,該法令沒有考量到對吹哨檢舉者的工作保障屬違憲,期盼大法官能夠保護公務系內的良心,讓更多有良心的公務員,能為揭發機關的黑幕勇敢站出來。
  • 司改會上午召開記者會,質疑草案第19條規定,本法自公布後1年施行,將使得戴立紳無法適用「戴立紳條款」,呼籲新增溯及既往條款。
  • 窮盡一切上訴管道的戴立紳除了有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協助申請釋憲外,目前將希望寄託在《揭弊者保護法草案》的修法。

法務部政次陳明堂回應,贊同司改會跟陳玉珍所提出的構想,但要考慮維持法案的純淨性,避免被誤解是為了個案而做規範;此外,戴立紳聲請釋憲,目前結果還沒出來,為避免法案的規定與釋憲結果不符,現在就增訂相關條文,恐有疑慮。 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說,贊同陳玉珍的構想,但仍提出4點意見;首先,因本法有一貫性,是著重於保護,基本上是往後生效,為了維持法案的純淨性,避免被誤解是為了個案而做規範。 其次,戴立紳案已聲請釋憲,結果還沒出來,為避免法案規定與釋憲結果不符,現在馬上訂定恐有疑慮。 法務部廉政署自二○一二年起,著手研擬《公益揭弊者保護法》,剛好隔年遇上食安風暴,於是正式提出專法;行政院卻遲至二○一九年五月,才將草案送進立法院。 時代力量版在草案第十四條明定,吹哨人或其密切關係人,若事實認定有立即危害,司法警察機關得依職權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吹哨人也可向法院或檢察署聲請保護書。 台灣目前只有《勞動基準法》、《職業安全衛生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訂有「吹哨者保護條款」,僅規定雇主不能對吹哨者進行解雇、調職或其他不利處分,並未針對身分保密與人身安全保護。

戴立紳: 檢舉貪污免刑卻被免職 公務員聲請釋憲獲不受理

戴立紳主張北高行的判決所適用的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4款及第2項前段規定,未排除公務員吹哨者而一律予以適用,不符憲法第18條保障人民服公職權及應予制度性保障,有牴觸憲法平等原則、比例原則疑義。 戴立紳因為揭發長官貪汙,利用公費買相機、手機,在政風處鼓勵下出面檢舉,不料身分遭到曝光,不僅同事都知道是他檢舉,座位上也被安裝監視器,讓他飽受壓力。 戴立紳 最後,出面揭弊的戴立紳卻收到新竹縣政府「永不錄用」的免職令,而遭檢舉涉貪的相關人士依然繼續上班。

2012年底,戴立紳向政風處揭弊並自首,法院雖然判他免刑,但因為戴立紳自首證據確鑿,2016年遭新竹縣政府以《公務人員任用法》核定「免職」且「永不錄用」,成為該案第1位被免職者,至今仍待業在家,其他被檢舉者則因不斷上訴,至今仍可當公務員。 戴立紳質疑,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公務員涉貪一律免職,卻未考量到揭弊者的特殊情形,不符憲法第18條服公職權的制度性保障及比例原則,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 在窮盡一切司法訴訟之後,戴立紳終究無法改變這一紙永不任用的免職令......。

戴立紳: 揭發貪污卻第一個遭免職!竹縣議員談戴立紳案:這樣沒人敢講話,都會為了生存而閉嘴!

我們揭弊人身分一旦確定,申請復職的時候,政府機關應接受我們的申請復職,才合乎實際的保護。 現在法務部都已經要立法了,那他們的理由是說,為了法的安定性不溯及…...的這些理由,用這種理由拒絕將戴立紳納入保護,有戴立紳條款卻不能保護到真正需要保護的人,硬是要把我打成烈士,這點我非常不能夠接受。 戴立紳 我真的要拜託大家共同來幫助我們這些揭弊人,監督政府在立法的時候能夠考量得更完美、更圓滿一點。 當時,我記得政風人員很直接跟我講,我是自首的,然後再出來檢舉,又再揭弊,所以國家會保護我,一定會保護我,叫我不用太擔心。 第三,司改會雖篩選7案符合,但有無其他案子存在我們不知道,恐有掛一漏萬的問題,且若回溯舊案,恐怕會影響法的安定性;最後,人事任用資格屬銓敘部執掌,在這裡放寬過去已了結案件,是公務員任用法的例外,回溯放寬涉及銓敘部執掌,建議這部分是否由委員做成附帶決議,建請銓敘部做統籌處理。

戴立紳

戴立紳從早上十一點半進入廉政署、到晚上七、八點檢察官結束偵訊出來,中間八個多鐘頭,他只吃兩個水煎包果腹。 這種如洗三溫暖的感覺,讓他驚嚇不已,因此建議,未來《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立法,應比照美國或香港,配置專屬「揭弊官」陪同,以免日後揭密者跟他一樣,撞得頭破血流。 戴立紳 戴立紳向廉政署自首,顏姓科長扮演關鍵角色,他向戴立紳保證:「如果你出來自首,又檢舉他人,協助檢方查獲不法,不僅在官司上不會有事,也不會遭到任何懲處。」他於是一口氣和盤托出。 經過近兩年苦讀,在三十八歲那年,他通過四等特考,分發到新竹縣政府「家畜疾病防治所(簡稱家畜所)」第五課上班,主要負責查緝違法屠宰、輔導屠宰場設立、管理全縣獸醫師,以及辦理綜合業務。

賴立紳表示,他不想當英雄,只想好好賺錢養家,政風處長官鼓勵他揭弊,也說國家會保護揭弊者,但事實上從揭弊到現在,他一路被打壓、懲處,最後被免職。 第十三條 揭弊者係揭弊內容所涉犯罪之正犯或共犯,且符合證人保護法第三條及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要件者,得依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予以減輕或免除其刑,不受該法第二條所列罪名之限制。 機關受理前項經法院判決免除其刑確定之揭弊者申請再任公職案件時,得不受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之限制。 立委陳椒華表示,很遺憾地行政院長蘇貞昌老是拿「努力」說嘴,卻遲遲不肯付諸行動。 4年前第一次的「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國家報告」中,對於早已承諾要立法的「吹哨者保護法」,表示正在研議;結果在第2次國家報告,依舊研議中,與4年前如出一轍,沒有任何實質進展。 參與草案撰寫的林志潔分享,在專法制定過程中,存有揭弊範圍、公私部門整合、向誰揭弊、溯及既往等議題,導致法案難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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