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勞工每月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工資,不得低於每月基本工資扣除因請假而未發之每日基本工資後之餘額。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 2 基本薪資2023 條規定,工資是指勞工因為工作而獲得之報酬。 因此凡是符合勞基法所規定「工資」定義的項目皆可納入基本工資計算,包括工資、薪金,或是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給勞工的獎金、津貼或其他任何名義的經常性給予。 簡單來說,只要是因為工作而獲得每個月固定發放的報酬都算在「工資」的範圍內。 Q:工資可否包括膳宿等實物A:凡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之勞工,依該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現行基本工資為月薪新臺幣26400元、時薪新臺幣176元,2023年1月1日實施[1]。 基本薪資2023 「經常性薪資」指每月給付受僱員工之工作報酬,包括「本薪」與按月給付之「固定津貼及獎金」;如房租津貼、交通費、膳食費、水電費、按月發放之工作(生產績效、業績)獎金及「全勤獎金」等。 依據勞基法第21條跟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1條,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報酬,應為法定最低基本工資。 基本薪資 簡單來說,2023年員工只要在正常工作時間出勤,不加班的前提下,最低工資就不能低於法定的月薪26,400元或是時薪176元。
基本薪資: 基本工資是什麼?
實務上企業薪資結構常有「底薪」、「基本薪」等名詞,容易與「基本工資」混淆。 但依法令規定,舉凡伙食津貼、職務加給,只要是正常工作時間所獲得(即不算加班費)、符合勞基法「工資」定義的項目,加總後不低於「基本工資」即可。 勞動部也提醒,雇主與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約定並經核備之正常工作時間如超過法定正常工作時數,則該等之基本工資應按時數比例增計,並非仍以每月基本工資數額計給。 台灣的基本工資制度依據《勞動基準法》及《基本工資審議辦法》,於每年第三季由中華民國勞動部邀請各界人士組成「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進行審議,如會中決議調整,則將結果交由中華民國行政院核定公告後實施。
答:勞資雙方原約定之工資低於調整後之基本工資者,應依法調整;但原約定之工資未低於新基本工資者,並無應比照該調幅而調升之規定。 主計總處日前公布112年全年經濟成長率1.61%,CPI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2.14%。 同時勞動部也說明2024年基本工資恐將持續調升,預期調升幅度落在3-3.2%,月薪勞工可望突破27K、時薪182元,但最終調幅仍待9月審議委員會決議。
基本薪資: 調整趨勢
Q:提供外勞之膳宿可否約定為工資給付項目疑義A:勞動基準法第22條規定,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 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 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 基本薪資 基上,提供外勞之膳宿費用自可由勞雇雙方自行於契約約定納入工資給付之項目。
部份企業可能會與月薪制勞工事先約定,在到職/離職當月改為日薪制,依勞工實際出勤天數計薪。 不過必須特別注意:日薪制基本工資應由時薪制基本工資換算。 若一日工資仍依照原本約定的月薪直接除以30天計算,有可能會低於依照時薪制基本工資換算一日工資的結果,而違反基本工資的規定。
基本薪資: 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新)
因企業按月給付之「固定津貼及獎金」科目不勝枚舉,僅為總體經濟指標之一。 資方委員指出,後續可能會有2個效應,首先因為台灣85%是屬於中小型、微型企業,因此在勞健保、基本工資三漲的情況下會撐不住;第二是企業經營受到影響,年終、績效獎金可能會有縮水情況。 勞動部今天召開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官員證實,經討論決議基本工資月薪從現行新台幣2萬3800元調至2萬4000元;時薪由158元調至160元,仍需提報行政院決定。
本期將針對基本工資在實務運作上可能遭遇的狀況與疑問,釐清基礎觀念。 資方委員告訴中央社記者,會中雙方討論很理性,但資方所表達的意見,包含受疫情影響、明年預計將會漲健保與勞保費,會加重資方負擔等,並沒有被接受;也提出目前觀察第3季、第4季經濟情況並不樂觀,因此希望緩至11月再行討論,但仍然沒有採納。 (中央社記者張雄風、吳欣紜台北18日電)基本工資拍板調漲,資方委員憂心中小型以下企業會有倒閉潮,認為年終、績效獎金會縮水;勞方說,雖然漲幅不高,但這次重要之處在維持制度,也是連5年調漲基本工資。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今年度的會議預計於9/8召開,將由勞動部、經濟部、國發會、勞方、資方及專家學者委員,參考國家經濟發展狀況、國產與進口品、消費者物價指數、國人平均所得、生產力、就業狀況等共同決定明年度的基本工資。
基本薪資: 基本工資
基本工資只包含「勞工應自行負擔」的勞健保費用,因此員工領到的薪水若是扣除這部分低於基本工資的話,雇主是不違法的;但若從員工工資中扣除「雇主應負擔」勞健保費用,導致勞工實領金額低於基本工資,雇主就會違反《勞基法》,更多情況請看這邊。 《勞動基準法》第2條: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Q:奉派至國外或大陸之子公司工作,發生資方積欠勞工工資情事,國內之行政機關管轄權疑義A:查勞動契約為諾成契約,勞資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即成立,其契約內容(薪資給付方式、工作地點、勞務提供對象等)可由雙方約定之。
根據《勞基法》規定,即使基本工資有所調漲,勞資雙方原約定工資未低於新基本工資者,不一定要比照該調幅而調升。 基本工資調漲主要是受惠領取基本工資的勞工族群,通常大部分的受薪階級領取的薪資都已經超過基本工資,因此基本工資調漲對於非領取基本工資的勞工來說便沒有太大的感覺。 ♦民國86年10月16日發布,自10月16日起實施,調整基本工資為每月15,840元,每日528元,每小時66元。 ♦民國85年8月31日發布,自9月1日起實施,調整基本工資為每月15,360元,每日512元,每小時64元。
基本薪資: 基本工資的意義
舉例:若出勤天數與全時勞工相同,但每日只約定出勤6小時,則雙方約定薪資不可低於現行基本工資依比例計算=23,800×(6/8)=17,850元。 又勞動基準法所定之工資係指第2條規定,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故工資非以底薪為限,不論雇主以任何名義之給與,如係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均屬「工資」之範疇。 按勞基法第2條,工資是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換句話說,每月固定發放的津貼、獎金,例如:全勤獎金,皆納入基本工資的計算範圍。 勞健保費用會依照不同比率,分別由雇主負擔、勞工自行負擔(雇主通常會代扣)、政府負擔。
至於工資之給付,該法第22條規定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 基上,雇主提供勞工之膳宿、水電費用等均得約定為工資之一部分,連同以法定通用貨幣給付之部分,若不低於基本工資,應屬合法。 基本薪資2023 Q:團體獎金是否屬工資疑義A:查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工資係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本案事業單位為激發勞工工作士氣,獎勵工作績效所發放之「團體獎金」,難謂與勞工工作無關,如係經常性按月而非臨時性之發給,已符上開工資定義,應屬勞動基準法上工資。 雖然部分工時勞工常見約定為時薪制,但實務上也存在著月薪制型態。 若約定為月薪制部分工時勞工,則約定每月薪資不低於依工作時間比例計算的每月基本工資即可。
基本薪資: 基本影響
所稱「預扣勞工工資」,係指在違約、賠償等事實未發生或其事實已發生,但責任歸屬、範圍大小、金額多寡等未確定前,雇主預先扣發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Q:久任獎金之認定疑義A:事業單位發給勞工之久任獎金,若非一次發給而係雇主按月發給並構成勞工工作報酬之一部分者,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應屬工資,於計算平均工資時應列入計算。 根據《勞動基準法》中指的工資,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的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 Q:全勤獎金是否屬工資疑義A: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工資定義,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故全勤獎金若係以勞工出勤狀況而發給,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則屬工資範疇。 Q:績效獎金是否屬工資之疑義A:績效獎金如係以勞工工作達成預定目標而發放,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暨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應屬工資範疇,於計算退休金時,自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答:基本工資係指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報酬。 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與休息日、休假日及例假工作加給之工資。 基本工資訂立的目的是保障底層勞工,例如:打工族、中高齡勞工等。 倘若,公司原本僱用的人員皆高於法定基本工資時,則無影響。 如果公司聘請的多是外勞或是較為底層的勞工,則會有較大的影響,在接下來的第三、四節將談到對人事成本的影響和企業該如何調整相關的支出費用。
基本薪資: 基本工資常見問題
♦民國109年9月7日發布,自110年1月1日起實施,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24,000元,每小時基本工資調整為160元。 ♦民國108年8月19日發布,自109年1月1日起實施,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23,800元,每小時基本工資調整為158元。 ♦民國107年9月5日發布,自108年1月1日起實施,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23,100元,每小時基本工資調整為150元。 ♦民國106年9月6日發布,自107年1月1日起實施,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22,000元,每小時基本工資調整為140元。 ♦民國105年9月19日發布,自106年1月1日起實施,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21,009元,每小時基本工資調整為133元。 ♦民國103年9月15日發布,自104年7月1日起實施,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20,008元,每小時基本工資為120元。
Q:依工作地點遠近支給之交通補助費是否屬工資疑義A:事業單位依勞工居住地距上班地點遠近支給之交通補助費,如非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並經與勞工協商同意,則非屬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工資,於計算延長工時工資時無庸計入。 「月薪制」顧名思義為按月計薪,換句話說,並不區分大小月,每月均為同一金額;且因為法令規定例假、休息日均應工資照給,所以在一個月之內,日日等值。 然而「時薪制」在實務上常依出勤時數給薪,導致勞工在例假、休息日因未出勤,將無法領到薪資。 勞動部為維護時薪制勞工權益,在制定時薪制基本工資時,已將例假、休息日工資預先折算進基本工資裡了,因此時薪制基本工資,會比月薪制基本工資換算時薪還高。 附帶一提,後來因政府政策考量,將基本工資月薪與時薪之調整幅度逐漸脫鉤,兩者於每小時工資的差距就逐漸擴大了。
基本薪資: 基本工資調漲 月薪2萬4000元、時薪160元
♦民國84年7月17日發布,自8月1日起實施,調整基本工資為每月14,880元,每日 496元,每小時62元。 ♦民國83年8月19日發布,自8月20日起實施,調整基本工資為每月14,010元,每日467元,每小時58.5元。 ♦民國82年8月13日發布,自8月16日起實施,調整基本工資為每月13,350元,每日445元,每小時55.5元。 ♦民國81年8月13日發布,自8月1日起實施,調整基本工資為每月12,365元,每日412元,每小時51.5元。 《勞動基準法》第21條: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 Q:事業單位因停電致雇主宣佈停工休息,工資如何發給疑義A:勞工赴事業單位工作,因台電公司停電致雇主宣布停工休息,該日停工因不可歸責於勞資雙方,故工資如何發給,可由勞資雙方協商。
- Q:有關雇主發給之夜點費及誤餐費是否為工資,應依勞基法第2條第3款規定個案認定。
- 根據《勞基法》規定,即使基本工資有所調漲,勞資雙方原約定工資未低於新基本工資者,不一定要比照該調幅而調升。
- 資方委員告訴中央社記者,會中雙方討論很理性,但資方所表達的意見,包含受疫情影響、明年預計將會漲健保與勞保費,會加重資方負擔等,並沒有被接受;也提出目前觀察第3季、第4季經濟情況並不樂觀,因此希望緩至11月再行討論,但仍然沒有採納。
- 工資是勞工在應徵工作時,最易詢問或被告知的勞動條件。
- ♦民國110年10月15日發布,自111年1月1日起實施,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25,250元,每小時基本工資調整為168元。
若是勞工領到的實際薪水低於基本工資,或許不一定是違反勞基法,可能是扣除了必須扣除的部分。 2023 年開始,若是一般上班族的月薪低於 26,400 元,或者是工讀生、臨時工等時薪人員,在每天工作八小時之後,卻每小時領不到 176 元,雇主皆違反了勞動基準法,可對雇主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鍰。 以「經常性薪資」作為工資議定,換言之,在面試中HR人員必須向面試者以區間、定額、最低數額等三種方式都要公開揭示或告知「經常性薪資」之範圍,就面試安排無異浪費時間較多。 「經常性薪資」在外觀上(或定義上)的金額顯然較高,相較於「基本工資」,讓勞工於面試之初更具有震撼效果。 「經常性薪資」乃主計總處統計勞工薪資,其包含科目眾多,供國人了解其薪資所得,並作為歷年國人薪資所得比較。
基本薪資: 「基本工資補貼」明年不再實施,勞動部估2024基本工資恐連8漲、月薪突破27K|職場新訊
Q:有關雇主發給之夜點費及誤餐費是否為工資,應依勞基法第2條第3款規定個案認定。 A: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事業單位發給之夜點費如係雇主為體恤夜間輪班工作之勞工,給與購買點心之費用,誤餐費如係因耽誤勞工用餐所提供之餐費,則非屬該法所稱之工資。 答: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上開規定旨在保障勞工基本生活並維持其購買能力;對於工資在基本工資數額邊緣的弱勢勞工,尤其重要。 現行基本工資每月為新臺幣(以下同)26,400元,每小時基本工資為176元。
但若仔細觀察,「經常性薪資」所包含的科目之多令人眼花撩亂;若再仔細逐項瞭解其內容之科目,很多科目其性質可歸屬勞工福利,諸如房租津貼、交通津貼、膳食津貼;但各企業之福利差異不大。 從其統計用途,顯示國人歷年薪資所得比較,並非用來招募勞工之工資議定。 招募勞工時,建議依然以「基本工資」由勞雇二方議定為主,選用「基本工資」概念一目了然;否則,工資議定將陷於治絲益棼。 《雇主招募員工公開揭示或告知職缺薪資範圍指導原則》雇主公開揭示或告知職缺「經常性薪資」範圍,應以(1)區間、(2)定額或(3)最低數額之方式為之。
基本薪資: 最新消息
另外的重要決議,是過去連續2年因應疫情而實施的「基本工資補貼計畫」,勞動部長已明確表示將回歸正常、明年暫不考慮相關補貼措施。 照顧勞工基本生活是政府的責任,此亦為基本工資之立法意旨。 勞工是企業重要的資產,雇主致力提升勞工勞動條件,勞工在工作上給予回饋,勞資攜手合作,才能共創雙贏。 按件計酬若是按月結算,在「正常工作時間」的薪水也必須符合基本工資的標準,若是以日計算,每小時給予的薪水亦不能低於最低時薪。 ♦民國111年9月14日發布,自112年1月1日起實施,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26,400元,每小時基本工資調整為176元。 ♦民國110年10月15日發布,自111年1月1日起實施,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25,250元,每小時基本工資調整為168元。
- ♦民國99年9月29日發布,自100年1月1日起實施,調整基本工資為每月17,880元,每小時98元。
- 勞工是企業重要的資產,雇主致力提升勞工勞動條件,勞工在工作上給予回饋,勞資攜手合作,才能共創雙贏。
- ♦民國84年7月17日發布,自8月1日起實施,調整基本工資為每月14,880元,每日 496元,每小時62元。
- 同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 舉例:若出勤天數與全時勞工相同,但每日只約定出勤6小時,則雙方約定薪資不可低於現行基本工資依比例計算=23,800×(6/8)=17,850元。
- 另母公司與子公司為個別權利義務主體,若該勞工係基於借調關係,由母公司調往子公司工作,勞雇關係仍存在於母公司。
《就業服務法》第5條:雇主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4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違者主管機關將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 Q:曠工應以扣發當日工資為限A:勞工曠工當日工資得不發給,惟應以扣發當日工資為限。 基本薪資 有關規定並應明定於工作規則,報准主管機關後公開揭示。 隨著勞動法人資讀書會開放線上課程,最近似乎多了些讀書會新夥伴,甫加入關注宇恒週報的行列。 白話勞動法單元將趁此機會整理一些比較基礎的勞動法觀念,提供基層主管、新手人資夥伴們參考。
另母公司與子公司為個別權利義務主體,若該勞工係基於借調關係,由母公司調往子公司工作,勞雇關係仍存在於母公司。 若非基於借調關係,而係與母公司合意終止原約,再與子公司成立新的契約,則屬另一勞動契約之履行。 Q:外籍勞工是否另訂基本工資A:查外籍勞工來華工作,應遵守我國法令,亦受我國法令保障。 勞動基準法對於外籍勞工並無另訂基本工資之規定,凡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之勞工,不論本國勞工或外籍勞工,其工資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基本薪資 關於建議對外籍勞工參酌該國當地工資與生活指數另行訂定最低工資乙節,其他國家無類似作法,故未便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