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特羅/國光腸病毒71型疫苗的第三期臨床試驗尚未完成,根據仿單上初步安全性資料顯示,安全性資料樣本數為1,266人,觀察到的不良反應同樣包含紅腫、疼痛現象,偶爾有食慾不振、嘔吐、發燒等症狀。 有鑒於兒童感染症醫學會的建議為「2個月至6個月幼兒接種本疫苗之臨床證據較有限,可與家屬討論後決定何時(月齡)開始接種此疫苗」,因此若有接種上的疑慮,則建議與醫師討論是否適合施打。 疫苗的安全性往往需要透過大型的臨床試驗來測試,通常在第三期臨床試驗會有較多受試者參與,因此,疫苗的安全性可以透過「第三期臨床試驗結果」來了解。 根據高端腸病毒疫苗仿單以及其第三期臨床試驗的數據指出,受試人數共3,049人,觀察到不良反應包含:接種部位可能有紅腫、疼痛現象,偶爾有食慾不振、嘔吐、發燒等症狀;然而上述反應,僅為短暫現象,並可在數日內恢復,非常類似其他兒童常規施打的非活性疫苗常見不良反應。 本次網路調查期間為2023年6月5日~2023年6月12日,調查條件為25~40歲,家中育有2個月~未滿6歲的孩童,回收總樣本數401份。
所以,判斷工資是否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是以勞工所取得之工資請求權,是否在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內取得作為認定之標準。 勞漫長職涯,雖有每年國定假期及周六、周日;然其均屬短期得假期,勞工很難將之計畫性運用,唯有特別休假,具有長期間運用於個人、家庭及企業相關活動,為單調職涯注入生動而精彩,愈用心效果愈好。 依照《勞基法》第 38 條第 4 項規定,雇主必須將員工離職時未休完的特休「換錢」。 而在職同仁未休完特休則可選擇換錢或遞延特休 1 年,然而 1 年後仍無法休完,還是要將其未休天數折現。
特休: 特休換錢如何計算?「計算公式、免課所得稅、調整投保薪資」3大錯誤雇主人資最常犯
有些員工因不清楚自己剩餘特休天數或因忙碌忘記請休,其實法令也規定雇主有義務在員工符合請休條件時,就要告知員工可以開始安排休假了(勞基法§38Ⅲ)。 時薪勞工的特休規定,與月薪勞工基本上是相同的,不過雇主可以根據「雇用部分時間勞工應行注意事項」規定,由勞資雙方協議,依勞工的實際上班時數,按比例計算特休天數。 勞工權益近年來越來越受重視,擁有基本的相關法律常識,不再受限於擁有法律專業背景的人士,而是漸漸普及成全民常識。 在眾多勞工權益中,大家最關心的議題之一,絕對是「我一年有幾天特休可以休?」,由於台灣大多數的公司皆是比照勞基法特休的規定,如果想要搞懂自己的特休有幾天,先從搞懂勞基法休假的計算方式開始。
- 法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1)年度終結(2)(勞動)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 特休這個假是《勞動基準法38條的規定》任何到職滿6個月以上員工你一定要給。
- 近年許多企業都提出「友善職場」措施,愈來愈重視員工在生活與工作間的平衡,期望透過各項福利措施、鼓勵員工在工作之餘也能放鬆身心,因此「特別休假」成為一個可關注的議題。
- 如同上圖的法令規定,基本上員工年資越久,會取得的特休天數也就越高,而自106年1月1日開始,年資較淺的勞工所能取得的特休天數也有稍微增加,對於現在普遍年資較短的勞動者而言,更有彈性去運用假期做自己想做的事(你可能會想說這不是用七天假換來的嗎,但這是另一個故事了…)。
- 一旦勞工離職或其他原因而契約終止,勞資雙方不論用哪一種約定方式給假,都必須將未休畢之特休天數進行結算。
根據勞基法第79條第3項、第4項,勞工要求離職證明,企業雇主有提供離職證明之義務,若違反則可處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鍰。 有些勞工會想在月初提離職,並且把剩下的所有特休假集中「休到離職」、「休到畢業」,並等待下個月月初的新公司入職,這部分是沒問題的,但請假時勞工身分依舊屬於該企業之受雇者身分,須按照企業請假手續進行。 以上法令內容說明,勞工離職前是有交接義務的,至於交接事項則交給勞資雙方同意即可。 另外,交接內容不只是實體財物如筆電、照相機、攝影機等,還包含工作業務需求之文件交接。 勞基法雖然沒有提及勞工離職時需要做哪些事情,但根據1999年9月2日勞委會(現已為獨立部會「勞動部」)函釋,勞工離職交接為勞動契約的附隨義務,也就是勞工離職前有交接義務。
特休: 雇主不可禁止勞工請特休假,也不可要求檢附證明
勞基法規定,勞工因為工作年資累積的特休假,勞雇雙方可協商採用何種方式計算特休假,例如勞工受僱當日起算一周年期間、曆年制(1月1日至12月31日)或另行約定年度期間。 現行基本工資每月為新臺幣26,400元,上開基本工資係以法定正常工作時間每週40小時之上限為計算基礎。 雇主與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約定並經核備之正常工作時間如超過前開法定正常工時,則該等之基本工資應按時數比例增計,並非仍以每月基本工資數額為限。
台鐵副局長朱來順則表示,安全第一為前提,加上按照規定辦理,不可能急就章縮短訓練期程;不過,因應假日旅運需求高,有加班車運轉之下,若同仁也期盼假日休假,就是很大衝突點,台鐵會盡量滿足員工,但肩負社會責任下,不能全部准假,否則車子開不出來。 歷年制是另一種常見的特休計算方式,不論勞工到職日為何,都以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為計算單位,依年資比例計算特休天數。 月薪勞工享有的特休天數是依照勞工在該公司服務的時間計算,而且特休天數是逐年增加的,滿一年就可以增加一天,滿五年就可以增加三天,以此類推。 民國100年考取律師資格後,在臺灣、北京、上海、新加坡及香港從事法律實務工作,主要處理公司組織架構、勞僱關係及仲裁程序,執業以來經手超過百間上市、未上市公司之相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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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表示,目前勞動部網站已經有特休假試算表(請點此),勞工或雇主有特休問題,都可以上網試算,了解自己明年的特休假。 下圖提供員工在各種出勤狀況的加班費薪水計算對照,您是比照政府機關行事曆上班或排班制的企業也可以參考下方連結文章內有詳細說明喔。 雇主必須按照新的投保薪資(金額)分級表來計算每月負擔員工的勞健保、勞退金額,含有代扣員工自付的勞健保費用。 台灣唯一同時具有勞資雙方代表及主管機關、上市公司董事經歷的律師,在勞動法規領域有20年的經驗。 100年度財團法人孫運璿學術基金會傑出公務員獎學金及經理人雜誌2014年度百大MVP經理人得主。 3.如果沒休完的特休天數有遞延到次一年度實施者,還是沒有休完,那麼那些特休就按「原特休年度終結時應發給工資的標準」去計發。
有些公司能以半小時或小時為單位,不過由於歷年制的關係出現,0.5 日的特休是相當常見的,原則上以半天為單位應是合理可行的。 相對於病假或事假,特休決定權在於員工,公司不得拒絕勞工的特休請求,也能不能因為員工請特休而有任何不利處分,更不能扣全勤績效。 特休(Annual Leave),是勞基法 特休2023 §38 明文規定的一種能領薪水休假福利制度。 有別於病假、事假可能遭到公司扣薪、扣績效,特休的決定權完全取決於員工,公司不得拒絕或給予任何不利處分。 「懂一點法律,才不會讓自己吃虧」,勞工在簽訂勞動契約時,也是捍衛自身權益非常重要的時刻,如果還沒有頭緒,可以參考Glints文章「勞動契約簽訂太重要了,求職者該注意的3大重點!」。
特休: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易言之,此類族群職涯中或許不在意特別休假運用,腦中充滿對職場成就感之期待,讓自己加速達成生涯目標,不重視特別休假之調劑效果;然若能運用它,則職涯將是五彩繽紛。 訴願人所發給之「交通津貼、職務加給、伙食津貼、工作獎金、全勤獎金、績效獎金」等項目,因具有「勞務對價性」及「經常性」,自應屬工資範疇,並應列入計算應休未休之特別休假工資。 此外,因為受訪者家中有超過一半比例的孩童曾經歷過腸病毒感染,考量到腸病毒有極高比例是在學校等群聚場合感染. 進而造成幼兒園及托嬰中心等學前教托育機構需採取停課等相關措施,對於家長也可能帶來生活上的不便,如工作上需要請假或須配合停課措施並待在家照顧孩子等,因此對於即將有疫苗上市的消息,多數家長也抱持樂觀的態度。 原則上,若依照現行勞基法規規定,勞工是可以自行排定特休且雇主不能拒絕,即便你要一次把累積十幾天的特休休完,雇主都不能不批准你的假單;倘若雇主有人力上的需求,也僅能透過溝通協調處理。
如果是非自願離職,每周有2天帶薪謀職假,詳情請見此篇報導「非自願離職篇》被公司開除怎麼辦?3步驟守住你的資遣費、失業補助」。 3.假設新年度110年A加薪到40,000元,那麼109年這沒休完的5天,就算延到了110年12月31日沒休完,一樣要用109年度的30,000元下去計算。 小張在2022年7月1日到職,任職到2023年1月1日(工作滿6個月),即享有3天特休。 此表單可應用在公司同仁申請特休結轉作業時,透過簽核由HR人員查核,並將表單做為紀錄留存。 如後續HR人員需針對特休結轉資料進行統計,也可應用百加資通「簽核統計」模組功能,將表單統計成清冊,方便HR人員快速查閱公司特休結轉的狀況。
特休: 特休該怎麼給?|YES123法律避雷針
根據〈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 至於新聞當中提及的「預借明年休假」,勞動部指出特休假不論「曆年制」或「週年制」均是採一年為單位計算,不該發生「今年先預借明年休假」的狀況,以上整理請事業單位參考。 立法院已於105年12月 6日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勞動部表示,為讓民眾更了解《勞動基準法》現行規定及修法後有關特別休假日數及休息日加班費的差別,已更新「特別休假日數試算表」及「加班費試算系統」供民眾試算參考。
小編快速畫重點:包含夫妻可同時申請育嬰假和育嬰留停津貼、育嬰假必需在提前10天申請、一次最短可請1個月、產檢假陪產假都從5天加碼到7天,以及超過5天的部分雇主可向勞保局申請產檢假補助。 排班方式除了可選擇一例一休正常排班,法令還有彈性工時規定讓雇主排班更有彈性,但也要留意每日、每週工時的天花板,還有最低休假天數的規定,以免觸法! 下方2篇文章舉餐飲、百貨等服務業適用的四週變形工時規定,並分享實際排班的小訣竅,供各位老闆和店長們參考。 另一方面,也要注意前述所提「勞工離職前有工作交接之義務」,因此建議先確認好自己的職務內容都已經交接完畢,屆時再和公司提出特休,避免離職後還和前公司有多項事務未解決。
特休: 特休在跨過一個新的年度後,毫無疑問的重新計算。但如果是在年初便離職,該年度的特休就要全部給員工使用嗎?
然而,《勞基法》也有提到「公司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勞資雙方可協商調整休假日期,但《勞基法》並未明確訂立特休的請假規定,像是規定可否臨時請假、請假前幾天是否需告知,就是為了保有勞資雙方協調的彈性。 由於勞工可以享有之法定特別休假日數,會因勞工到職日與離職日有所差異。 為確保勞工權益,勞動契約終止時,雇主仍應依勞工「到職日」及工作年資,計算應給予之特別休假日數,並就尚未休畢之日數,結算工資。 比較理想的作法,由於勞工可以享有之法定特別休假日數,會因勞工到職日與離職日有所差異。 未休完的特休天數,應在年度終結(依公司歷年或週年制)或員工離職時,在30天內折算薪水給員工(勞基法§38Ⅳ後段但書)。
然而,雙方如果有需求,也可以再次協商遞延這1天特休,最晚不可超過2023年12月31日。 特別休假立法的用意,是希望能讓所有的勞工充分休息、恢復勞動力,法令也有規定,員工在同一公司工作滿一定期間,雇主應給的特休天數(註1)。 其實與申請事假情形相當,因病假當下勞工並未提供勞務,而依照「實際工作時間」發給工資而低於基本工資,是沒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的。
特休: 勞動部
因此勞基法第38條規定的「特休」,是政府保障勞工朋友的權利,雇主不能擅自取消、縮短特休天數或以各種方式剝奪特休假別。 雙方也可以經勞雇雙方協商再予遞延,但最長遞延期間不得超過明年12月31日。 為提供事業單位就在外工作勞工工作時間認定及出勤紀錄記載之參考,勞動部訂定「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及「居家照顧服務員轉場工時紀錄指導原則」供各界參考。 近年來因產業變遷,經濟活動愈趨複雜多元,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從事工作之類型日益增加,與傳統或固定於雇主之設施內或指定場所提供勞務之型態不同,常有工作時間認定或出勤紀錄記載等爭議情事。 近期因為疫情導致門市生意不佳,營業員小華收到公司通知,要求員工盡量在週五排特休。 特休2023 小張則是遇到人資常將他的病假自動改成特休,以致他在連假期間,沒有特休可以安排,只能請事假。
- 舉例來說,假如A在年度終結時(108年12月31日)還有4天特休沒休完,老闆跟A討論好遞延3個月(109年3月31日),還是沒休完,再遞延3個月(109年6月30日),沒休完再繼續延...只要不超過次年度年度終結(109年12月31日),可以重複遞延沒關係。
- 如果是非自願離職,每周有2天帶薪謀職假,詳情請見此篇報導「非自願離職篇》被公司開除怎麼辦?3步驟守住你的資遣費、失業補助」。
- 有些排班的行業會因為工作性質的關係產生空班時間,像是餐飲業、製造業、運輸業等,小編要特別提醒雇主們,如果空班時間仍受老闆管理或要求,無法好好休息或自由運用時間,那就會被認定是工作時間。
- 根據內政部74年4月27日(74)台內勞字第302665號行政函釋說明,勞工事假期間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應不計入請假期內。
- 相對於病假或事假,特休決定權在於員工,公司不得拒絕勞工的特休請求,也能不能因為員工請特休而有任何不利處分,更不能扣全勤績效。
- 每年基本工資調升,勞保、健保、勞退投保級距表也會配合修正,雇主須配合員工的月薪資總額來申報調整金額和投保級距,以免申報不實觸法!
但建議勞工將它視為特殊情況;積極而言得將特別休假依照個人需求或家庭需求,規劃職涯中不可或缺之活動相連結,不輕易請求雇主發給工資,而放棄珍貴的特別休假。 特休假也有別於一般請假性質,且因為排定權在勞工,如果雇主限制請休,可能因此受罰。 建議雇主有經營急迫需求,主動和員工協商調整特休日期,或制定在合理天數前預告特休假的規定,避免員工同時請特休人手不足的問題,也能夠事先協調人力支援。 工資是勞工因工作獲得的報酬,包含用現金或實務方式給付的獎金、津貼或其他任何名義的經常性給予,為了避免不清楚的薪資名目引發後續勞資爭議,建議在到職時先和員工說明清楚薪資結構。 另外申報勞保投保薪資時,也須將所有的工資項目加總計算,因此雇主必須清楚區分工資和非工資的項目,像是加班費、全勤獎金、績效獎金、年終獎金等,以免申報錯誤或申報不實而有相關罰則。 特休2023 在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也規定,特休若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天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特休: 【2023 特休懶人包】年假&特休天數計算、特休換錢、勞基法特休規定、離職特休計算方法一次解答!
若以領月薪制來說,則公司工資計算基準,是以「去年度薪資」除以30天,再乘以5天發放。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等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約定。 「週年制」勞工的特別休假以勞工受僱當日起算,計算到下一個到職日的前一天為一個週年;「曆年制」則是一律從每年1/1計算至12/31為一個曆年。 2、雇主不能因為不想給錢,一律規定遞延特休假,要透過勞資協商經過員工同意。 另外,上面規定提到的「每年定期」,是指雇主可將特休未休工資,在年度終結時連同每月薪水在發薪日時一併通知員工,或在年度終結後30天內通知。
與病假、事假最大的差異點,是特別休假並不扣薪、扣績效,且決定權完全在員工,可自由選擇工作日免除出勤義務,並且「無需說明休假理由」,雇主不得拒絕或給予任何不利對待。 歷年制也是常見的特休計算方式,不論勞工到職日為何,統一以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之期間為計算單位。 根據 勞基法第 38 條,如果雇主需要勞工在已經排定的特休日出勤,需要事先徵得勞工的同意,並且比照國定假日支付 加班費。 上述的其他制度僅是對於所謂的年資「一年」有不同的起始與終止日的定義,但是計算的方式與邏輯和曆年制是相同的。 只要把握同樣的原則計算即可,同樣也建議在到職時雙方要有明確的共識,往後才不會衍生紛爭。
特休: 員工特休都結清了嗎?特休換錢規定1分鐘看懂(無薪假企業不能漏看)
舉例來說,若Katy的1個月工資為4萬,換算下來每日工資為4萬除以30,等於1,333元。 若沒有修完的特休天數為3天,則Katy總共可以將特休換成4千元工資。 而勞動部也說明,特別休假原則上必須在勞工服務滿半年或一年後,方取得請休之權利,也就是俗稱之「週年制」。 特休 考量實務上勞雇雙方仍多有約定以曆年制、會計年度、學年度(學校)或自行約定之年度給假之模式,已成慣例且行之有年。 因此〈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2項同時明定了經勞雇雙方協商後,得以前面所述的各方式計算特別休假期間,分段計算給予特休。
頌歌繚繞、璀璨裝飾佈滿街道,驀然回首一年過去,即將迎接新的一年。 在職位上辛苦一整年,卻也發現今年度「特休」沒有放完,只好換成工資、換成錢了。 工會更質疑,依照台鐵目前員額編制,最常休不到假的副站長,人力居然是滿編,台鐵應該重新評估,是否因為公司化前開始有離退職情況,導致人力開始出現缺口。 3、特休遞延不限次數,勞雇雙方可約定每期遞延3個月,到期後再次協商遞延,但最長遞延期限為一年(註2)。
特休: 特休天數按照「曆年制」計算
而且如果最後勞工為依照雇主指定期限排定特休,原則上勞工的排休依然屬於有效,雇主不得以超過指定期限為由拒絕勞工排休。 如果您覺得這兩種特休制度聽起來很複雜,其實勞動部有提供特別休假日數試算系統,可以讓您一鍵計算出答案。 假如員工真的積了一堆特休假未休,雇主可直接遞延休假或換成現金發給員工嗎? 以下特休法規的4個重點,讓你一次了解實務中常見的特休未休完問題。 以下表格列出,入職後年資達到多少時間可以取得的特休天數對照圖。
勞基法第38條第4項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第6項進一步規定:「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員工去年申請7天特休未休完遞延,今年度有新產生特休假且尚未使用,故在去年申請遞延特休截止日後尚有5天未休假。 若以領月薪制來說,則公司工資計算基準,則是以去年度薪資除以30天,再乘以5天發放。 一零四人資法務前輩:員工與公司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者,則按原特別休假年度終結時應發給工資基準計發。 也就是,特休假的工資基準,那一年的特休假,就以當年度的薪資折成工資發給。 不論特別休假未休完的原因為何,勞動契約終止時,凡是未休畢之日數,雇主均應折發工資。
特休: 特休計算、年假計算(週年制)
至於計算沒休完特休薪資的方式,如上面的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1條第2項規定所示,如果是月薪制人員,則應以年度終結或離職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的工資(所以不包含加班費)除以30後所得的金額,再乘上未休完的天數。 例如月薪為36,000元,並有剩下4天的特休還沒休畢便離職,那雇主即應結清未休工資4,800元予勞方,計算式為:36,000元÷30日×4日。 如同上面的法令規定,在年度終結或勞動契約終止時(例如自行離職、被資遣或退休等),無論是勞工自己不休或雇主不讓員工休假,只要有還沒用完的天數,都應折算成未休工資。 依照勞基法第38條規定,只要員工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雇主就應給予特別休假,與我們上面提到的各種假別不同的是,特休是可以自由選擇要在哪個工作日免除出勤義務的假別,無需說明休假理由或檢附證明,而且雇主也不能扣發薪資,因此是屬於「有薪休假」。 依照勞基法第38條第4項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其工資發給之期限,原則上應於終止契約時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至遲亦應於原約定之發薪日給付。 特休 特休 答:如果勞工在年底時還有未休完的特休假,依照勞基法第38條規定,應該優先以折現的方式發給勞工,或者在勞資雙方同意的情況下延長到下一年休假。 但若已經延長過一次仍未休完,雇主就必須將剩餘的特休假折現發給勞工。 台灣目前的勞基法除了訂定固定工作天期間雇主該給勞工的「例假日」、「休息日」,以及中央規定的「國定假日」之外,還有一種是針對年資計算的「特別休假」,就是我們今天要介紹的假別。 不過請注意:勞動契約終止後,根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雇主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而最遲也應於原約定的發薪日給付。 員工去年申請7天特休未休完,遞延一年;而今年度又有新產生特休假且尚未使用,故在去年申請遞延特休截止日後尚有5天未休假。